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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阀域下“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功能实践导向的诠释

2021-01-29朱建一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枫桥基层

朱建一

(浙江警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枫桥式派出所”作为新时代公安机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是以具象化的载体创建及实践功能为根本表现的。在治理阀域下,审视和考量社会治理思想、理念、本质以及形态,科学认识和把握中国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内涵及外延,辩证认识我国“枫桥经验”承载的实然性形态与应然性内涵的张力关系,有助于深入把握当前“枫桥式派出所”的创建意义和实践要求,并立足实践导向阐明其功能作用及价值追求。

一、对治理阀域及延伸内涵的辩证认识和把握

治理是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公共部门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一项跨学科、综合性课题。国际社会对于治理的研究与探讨,特别是关于“治理”运用领域及产生效应效果的范围即“阀域”的研究与探讨存在一定的分歧。关于治理阀域及其延伸内涵的研究需要在辩证认识人类社会具体实践及发展规律过程中,持续深化认识和把握。

(一)对治理阀域及延伸内涵的认识

“治理”一词一经出现,就备受学者关注,并掀起了对“治理”概念及内涵的研究热潮。20世纪70年代,“治理”演化为协调国际关系的概念。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在推行相关政策、提供经济援助过程中,有意识地以“治理”替代相关表述。同期,各国在应对一系列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过程中,亟需克服分歧,形成相对统一的共识及行动,从而极大地推动 “治理”成为理论指导和行动引导双重意义上的国际社会共识性理念。

关于“治理”的定义以及理论的运用,有关学者更偏向于“统治”层面上的运行模式及方式的探讨和研究,在话语体系运用上凸显出政治学意义上的研究偏好,并影响到诸多学科领域。围绕新、旧治理的概念、内涵及转化展开论述的学者主要有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1]、克里斯·托尔夫森(Chris Tollefson)、安东尼·齐托(Anthony Zito)[2]、罗兹(Rhodes, R.A.W.)[3]等。围绕治理遵循的原则展开探讨的,主要有两大派别,即“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国家中心论强调,治理是以政府分权的形式吸引社会主体(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组织等)参与管理公共事务,路径上依然强调政府的主导和规制。其代表人物有埃里克·克利因(Erik Klijin)、布雷姆·斯坦因(Bram Steijn)[4]、弗兰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5]等。社会中心论强调社会治理行动中包括公权力部门在内的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路径上强调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共识。其代表人物有詹姆斯·N·罗西瑙(James N. Rosenau)[6]、海伦·沙粒文(Helen Sullivan)[7]、德里克·W·布林克夫(Derick W. Brinkerhoff)[8]、克里斯多夫·尼尔(Christoph Knill)[9]、斯凯奇(Skelcher)[10]、克利因(Erik Klijin)[11]、迈克尔·豪利特(Michael Howlett)[12]、简·库伊曼(Jan Kooiman)[13]、柯克·埃默森(Kirk Emerson)和蒂纳·纳巴奇(Tina Nabatchi)[14]等。

基于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转换,旧民主化话语体系及价值主张向新民主化话语体系及价值主张转换,近年来“治理”研究的相关领域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特征。该话语体系兴起及推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指向:一是为减轻社会管理负担,降低管理成本,从理论和实践上寻求市场和社会分担公共管理事务的路径;二是鼓励个体作为自由“经济人”参与市场竞争,追求自身利益实现以及对利益的捍卫和处置权;三是针对个体对公共事务的冷漠,应抑制“凡是属于大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15]的倾向。在理论走向和研究方法上,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研究范式,主张传统管理迭代转化成现代治理的声音强烈,但关于治理的定义、本质及价值追求,始终没能达成一致的共识,相关理论的分析与解释力只能限定在特定的社会场域和政治架构之下,不具备成熟的范式及价值逻辑。理论思辨与具体实践背离的矛盾、总体形态与碎片现象之间的张力、定性与定量研究的不融合等问题,都成为了治理研究必须直面的问题,规范性、清晰化、系统性研究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及要义

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着重体现在其研究的认识论、方法论、治理原则及价值主张上。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的哲学基础,主要体现在其研究内容既深刻揭示整体的社会生产、生活的普遍实践规律,即社会发展普遍规律,又凸显出“现实的人”既作为抽象的人类发展共同体,又作为具体的个体的发展需要,即人类发展的普遍需要。

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视角,阐明了社会治理的根本取向,指明了社会形态的最终归宿,即“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6],其内涵在于社会治理的自治性质及形态,主旨在于实现治理价值的人本利益归属。同时,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也阐释了在阶级产生以及尚未消亡的过渡时期治理主体的结构性存在及运行的矛盾,指明科学社会治理的主体包括国家、社会、人民等多元主体;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社会公仆原则、 议行合一原则和廉洁政府原则等,基本形态包括利益协调、公平正义等;治理本质是服务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继而逐步生成社会自治形态,进一步向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方向演进。

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理论明确指出了无产阶级建立的政权的主要责任与职能在于:一是承担一般性、公共性社会管理职能;二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建设服务于该需要的公共设施职能;三是提供社会保障及保险,保障好社会生产、生活及发展的职能。用以应对和解决社会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用来满足共同需要,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部分,必须从无产阶级国家的总劳动所得中加以扣除,该部分的总量以及相应的投入需要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17]这里,人民主体的社会治理理论、人民根本利益的治理价值归宿、改善民生的治理重点及路径,深刻体现了人类自由发展的抽象性和“现实的人”的发展基础以及条件的具体性的辩证统一,阐明了无产阶级国家和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需要坚持的实践原则和规律,并指明了无产阶级国家、政府、社会关于社会治理的实践向度和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念及意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形态是在中国的历史、文化、现实的基本形态及实践中生成的,既沿袭了中华文明发展的历史脉络,深谙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于“和”“合”的思想精髓,又随着世界历史的演进,立足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奋斗实践,在不断借鉴和吸收人类社会系列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不仅全面彰显了社会治理的鲜明价值标识和民族特质,而且系统展现出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我国社会治理的独特形态和特征,以系列璀璨的中国实践,演绎着马克思主义指引下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史诗般进程。

国内关于治理的研究成果丰硕,主要集中在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管理学、法学等领域,同时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研究范式。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全球治理”等方面。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治理的概念、结构、模式、机制、体系、路径以及现代化等。研究指向主要是通过对治理主客体关系、社会分化整合、手段方式选择、目标价值追求的分析,阐释国内治理现实及未来走向。研究范式主要包括实证研究范式、理论研究范式、系统研究范式、比较分析研究范式、结构功能研究范式等。总体上,围绕国家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方面,从国家建设的现代化要求审视和考量国家制度现代化的方向及目标,从制度设计上规范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各方面运行实践。围绕社会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民生)、市场、生态建设等实践活动秩序、规范的建构上,从社会各行动者及组织的交往关系、利益关系以及价值关系方面审视现实的社会成员关系,并提出相关的多元参与、矛盾调解、资源配置、利益共赢的理念、方法及路径。围绕基层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治理主体的结构组成、运行方式、规则规范以及过程目标上,突出群众性组织及个体参与治理的形式及内容,探讨基层政府及其部门与群众性组织、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关注矛盾调解、利益调节,注重治理价值及形态的问题。围绕全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全球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多角度研析上,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进行再认识,就如何形成治理发展共识、构建合作共赢、互利互惠格局等问题展开探讨,重点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价值及实践路径等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科学阐释和主旨倡导。

我国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制度及建设实践的现代化,诠释的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特别是现代化发展规律的再认识和再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和国家理论的新发展。其本质上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认识论和方法论,对社会形态的三个方面:生产力(物质基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现代化及规律进行再认识和把握,并围绕具体的社会形态、矛盾运动形式等进行批判性、创造性分析,提出社会理想形态方向性、实践性、科学性的建构要求和建设路径。治理作为人类社会的运动形式,既为其所处的社会形态(制度、经济、意识形态等)内设的规定、原则所限制,也在人类社会实践探索中不断变革、完善和发展。

二、“枫桥经验”的理念、形态及方法

60多年来,来自于基层社会的“枫桥经验”历久弥新、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讲,“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地方治理实践探索的成果,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中创造性生成的宝贵的典型性、全国性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从治理阀域看,“枫桥经验”是国家宏观治理形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形成的具象化、创造性的实践成果,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人民特质。

(一)“枫桥经验”体现的社会治理理念

60多年来,“枫桥经验”的内涵及外延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再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鲜明体现出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贯穿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过程。“枫桥经验”将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创造性实践转化成全社会的治理优势和效能,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做深做实人民主体地位、生成基层善治形态、打造共建共享格局、构建平安和谐社会,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态全面生成。

“枫桥经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形态生成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成果,对认识和把握人类发展及治理规律、价值,有着重要的实践性、方向性、指导性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在认识论意义上,通过教育和引导,唤醒人们对人的主体意识及发展价值归宿的认识,进而从矛盾运动形式及规律上,深化认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复杂、综合的关系,特别是深刻阐释了群体及个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作用,拓展和深化了对人的主体意识的总体性认识。这是极为关键的一点,要通过教育、引导、宣传群众,不断发挥人的主体能动和创造历史的作用,并激发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力和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方法论意义上,通过动员和组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有效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从基层矛盾调解、资源优化配置、公平公正社会形态打造角度,展开对治理理念、路径、方式、手段的实践性探索和创造性发展。特别是在基层矛盾运动规律以及特征的把握和运用上,“枫桥经验”深化了协同治理在方式、方法、路径上的方向性价值指引和实践性探索,从而在基层整体社会形态打造过程中,全面体现和真实反映出人民群众的具体参与形式、组织行动方式以及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原则、规范、方法、手段等。总体上,“枫桥经验”的生成和发展,充分展现了在矛盾运动形式及规律、人民主体价值及实践创造、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基层社会具体实际及形态特征等方面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并在实践探索过程中与时俱进,在创造性实践与优势转化中实现全社会善治,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枫桥经验”建设的基本形态及走向

社会治理溯源于“现实的人”对于社会形态、交往关系等的一般性需求,既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互关系协调的共同性需求,也是国家、社会乃至更小的组织单元有序、规范运行的普遍性需求。不同的时空条件造就了社会治理形态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突出了社会治理的特殊性、时空性,即处在具体历史情境中,作为一定社会形态的治理模式因社会环境、历史演变、思想文化及行为习惯的不同,形成了社会治理形态、内涵及路径的差异。这种差异往往就是系列探索创新的现实基础,是“现实的人”的共同群体实践与个性化具体实践的社会场域基础。现代生活场景及现代社会阀域,为社会治理形态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探索空间、更多的实践素材、更多元的路径及价值选择,从而社会治理的意涵更为丰富,同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形态的演变进程,使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具体形态、生成条件和发展方向具有多元化、显性化、具象化、时代性特征。

“枫桥经验”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创造性实践成果,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乃至人类社会发展的内涵和实践,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创造性是其根本特征。“枫桥经验”坚持实践检验、时代回应,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不断提炼、总结经验,拓展、丰富内涵;立足人民群众生活实际,引导、组织人民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并从区域性向全域性转化和推广,自下而上推动国家治理理论、体系、路径的发展,进而推进整体设计完善。同时,坚持推广经验、协同创新,各地调解组织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形成区域性创新发展,进一步丰富“枫桥经验”的内涵及形态,整体上实现了从特殊性向普遍性转化,从普遍性向多元性延伸,生成更具普遍指导意义和实践作用的“枫桥经验”新版本、新经验。

(三)“枫桥经验”建设的方法论及内蕴

对社会矛盾运动方式及运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是“枫桥经验”生成的前提和基础,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都生成于基层社会,成为了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矛盾的运行形态及演变趋势,与基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处置能力紧密联系。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矛盾的形式、内容以及运动方式存在差异性;在同一时空背景下,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冲突程度以及演变趋势存在差异性。这取决于“现实的人”诉求的个体化以及现实社会实际的差异化,从而极大地丰富了矛盾的表现形式,扩展了矛盾的作用对象。如何科学、有效地认识和把握矛盾内核及外在表象,成为当代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协同联动、共同处置的前置性、基础性要求,并直接决定着矛盾化解、处置、转化以及风险防控、平安建设的结果。这是“枫桥经验”在实践发展中面临的普遍性、实然性问题,也是在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和把握上,如何实事求是、科学研判、有效应对、创新创造的根本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形态,具有着鲜明的民族特质,有着深厚的历史文脉支撑和厚重的中华文明积淀。孔子在《礼记·礼运》中描绘了国家治理有礼有序、社会风气仁爱团结、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的“大同”景象,期许建设“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就鲜明地体现出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和”“合”基因,为社会治理形态发展积淀了“社会和谐、自然有序、德法兼修”的本体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赋予了社会治理更为丰富的内涵和意蕴。一方面,从国家发展的本体需要出发构设国家发展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进过程中,基层社会单元治理形态的完善和发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以人民为本体的“现实的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凝聚形成了对赖以生产、生活的社会场域、社会形态优化的时代诉求;对于个体而言,则是“个体的人”在实现价值追求过程中,对基层社会即其生存、生活、发展的最现实的基础、环境产生了优化的诉求。在新的时空条件下,“枫桥经验”的使命任务,就是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形态和价值塑造中凸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及根本宗旨,并在具体的实践创造中,不断回应人民需要、解答时代问题。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治理整体性和协调性,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增强社会治理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要不断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有序,保障生活、生产安全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需要,服务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三、“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使命及实践功能导向

“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创建和实践是公安机关在继承20世纪60年代“枫桥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当前社会需求、社会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基层社会治理内涵、结构、模式发生系列演变和迭代的时代背景,以具象化的载体、组织、机制创建, 丰富和完善“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社会治理形态上的新内涵、新做法的实践探索。“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创建肩负着在新时代“场域”下,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在内涵、内容以及形态上的创新性、探索性使命,有助于确保基层社会治理中价值指向和实践方向相统一、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相统一、理念思路与规划布局相统一、方法运用和规律应用相统一、具体效果与宗旨目标相统一,以有效支撑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形态的整体性发展,不断回应时代和人民的需要。

深刻把握矛盾关系、运动规律以及实践本质,并切实将中央精神、治理理念、思路目标等贯穿于创建实践全过程,是“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的根本要求。从实践向度上看,“枫桥式公安派出所”通过创新和构建具象化的基层治理单元、治理规则、治理形式、治理路径等,进一步统筹、整合治理智慧、治理资源和治理力量,生成符合时代需要的治理要素、图景和模式,加快推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充实、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调整治理秩序,重塑治理形态,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 深入实践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

“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具体的载体和独立的单元,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具有较为全面而完整的组织能力、行动能力和治理能力,并以矛盾调解、风险防范、犯罪打击、教育宣传等为实践形式,发挥着示范、规范、警示等治理功能和作用。 深入研析和判断矛盾性质,认识和把握矛盾本质,进而深化对矛盾运动规律的掌握和运用,是“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防范风险的关键。在基层社会成员生活、生产交往的系列活动中,由于利益分配以及权益归属等产生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无论是突发性矛盾,还是历史性矛盾,其生成、积累、激化等运动过程及形式,也具有一般性规律和特征。在现实经济社会运行中,趋利性、逐利性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一些方面,并直接反映在社会成员具体实践过程及相互关系中,乃至造成价值观扭曲,劳动异化趋向显性,交往关系呈现物化特征,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也逐步呈现出相应的属性和特征。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教育、动员、组织、依靠”群众来调整、矫正趋利、逐利的利益导向,实现社会成员关系和谐融洽,净化基层社会关系,是“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深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实践表现。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根本的实践导向应在于紧紧围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在系列矛盾化解调处、风险防范、治安防控、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主导、引领和整合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塑造、发展和健全社会成员完整人格,规制、规范和引导社会行动实践形态,促进社会关系文明和谐有序等方面的巨大功能。通过深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实践,调整和矫正基层社会中存在的趋利、逐利性价值导向,促进情感认同、利益协调、共治共赢,促进社会成员关系和谐融洽。通过丰富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及形式,实现共建共享发展,尊重和保障好人民在社会治理及生产、生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和厚植基层社会发展活力和动力,净化基层社会关系,推动文明、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及形态的全面生成和巩固提升。

(二)推动党群干群关系深度融合

通过做强基层党组织,做深党建带群团建设,做实党的领导的基层实践,推动政治权威、制度优势、宗旨实践的现实性、基础性转化,形成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运行新形态,进一步推动党群干群关系深度融合。“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基层社会治理端的载体和单位,党的全面、绝对领导是确保其功能实践、价值实现的根本保证,对其建设发展具有方向性、原则性、决定性作用。基层党组织作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主心骨,是以政治引领、组织引领、能力引领、机制引领来推动系列治理实践创新发展的。一方面,作为实际的、看得见的形态与方式,基层党组织带领、引导群众参与到日常社会治理实践中来。这一治理实践注重人民群众主体性地位,基层党组织发挥宣传、动员、组织、带头作用,展现出其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基层党组织以尊重、支持、服务人民群众为主要任务,着力于价值标准、目标方向的把控和引导,革新群众发展理念,着重打造和优化群众生产、生活实践环境及秩序,以此促进劳动发展,催生创造力,推动生产力进步。围绕整合、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和力量,基层党组织作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党建带群团建设的核心力量,通过提升治理的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来推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以构建制度化参与渠道、机制化“三联”(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合作、体系化服务保障,增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更好地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和作用。做实党的领导的基层实践,对于“枫桥式公安派出所”而言,就是要树立大抓基层、大抓基础的导向,推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战斗力。强化宗旨服务意识的具体落地,把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贯穿于基层治理全过程,坚持好、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践,发展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紧紧围绕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的体系化实践,深化公安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发挥和展示好基层社会治理中公安“窗口”效应。

(三)优化政策贯彻路径

通过对中央政策的有效对接与落地优化,将基层现实需求具体化,推动顶层设计落地、治理重心下移,实现中央精神在基层实际性转化,激发基层创造力,促成基层实践创新,形成中央决策与地方实践相统一的治理形态。“国家治理的核心过程即中央政府决策一统性与地方政府执行灵活性间的动态关系。”[18]“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作为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精神,推动顶层设计落地的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端,既要面对治理资源、力量不充分的问题,又要面对治理规则和标准不完善的问题。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必须从本土实际和治理现实中,真正认识和把握好中央系列决策的精神宗旨,并寻找和探索有效对接及落地的具体举措。要做到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央决策精神宗旨以及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研学解读、把握本质是根本,政策研究及系统规划是关键。这是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方法论要求。一方面,充分考量地方性治理现实目标与中央决策精神宗旨的实质统一性,着重在治理实践的“场域”及现实性基础建设和改善上,推动包括地方价值观念、行为习惯、风俗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性转化,补齐资源和力量短板,做强区域治理优势和特色,完善符合中央决策精神宗旨要求、高度契合地方实际、具有强操作性的标准和规则。另一方面,深化对本土实际以及地域资源特色的认识和把握,注重在民情、民俗、民风等现实社会内生性治理基础上,审视和分析地方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科学研判地方隐性治理秩序及规则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通过建立具有强引领性、规范性、公德性的社会公共秩序,整合和凝聚社会治理力量,优化治理体系、路径和方法,消解和转化好矛盾,有机、动态地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形态优化及效能提升。在“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和实践的形态打造上,注重上级的规定性、统一性要求,确保体系、结构、标准相一致,同时在区域性特色上,发挥基层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基层治理实践在方式、方法上的创新,体现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地方性、差异化的特色内涵。

(四)生成双向治理形态

通过国家权威治理与基层内生治理的双向渗透、贯穿来提升国家基础治理能力,凝聚全社会治理共识,激发基层治理实践自发性、内生性创造力和平衡力,有效整合国家与基层治理力量,生成具有强作用的结构性治理共同体,形成基层社会及个别化社会治理行为模式内含于国家总体治理秩序安排之中的双向度治理形态。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任务使命。“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的功能实践及导向,是以国家治理权威为主导,通过创建和实践具有强作用的结构性治理共同体,来进一步夯实国家治理根基,巩固和提升国家基层治理能力。一方面,基层治理能力由于城乡、村落的弥散性社会网络的生成和强化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由此带来基层治理单元弱化、虚化的问题。对此,要对系列社会组织、平台、载体等进行优化整合,推行条块网格化管理和服务,理顺相关社会网络及关系,实行“契约化”“清单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以结构性治理单元的构建,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另一方面,针对市场经济体系及秩序的不完善不健全所带来的社会张力、产生的利益纠葛等问题,要以消解和转化不利条件和因素为出发点,全面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领域协会的协同联动,形成引导、调解、服务等相关合作调处机制,并围绕调处经验和规律,逐步生成和孵化具有针对性、专业化的治理模块。围绕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在具体治理实践形态及体系打造中,还需要系统结合基层社会实际及发展条件,尊重和注重自发性、内生性治理形态的生成,特别是在激发、引导、吸纳和纠正乡镇、街道、村落层面以及行业领域的组织性、群众性自平衡力及创造力方面,有机地将基层社会及个别化社会治理行为模式转化和容纳到国家总体治理秩序安排之中,确保基层社会发展的总体平稳、和谐安定、文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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