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
2021-01-29王晓东杜修品
王晓东,杜修品
(1.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200)(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欺诈发行证券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不仅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威胁社会稳定。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如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创新矛盾化解方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有效治理并妥善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系列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工作的重大课题。
一、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与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的内在联系
(一)以人民为中心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则
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是进行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的力量源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则。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从过去传统的亲缘式、地域式犯罪模式演变为职业化、网络化犯罪模式。此类犯罪往往披着投资理财等合法经营业务的外衣,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给公安机关的打击、防范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这对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此类犯罪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科学、有效地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全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做到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依靠人民、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为了人民,涉众型经济犯罪成果由人民共享。
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分别是:治理为了人民,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和治理成效由人民评判。其一,以人民为中心进行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解决了“为了谁”这一根本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很好地回答了社会治理“为了谁”这一重要问题,是党的执政理念在现实社会治理层面的重要体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体现党和政府为人民谋福利、为人民办实事的理念,体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成果要由人民共享。以人民为中心就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成果也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者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涉案人员既有公司白领,也有工人、农民。被害人深陷犯罪骗局中,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治最大程度上避免或挽回了人民群众的损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这正是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最好阐释。其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成效的好坏最终需要人民来评判。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要求倾听群众声音,满足群众需求,把群众是否高兴、是否满意、是否赞同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遇到的协同防治、追赃挽损等问题就像一张张现实考卷,党委、政府以及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责任部门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答卷者,答得如何、可以打多少分,要由广大人民群众来评判。
(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的宗旨和使命。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领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围绕这一点展开,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突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工作的人民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通过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安全,从而实现为人民服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目标。
二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指明了方向。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坚持社会事务由公权力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多元参与,协商共治,通过搭建交流沟通、协商共治的机制,为群众、社会组织提供表达意见的平台,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辐射到社区服务、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多个社会领域,提供社会治理创新服务,帮助解决社会问题。这一理念的提出给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确立了工作导向,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指明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工作的方向。为有效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借鉴“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将群众路线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融入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打击过程中。群众分布在社会各个行业和领域,容易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者,也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见证者。人民群众不仅能够为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宝贵线索,拓展案件来源,还能在犯罪预防中起到重要作用,从而在根源上杜绝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
三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提供了根本性保障。公安机关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工作中就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借助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宣传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危害以及便捷识别、防范此类犯罪的知识,让群众自觉远离犯罪分子布下的骗局,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运用弥补了公安机关基层警力有限、普法力度不足的问题,从源头上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真正体现了犯罪治理为人民、犯罪治理靠人民,从而凝聚起强大的群众力量,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提供了根本保障。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成因分析
(一)投融资渠道不畅
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量民间闲置资金。因为对国家经济发展稳定长期向好抱有极大的心理预期,有充足的理由和内驱力推动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进行有一定风险的投资,社会大众普遍拥有较高的投资热情。但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时间短,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金融产品谱系有待补充,社会投融资渠道有待拓宽。[1]随着社会公众所拥有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已有的投资渠道已经满足不了投资者们的投资需求,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寻求其他能获得更高收益的渠道来进行投资。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基于这一矛盾的存在,犯罪行为人利用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和公众的从众心理,打着各种噱头和幌子进行虚假宣传,以各种方式非法集资,最终导致群众利益受损。
(二) 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
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和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却未能跟进,有关监督部门在企业注册、运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没有或无法对申请成立相关企业的材料进行深度审核。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其在完成公司注册后有机会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2]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明晰,缺乏完善的协作办案机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和打击,其他部门则肩负着日常监管以及防范的职能。但在实践中,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界限并不明确,导致出现职能交叉、相互推诿的情况。
(三) 法律规范滞后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在发展中会遇到一些以前从未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涵盖所有在特定时期本应认定为犯罪的行为。[3]例如,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巧立名目,以养老服务、投资理财、消费返利和区块链技术等之名,行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之实。当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时,再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就有一定的滞后性。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同时,法律制定以后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才能保证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及可预期性,导致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犯罪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点,屡屡钻法律的空子。
(四) 群众防范意识不足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导致社会公众难以察觉其犯罪本质。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涉众型经济犯罪有了新的形式和手段。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进行数据画像,从而实现精准营销,诱使公众进入犯罪行为人设下的圈套。这类犯罪能够得逞,主要是群众对其防范意识较弱,对法律和金融知识不够了解,对于投资产品缺乏理性的认知,盲目相信社会上的虚假宣传,没有对投资产品进行深入的了解,受到巨额收益的诱惑。当前金融市场各种交易活动活跃,一些投资者有短时间获取暴利的心理。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交易知识了解较少,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最终成为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者。这其中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为典型代表,犯罪行为人通过较高的利息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在远超一般银行利率的诱惑下,投资者便陷入投资陷阱中。
三、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疑难问题分析
(一)犯罪预警难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新型金融产品。传统金融行业正在经历一个革新期,监管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滞后于发展的情况,这将带来新的潜在的金融风险。金融系统的波动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公安机关有必要对具有经济犯罪风险的金融活动进行全过程、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管,以规避内生的结构性风险。因此,强化公安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的对接,对潜在的金融犯罪风险进行有效预警是必要的。然而,公安机关由于自身职责、权限的限制,过多介入金融活动容易产生执法争议,一些社会主体会产生公安机关妨害企业正常经营的认识。同时,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企业在犯罪预警工作方面的脱节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特别是进入网络时代以来,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网络化发展趋势,犯罪组织更加严密与体系化。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完全依赖传统的犯罪预警模式可能导致犯罪治理工作止步不前。
(二)证据收集难
证据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具有重要作用,是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唯一标准。涉众型经济犯罪隐蔽性、专业化、涉及领域广的特征使得公安机关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收集途径有限且分散,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类犯罪案件的取证问题成为侦查工作的难点。证据不充分、材料不齐全已成为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并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场所越来越趋向于网络空间,犯罪痕迹更多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虚拟空间,使得此类犯罪案件的电子证据容易被犯罪嫌疑人进行人为清洗,从而造成证据的缺失。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行为会留下痕迹,所以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网络追踪,在犯罪时就利用寻找代理服务器、将信号进行多次中转后再落地对接、运用改号软件将原有号码改为虚假号码等反侦查手段。这类犯罪方法科技化程度高,可快速完成作案,且多为跨区域作案,犯罪行为是在虚拟化网络空间内进行的,相应的电子痕迹也易灭失,这给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存工作带来困难。[4]
(三)涉案财物处置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对涉案财物的妥善处置,然而在具体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重人身、轻财物”的倾向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对涉案财物的处置面临诸多困难。在大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的企业将大量的资金用来挥霍或维持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来足额退赔,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退不了赃,公检法机关也没有追到赃,公众损失便无法足额挽回,甚至血本无归,这是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对案件办理不满意的原因之一。而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由审判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后,返还被害人,但由于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相应的财物处置、分配程序也就较为复杂,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案财物庞杂,有的甚至由第三人通过拍卖、合理转售等方式取得,对这些类型的涉案财物能否被认定为赃物尚存争议。有些案件还存在类似传销的情况,关系复杂,借款无凭证可查,缺少纸质或直接凭证的情况多见,从而增加了挽损、定损的难度和工作强度。此外,在“退赃退赔”范围的认定上也存在问题,特别是一般涉案人员的退赃退赔的范围,作为退赃退赔的前置事实之一,在减轻处罚的讨论中容易被忽视。哪些人员该进行退赔,退多少,善意取得该如何定性,在这些问题的理解上都存在误区。我国法律将该类型犯罪案件中的参与人划分为“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不够精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也是不同的。以网络传销案件为例,网络传销案中未发展下线的参与人实质上与集资诈骗中的被害人无较大区别,但案件一旦被认定为传销案件,涉案人员的财物将被没收,这与集资诈骗中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的处置结果相比有些显失公平。
(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不特定多数被侵害对象,分布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被侵害者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遭受了经济损失,为了挽回经济损失,有的甚至由被侵害者转化成了侵害者。各种隐患往往与追赃风险同时出现,受损者意识到自身的经济利益无法挽回时,可能采取非法的形式试图让社会为自己的经济损失买单。基于上述情况,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把握好立案时机。该类型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当犯罪被发现时其资金链可能已发生断裂。若立案过早,涉案群众往往会聚集到企业讨要投资款。这容易打草惊蛇,加速企业倒闭,促使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涉案群众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制造社会压力。若立案过晚,资金被挥霍一空则无法返还被害人,同样会带来隐患。在这类案件中,一些受害者深陷骗局,意图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帮助追缴投资人前期投入的资金,甚至希望公安机关放回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补偿其账款,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可以说,此类案件在受理、立案、证据收集和追赃挽损等侦办过程中存在一些负面因素,处置不当会引发衍生效应。
四、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多方拓宽投融资渠道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与现有投资渠道数量不匹配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应多方面拓宽投融资渠道,不断推进投融资市场法治化进程,促进民间投融资市场规范化发展,从而减少滋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土壤,从源头上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使社会资本得到进一步调动,除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外,还应构建完备的社会投融资体系,以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投融资需求。首先,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我国多层次的金融体系。通过存量资金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发挥资产的融资功能,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扶持政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形成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创新发展模式的共识和合力,加快民间融资机构合法化建设节奏。其次,完善间接融资结构。为使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规模的经营项目获得相应的金融支持,不仅要推动大型银行积极转型,还要促进中小银行、民营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渠道。此外,各类投融资平台直接参与产业投资,可以起到投资示范、引导作用,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相应的产业。
(二)完善法律法规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应尽快完善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规范,以构建针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工作。一是要正确认定罪与非罪。要把一般的民事经济违法行为与涉众型经济犯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民事违约等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罪限。二是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其区分往往集中在主观目的上。这使得司法认知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的一些考量要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作出符合逻辑的结论。例如,要从资金的使用、经营等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确定犯罪的性质是集资诈骗犯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三是确定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相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的研究,确定具体标准,用其指导和规范办案。此外,要通过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不同额度、比例、性质和范围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标准,明确不同层次的处置权限、处置原则和处置程序,使行政违法案件处置程序与刑事案件处置程序能够有效衔接,以便在出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时能够迅速进行处置。
(三)共建全民防范机制
公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过程中要依靠群众,充分地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到犯罪治理中来。警力有限,但民力无穷。人民群众的参与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警力资源,还可以增加群众自身参与社会活动的获得感、参与感。建立全民防范机制需要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承担起各自的主体责任,广泛参与到犯罪防治中来,也需要广泛组织、动员群众,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不仅要继续坚持传统的以社区为载体的普法宣传,也要增加以数字终端为载体、以大数据为手段的新型法制宣传。对广大投资者要进行投资安全宣传,宣传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使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犯罪规律宣传给群众,让社会公众有分辨犯罪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新闻媒体应承担起普及犯罪防治知识的社会责任。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途径向社会民众普及相关知识,介绍识别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技巧,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新闻媒体可以联合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开设经济犯罪防范栏目,制作和播放与涉众型经济犯罪相关的音视频,以网络、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宣传,制作防范犯罪的教程以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高利率、高回报、代言等形式的宣传进行引导和告诫,及时做好热点领域的政策解读和风险提示,提高公众的金融投资甄别能力,避免犯罪分子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
公检法等机构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要深入了解该类犯罪的作案手段、常见类型和发展变化等相关知识,通过自媒体平台、官方网站和微博账户等多种渠道发布涉众型经济犯罪最新的作案方式和典型案例。同时,对已经办结的案件可让犯罪人配合做好犯罪防控的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风险警示,通过真实的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本质,从而更快地了解最新涉众型经济犯罪,强化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准确提升公众识别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如果做好了这些工作,在群众遇到类似情形时,自然会加强防范,避免经济损失。要真正使得犯罪治理不只是停留于案件本身的侦办,更要考虑到最大化地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人民群众需增强自身防范能力。广大群众在平时需要多加学习、注意积累金融投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在接收到有关投资、融资类信息时,要保持清醒头脑,通过向正规机构咨询,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辨别投资回馈比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5]此外,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尝试设立专门的线下宣传岗,第一时间为群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让金融知识、法律知识传播贯穿于各领域和阶段。如进入校园普法课程、社区日常宣传工作,让不同年龄段的人群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基本认识,能够识别犯罪常见手段,从而降低犯罪的发生率。尝试建立有偿举报奖励制度,建立精神奖励为主和物质奖励为辅的制度,提高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的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良好风气,压缩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6]
(四)建立高效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最大程度挽回受害者损失,科学、合理、规范地开展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不仅是侦查工作的需要,也是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重要途径。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发案时间长、涉案资金巨大、区域跨度广和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涉案财物追缴和退赔工作较难开展,处置不好容易引发负面效应。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应该把群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最大限度减少受害人损失,以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
涉众型经济犯罪多涉及多个地域,不同地区的办案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坚持“三统两分”(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原则。各个地区追缴的涉案财物应统一处理,原则上禁止单一部门处理。主办机关需要及时处理涉案财物,为日后的审理分配奠定基础。目前,涉案财物的返还工作需要在法院的审判流程结束后才能开始,财物的返还周期较长,给受害群众带来较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公安机关可以尝试就一些复杂、重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法院积极沟通,由审判机关直接裁定公司破产,开展破产清算,在办案的早期即开展资产确权。这既有助于案件办理,也有助于稳定群众情绪,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完善涉案资产的价值评估、拍卖变现工作机制,并依托大数据,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高效的登记与退赔机制,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处置平台,准确核实受害人损失金额,开展高效的退赔工作。例如,南宁市公安局把传统的“面对面”赔付模式变为“键对键”模式,在提高办案工作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挽回了受害人损失。这种模式适应了新时期公安机关的工作需要,回应了群众的期待。
(五)共建涉案证据统一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的证据线索管理机制并合理运用能够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证据丢失,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以大数据为依托,建立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各地区公安机关及时参与、配合的涉案情报、涉案证据统一管理系统,并形成长效机制。此机制的构建不仅可以避免侦查资源的浪费,还可以帮助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分析处理最新的案件情报线索,有利于打破不同地域间的信息壁垒,促进各地方公安机关合作,实现互利共赢、长效发展。[7]涉案证据统一管理系统不仅要建立,更需要不断完善,以高效收集案件办理所需要的证据为目的,依托大数据技术进行证据线索的收集、汇总和碰撞,提升线索的集中度、情报的准确度和证据的真实度,促进具有广延性、网络性的全新侦查模式的建立。与此同时,要关注大数据的真实性,分辨虚假数据信息并及时排除,减小获取错误信息的机率。涉案证据统一管理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公安机关改进传统的侦查模式,借助大数据开展侦查取证活动,加强证据线索的共享。办案人员可以从网络数据入手,改变主要依靠报案、控告、举报或移送获得案件线索的被动局面。例如,公安机关可通过大数据平台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企业、个人进行风险评估,发布风险预警。在调查取证时,可在平台查询、调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资金账户,并可以以资金账户为主导来发现犯罪线索,掌握和固定犯罪证据。通过对涉案企业及人员的资金账户数据的分析整理,加之专业的司法鉴定,可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使得公安机关不再将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观证据作为主要定罪证据,为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提供有力支撑。
(六)搭建数字化犯罪预警平台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这为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行政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掌握着大量企业、个人数据信息。这些信息不仅是证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依据,而且通过对其进行分析研判,可以起到犯罪预警的作用。因此,公安机关与其他公权力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要打破情报信息壁垒,建立情报信息分享机制和数据库,共同搭建涉众型经济犯罪数字化预警平台。这也与我国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下“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相契合。
随着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提出和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建设应用,公安信息数据库已经基本建成,在精准打击犯罪、完善社会治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涉众型经济犯罪数字化预警平台首先应整合警务体系内部相关联的数据,实现情报信息最大程度的共享。通过整合走访调查信息、接处警数据、基本案件信息,结合线上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信息,广泛收集投资渠道、方式、产品、数额及投资合同等情报信息,以保证有足量的数据样本,从而确保信息能形成对照联系,并对获取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做选择性提炼。根据不同类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构建不同种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模型,将样本数据导入犯罪模型,依托样本数据,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预警监测。
在回溯式侦查模式中,公安机关主要依靠控告、举报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获取渠道相对狭窄。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可以通过完善硬件和软件设施,搭建涉众型经济犯罪数字化预警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设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相关的关键词汇,拓宽情报线索的获取渠道。利用网络技术实现相关信息的抓取,对高频浏览的融资、投资等网页进行密切监控,改变原有犯罪防控措施滞后于犯罪行为的状况,在犯罪的萌芽阶段发现线索,及时制止犯罪行为。同时,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大数据深度整合和智能化应用需要,吸收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理案件。将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应用于公安实战,实现信息数据全面采集、多警种网上同步办案控制平台网络访问权限设置,强化数据加密和智能终端加固。公安机关要加强提炼涉众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分析技战法,构建有效的数据穿透模型,加强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通过数据云处理,深度挖掘情报信息,实现动态推演、预案制作和管理,实现智慧预测和处理,为提前预防、主动应对、精确打击犯罪提供决策支持。利用现有情报信息对防控方向、防控难点和防控对策逐一梳理,对蕴含的深层次情报进行分析、捕捉、筛选和研判,以数据作为犯罪事实的支撑,为研判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犯罪行为以及罪名认定提供参考。[8]
在数字经济时代,公安机关内部所掌握的数据只是社会信息数据的冰山一角,构建统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数字化预警平台,还需要行政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参与进来,将与本部门、本行业相关联的数据整合到平台系统中。公安机关应联合行政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合法采集企业被监管处罚、涉诉失信、股权穿透、资金流、物流、用户社交等具体信息,结合线下对相关企业的调查走访,把征信数据纳入平台数据库,建立互联网金融评级制度和风险实时感知、预警机制。利用监测预警平台所呈现的冒烟指数对企业高管情况、资金端和资产端的主要来源、产品收益率等关键要素打分,以预定分数为标准,设置启动防治程序的门槛。同时,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对象广泛,社会冲击面较大,在案发时容易出现各地相关联的报案数量激增的情况,要构建相关的预警评估模型。在数字经济时代,公安机关应适应要素思维、关联思维等大数据思维方式。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监管机关应联合相关行业,加强不同系统的数据整合,共同搭建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平台,专门开发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防控与处置的全链条大数据产品,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对涉及违法的环节进行提前介入和干预,以增强社会治理的敏感性、精准性,落实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主体责任。
五、结语
实践证明,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强大的力量,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源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必须长期坚持的原则。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是一种综合型治理,需要建立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治理机制,全面开展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共同建设的综合治理。应构建并完善由法律保障的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机制,更加广泛地宣传、发动、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中来,切实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