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的构建
2021-01-29李长城
李长城
(四川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研究与服务中心, 四川 成都 610066)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于2021年6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之外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加了专门学校、学校教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委托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以及心理测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等内容,这些规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犯罪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工作。在看到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工作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必须清醒地注意到,我国少年司法起步较晚(2)一般认为,20个世纪80年代,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较早开始进行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受制于各方面的条件,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寻求进一步的突破。
近年来,我国在大数据的体量和数据使用方面已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社会整体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也给我国进行中的司法改革带来了重要影响。有人提出,应当在遵循司法规律和办案规律的基础上,用信息技术破解依托传统方式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问题。[1]将大数据应用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可以有效弥补有关立法之不足,破解现有工作条件的制约,在统筹谋划、兼顾协调的基础上实现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相对于近年国内展开的司法大数据研究而言,少年司法方面的大数据还是一个研究较少的新领域。[2]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目前尚无权威的定义。笔者以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平台的设想为基础[3],结合我国一些地方检察院未检部门的实践探索和司法大数据的研究进展,将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界定为,我国负有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联成一个有机整体,以有关网络体系中的大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的体系。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大数据”既包括普通未成年人的一般大数据,也包括罪错未成年人的重点数据,即“小数据”。本文将依次探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最后提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的合理化建议。
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积极贯彻未成年人司法的普遍规律,强化了家长、学校、公共部门等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矫治方面的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在新法颁行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在一些方面还面临困难,而借助大数据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大数据的运用可以突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面临的专业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面临的专业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缺少专业手段支撑。以检察实践为例,由于目前司法需求转介至相关专业社会组织的制度、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主观感受和生活经验来决定,缺乏人格甄别和心理干预等专业手段的支撑。[4]其二,社工组织等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部分基层检察院采取了社工机构为帮扶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矫治模式,然而,司法社工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帮教的具体标准、工作流程还不明确,社工组织和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有待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将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和犯罪预防职责的各单位通过网络联结成一个平台,相关业务流程按照专业化标准进行建设。大数据的运用能够有效提升各阶段的专业化教育矫治水平,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规范化建设。
第二,大数据体系的运用可以整合相关社会资源,解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在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效果的提升与社会化支持体系等各方面的资源密切相关,然而我国还存在资源不足与资源不平衡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的专业机构,但缺乏较强的社会资源链接能力,因而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时往往面临缺乏社会帮教资源的境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在专业设施资源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在观护基地、社工组织、专门学校等方面的不足。一些地区观护基地的数量较少、类型比较单一,不能充分满足各种矫治需求。大数据的运用使得相关资源可以通过网络得到聚合,发挥最大之功效。例如,通过心理咨询线上进行、法治课程线上推送、帮教需求信息线上发布,极大地提升了社会资源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效能。
第三,大数据的运用可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实践中,掌握辍学少年、虞犯未成年人信息较多的是学校和教育部门,掌握触法未成年人信息较多的是公安机关,在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以及工作的配合衔接机制。[5]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每一诉讼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并没有得到充分传递,从侦查阶段到刑罚执行阶段不能实现无缝对接,影响了帮教效果的发挥。例如,在有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缺乏沟通、衔接的工作机制,导致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聘请了不同的社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帮教矫正等工作,造成了重复工作的问题,效果也不理想。通过未成年人大数据平台可以有效实现各方协力聚合,通过相关文件资料的传递等方式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
第四,大数据的运用有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精准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预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显示:深圳市两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中,排在前5位的犯罪类型分别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毒品类犯罪;未成年罪犯以高年龄段、无业人员以及男性为主,其中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占97%以上;强奸、猥亵等性侵案件数量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总量的85%。[6]显然,通过以上数据,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重点提供防性侵等方面的防护,以及对失学、无业未成年人展开重点干预和帮助。
第五,大数据的运用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效率。通过未成年人大数据的运用,可以实现帮教资源的线上共享以及全程数字化管控,从而具有无可比拟的高效率。例如,广州市检察机关研发了“检爱同行”智慧未检平台,紧扣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教”五位一体的职能定位,将“一站式”办案取证、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实践搬到线上。在该软件自2020年5月上线后的3个月内,在刑事案件办理方面,法律援助律师分配速度提升100%,律师意见反馈速度提升62%,合适成年人参与速度提升92%,涉案未成年人线上对接帮教率达95%,帮教活动的及时到位率从60%上升至93%,结合其他帮教举措,重新犯罪率从12.5%下降至5.3%。[7]
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构建的现实可能性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传感器、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以及计算机数据存储运算能力的快速增长[8],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智慧司法建设,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大数据技术运用方面已经夯筑起了相当的基础。
2019年5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工信部下发的《“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指出,公安大数据的建设要加强身份核验等数据的合规应用,要加快推进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平台建设。公安大数据智能平台的建设有助于实现公安机关各类内部及外部数据资源的系统整合与资源共享,使得公安大数据平台能够对外提供标准化信息资源服务,基于平台对多类资源进行关联分析和深度挖掘,有效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专题研判与预测分析。
国家层面的检察大数据标准、应用、管理及科技支撑体系已经建设完成。其中,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包括检察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大数据软硬件基础资源、智能语音大数据平台资源等。2020年4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智慧未检”建设,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帮教维权平台建设,注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的智能化水平。各地方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一体化平台,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例如,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智慧未检系统,积极打造家庭、社会、学校、司法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平台。[9]
最高人民法院构建了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支持全国法院审判数据实时汇聚,动态更新,构建形成全球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在此基础上,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年来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如《未成年人犯罪(2015.01.01-2016.12.31)》《校园暴力(2015.01.01-2017.12.31)》《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等。
2018 年 11 月 ,中央政法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研讨会,并下发了《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业务协同信息化标准体系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标准规范编制任务分工》等规范性文件,推动了地方各政法部门办案数据共享协同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例如,嘉峪关市政法部门按照《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案件流转指引》,以“办案材料全扫描、办案信息全共享、办案业务全覆盖、办案流程全监督”为目标,使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执行在协同办案平台形成闭环运行,通过平台办理的6类案件实现卷宗100%电子化、100%网上流转、100%网上推送文书信息。[10]
综上,目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跨部门的大数据建设已经奠定了比较深厚的基础,我国已经充分具备了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的现实条件。
四、推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的合理构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的构建应当从理念、原则、技术、制度方面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更新理念
数据并非只是数据,其本质是人、事、物的属性信息,未成年人的有关数据则蕴含了未成年人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的信息。这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这种资源是由公共部门搜集和整理的,各社会主体有权利知晓和正当地运用这些资源。概言之,大数据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有大数据的理念。
1.由数据封闭到数据共享,由各管一段到全程协作
长期以来,我国公众和有关研究学者获得政法机关的统计数据的路径没有构筑完全。(3)“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成和开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工作人员在观念上认为,政法机关的数据(包括信息)属于本部门独占的资源,拒绝分享。即使在系统内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也存在数据信息的封闭现象。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各部门、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合理分工、全程协作。例如,司法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都在进校园开展法治宣讲,因而上述部门可以在相关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进行适度的区分和协调。从学校、家庭、社区、民政部门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数据和信息及时进行传递是必不可少的,有关部门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及时进行干预和矫正。以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为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和帮教方案应当在各个阶段得到有效传递,做到无缝对接,这样才会发挥出最大的帮教矫治效果。因此,有关涉罪未成年人的数据信息的共享是各家参与、全程协作所必需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会出现重复工作的情况,效果也不良好。
2.由一般保护到重点保护,由一般预防到重点预防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至第六章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以及政府保护,属于对普通未成年人适用的“一般保护”(4)域外少年立法上的“保护”指的是对有非法行为的少年的特殊保护,不是对普通少年的一般性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主要适用于涉案未成年人,属于“特殊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点应当由“一般保护”转向“重点保护”。对防护能力弱、容易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如留守儿童、无监护儿童以及流浪儿童等,应当加强重点保护工作。这类未成年人的数据应当作为重点进行搜集、录入。
我国政法机关和教育管理部门都比较重视对在校学生的法治教育。这种面向最大多数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教育显然是非常重要的。然而,这种一般性的宣讲不可避免地缺乏针对性,尤其对于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预防和矫治措施。应当从一般预防转到重点预防。从司法实务来看,失学、辍学少年以及一定年龄段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如果缺乏适当的引导和帮助,一旦交友不慎,养成不良习性,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类未成年人应当作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的重点帮教对象。在工作实践中应当充分借助大数据手段,面向有关人员、有关场所构建重点关注工作框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确立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的构建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循序推进有关工作。
首先,国内使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地方还不占多数。在2018年中央政法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召开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研讨会之后,有的试点省(如贵州省)、市已经试运行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从全国范围来看,使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地方还不占多数,大多数政法机关仍然主要使用本系统原有的业务系统。
其次,在未成年人数据的收集上存在部门差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主要对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进行数据记录和统计,但是大量具有违法犯罪倾向和苗头的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数据信息却没有被政法机关录入系统和持续追踪。在政法机关以外,教育部门的未成年人教育成长数据和民政部门的困境未成年人数据等的收集尚处于起步阶段。
最后,我国各地的数字化水平以及未成年人工作部门的专业化程度存在地区差异性。有些地方的数字化水平较高,而有的地区数字化水平则相对比较低;有的地方的未成年人工作部门已经在专业化帮教资源方面有了比较深厚的积累,而有的地方未成年人工作部门却因缺乏专业化帮教资源而难以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2.线上加线下原则
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然而,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绝不是单凭线上工作就可完成的,线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这些线下工作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走访、社会调查、心理矫治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
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建设中,数据分析的模型建构及其调整不能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实践相脱节,后者正是检验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是否科学的重要依据。换言之,在“数据”和“算法”之外,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建设还需要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智能化应用作出的事实梳理进行主动干预。在任何情况下,“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性因素均不应主导办案,而只是在其中起辅助作用。[11]
3.以市域为中心,加强省级管理原则
推进社会治理层级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国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市域具有丰富的社会治理资源。以市域为中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构建可以在市域范围内进行统筹协调,聚拢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治资源,并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充分共享。
在以市域为中心展开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未成年人司法数据管理中心,在全省统筹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数据的收集、加工和服务活动,形成省级范围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最终形成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大数据体系。
(三)提升数据技术指标
1.提高数据质量
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以高质量的数据为基础,必须提高未成年人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首先,应当逐渐统一未成年人数据的录入标准。目前我国司法数据的多源异构性特征显著,不同部门司法数据库建设在数字化标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数据的采集上,各部门应当适用统一的采集标准,实现未成年人数据的兼容性,从根本上消除数据深度运用的阻碍。
其次,应当准确、完整地采集以下未成年人数据:一是妇联、社区等采集的家庭情况大数据,包括家庭状态、监护质量和父母技能培训数据;二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和校级的五级教育数据体系,其中,学校层面的学生成长数据包括在校学生的个人信息系统(包含家庭监护情况)、学业管理系统以及评价系统;[12]三是民政部门采集的未成年人救助大数据,包括留守儿童、流浪少年等困境未成年人数据以及专业化的社工组织数据;四是公安部门少年警队(组)采集的未成年人虞犯大数据,该数据的收集以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数据录入为重点;五是工商大数据和娱乐休闲大数据中包含的未成年人数据。
2.提升分析模型的精度
在统一数据标准的基础上,可通过算法等方面的突破,提高数据处理能力,提升司法大数据分析模型的精度,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未成年人司法实务的深度融合。具体而言,以大数据挖掘和云计算为技术支撑,利用机器学习和神经网络技术,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数据分类别进行分析、比对与研判,为有效干预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强有力支持。这类分析模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倾向性分析模型。应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相关重点数据进行分析,这些数据包括实施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教育程度、住所、行为轨迹等。以这些数据为基础建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倾向性分析模型,再将疑似具有网络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的数据与分析模型进行数据碰撞,根据碰撞的相似程度找出可能有网络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并依据相似程度进行红、橙、黄三色预警,有关部门可根据预警级别选择相应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高危热点分析模块。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第一, 未成年人犯罪高危时间段分析,即按照时间段进行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分析研判。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点按照一定的时间段进行关联分析,确定该时段内哪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点需要积极关注,并对这些易发生案件的时间段进行相应的重点防控。第二,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区域、场所分析,即根据一定的区域、场所的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点进行关联分析,找出信息点之间的关系,计算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区域。例如,通过热点模型分析,如果发现某地点、场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热点”区域、场所,公安等部门就可以联合网监、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该地点、场所进行联合排查整治。
(四)积极推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办案平台制度建设
第一,明确未成年人大数据体系的牵头建设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建设涉及教育、民政、网信、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需要一个适当的部门牵头进行相关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组织公安、教育、民政、网信、卫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工作。有关法律规范对具体由哪个部门来承担统筹责任,并未予以明确。正如姚建龙教授所指出的,确定统筹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是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前提。[13]
中央政法委曾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推动政法跨部门大平台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大数据体系建设也可以由政法委牵头进行。各级政法委具备足够的领导权威和高效的组织能力,能够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动员和协调有关资源,打造一个高效运转的有机体系,有效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第二,各有关部门在业务系统增配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功能模块。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可以采取训诫等有关矫治教育措施。(5)参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第41条。对于涉及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流浪、无业的未成年人等人群以及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复杂的重点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在现有办案平台中植入辖区内重点场所大数据模块及流浪未成年人、无业青少年等未成年人数据模块。检察机关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检子系统中增加模块,根据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按照年龄段、家庭环境等方面的犯罪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犯罪特征及手段对案件进行分类分析,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评估和预防帮教的数据库。
第三,依据未成年人大数据导出功能,各有关单位通过网络联结成一个系统平台,相关业务流程按照专业化标准进行建设。在权限设定和注意合规的前提下,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社工组织等应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数据共享。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帮教矫治等业务流程均按系统规定的专业化标准展开。例如,用多维量化的方式对未成年人从法律认知、社会支持水平、观念及态度、人格特点、心理、情感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计分,为针对性开展矫治提供客观依据。通过平台协作,可以实现精准定制帮教方案、智能推送学习任务、多元角色参与互动、在线定位、实时监督以及量化评估帮教效果等功能。
第四,加强未成年人数据安全的制度建设。未成年人数据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对数据隐私和安全的保障工作必须加强。可以在未成年人数据分级保存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在各有关部门之间共享,相关的文书可以通过系统传递。通过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来保障未成年人数据流转的安全和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