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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文明与法治文明

2021-01-28贾磊

锦绣·中旬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文明

贾磊

摘要: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在社会主义的当代中国,对建设一种怎样的政治文明经历了一个不断认知的过程。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论述了法治文明的含义及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法治文明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属性。本文通过对法治文明的逻辑结构、内容体系和价值目标的阐述,全面揭示了法治文明在整个人类文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

关键词:文明、法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

一、文明与法治文明

“文明”一词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广泛应用于历史学、哲学、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学、政治学等学科中。从世界范围来看,文明是当代各国共同承认和追求的价值,构成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但是,“文明”一词在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用法和含义:

(一)文明的概念

法国《世界百科全书》认为,“文明”一词分为明意和暗意三类:1、文明与价值判断相联系,用以确指开化的社会。2、文明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3、文明意味着社会的高度发达。可见,文明的第三个含义是前两个含义的客观形式。正是第三个含义才使得文明这个概念可用于分析社会现实。[1]

日本《世界文化大事典》認为,文明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文明是指文明是一个社会或国家精神的、物质的和生活的总体。狭义的文明是将精神的产物称为文化,将物质的产物称为文明。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文明是一个同未开化和野蛮状态相对立的观念。[2]

《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文明”一词是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们所广泛使用的,但是它却没有单一的、固定的含义。[3]

西班牙《世界大百科全书》认为,文明就是居住在一定地区之内并被大家所公认的合法当局所统治的人群的社会生活与社会组织。[4]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证了新的文明阶段——共产主义社会进行革命过渡的必要性,分析了文明的动力和发展的矛盾。[5]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文明”一词有着多样性的理解。近一个世纪以来,关于文明的定义就达300多种,即使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种也有多种含义。[6]虽然无法给“文明”概念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本文下面要探讨法治文明这个问题,所以不得不对本文所使用的“文明”概念的含义作一个说明。

首先,我们不赞同将“文化”和“文明”相混同。世界各国对文明概念的多样化理解与其国家的文化传统有关,所以,对文明的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中国大百科全书》把文明概念界定为“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社会进步和人类开化状态的标志”,“文化中的积极成果作为人类进步和开化状态的标志便是文明”,“人类文明从来是以进步文化为基础的,没有进步文化的发展,就不会有文明的发展”。可见,在中国人的理解上,文化与文明是有区别的。

其次,从各国对文明的理解来看,尽管差别很大,但有两点共性:一是它们都不否认“文明”是一种社会状态;二是它们也不否认“文明”是人类取得的进步成果。

最后,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文明概念通常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的:[7]1、社会进步状态意义上的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社会现象。2、人类进步成果意义上的文明,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活动中的全部成就。3、相对意义上的文明,指文明具有相对性。通过比较研究,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明论是最正确、最科学的理论,对于我们理解文明概念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主张把文化概念的内涵限定在精神活动范围内,主要内容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两个部分,而把文明概念的内涵限定为人们改造世界的积极成果和进步状态。

(二)文明概念的外延与法治文明概念的提出

对于文明这个概念,我国理论界存在“两分法”与“三分法”两种不同的观点。“两分法”将人类文明分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8]“三分法”认为,社会文明可以分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

法学界认为,人类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2004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作为一项国策写进了宪法序言。既然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文明形态被写进了宪法序言,并且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并列,那么它所指的必定是制度文明,在内涵上与政治文明也是一致的。但是,“制度文明”这一称谓显然不符合文明的时代意义。正如人类社会必定由人治社会过渡到法治社会一样,作为一种文明载体的制度也必定由非理性状态进化到理性状态,制度文明(政治文明)应当法治化,所以,“文明”概念在外延上应当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

(三)法治文明的含义

法治文明在内涵上是指人类在改造社会和自身进步过程中,在法律制度方面取得的成果。在外延上,法治文明包括各种法律制度,体现为法律制度由非理性状态向理性化状态进化的动态过程。

二、法治文明在人类文明体系中的地位

人类文明体系是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构成的。法治文明与物质文明之间的关系、法治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以及法治文明的独立性,构成了法治文明在人类文明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治文明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在社会文明的体系中,物质文明为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对法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存在和发展都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价值导向,体现着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法治文明既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也存在于精神生产领域,既是对人类物质、精神生产活动及其成果的制度性涵盖,也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互相联系的中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活动区别于其以私人身份所从事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活动,与公民权利、社会权利明显不同。由此可见,政治权利是一种表征法治文明之中介作用的权利。所以,法治文明是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宪法对“创制与复决权”、“选举权”、“担任公职全”、“请愿权”等这些政治权利的确认,足以证明法治文明的独立性。

(二)法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的相互作用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表明,一个社会的文明发展,首先是从物质文明开始的。物质文明的发达程度决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同时,法治文明对于物质文明又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物质文明的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推动和保障。

1、物质文明决定法治文明

关于物质文明对法治文明的决定作用,可以从生产力、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三个角度进行考察。

首先,以生产力为视角的考察。这是从物质决定意识这一哲学层面上进行的,因此具有一般意义。恩格斯认为: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会制度都表现为一个有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按照这一思路,人类的法治文明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法治文明的低级形态是专制型法律制度,这种文明形态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一形态的法治文明,其发展水平直接取决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形式。第二阶段,法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是自由权本位的法治文明,这种文明形态存在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以自由为首要价值,肯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人类法治文明完成了对封建制法治文明的扬弃,发生了质的飞跃,进入了一个真正文明的新阶段。这一时期的法治文明是生产力发展到特定阶段的要求。第三阶段,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就必须从法律上规定将自由权本位的法治文明进行升级换代。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人权有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生存权本位。从此法治文明也进入到社会权本位时期。

其次,以科学技术为视角的考察。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对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第一,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法律内容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法律部门。第二,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并对这个过程发生着重要的影响。第三,科学技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提出了挑战。

最后,以商品经济为视角的考察。法治,作为一种思想观念,从其萌芽时起就与商品有着不解之缘。可以说,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对于法治文明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商品经济的胚胎——简单的产品交换——决定了奴隶制、封建制法治文明所处的低级阶段,商品经济的萌芽决定了近代法治文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萌芽,商品经济的成熟状态决定了近代法治文明的高级形态即依法治国的出现。

2、法治文明对物质文明的影响

法治文明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具有规范和调节作用。

首先,以生产力为视角的考察。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法治文明是对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确认和保障,法治文明通过确认和保障一定的生产关系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法治文明对物质文明的推动归根结底表现为对人的生产能力的激发与保护上。

其次,以科学技术为视角的考察。法治文明对科学技术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为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保障和推进作用:(1)法律可以对科技优先发展战略进行权威性确认。(2)法律可以使科技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得到规范化调整。(3)法律可以为国际科技经贸合作与竞争提供有力的保护。(4)法律可以有效地防止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

最后,以商品经济为视角的考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判断言简意赅地道出了法治文明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1)法律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调整。(2)法律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3)法律可以弥补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缺陷。

(三)法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相互关系

精神文明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文化、道德都与法律(法治)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可以说,精神文明是法治文明的价值指引;法治文明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精神文明的升华和制度性涵盖,精神文明的成果有待于上升为法治文明。下面,我们就以精神文明中的道德因素作为考察的基点,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指称法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并对其进行论述。

1、精神文明是法治文明的价值指引

有学者指出,道德是法治文明的基础和价值指引,“善”的道德价值是判断法治文明之发达程度的重要尺度,应将人类的道德理念作为法的精神来追求。[9]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实现法律的道德化。

首先,从法律的价值基础考察,道德观贯穿着法律过程的始终。一方面,法律自身内涵着人类真善美的道德理想;另一方面,法律对道德理想的实现起着规范、制约、引导、保障的作用。在人类的法治文明发展史上,法律与道德恰似一对孪生体,处于共同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之中。

其次,正义的道德理念就是法的精神。集中体现罗马法精神的《尤士丁尼国法大全》指出:“正义是让每个人各得其所,……法律的戒规是:诚实地生活,不加害于他人,让每个人各得其所。”诚实地生活,这是对法律关系主体自身的道德要求;不加害于他人,这是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要求;让每个人各得其所,这是法律在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戒规作为罗马法精神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被近现代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奉为圭臬。

最后,道德价值的法律化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守法精神的养成。人类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转變为法律的过程,就是良法产生的过程。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则法律能够得到主体的普遍认同和遵守,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达成。因此,以思想道德为重要内容的精神文明是法治文明的价值指引。

2、法治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制度性涵盖

人性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法律制度以人性“恶”为出发点,着眼于对人性之“恶”的防范,克服了“传统道德性精神文明”的“性善”论过分依赖道德的缺陷。以法律为载体的法治文明不仅本身隐含着道德观念,又维系与发展着道德观,而且隐含着抑恶的强制力。因此,精神文明要进步,依靠制度(法治文明)必依靠人的道德人格更可靠、更持久。法治文明对于精神文明的意义在于,法治文明为人类提供了一种促人向善、避人为恶的外在机制,能够保证精神文明呈现一种正增长趋势,有力地支持着精神文明向更高级水平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旨在扬善,扬善又必须以惩恶为基础,而惩恶离不开制度,所以,法律制度扬善抑恶的双重功能最适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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