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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研究

2021-01-28李沂联熊娜季云瑞田映红王秋娜

会计之友 2021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李沂联 熊娜 季云瑞 田映红 王秋娜

【摘 要】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现代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成本等各项要素,文章基于政府会计制度,梳理了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前后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并对实务中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提出了优化建议,以期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一、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一直对单位职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用人单位作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社保费和公积金)的义务人,在会计处理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财政部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对社保费和公积金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执行好政府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社保费和公积金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和质量。

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简介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这五种社会保险连同住房公积金在日常生活中被合称为“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人、单位、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不仅增加了员工的福利,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而且提高了单位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了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社会保险不仅起到了保障民生的作用,而且扮演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运行的重要角色。

社保费和公积金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负担与个人负担两部分组成。个人负担部分一般由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核算每月工资时从中扣除;单位负担部分一般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交。单位负担部分通常高于个人负担部分,连同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定期缴交到当地主管税局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政府会计制度对社保费和公积金会计处理的影响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制度全面施行。政府會计制度确立了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相互衔接又适度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会计体系,重构了政府会计核算模式,统一了政府单位会计制度,整合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

社保费和公积金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处理贯穿工资计提、发放的环节,主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政府会计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主要包含核算范围和账务处理两方面的变化。核算范围方面,除了核算正常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外,还将长期聘用人员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均纳入核算,进一步扩大了核算范围。代扣社保费和公积金账务处理时,按实际代扣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 ]。

四、政府会计制度下的社保费和公积金会计处理

“双基础”下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而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再加上社保和公积金的核算作为工资核算的重要部分,内容复杂,又涉及人事部门、税局、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所以单位在遵守政府会计制度的规范下,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性更强、更能反映业务本质的会计处理方案。

(一)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之前会计处理及存在的问题

1.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之前的会计处理

(1)发放工资时,代扣社保费和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对于社保费和公积金中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人事权与财务权相分离的原则,人事部门负责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等的计算,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所提供的每月工资明细和应发数,先将职工个人负担的公积金、社保费、个人所得税等进行扣除,审核之后再将扣除该部分的工资发放给职工,账务处理详见表1。

(2)实际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

根据税局要求,社保费一般于每月15日之前缴交至当地主管税局,住房公积金按月缴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额包含单位负担与职工个人负担两部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在发放工资时已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确认计提,单位负担部分由财务人员根据一定比例分摊到其他费用支出中,账务处理详见表1。

2.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中,一些单位(例如医院、学校)职工人员较多,人员流动性大,常常由各种原因导致社保费和公积金从工资中的计提数和实际缴纳数有差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外单位调入职工原单位未办妥公积金转移手续,使得单位不能按时为其缴纳公积金,从而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扣未扣的情况;二是单位有职工停薪留职出国进修学习,根据社保要求单位需要为这些教职工垫支缴纳社保费;三是一些单位还有附属单位,比如很多高校有附属中小学、附属医院等,这些高校有部分职工的编制在高校,但在附属单位工作,这些职工的收入可能来源于两部分,这部分职工社保费和公积金的计提与缴纳存在和附属单位具体沟通协商等情况。

针对以上特殊情况,不难发现会计处理存在问题:第一,对于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社保费和公积金扣缴数与单位实缴数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未能及时反映出来。这就需要等到财务部门、人事部门与社保部门、税局和公积金管理相关部门沟通对比后才能进行反映,如果相关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沟通和查找,可能出现漏缴追缴等问题。第二,在附属单位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工资收入由附属单位发放的工资和单位发放的工资所组成。因为社保费和公积金只能由一个单位缴交,社保费和公积金缴交主体的划分等都关系到单位最终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二)政府会计制度下的会计处理

1.发放工资时,代扣社保费和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对于社保费和公积金中个人负担部分的计提,主要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进行确认。财务会计的处理方式与原来相同,但是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因为在此时并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相关现金的收支,所以预算会计也不做相应处理。账务处理详见表2。

2.计提单位负担部分社保费和公积金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预算会计遵循收付实现制,此时并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相关现金的收支,所以预算会计不做相应处理[ 2 ]。账务处理详见表2。

3.实际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双体系”的要求,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此时,因为发生了社保费和公积金相关预算资金的流出,所以预算会计应该确认支出,并根据相应的资金来源确认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资金结存——零余额用款额度或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 ]。账务处理详见表2。

4.会计处理优化建议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双基础”的要求,财务会计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社保费和公积金的会计处理对核算没有影响,而预算会计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也就是必须有现金的流出流入才能进行账务处理,所以上述会计处理中计提社保费和公积金单位负担及个人负担部分时只做财务会计分录,没有相应的预算会计分录,只有缴交的时候才会生成相应的预算会计分录。

但是工资发放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社保费和公积金计提、缴交是其中重要的环节,计提环节没有相应的预算会计分录,在支付环节才直接生成实际支付的预算会计分录。根据工资汇总表中应发数-扣发数=实发数这个逻辑,社保费和公积金作为工资中的扣发数,在计提环节预算会计就没能生成,而在支付环节又直接生成实际缴交数。对于预算会计来说,这就使单位不能更直观地判断计提与支付的差异,分清社保费和公积金的类别,年底在编制年终决算报表时产生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预算会计增加“资金结存——代扣款项”科目,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分录”,同时进行账务处理,即在社保费和公积金的计提环节贷记该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该科目,使得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正常情况下在年度终了时该科目余额为零。修正后的会计处理见表3。

优化后的会计处理,通过增加“资金结存——代扣款项”确保了工资在计提发放时的每一个环节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同时进行账务处理,有利于平行记账,而且在社保费和公积金科目下设置三级科目“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可以通过科目余额及时查找差异,更加直观、清楚了解计提和支付的实际情况。另外,預算会计也能更好地发挥监控预算资金的功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但是优化后的处理方法与目前的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存在差异,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出发,希望政府制度之后能进一步优化。

5.特殊情况会计处理

社保费和公积金的计提、缴交一般是随着当月工资一起进行处理,大多情况下是当月代扣、当月缴交。但是在工作中,有涉及代扣和代垫部分跨月上缴、跨年上缴或者计提与缴交不一致等实际情况。本文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给出建议:

(1)针对因为人员流动或调整工资等因素,部分职工应在工资中扣除社保费和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但是并未扣除已经向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代缴的该职工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建议在会计核算中以“其他应收款——社保费/公积金”科目进行核算,并且该项科目内容的介绍要注释清楚,如“应收xx职工x月社保费/公积金(个人部分)”,必要时可按照职工个人姓名作为财务软件责任人进行应收挂账处理,这样会在该财务软件上形成记录,在后期补扣款项之后也可以一一对冲,次月在该职工工资中进行扣除(或是收回相应款项)[ 4 ],具体账务处理见表4。

(2)针对有些单位存在附属单位,而且有职工同时在本单位和附属单位两处工作。他们的工资收入由本单位发放的工资和附属单位发放的工资所组成。因为代扣代缴社保费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且只能由一个单位缴交,这部分特殊人员的社保费和公积金由单位与其附属单位协商决定。下面以单位与附属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为例,特殊人员的社保费由本单位负责垫付扣缴,住房公积金由附属单位负责垫付扣缴,待到年末单位与附属单位核对清楚垫付金额后,相互返还各自垫付费用。

对于本单位负责垫付的社保费,因为不属于当年单位支出,所以不能反映在本单位的支出中,建议每月以“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责任人:XX附属单位)”科目进行核算。年末,和附属单位对账确认之后,当实际收到附属单位返还的社保款项时,再冲减对应的“其他应收款项”。附属单位负责垫付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作为单位当年的支出,建议每月以“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责任人:XX附属单位)”科目进行核算,待到年末,和附属单位对账确认之后,当实际将款项支付给附属单位时,再冲减对应的“其他应收款项”。具体账务处理见表4。

通过以上处理可以看出,借助“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对特殊人员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进行反映,不仅有利于款项的查询和追缴,使得会计核算更加清晰,让单位对社保费和公积金的情况有全面的掌握,而且全面、直观地反映了单位的用人成本,符合会计信息准确性的要求。这样的优化也体现了政府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原则。

五、结语

双基础、双功能、双体系的政府会计制度是一项伟大的改革与创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对单位的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由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变,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相互衔接又适度分离,确立了“3+5”会计要素,会计科目更加细化,会计核算更为复杂;财务人员的知识欠缺,整体业务素质不高,对政府会计制度掌握理解不实不深不透等,使得政府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较为困难,需进一步“学懂弄通”,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真正落地实施。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准则、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加强业务研讨,研究和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贯彻好、实施好政府会计制度,才能更好地服务和助推单位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习珍,涂淑娟.政府会计制度下的高校应付职工薪酬核算[J].会计之友,2019(19):19-23.

[2] 杨鹏鹏.政府会计制度下的工资账务处理流程[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9(10):58-60.

[3] 盛英.当前高校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账务的处理思路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9(7):98-99.

[4] 郭其,钟小陶,张冬霞.浅谈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务处理[J].会计师,201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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