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措施的因应强化

2021-01-28曲君宇

关键词:守法司法民众

曲君宇,刘 正

(1.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2.山东政法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正是由于工业革命大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传统生产关系,使人的主体价值得以凸显,才为现代法治提供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如今,社会正再一次经历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这次技术革命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以我国为例,《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要围绕行政管理、司法管理等社会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然而,人工智能在为法治建设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同样带来了许多挑战,其引发的权力扩张、公平丧失等问题可能会使人的主体价值被重新压缩,进而对法治根基造成破坏。因此,在这个“危”“机”并存的时代,如何正确应对人工智能给法治建设带来的变革,值得每一个法律人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人工智能为我国法治建设带来机遇

(一)人工智能为科学立法带来机遇

首先,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是实现民主立法的前提。然而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等客观原因,过去我国很难对立法意见进行充分的收集和处理。而在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却可以利用数据爬取、数据筛选和数据处理等方式对立法意见进行全面收集和快速处理。其次,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立法的精准性。精准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然而精准立法需要立法者准确把握社会现实,并据此提出与之匹配的立法设计。由于立法者并非全知全能,所以其所作立法设计总与社会现实之需要有所偏差,而在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却可以通过数据统计、算法预测等方式大幅缩减这种偏差。最后,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立法的监督性。过去,我国桎梏于立法机关精力不足,导致立法审查程序执行始终未能到位,现在,只需通过简单编程或自行深度学习,人工智能很快就可以辅助乃至代替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规文件作出有效检查。综上,人工智能为我国实现科学立法带来机遇。

(二)人工智能为严格执法带来机遇

首先,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执法的高效性。行政执法在贯彻国家法律的同时通常伴随着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人工智能不仅可以减少执法的人力成本,还可以通过构建大数据政务平台促进政务信息的快速流通,进而减少执法的信息成本,可谓一举两得。[2]其次,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执法的全面性。过去受人力物力匮乏所限,我国在执法中多采用重点领域执法、抽查执法等方式。而随着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的普及,我国的执法范围正迅速扩大,事实上,此次新冠疫情我国能应对得如此得当也得益于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最后,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执法的规范性。由于部分执法人员法治意识薄弱、素质有限等,我国行政机关普遍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这极大削弱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人工智能为行政执法规范化提供了契机,无论是通过算法嵌入对执法权限进行控制,还是利用数字化工具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都可以显著提升我国的执法监督力度。综上,人工智能为我国实现严格执法带来机遇。

(三)人工智能为公正司法带来机遇

首先,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司法的质优性。随着大数据的普及,“判决书上网”已在我国全面推行(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了根据规定不得公开的判决书,其他判决书均应当录入裁判文书网。,这意味着司法判决将直面“阳光”。换言之,“判决书上网”使社会监督变得更方便了,而这将倒逼法官认真履职,公正判案,努力写出让公众信服、社会满意的判决。其次,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司法的便捷性。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司法便捷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而人工智能可以使案件处理速度得到快速提升,法官只需利用算法对案件信息进行处理,即可迅速得出相应结果。这种“智能审判”现已被应用于区块链存证、模拟量刑等多个领域,且效果显著。最后,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司法的统一性。“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句话在司法审判中同样适用,但人工智能可以使该问题迎刃而解。因为法官不仅可以通过类案检索加强自身对案件的理解,进而实现类案同判,还可以利用模拟判决弥合自己的认知偏差,从而避免出现错误判决。综上,人工智能为我国实现公正司法带来机遇。

(四)人工智能为全民守法带来机遇

首先,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民众守法的普及性。全民普法是全民守法的前提。而人工智能的普及使民众可随时对生活中常见的如合同、婚姻、纳税等法律问题进行免费咨询,从而大大降低获取法律知识的门槛。其次,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民众守法的自觉性。法律不仅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也需要民众的自觉遵守,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激励民众守法。只有依靠人工智能,才能搜集到足够多的公民信用数据,进而形成囊括全国的信用数据库,并完成对每个公民的综合信用评价。最后,人工智能可以增强我国民众守法的参与性。守法除了指不违法外,还蕴含着维护法律这一更深刻的内涵,而该内涵的实现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由于技术所限,过去我国民众即便想维护法律,往往也“有心无力”。而人工智能使全民监督成为可能,民众可随时通过网络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为净化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综上,人工智能为我国实现全民守法带来机遇。

二、人工智能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挑战

(一)人工智能引发立法滞后

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法律所设立的制度框架,导致现行的许多法律无法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举例而言,现行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智力成果以垄断性权利,激励人们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从而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而其前提假设在于只有人才能成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但据统计,人工智能也同样可以是歌曲、小说等智力成果创造,故此种智力成果能否得到保护成了知识产权法需要直面的问题。如果不对其保护,必将导致抄袭泛滥,抑制社会创新。但如果对其保护,不仅会对人类的智力成果造成冲击,还会引出权益分配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知识产权法正面临两难选择,而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虽然立法的滞后性是与生俱来的,但是过度滞后却会降低法律的社会调控能力,进而造成社会失稳。因此,我国必须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引发的立法滞后问题,平衡我国社会发展与立法更新不匹配的矛盾。

(二)人工智能引发执法扩张

人工智能的出现加剧了行政机关所天然具有的执法扩张冲动。从宏观执法层面来说,人工智能使某些人开始重提计划经济“复辟”。他们认为人工智能有比人更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计算能力,而且非常公正,没有私心。因此,可以利用其克服计划经济中由于不完全信息、有限理性、道德风险等原因导致的政府失灵。但这个观点并不可取,因为人工智能既非全知,也非全能,更不会如他们所期望的那样绝对公正。事实上,如果真的利用人工智能重启计划经济,我国将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而从微观执法层面讲,人工智能可能会诱发过度执法。以“人脸识别进课堂”为例,其虽然实现了维持良好课堂秩序的目的,但却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而且还可能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这个例子虽然不是行政执法案例,但却更能从侧面说明问题,因为若连非行政机关都能肆意利用人工智能扩大自身权力,那意味着行政机关的执法扩张将更加难以制约。因此,我国必须加大对人工智能引发执法扩张问题的重视,并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人工智能引发司法失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想成为一名法官,除了要具备过硬的个人素质外,还必须经过特定的民主程序。但人工智能产品的广泛应用打破了这种以法官为主导的司法架构,引发司法权力的扩散与失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过于复杂,司法机关只能将相关司法产品的设计交由外包企业完成。但外包企业参与司法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无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甚至未经充分的能力和道德测试。事实上,全世界范围内尚无人工智能司法产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案例,说明其仍不具备全面参与司法的能力。同时,美国运用COMPAS算法评估被告人再次犯罪概率试验的失败也证明了算法歧视的存在。因此,不加限制地使用外包而来的人工智能司法产品不仅缺乏正当的程序依据,而且会不当赋予外包企业解释“法律”的权力,导致司法机关被裹挟而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而使司法审判面临专业性与客观性降低的失控境地。故我国必须提高对人工智能引发司法失控问题的警惕,并尽快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案。

(四)人工智能引发守法分化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可能在民众间引发守法分化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使弱者的“守法”负担加重。前文提到,人工智能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的方式加强民众的守法自觉性。但同时,如果不对信用评价做任何约束,而任由其被滥用,却会增加民众的守法负担,甚至影响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以一个假新闻为例,在我国打击“老赖”的行动中,曾有媒体做过“老赖”因欠钱不还,导致孩子不能被公立大学录取的报道。该报道虽最终被辟谣,但也从侧面折射出我国民众的担忧,即信用评价如果被运用到极致,是否会将人脸谱化?是否会威胁到失信人的生存,甚至导致“连坐”的发生?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使强者更方便摆脱“守法”约束。因为无论法律如何查漏补缺,总有“聪明人”可以找到其漏洞。而在人工智能的辅助下,“聪明人”寻找法律漏洞将更为容易。此时若不对这些“聪明人”施以更严格的法律监督,社会公平将荡然无存。因此,为了遏制守法分化趋势,我国在法律监督和适用时必须有的放矢,松紧适度,以维护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守法平衡。

三、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因应革新

(一)革新人权保护理念

人权保护理念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基石,但其并非一成不变。一方面,消极人权所涵盖的范围在人工智能时代已不能满足民众自我保护需要。例如,技术的进步使个人信息的价值得以凸显,由此引发的侵权问题逐渐增多,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我国民众在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很难得到应有的救济。所以我国应拓宽消极人权的保护范围,更好地保障民众不受非法侵害。[3]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虽然可以大幅提高社会生产力,使民众生存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民众的发展机会,使民众的发展权难以实现,同时,人工智能为民众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更便利的技术手段,但也可能使一些领导干部产生“政府万能论”的错觉,诱发政治独裁。因此,我国应当加强积极人权的保护力度,投入更多的资源为民众提供经济和政治方面的上升渠道和发展机会。总之,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权保护理念才能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革新人民民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2)习近平总书记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可能使人与人的差距越拉越大,因而正需要以此阐释为指引,通过革新人民民主理念加以解决。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出现使民主意见的收集成本已无限趋近于零,但与此同时,其引发的信息爆炸也使民众没有精力全面参与国家治理。所以民众目前需要的不是全面参与国家治理,而是有效参与国家治理。故我国有必要通过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民主程序,确保民众能更有效地参与国家治理。另一方面,民主的无限扩张同样会产生巨大危害,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必须坚定政治自信,始终坚持实施民主集中制,通过政治集中制约分散民主。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当善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技术手段提升人民民主决策的科学水平,从根本上预防民主无限扩张引发的危害。

(三)革新社会公平理念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就是人类不懈追求的重要目标,然而其可以有多重解读,而在当下,我国必须谨慎确定其内涵,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之需要。一方面,我国应在法律监督中遵循实质公平理念。人工智能带来的鸿沟使社会强弱差距愈加明显,为了尽力抹除技术鸿沟,我国必须强化对强者的法律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其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督,将算法权力放入法律的“笼子”中,使算法能具备客观中立的价值取向,在运行时不歧视或区别对待,以保证技术带来的发展成果被社会所公平分享。[4]另一方面,我国应在法律适用中遵循形式公平理念。以数据治理为例,其在竞争领域主要表现为数据垄断和数据爬取两大问题。由于二者都危害了社会秩序,因此在法律适用时,我国既不能因为大平台贡献而不对其数据垄断行为进行处罚,也不因为小平台相对弱势而免除对其数据爬取行为的处罚。[5]综上,只有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并重,才能弥合社会强弱差距,使我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革新和谐发展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和谐并非指万事万物只能发出一个声音,而是指对不一致事物给予包容的态度。在人工智能时代,技术进步带来的权力集中可能会破坏社会的多样性,故需要我国革新和谐发展理念加以应对。首先,我国应当注重实现国家机关内部和谐。即通过明确权力边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国家机关间的相互制约,打破国家机关间的“伪和谐”,进而使公权力得到合理约束。其次,我国应当注重实现国家与公民间和谐。即通过确立“权利本位”,建立权力—权利协商机制、权力评估机制,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进而达致二者间的平衡。最后,我国要注重实现公民之间的和谐。人工智能不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使社会闲置资源增加,还提升了社会资源的匹配速度,大幅降低了资源流通成本,为实现从公民间互不侵犯到公民间和谐共享的转变提供了契机。总之,只有全面革新和谐发展理念,我国才能达到社会“善治”的目标,进而推动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四、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措施的因应强化

(一)强化人工智能时代的立法更新

首先,在法律已有相关规定,但不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变化时,我国应对这些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寻找其存在的缺陷,并尽快做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使其在与人工智能技术特征相适应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与旧法相衔接。其次,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应打破原有的思维框架,勇于创新,设计出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法律,以使法律始终保持强大的生命力。最后,为了从源头预防人工智能对我国法治建设带来的挑战,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法,并在其中设立专章指引和约束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该专章应当囊括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遵循的基本原则、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监管、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此指引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总之,通过上述方式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更新,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强化人工智能时代的执法约束

从宏观执法层面而言,我国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的培养。“有限政府”的建成离不开执法人员的支持,只有使其具备法治思维,凡事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中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才能使我国真正形成法治传统,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从微观执法层面而言,我国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一是我国应厘定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使行政权力不能肆意扩张。二是我国应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削弱执法人员的权力寻租冲动,进而从侧面抑制行政权力扩张。三是我国应构建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行政权力真正得到约束。除此之外,我国想约束行政权力还必须善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执法已逐渐走向公开化、透明化。我国可以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执法预测、执法预警、执法考核、执法监督等多个领域,通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进行约束。

(三)强化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监督

首先,我国应通过设置市场准入的方式对人工智能司法产品进行分类规制。即对于纯辅助型的人工智能司法产品只需符合一般产品的准入标准即可应用于司法领域,而对可能会干扰法官判断并给案件判决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则还需要额外经过人大的合法授权,才能应用于司法领域。其次,我国应当通过产品检测的方式引导和约束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对此,我国不仅应当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专业能力作检测,还应深入分析其运行中的价值取向,以确保其专业性和道德性符合社会需要。最后,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不可能真正替代人类成为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者,司法权仍掌握在法官手中。[6]因此,在防止人工智能桎梏法官思路和视域的同时,我国应继续坚持法官责任制。对于错判的案件,法官仍需要承担与之前相同的法律责任,以避免其在审判中因人工智能司法产品的广泛应用而丧失责任感,从而能够更加认真、审慎地运用自己的司法审判权。

(四)强化人工智能时代的守法统一

一方面,我国应适度减轻对弱者的监管和处罚。这不仅要求国家在执法时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削减其带给民众的负面效用,还要求国家必须将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的适用范围拓宽到违法领域,即规定不得以联合惩戒为名擅自提高惩罚力度,也不得擅自使用法律未曾规定的新型惩戒措施,违法的惩罚只能由违法者承担,而不能由其亲属承担,如果过度惩戒给民众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民众有权得到合理的救济。另一方面,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对强者的违法监督力度。一是提高对强者的事前监督力度,即通过完善市场准入、竞业禁止等事前防控机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行业协会等事前引导机制,从源头上切断强者作恶的可能。二是提高对强者的事中监督力度。即利用人工智能建立更完善的违法监督平台,并通过构建奖励机制激发民众参与违法监督的积极性。三是提高对强者的事后监督力度。即在事后的违法处理中,不仅要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还要对整个监督流程中的漏洞进行填补,涉及到相关责任人的也要及时追责,以提高监督效果,使全民守法得以实现。

猜你喜欢

守法司法民众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兑现“将青瓦台还给民众”的承诺
乌克兰当地民众撤离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争做守法好少年
让博物馆成为“民众的大学”
如此守法
胡主席一弯腰 感动亿万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