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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用工形式的法律保护

2021-01-28谷美杰曲昱霖

消费导刊 2020年49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社会保险用工

谷美杰 曲昱霖

威海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日趋多元化,劳动者就业的选择空间也越来越广。目前,我国全日制的用工形式仍然是当前最主要的用工形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变化,特殊用工成为了较好的劳动用工补充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形式有规范的法律保护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相比,特殊用工由于用工形式多样化不利于制定统一的法律保护方案等原因,出现了法律保护滞后的问题,使得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出现纠纷,容易出现双方权责不清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特殊用工形式的法律保护。

一、常见的特殊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外包或者挂靠等是较为常见的特殊的用工形式。要对这些特殊的用工形式进行法律保护,首先要对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1.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一般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资报酬。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低于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一般在15日内完成结算。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用工终止。

2.劳务派遣工中。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出现得较晚,是一种较为新型的用工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单位是劳动派遣单位,劳动者在劳动派遣单位的安排下自愿到工作地工作,并受到工作单位的管控,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劳动派遣单位发放。这种用工形式可以减少用工单位的成本,并将用工风险分散。

3.退休返聘用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的年龄会“退休”。但随着人口老年化、退休人员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等,退休返聘成为我国特殊的一种用工形式。它指的是已经退休的劳动者再次被单位聘用,走上退休岗位。退休返聘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退休员工自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若相关的法律保护不完善,则容易产生纠纷。

其他常用的特殊用工形式还包括雇佣在校实习生(多为普通高校的学生)、外包与外挂(在建筑行业很常见)、借调或借用(在机关或者大型国企中常见)、雇佣和承揽(以完成任务为主)等。笔者认为以上分析的各种特殊用工形式,都离不开法律的界定与保护。

二、特殊用工形式的法律保护

首先,要加强对特殊用工形式的立法规制。特殊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和全日制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益上是平等的,加强特殊用工形式的法律保护,要以立法为首要基础。一是规范合同形式,对特殊用工中权责不清等问题加以合同约束,对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发放、领取等进行保护。二是健全特殊用工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规定,对用人单位随时解雇特殊用工人员予以合理限制,减少用人单位向劳工转嫁自身错误等行为。三是弥补当前许多特殊用工形式没有参加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利等方面的法律空白。通过法律的规定对特殊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进行具体化,增加操作的可行性和对特殊用工形式的适用性。此外,如果只有立法而没有法律的监管,立法也只是徒有其表。要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落实特殊用工形式的法律要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政府机关要加强对特殊用工形式的管理和责任意识。社会保障等政府机关具有管辖范围内劳动保护的执法公权力,通过有效的执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其重要的职责。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特殊用工形式在我国的劳动者中占的比例少,相关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完善,他们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不占有优势,笔者认为政府机关要主动承担起对他们的扶助责任。特殊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开展维权工作十分艰难,从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来看,很难在短时间内对这一法律体系做出全面的、重大的改变。因此,要通过长效机制来建立起有效的保护体系。一是建立秉持着“为人民服务”价值观的劳动者执法队伍,切实为劳动者做好服务工作。二是要监督劳动执法队伍的工作。通过绩效考核和评估制度,严禁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

再次,以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对特殊用工劳动者的保护。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对于特殊用工劳动者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保险由谁交、如何缴纳等,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从现实的运作来看,特殊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多采用自主投保(保费由自己承担),但往往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其经济能力不强,很容易导致他们断缴保险、不缴纳保险等问题。最终表现为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参保率低,无法保障其自身的权益,一旦遭遇不测,社会救济就会成为问题。因此,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应当要加快建立,对劳动者进行权益保护。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对特殊用工形式的制度。例如,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国外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特殊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缴纳基本养老险和医疗险,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处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参保方法,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基础原则,虽然缴费标准低,但可以提高他们缴纳保险的意愿,为后续工作做好保障。有关政府机构要加大对特殊用工形式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并根据其生活的困难程度做好补贴,促进他们积极参保。

最后,特殊用工形式的劳动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多渠道参与维权。受到国家文化、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等的影响,许多特殊用工形式的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非全日制劳动者束手无策,或者吃“哑巴亏”,一些劳动者则采用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适得其反,这样的方式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社会要加强对特殊用工形式劳动者合法维权意识的培养,开通合理维权多渠道。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有多种形式的特殊用工,但特殊用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应有待加强。要加强对特殊用工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关政府机关要主动承担特殊用工形式劳动者的教育和宣传,引导他们合理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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