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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28林楷涛上海市丰华高级中学

消费导刊 2020年39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监管

林楷涛 上海市丰华高级中学

引言: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和投资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理财和投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模式,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支持,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网络借贷平台是指通过网络实现借贷交易的信息平台,投资者可以在平台上根据披露的借款人信息选择合适的出借对象[1]。前些年,网络借贷在我国经历过一段高速发展时间,行业内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一度超过6000多家。之后伴随多次的风险暴雷事件,以及相应监管政策的出台,平台数量逐渐呈下降趋势。如今,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中仍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网络借贷平台相关概述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借贷是指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由平台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交易。网络借贷行业是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和迅速壮大的,在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不少中小企业和自然人从网络借贷平台上获得了融资支持,这种便捷的金融服务为配置社会闲散资金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2]。网络借贷平台具有多方面的特征,首先是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网络借贷平台突破了原有的金融机构营业的地域限制,投资者只要注册平台账号并登录就取得了在平台上交易的资格。其次,网络借贷平台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在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中,借款人需要去现场申请,然后再由银行进行审批放贷,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有时候一笔较大的业务甚至需要数月的时间才能获得贷款。但网络借贷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多便利,只需要在网上操作,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

根据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方式上的不同,可以将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种业务模式类型。第一种是纯线上模式,在纯线上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是发挥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平台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将这些评估信息公开以为投资者做决策提供参考[3]。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是指部分网络借贷平台还会组织专业团队进行现场考察和背景调查等工作,也在线下开展营销宣传和搭建服务网点,从而来加强平台的风险管理。

(三)网络借贷行业运行情况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总数量超过六千多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最高值为四千多家。从分布的地域情况来看,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分布在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区,占全国平台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广东省在高峰时期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四百多家,而黑龙江、内蒙古等地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仅为个位数阶段,这说明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地域集中度较高。如今,网络借贷行业的累计成交额已经超过8万亿元,不过随着行业监管的趋严,网络借贷平台的收益率有所下降,平台的获客成本也有所提高。

(四)网络借贷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第一,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构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网络借贷平台是居间人,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交易机会,促使双方完成借贷交易,然后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网络借贷平台要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向交易方提供相关真实信息[4]。第二,网络借贷中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关于借款利率和期限等约定,从而建立起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个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中,出借人负有不得将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获知的借款人信息泄露的义务。第三,网络借贷平台与资金存管方之间构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将平台上借贷交易的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存管,因此,资金存管方负有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以及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

二、民商法视角下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民商事主体的真实性缺乏保障

在当前的网络借贷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借款人、贷款人和平台经营者没有实际接触,网络借贷上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甚至有部分网络借贷平台捏造虚拟借款主体,编制虚假材料,吸引投资人,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流向虚拟的借款主体,造成资金风险。因此,相比较于传统的借贷模式,网络借贷交易中更难辨认相关主体的真实性。

(二)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人通常无法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也缺乏接触和信任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主要依赖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很多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不足,导致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测评结果失真。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网络借贷平台,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以放松审查标准来吸引更多的借款方来平台上交易,从而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5]。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资质较差的借款人会提供更高的利率来吸引投资者,而大部分投资者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额收益,使得提供较低利率的优质借款人更难以获得资金支持,最终导致平台上高风险的借款人越来越多,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越来越高。

(三)用户信息泄露风险

在注册网络借贷平台时,用户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借款人,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银行卡号等信息,以保障出借人的权益。投资者也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绑定银行卡号等信息,才能正常使用网络借贷平台。因此,网络借贷平台上汇聚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平台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极有可能被黑客入侵而造成信息泄露,而这正是很大一部分中小型网络借贷平台经常遇到的问题[6]。另外,有些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平台公司内部员工泄露、贩卖客户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现状与不足

(一)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现状

从2007年我国首个网络借贷平台成立至今,国内网络借贷行业已经走过了十三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行业有过多次暴雷潮,平台跑路、倒闭等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013年前后是网络借贷行业的野蛮扩张期,很多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高息来获得融资,各种风险问题频发,大量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之后,从2014年开始,网络借贷行业进入整顿规范期,央行等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监管意见,网络借贷行业向合规方向发展,这期间很大一部分不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被清退。不过,2016年前后行业出现了第二波暴雷潮,这使得行业的法律监管问题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2017年至今,随着金融去杠杆工作的推进,各项监管细则陆续出台,网络借贷行业合规成本骤然提高,于是不少平台开始主动退出行业。整体而言,我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规范是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但目前的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不足

首先,缺乏监管网络借贷行业的专门性法律。当前关于网络借贷的规范文件以部门规章为主,从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角度而言,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因此,仅依靠部门规章会比较难以统筹多个部门的协同监管。在当前的网络借贷行业管理办法中,很少涉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那么将不利于监管主体履行其职责,从而促进行业监管与发展。其次,缺乏健全的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由于前期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管,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环境非常宽松,行业内平台的专业水准和抗风险能力参差不齐,加大了后期对行业监管的难度[7]。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对网络借贷机构进行筛选,阻止问题平台和资质较差的平台进入行业。在市场监管环境趋严的背景下,也需要合适的市场退出机制引导网络借贷平台良性退出,以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此外,行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尚不完善。我国尚缺乏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各行业征信信息尚不能有效共享和对接,市场化的信用评级机构较少,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查时无法获得全面的信用信息,最终只能进行形式审查。

四、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应当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全面的规定,包括设立资质、风控机制、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反洗钱义务等内容。其次,在相关监管规定中还应当明确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以及履责不当时的法律责任,以此督促相应监管部门严格履责。此外,要增加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处罚力度,引导网络借贷平台合规谨慎经营。

(二)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首先,应当建立行业准入监管体系,防止问题平台进入行业。在准入机制方面,加大对平台资质、注册资本金的监管,同时,对于公司的高管和从业人员也需设立相应的资质条件。其次,要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这需要行业内部统一制定相应的标准,并由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检查。此外,应当完善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建立一套成熟的业务对接系统,降低网络借贷平台和银行双方的资金存管成本。

(三)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完善的征信体系有助于降低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风险。我国征信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社会上第三方征信机构数量还较少。因此,首先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征信体系建设的优秀经验,构建个人征信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更多社会征信服务。其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各行业征信信息的共享,从而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提高社会征信效率[8]。此外,还要构建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从而引导社会民众自觉建立良好的信用。

结语: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行业,能够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些不足,然而,网络借贷行业在为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有关部门需要根据行业的发展特点和现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解决措施,从而为行业营造健康稳定的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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