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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优化路径
——以构建良性互动营商法治环境为目的

2021-01-27熊文瑾

社会科学家 2021年9期
关键词:受众法治法律

熊文瑾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77)

新媒体因其便捷性、即时性、高效性,在传承法治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培基固本的功能,并已经成为现代人与外界交流的重要平台和渠道。与传统媒体相比较,新媒体信息交流方式和媒介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在当代社会法治精神培育方面产生着不同的效果。在构建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方面,新时代背景下新媒体发挥着“桥和船”的关键性作用,甚至可能决定着当代法治建设能否达致良性互动营商法治环境的彼岸。

对于法治与传媒的关系,夏雨认为,法治具有传播天性,并认为需重构一种人本法律观、生活法律观和沟通法律观为基础的中国法哲学,从而实现中国法治事业[1]。吕明对中国普法实践进行论述时提出,需要将普法(法治传播)作为特定的实现意识形态“社会黏合”功能的方式方法,这样才能实现“守法”[2];普法(法治传播)应通过法律的“合法性”证成为根本,从而才能在传播者与受众之间实现有效益的“良性互动”。上述学者的论述多在传统传播形式背景下进行,而在数字媒体背景下,法律人共同体是否适应了新的传播变局,是否能在新的环境中让法治如空气一般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他们又怎样达致比较成功的法治传播实践,从而在当前营商良性互动法治环境营造方面发挥法治传播应有的效用,这些问题是当前法治传播面临新的时代背景时亟待解答的重要课题。

文章试图通过分析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存在的碎片化、非理性、不确定性等普遍性问题,进而剖析当前中国在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困境背后的主要缘由,以“5W”(即法治传播者、法治传播内容、法治传播媒介、法治传播受众、法治传播领域)为视角深入分析新媒体法治传播特点,对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优化及建议进行探析,从而为构建良性互动营商法治环境提供有效的法治传播平台。

一、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存在的问题

(一)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碎片化问题

法治传播所承载的信息并不是法律本身,它只是表达了法律。法治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具有深刻的内涵和严密的逻辑体系,而新媒体的法治传播多以受众“眼球”为导向,并且受新闻规律的较重影响。比如,以“学习强国”App为例,其对于法治传播虽安排了“法纪”一栏,具体包括“法纪新闻、廉政、以案释法、普法课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党章党规”等分栏目,但是,将“法纪新闻”排在第一位,而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放在最后,表达着传播者对新闻信息更为重视的价值偏爱倾向。比如,在2019年9月26日,对“学习强国”App“法纪新闻”栏目进行抽样中发现,平台总共有法纪新闻36条,关于通报违纪案例的新闻有26条,占其总数的72%。反腐工作虽作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在法治建设方面,民众对法治需要是整体性、系统化的理解,而并不仅仅局限于那种局部的、片面化的知识的掌握。民众在新媒体下接受的法治传播信息多为碎片化,这些碎片化的信息量并不能完全体现法治建设全面进展,法治传播的效果受到影响,容易产生传播的应景式“独断”现象。大部分新媒体,比如,“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其算法规则多将点击率较高的新闻作为传播媒介的关注热点并放在特别引人注意的地方,这种传播策略可能会使公众对法治产生相对片面的判断,使得传播的内容“越被关注的则越被关注,越被忽视的则越被忽视”,并且与法治本身的精髓相去甚远。

(二)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非理性问题

新媒体法治传播因新媒体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可以让受众在一种相对轻松的语境下参与传播。过去的那种传统传播方式中缺乏的交谈性,在新媒体的传播当中不同程序上得以克服。但是,这并不是没有一点代价。新媒体正因上述的特性,为其发挥法治监督功能提供了有效工具,但是传播工具本身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其中较为突出的负面影响则是易对法治话语中传统敬畏情感产生模糊和疏远。法律权威易因大众的情绪反映、舆论“绑架”而趋于消解。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确立和不断完善,法治建设开始从注重基本立法阶段转向注重司法阶段。网络媒体中对法律职能部门的非议、司法本身的调侃以及对法律工作人员的质疑,这些现象虽然作为扩展民众言论自由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中包含的非理性因素对建立以理性信仰为根基的法治理念,特别是对理性思维传统较为缺乏的中国当下社会环境将产生不利影响。

(三)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不确定性问题

新媒体时代法律人共同体并不是法治传播的唯一主体。多元的传播主体开始参与法治传播,以不同的社群形式在不同层面产生着相应的影响力,致使法治传播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传播主体与受众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观点碰撞,使舆论的走向难以事先预测。过去一元的传播背景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改变,法律人共同体间的同质传播,并不必然能对法律人共同体之外的社会实际生活产生决定性影响;数字化背景下的法治话语体系,以法官、检察官等公务员阶层为代表的法律人共同体可能产生与普通民众产生交流“鸿沟”危机。换句话说,普通群体所理解的“法治”与法律精英群体相互传播与理解的“法治”可能会在不同层面上进行解读。专业、优质的法治内容倾向于在精英阶层进行分享,同一类社群中接触的法治内容以一种同质化的形式显现,而在那些非法律共同体的社会阶层中的个体之间,具有法治精髓的信息分享将可能寥寥无几。优质法治内容信息本身具有的理想性多以“形而上”的形象呈现,相对于非法律共同体而言与其面临的当前生活实践具有较远距离,因此对于他们而言稍显枯燥乏味。机器算法规则下的自我推荐功能的实现,使法治传播的这种困境更为加剧,使大量优质法治信息被遗弃在多数新媒体普通受众的传播范围之外。

二、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新媒体时代平等理念与法治传播中隐藏权威的冲突

新媒体时代,其信息平台具有多元性,从而给信息终端用户一种平等参与机会,这是平民文化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体现。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将以更广泛、更深刻的形式得以实现。新媒体技术设计的开放性、包容性、相互联通性,使用户更愿意进行互动,并使其具有低门槛、娱乐化的特点。但是法治传播肩负着本质上的政治性使命,同时法治传播信息主要发布者群体体现着“国家”符号本身具有的权威形象。法治传播信息的本身的严肃性与传播受众自身的娱乐倾向,使法治传播容易在传播主体与受众之间形成“信息鸿沟”,致使两者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隔阂。

(二)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主流与受众对信息不同解读的错位

卢曼指出:“文字的使用与社会从区节区分转向阶层区分的过程是同步发生的……结果是造成了物质性的和符号性的(修辞学)潜在势力空前地集中于一个社会上层,或者在缺少精英人才的情况下就集中于一个统治官吏阶层。”[3]法律文本与其他文本保持独立,并且以一种进化论的形式存在着对外在环境作出反应的可能性,随着时代的变迁将呈现出新的形式。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主要通过对法治形象以微电影、公众号推文、法治新闻等图文或视频方式进行拆解,并将法治内涵的精神外形化或可视化。这样所传播出来的法治内容是否得到认可与感知,主要在于受众的解读、检视。但是,在新媒体时代海量信息面前,受众并不是以被动的方式对法治传播全盘接受,而是将主动选择与其自身体验相符的信息进行阅读或观看。换句话说,当法治传播中表达的内容与他们的心理期望相冲突时,受众或者将从传播场域逃离,或者将对这些信息产生排斥情绪。如果关于法治形态的知识在社会上只有少数人可以掌握的话,那这种知识的意义也会受到极大影响[4]。当下普遍较为缺乏法治精神体验及实践经历的部分受众,在新媒体时代背景,甚至可能因对法治精神的误解和对法治传播漠不关心的态度,而在法治传播领域中产生类似龙种“跳蚤”(播下龙种,收获跳蚤)的现象。

(三)新媒体时代正面法治报道与负面信息疏导的失衡

“邸报”传统对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仍然具有较大影响。多数官方新媒体平台一方面对正面法治新闻报道追捧和热衷,另一方面则体现为传播过程的“突出一段”的“实用主义”现象。换句话说,传播“一阵风”现象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对于法律领域中的某些特定阶段的具体司法政策的呼应和贯彻。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忽略法治传播的规律性和法治新闻本身需要的“接近性”特性。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规律和新闻的特性使普通大众易于对“不寻常”的新闻感兴趣,并将新媒体视为一种传播受众负面情绪宣泄平台。当传播媒介充满正面法治报道时,正面法治报道“阳春白雪”“高大上”的外在形象,却易与受众需求产生距离,从而使信息供应与需要之间形成失衡。托克维尔在论述报刊时曾指出:“媒体是把善与恶混在一起的一种奇特的力量,没有媒体自由就不能存在,而有了它秩序才得以维持。想得到好处又要避免痛苦,这是国家患病时常有的幻想之一。”[5]在新媒体时代,正面法治报道与负面信息疏导两者容易失衡,官方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流的信息所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与底层群体对于这类信息的排斥可能呈一种正向关系,可能使法治传播的目标“落空”。

三、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发展特点

在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格局正从传统的单一、平面走向多元、立体[6]。新媒体时代下的法治传播与传统媒体相比不可同日而语。从“5W”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预测,新媒体,正在成为法治建设的富矿。

(一)法治传播主体方面更为多元

“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7]以移动通信、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迅猛,法治传播的主体事业也由传统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政府专门普法部门,转由公、检、法、司等机关为主导,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群体组织共同实施。在自媒体时代,每个公民都是传播者。普通公民越来越在法治传播上占有重要的席位。在日常法律事务当中,在传播平台上发声的,由过去的政府事先管控,改为事后管控。换句话说,通过微信朋友圈、个人微博,或是个人博客等渠道对某一法律事件首先发声的,成了普通公民。这也形成新媒体时代下众多受众对司法的监督功能越来越深入的局面。

(二)法治传播内容方面全面客观

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法治传播的内容由过去那种高端的法律法规推送、传统法律新闻报道、法律栏目向更为个性、全面、客观、立体的方向发展。比如,以《法制日报》、中国普法网为代表的新闻媒体,多以普法功能的实现为其主要目标。传统新闻媒体主要报道重要的立法动态和法律事件,主流广播、电视、纸质报刊等设置法制栏目(专栏、专版),多围绕法制的宣传教育功能的实现,并以提高普通受众的法治意识为目标。在全媒体时代表现出人们对法治传播内容的多样性需要,这不但表达社会整体的信息量变多,但更重要的是多样化表达着人们实质上还缺少法治方面的信息。因此,仅仅从一个相对较窄的官方渠道传递出来的对法治信息的认识,已经难以对整个法治信息的实质状况进行相应描写。事实上,官方已经无法完全掌握对于法律新闻或是事件的信息传播过程,法治信息传播全过程中可能发生更多的意外事件和法治信息传播本身周期的拉长,使法治传播整个过程的时间也变长,这使法治传播内容呈现出更加立体化的表现。民间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于法治的理解或是对于某一涉法事件的解读,已较旧媒体时代享有相当程度的言论自由或传播自由,并且一定程度实现着对法治的监督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对社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涉法信息将经常出现。过去的那种主流媒体传播法治的形势,不同程度地受到公民意识或是社会意识觉醒的挑战,法治传播由传播正面为主,演变为向更为全面、更为客观的传播发展方向。

(三)法治传播媒介方面日益复杂

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以作为文本形式的文字为前提[3]。对于法治传播而言,印刷术的发明所产生的文本,使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成为可能,并使法律系统与其他如政治、经济、宗教系统进一步区分。但是,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虽然仍以书面法律文本为主要媒介,但已不仅仅以书面法律文本为局限。新媒体时代,其传播媒介包含着最新科技发展成果的元素,比如VR(虚拟现实技术)、裸眼3D技术、移动智能手机等,法治传播也由过去的以报纸、法律汇编、纸质期刊、公益广告、标语、免费传单、免费普法宣传书籍等传统媒介向以法治微信公众号、司法部门单位官方App、官方微博以及个人微博、朋友圈分享、抖音短视频等方式转变,法治电视节目的编排形式也越来越多样,比如,产生了数量较多的法治微电影、法治小视频等。法治的传承方式及传播途径日益多元,其手段科技含量高,且传播方式、方法日益复杂。

(四)法治传播受众地位日益凸现

形成合力的受众以新媒体平台中反映民意最直接、尺度最大的公共论坛为阵地,针对法律相关问题的发言评论较为自由,从而打破了传统法治传播中的那种“媒体传播什么、受众接受什么”的格局。法治传播受众作为一支独立的权利主体,日渐成为推动法治传播的重要力量。有学者直接将其视为“第四权”。法治传播受众凝聚合力,发挥主体力量,始于其叙事的情感动员,即在网络公共论坛于短时间内迅速被解读、复制和传播,形成规模宏大、此起彼伏的情绪涌动。而当情绪聚集到一定程度,将被社群共同的诉求整合,从而形成舆论压力。新媒体的受众主体间的互动以及受众群体与法治传播主体的话语博弈,对法治传播造成一定的影响。过去的受众主要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格局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法治传播受众的主体地位日益凸现。

(五)法治传播领域日益广泛迅速

通过新媒体的传媒工具,法治传播不再局限于某一单位、某一地区或某一国家。信息传播越来越便捷,即时传播的实现使传播内容可以用更快、更有效的裂变速度,以全覆盖的方式进行传播。传播范围越来越广泛,即世界出现“地球村”现象。即时传播也使人们的交往方式以及人的社会、文化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城镇化过程中,新媒体同时也具有反都市化倾向,即“重新村落化”,从而消解城市的“集权”,使人的交往方式重新回到个人对个人的交往,即恢复回“点到点”的交往方式。比如微信、Facebook、YouTube等即时通信平台使人们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流实现无缝对接。因传播范围越来越广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两只社群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解读更易产生共鸣和认同。

四、未来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建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新媒体时代的法治传播在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构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形成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媒体时代的法治传播应该以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内宣外宣联动的法治传播格局,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新媒体法治传播体系为目标。为达此目标,可以通过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树立科学理念

“形势逼人、挑战逼人、使命逼人”[8],新的适应时代的法治传播理论就是指挥棒。新媒体、大数据时代对于法治传播提出了新的理论需要。在社会转型期间,需树立一种新旧媒体融合的、科学的法治传播新理念。我们应当在应对、破解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实践问题中去生成、完善、发展法治传播理论,以“鼎新”带动“革故”,提高法治传播在新媒体上的实践成效,并融合与传承新的法治传播理论,来缓解在传播失灵与法治建设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为营造良性互动的营商法治环境提供更好的传播媒介功能。科学的法治传播理论,需要正确把握法治传播的适当路径和合理节奏,那些撇开或搁置社会对法治内在需要的做法,以及对置此需要于不顾的“好看不中用”的现象,将在现实矛盾、问题面前难以为继。将科学的符合新媒体规律的法治传播理论运用于传播实践,以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进行新媒体时代下的法治传播,才能避免法治传播学中出现的龙种“跳蚤”现象和“碎片化”应景式“独断”现象,才能让法治传播的新媒体正面效应更多释放出来,最终使不同社会阶层、不同人群共享新媒体在传播法治方面带来的优势,从而期望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当前营商法治环境的建设“建船搭桥”。

(二)注重精品创作

在法治传播领域中,传播的内容,特别是高质量的精品传播内容,以及蕴含“平等”“公正”“法治”等一般意义上的基本政治权利的高度浓缩加工的微电影、小视频、公众号推文,将更有实践意义。虽然“在公共交往过程中,通过富有实效的传播媒介来扩散内容和观点并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也不是第一重要的事情”,对于法治意识的形成,一种公众共同进行并遵守的法治实践规则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但是,这需要人们对法治的精髓具有较为深刻准确的把握和体验。人们对直接具体的、更高质量的政治权利的需要比以前更为强烈。如果法治传播的内容难以达到民众的心理预期,其传播欲达致的目标将难以兑现,而作为“桥与船”的作用的新媒体也将难以有所作为。高质量的法治传播精品,使法治从理想、抽象层面向现实、形象层面转变,为良性互动的营商法治环境建设提供示范和方向。

(三)强化传播实效

从社会角度来看,法治观念的等级价值,或者说它的固有价值并不显得如理论探讨时那么的重要,重要的是它所产生的效果。新媒体时代,民众更需要的是提醒,而不是说教。英国政治家埃德蒙·柏克曾指出,“当人们仅仅将最原初的正确观念看作贫乏空洞的思辨而非实际行动的动力时,恰当的做法是,把这些观念提供给他们的同时,在思想上也以这些观念来刺激他们”[9]。现代社会中信息常常由发生信息、即时信息、滚动信息和过程信息相混合组成,法治传播则需要研判传播受众阅读的特性。在多阅读、多任务以及以互动为常态的时代,法治传播应该多考虑怎么将法治理论“对象化”“可视化”的问题,怎么以受众为中心并为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法治信息,并且运用大数据的正面效应来分析每位受众的阅读习惯和倾向,以对受众形成视觉刺激,从而使受众牢记法治的观念而不至迷失,并防止出现“只说不练”的艺术品和传播结果的龙种“跳蚤”现象。正如黑格尔所说,“趣味和用途成为判断的标准,因此需要本身也受其影响。必须得到满足的,终于不再是需要,而是意见了”[10]。新媒体法治传播的功能在于对新媒体传播背景下已形成“手机控”的大量受众的思想掌控,因而强化传播力和实效性成为法治传播的终极目的,并需以一种“量身定做”工匠思维来实现法治传播事业,从而在构建良性互动的营商法治环境方面,在大量的具体生动的经贸活动实践当中,更好地发挥其作为“桥和船”的作用。

五、余论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当你们将恶龙拖出洞穴,置于旷野之中、阳光之下时,你们就可以数清恶龙的爪牙,并且识别它的力量了。然而,将恶龙拖出洞穴仅仅是第一步。接下来,要么就杀死它,要么就驯服它,使之成为益兽。”[11]法律本身一直在与其自身产生的危机不断抗争,以使“法律的锁链”的弊端得到克服,成为整体有益的东西。不论在什么传播媒介形态下推动的法治思想、理念、精神,其最终目的也要归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特别是面对方兴未艾的新媒体时代和中国的特定自然、社会、人文环境以及形成特有的风土人情的背景下,在改善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实施的社会转型时期,传播怎样的法治思想、理念、精神以及怎么样传播法治思想、理念、精神,将是值得我们深入思索的主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12]。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必须呼应时代需求,坚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为构建良性互动的营商法治环境提供服务和发挥功能,以适应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目标,加强向世界传播中国法治建设经验,促进全球法治文明进步,为在世界法治建设舞台发出中国法治的声音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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