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文献检视与理论前瞻
2021-01-27鲁静
鲁 静
自从20 世纪50 年代以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就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新事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逐渐嵌入到人们生产、生活当中并开创了一种新的文明形式——信息文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我们必须摆正人工智能的位置,惟此才能汇聚社会发展的合力。基于此,学界对人工智能这一新“景观”展开了哲学反思,为我们处理好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
一、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概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界便开始了有关人工智能的译介与研究。1978 年, 《国外社会科学》《哲学译丛》 (后更名为《世界哲学》) 和《哲学研究》先后刊发了有关“机器思维”和“人工智能”的文章,开了国内学界关于人工智能哲学研究的先河。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次逐渐增多,覆盖面也逐渐增大,影响程度也逐渐加深。由此,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关注和研究也逐渐增加,人工智能也成了一个新的学术生长点和学术热点。
在四十多年的时间里,学者们对于人工智能的哲学反思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总结:就发文数量来看,学者们围绕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就研究主题来说,学者们围绕“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机器人”“人工智能应用”“人工智能时代”和“深度学习”等主题展开了详实的探讨和分析;就理论阵地来看,《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哲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世界哲学》 《哲学动态》 和《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新疆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等期刊持续支持着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它们积极为学者提供了发声的平台;就研究机构来看,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和上海大学汇聚了人工智能哲学研究的主要力量;就研究队伍来说,国内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形成了一个“老—中—青”衔接有序的研究阵型,既有学术前辈的指导,又有实力派学者的参与,还有青年一代的积极努力;就研究范式来说,国内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虽然侧重理论研究——集中主要力量阐述人工智能的本质、规律、特点等理论问题,但也从未忽视过应用研究,形成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相结合的研究范式。
二、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四大基本问题
围绕人工智能的哲学思考,学界刊发了一系列涉猎广泛、研究精深和视野开阔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围绕着人工智能的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等方面展开。
(一) 本体之维:何谓人工智能的理论回应
虽然按照传统的本体论的界定与思路,“技术不可能成为本体”,但技术哲学要成为“真正的哲学”,就必须要“搞出一个技术本体论或技术存在论来”。①探讨人工智能的本体之维,实则是要从理论上回应何谓人工智能的问题,也即要对人工智能的内涵界定、本质属性和特点进行全面反思和科学展示。
对于人工智能的界定问题,虽然学界尚存争议,但基本上都承认如下事实:一是人工智能是与计算机科学技术相伴相生的;二是人工智能的主要工作是模仿(模拟) 人的智能。由此,人工智能就是一项技术——“人工智能技术”。②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计算”可谓是人工智能的本质。不同于常规的“算术运算”,人工智能的“计算”更为复杂,它“通常用计算机的指令序列来描述,在工程实现上表现为可被计算机硬件CPU 执行的程序”。③由此反观人工智能,“人工”是一个前置性概念,人工是基于“技术规律”和“人工智能科学原理”而存在的。作为一种“人工技术物”的人工智能,它是一个技术性和人工性的复合体。其中,“技术性”所体现的是“改变事物的方法和路径”,“人工性”则是这种具体方法“实现的结果”。④截至目前,人工智能的应用还属于弱人工智能(Weak AI),它们采用了与人脑完全不同的运作机制,以实现对人脑的部分模仿。这样的人工智能只是看起来像智能,它们具有较强的“人工操作性、功能限制性”等特点。究其性质而言,它们依旧是一种“人类的工具”⑤而已。更进一步地讲,人工智能是通过对“人的智能”的“高仿”而形成的一种“数据编程”,它以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信息为“原材料”,以计算为“运行方式”,以“仿真模拟”为特征,以智能系统为“立足根基”的存在物。人工智能作为这样一种特殊的存在,它是“一种以‘数据为本’和‘系统为王’的‘拟人化的操作程式’和‘技术人工物’”。⑥
通过对人工智能发展历程的反思与总结,有学者划分了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即“逻辑推理”(1956 年至 20 世纪90 年代)、“概率推理” (20 世纪90 年代至2000 年) 和“因果推理”(2000 年至今) 三大阶段。⑦与之对应,有学者进一步解释了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即“形式化阶段”——机器在形式上展开对人类思维的模拟、“经验化阶段”——机器开启了对人类经验的模仿、“理性化阶段”——机器对人类理性的仿真。⑧也有学者从当前人们对于人工智能发展状况的态度而理性分析了从“专用人工智能”到“通用人工智能”的可能性、问题与前景。⑨这些研究为我们了解人工智能的未来趋向提供了指引,人工智能有从弱(弱人工智能) 变强(强人工智能),并逐渐迈向“超级人工智能”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二) 认识问题:人工智能与人的关联性
早在1978 年,就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所涉及的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科学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哲学问题”。其原因在于,人工智能在认识论中处于特殊地位,“它把主体的认识能力转化为认识客体,然后对之进行认识和模拟”。⑩人工智能的认识论问题,最为关切的是它与人的关系 (人机关系) 问题,由此延伸出机器意识等相关问题。
人工智能是一种技术人工物,它是人类技术的结晶。在此视角之下,人工智能与人的主客体关系是十分明确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的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智能机器对于人脑的认识活动与情感活动的模仿达到了“相当精细化的程度”。⑪在此境况之下,人机关系也就成为了一个必须加以探讨的重大哲学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大数据时代里,人和技术呈现为一种全新的“体现关系”——“融为一体”的人机关系。具体来说,“在人的目的性的引导之下,人机结合越来越紧密而精致,至大数据时代甚至达到人机合一的状态”。⑫正是人工智能具备了类似于人的认知功能,人工智能与认识主体的“属人性”的问题就被广泛讨论并开始颠覆了认识论的传统。虽然目前的人工智能还不具备认识主体的能力,但人机之间的认识论分工问题却是摆在我们面前并亟待回应的话题。人机之间的认识论分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分工,它需要以“价值可能性”统摄“技术可能性”,以“人是目的”为价值视域,继而对人工智能机器的发展方向与限度有一个全面认知。人则在这种分工中占据主体地位,人、机器和信息技术则各就其位。⑬有学者通过对机器介入科学认识过程的研讨而回应了机器认识论何以可能的问题,即建构一种以机器“经验”为基础的认识论。以“机器为主体的非人类中心认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人机对立,正视机器在认识论中的价值。⑭也有学者阐释了人工智能与关系存在论的关联。作为一种关系存在论的人工智能,其基本意涵就在于突出信息的人工智能。由此,人工智能的“物能性质”就淡化了,其“关系性质”得以强化。⑮
随着机器人的不断进化,“有意识的机器人”一时成为讨论的热点。学界集中探讨了人工智能能否具有意识,或者有意识的人工智能何以可能的问题。鉴于学界关于人工智能和自我意识关系的论争,有学者指出争论的核心并不在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自我意识”,而是“如何区分人工智能与自我意识的问题”。⑯也有学者从意识现象学的角度梳理了“意识”与“自身觉知”的关系,并认为通过对这一关系的探究能为建构一种“自身觉知的人工智能”提供理论准备。⑰总体而言,对机器意识能否产生的问题有持保守意见的,也有持乐观意见的。前者认为人工智能在人类情感、意志层面的模拟是很难实现“根本的突破”⑱,后者则认为机器具有“意向性的心理能力”在理论上是可行的。⑲也有学者富有前瞻性地表达了担忧,人工智能的“危险之处”就在于“自我意识”,人工智能一旦拥有自我反思能力、拟人化的情感、欲望和价值观,就会使人陷入险境。⑳
(三) 伦理向度:人工智能关涉的伦理问题
面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冲击与社会风险,学者们分别阐述了人工智能的伦理角色、伦理挑战、伦理(道德) 评价和伦理建构等问题。就伦理角色来说,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在人机交互中通过自动认知、决策和行为执行相关任务,继而彰显出某种“主体性”并成为一种介于“人类主体”与“一般事物”之间的实体。人工智能也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拟主体性”。由此,具有拟主体性的人工智能也将承担一种“不同于其他技术人工物的特有的拟伦理角色”。㉑借助莫尔按照价值与伦理影响力对机器人的分类,可以将人工智能的这种“拟伦理角色”划分为“伦理影响者”“伦理行动者”“伦理能动者(施动者)”和“伦理完满者”四类。㉒就伦理挑战来看,人工智能对于人类社会的冲击不仅主要表现为对“什么是人”和人的本质的深层挑战、对传统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的挑战、数字鸿沟和社会排斥等造成的社会难题、超级人工智能诞生之后对人的操控和反噬等㉓,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决策风险、环境伦理、医疗伦理、家庭伦理和教育伦理等问题。㉔就伦理(道德) 评价而言,人工智能的道德判定需要对“AI 本身的道德评价问题”和“AI 研发与应用后果的善恶评价问题”进行区分㉕,这期间就不仅涉及到人工智能的伦理及其评价问题,还关系到人工智能这一技术背后的“人的问题”。就伦理建构来说,这是学界探讨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的落脚点,也是研讨的重点内容。有学者在分析两大人工智能的伦理原则——“人本主义原则”(强调自由、安全、公正等) 和“技术主义原则”(强调可信、可靠、可治理、可持续等)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提出了AI 伦理原则是一个极大的“综合性难题”,我们必须借助“透明性”和“关联性”这两大原则方能架构有支撑的、稳定的人工智能伦理。㉖有学者不仅确认了“人机系统的责任分配原则”——以人为本和共生共存、人类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全部后果和分级分类制订担责,还阐述了“人机系统的责任承担方案”,即对于人工智能的输入、输出均可控制的人机系统,事故责任主要“依赖传统的技术补救和法律追责”;对于输入不可控、输出可控制的人机系统,事故责任应“依赖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监控”;对于输入可控、输出不可控制的人机系统,事故责任可通过“技术的价值敏感设计和风险转移机制来规避风险”;对人工智能的输入、输出均不可控制的人机系统,则要依靠“国家之间缔结盟约来共同应对全球威胁”。㉗当然,不同的学者结合自身的学科背景和学术兴趣分别展开了对人工智能的算法伦理㉘、政治伦理㉙和智能驾驶伦理㉚等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四) 社会效应:人工智能与社会历史变革
对于人工智能的社会效应问题,学者们进行了辩证分析——既分析了人工智能的积极效应,又剖析了它的消极影响。就人工智能的积极效应来说,方便、快捷是人工智能给人带来的直观感受,与之伴随的是人们交流的畅通、迅捷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既有助于物质财富的创造,也有益于精神世界的丰富。有鉴于此,有学者分析了人工智能的三大积极效应:“社会的智能化程度”已成为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它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生产方式趋向人性化”可以帮助人们理性地作出最优选择和进行正确的评判;“增加人的自由时间”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㉛有学者从历史观的维度阐述了人工智能(包括智能制造)、生产的无人化将有助于劳动解放、社会解放。同时,人工智能并不会直接或必然导致对人的奴役,亦不会引发大量的失业问题。㉜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其反面,人工智能也有消极影响。人工智能会拉大“数字鸿沟”,造成新的不平等和拉大贫富差距。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的“商用”(资本主义应用) 不仅会造成“赢家通吃的新型超级垄断”,还会将“它的用户甚至民族国家牢牢地‘锁定’在某种‘技术轨道’上”。㉝不仅如此,人工智能的错用还会造成人们异化的处境,人工智能受到资本逻辑的宰制而会异化为一种特殊的权力,从而催生技术理性的泛滥。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中,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异化了,不仅人的“自我认知”会发生裂变——“生理我”和“心理我”之间的两歧,还会导致人逐渐脱离掉其社会本质属性。㉞有学者将这种异化更加具体地叙述为人工智能致使人们“深陷被智能造物支配与控制的危机中”,人的主体性在智能机器的侵占中不断被削弱,主体间的关系日渐“疏离化、数字化和物化”,机器不断侵蚀着人的尊严、自由和价值。㉟
对于人工智能的历史趋向,乐观者有之,悲观者有之,中立者也有之。当然,学界总体上还是对人工智能持有乐观态度的。有学者从两个层面论述了人工智能是可以助力我们到达“自由王国”的,即从物质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层面认为人工智能“大有可为”,从精神境界的锻造和提升层面认为人工智能“潜力无限”。㊱也有学者认为不能将人工智能视作一种“技术的应用”,21 世纪马克思主义的任务就是要打破资本主义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垄断与占有,使其为社会主义提供“可靠的基础”。㊲也有论者从人类与技术“反身互动”的角度出发,绘制了三种不同的“后人类社会图景”——“工业4.0 社会、赛博格社会和技术奇点社会”。㊳总之,我们应在唯物史观视域之下来审视人工智能,要积极探寻将人工智能从“技术—金融垄断资本主义”中解放出来,并竭力建构由无产阶级主导的“数字社会主义”继而摆脱技术异化。
三、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存在问题与展望
诚如前文所言,学界围绕人工智能问题的哲学思考与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呈现出了发文量激增、研究主题广泛、理论阵地强大、研究机构众多、研究队伍齐整和研究范式科学的大好局面。当然,当前的研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研究成果宏观有余而微观不足。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学者们集中探讨了人工智能的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论和认识论等哲学问题,这些成果有助于带领我们走近、走进人工智能的哲学世界。可以说,对于人工智能的宏观哲学思考是研究过程中必要的“初级阶段”。对于人工智能中的一些微观问题,如人工智能的认知建模、机器思维、自然语言理解和莫拉维克悖论等的精细化讨论和思考是人工智能研究进入“高级阶段”的重要内容。如何将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带入微观化、精细化的范式中,这也是今后的重要任务。
二是研究视域开阔但学科融合不够。大体来说,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除了涉及科学技术哲学这一学科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外国哲学、中国哲学、伦理学、逻辑学和美学等学科的学者也都展开了积极探讨。具体而论,学者们多从现象学、心灵哲学、政治哲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伦理学等层面入手为人工智能的哲学问题寻找理论依据和化解问题的策略。如此,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研究体系。但是人工智能作为一个复杂事物,需要多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研究。
三是研究成果丰硕但原创成果不多。就已有研究成果来看,文献数量颇多,对于相关问题的展示与讨论也较为深入。但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不仅呈现出理论研究与现实应用脱钩的现象,还存在原创性成果不足的尴尬情形。我们虽然占领了人工智能研究的诸多领地,但是并未登上研究的高峰。目前的前沿成果多是译介国外的新进展,国内原创性的成果较为缺乏。
当然,对于人工智能的哲学研究,我们也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方面是以人为中心的原则,即在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应用中应该始终尊重人、为了人。另一方面则是要以增进人类福祉为重要任务,即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应该造福人,而不是造成人的异化。
注释:
① 吴国盛:《技术哲学讲演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65 页。
② 宋振杰:《政治哲学视角下的人工智能本质与功能思考》,《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 年第12 期。
③ 陈钟:《从人工智能本质看未来的发展》,《探索与争鸣》2017 年第10 期。
④ 王治东:《人工智能研究路径的四重哲学维度》,《南京社会科学》2019 年第9 期。
⑤ 沈文玮:《论当代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及其对劳动者的影响》,《当代经济研究》2018 年第4 期。
⑥㊱ 付文军:《人工智能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 年第6 期。
⑦ 梅剑华:《理解与理论:人工智能基础问题的悲观与乐观》,《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 年第4 期。
⑧程广云:《从人机关系到跨人际主体间关系——人工智能的定义和策略》,《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年第1 期。
⑨ 徐英瑾:《人工智能技术的未来通途刍议》,《新疆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年第1 期。
⑩ 陈步:《人工智能问题的哲学探讨》, 《哲学研究》 1978 年第 11 期。
⑪⑫ 尚智丛、闫奎铭:《“人与机器”的哲学认识及面向大数据技术的思考》,《自然辩证法研究》2016 年第2 期。
⑬ 肖峰:《人工智能与认识主体新问题》,《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 年第4 期。
⑭ 董春雨、薛永红: 《机器认识论何以可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9 年第8 期。
⑮ 王天恩:《人工智能和关系存在论》, 《江汉论坛》 2020 年第 9 期。
⑯ 江怡: 《对人工智能与自我意识区别的概念分析》,《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年第10 期。
⑰ 倪梁康:《意识作为哲学的问题和科学的课题》,《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年第10 期。
⑱ 李国山:《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两套概念,两种语言游戏》,《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4 期。
⑲ 周昌乐:《机器意识能走多远:未来的人工智能哲学》,《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 年第13 期。
⑳ 赵汀阳: 《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何以可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年第1 期。
㉑㉒ 段伟文:《人工智能时代的价值审度与伦理调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 年第6 期。
㉓㉛ 孙伟平:《关于人工智能的价值反思》,《哲学研究》2017 年第10 期。
㉔ 王军: 《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挑战与应对》,《伦理学研究》2018 年第4 期。
㉕ 王银春:《人工智能的道德判断及其伦理建议》,《南京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 年第4 期。
㉖ 杨庆峰: 《从人工智能难题反思AI 伦理原则》,《哲学分析》2020 年第2 期。
㉗ 宋春艳、李伦: 《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与责任承担》,《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年第11 期。
㉘ 孙保学:《人工智能算法伦理及其风险》,《哲学动态》2019 年第10 期。
㉙ 张爱军、秦小琪:《人工智能与政治伦理》,《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 年第4 期。
㉚ 孙伟平: 《人工智能导致的伦理冲突与伦理规制》,《教学与研究》2018 年第8 期。
㉜ 林剑:《论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的劳动解放与社会解放的意义》,《人文杂志》2019 年第11 期。
㉝ 安维复:《人工智能的社会后果及其思想治理》,《思想理论教育》2017 年第11 期。
㉞ 程宏燕、郭夏青:《人工智能所致的交往异化探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20 年第9 期。
㉟ 闫坤如、曹彦娜:《人工智能时代主体性异化及其消解路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4 期。
㊱ 蓝江: 《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主义的可能性》,《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 年第6 期。
㊲ 李恒威、王昊晟: 《后人类社会图景与人工智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