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mo Rent-A-Car,Inc v.Hamilton 案例分析
2021-01-27马雯雯上海大学法学院
马雯雯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一、案情回顾
1991年2月20日,Hamilton被Grant驾驶的汽车撞击。Grant被指控酒后驾驶、在中心线左侧驾驶,并且没有驾驶执照或者保险证明。随后,他被判有罪,这是他五年内第三次酒驾。由于事故,Hamilton太太遭受了许多伤害,包括她左腿的复合骨折。
Grant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那辆车是属于Alamo租车公司的。事故的前两天,Alamo把车租给了Caine,他证明说这辆车是为James租的,用于James往返上班。虽然James无法租这辆车,因为她没有信用卡,但无可争议的是,她同样作为额外的授权司机被列入了Alamo公司的租赁协议中。在Caine租这辆车的时候,Alamo公司没有检查Caine和James的驾驶执照。Alamo公司也没有检查Caine是否有责任保险。然而,记录显示,Alamo公司确实向Caine提供了“spot”保险,而Caine仅仅购买了事故损害赔偿险。此外,记录显示,Caine在租这辆车的时候,确实有自己的责任保险。虽然Grant不是协议中的授权司机,在事件发生当天,James显然授权Grant使用这辆车。Caine说,他从未授权Grant驾驶这辆车,甚至在事故发生时都不知道Grant.记录中没有迹象表明Alamo公司知道Grant会驾驶这辆车。
原告于1991年6月17日对其人身和财产损害提起诉讼。在起诉书中,原告声称Alamo对他们负有责任,因为Alamo是那辆车的所有权人,疏忽的把车委托给了Caine和James,没有查询他们的驾驶记录和预期用途。后来原告修改了他们的诉状,将所有关于过失委托的指控,包括Alamo未能核实Caine和James是否有责任保险或者明智的要求他们购买“spot”保险。Alamo回答说,拒绝承担责任,并提出了即时判决请求。初审法院驳回了Alamo的请求。Alamo争辩说,初审法院在驳回Alamo即时判决申请时犯了错误。二审法院同意了Alamo的抗辩,逆转了初审法院对于Alamo的判决。
二、争议焦点和涉及法律问题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是Alamo租车公司基于对车辆的所有权和过失委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在普通法系的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建立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事实上的联系,即事实因果关系。第二阶段要判定损害是否过于遥远,以至于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因果关系(最近原因)。法律因果关系的核心在于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即被告应就其行为所造成的哪些后果负责。虽然基于自己责任原则,但任何人都不应为无限延伸的因果关系链上的所有结果负责。
三、案情分析及个人观点
基于法律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对此案例做出如下分析:
首先,单凭汽车的所有权,并不能确定Alamo对事故承担责任。事故车辆确实为Alamo所有,但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者却不是Alamo相对的租车人。Alamo将车租给Caine和James,如果是租车的二人酒驾发生事故,那么Alamo就要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中事故驾驶者Grant并不是直接承租人,而是协议中的额外授权司机James私自将车借给了Grant。我认为,Alamo对于租车人又二次将车辆外借的行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Alamo对二次外借的危害后果不具有可预见性。
其次,Alamo的过失委托也不能成为事故责任的原因。如果原告是以过失委托侵权作为诉因,那么他必须证明Alamo的行为违反了对原告的谨慎注意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证明。Alamo对于没有询问Caine和James的驾驶记录和预期用途的疏忽,被Grant未经授权的犯罪行为所取代。事故中的实际驾驶人为Grant,假使Alamo对Caine和James的驾驶记录和预期用途进行了审查并且通过,那么对于Grant的酒驾行为,Alamo也是无法预见的。
最后,Alamo未能核实Caine和James是否有责任保险也不能成为事故责任的原因。案件中,Alamo是有尽到自己的注意提醒义务的。在租车时,Alamo有要求Caine购买“spot”责任保险,但是他只购买了其中的一项,也并没有向Alamo表明自己是否有购买过责任保险。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租车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是为了确保使用者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有赔偿保障。Caine在拒绝了Alamo提供的保险之后,应该自己确认自己是否有责任保险。记录表明Alamo还按照乔治亚州汽车事故赔偿法案第33-34-4条的要求,对汽车进行了责任保险。因此在已经为车辆购买了保险的前提下,Alamo对于核实Caine和James是否有责任保险并不是应尽的注意义务。
关于因果关系判定,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并非任意的创设,它之所以能被普遍接受,一方面,因为它可以通过事实因果关系反映现实生活的因果关系,进而通过事实原因的连接实现个人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它可以通过法律因果关系的考察来权衡诸多因素在特定案件中的相互影响,并在该等评价中注入为法律所认同的价值观。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基于Alamo的过失委托和对车辆的所有权以及未核实Caine和James是否有责任保险都不能成为其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
结论:被告应该负责的损害与不应负责的损害应当有一条明确的界限,被告不能为其所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标准与判定被告是否有过失的标准都应在合理预见的基础上加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