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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创新司法执行与大数据结合

2021-01-27戴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20年37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京东财产

戴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在我国司法程序中,执行难的困扰始终存在,使得判决结果成为“一纸空文”,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丧失了实际意义。执行模式如果不加以变革,由于案件类型复杂多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官少案件多的冲突日益显现等因素的干扰,执行难的问题将一直困扰司法效力的实现。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现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出现,为法院提供契机来将执行难的问题攻克,特别是借助大数据技术,司法执行已经大大提升了效率。

一、应用大数据的司法执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在司法执行中融入大数据技术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其中蕴含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这并不代表法院就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法院采集信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确定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财产后,不能随意泄露,要严格按照程序保存,使公民感受到司法执行的权威性和严密性。对此,法院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保护:首先,实行特定的措施将保护安全的力度加强。法院应设置专门的数据库来对执行大数据进行存放,并且查询、调取的权利只有专职人员拥有,同时还要提升专职人员的意识来对数据保护予以强化。其次,执行公开应设置有限的范围。在司法公开中,执行公开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其公开范围是特定的,不会如同面向公众的裁判文书进行完全公开。对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数据,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知晓的,将其公开的对象限于申请执行人,以便能够对执行的进度及时获悉。

二、建立司法执行数据库

网络查控系统对司法执行数据库的建立起到重要引导作用,各级法院已经陆续将其开通。按照统计数据来看,开通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国法院在2017年初已经超过3000个,覆盖全国法院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虽然网络查控系统的覆盖率范围正在扩大,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也必须正视。只有依托于处理系统和内存的优质化,法院才能实现对存储信息的有效处理,然而目前部分法院恰巧缺少这两个条件。目前难以支撑大量数据、中等偏下水平的系统配置、不能及时对数据做出反应、执行人员不熟练的操作、防火墙不成熟等都是法院信息化进程亟需解决的难题。现如今信息技术已经充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法院在利用其搜集数据的同时,还要对数据按照执行需要进行筛选处理,所以,可以借助云计算平台强大的存储计算数据的功能来推动司法执行的效率。

实时处理数据可以在云计算的后台进行,得出结果所用的时间也不会很长,一般只需几秒便可。按照普遍的认知规律,数据的时效性是其是否具有价值的最好证明。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是不会采取执行措施的,因此有必要借助云计算平台来提升法院决定执行的速率。由于云计算平台需要耗费大量资金,统一开发的重任可由最高院承担,其它法院按照级别进行归类,获取相应的子系统使用权限。

三、大数据应用于司法执行中的流程

依照司法执行借助大数据进行创新的构想方案,应该是在传统“五查”的基础上实现补充功能。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对大数据的利用主要目的是使执行难问题能够真正意义上得到解决,被执行人大数据层面上的财产信息是对法院已经穷尽查控系统技术的补充证明。在具体应用时,对被执行人,法院应当首先进行“五查”,技术基础是利用查控系统。如果确实已经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将其他具有效用的财产信息予以提供,最终作出裁定执行财产的数额之前,司法人员可以对大数据执行程序进行启动。

首先,对被执行人在大数据平台上,例如人人贷、支付宝、财付通等购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查询,使财产查控的任何细节都不被略过,实现全面的检查核实。上述方法针对的主体主要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因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与互联网金融产品是两个独立的财产存在形式,法院的“五查”对其难以识别,因此成为盲区独立于传统查控范围之外,现在借助大数据平台将其涵盖到执行财产的范围内,有利于最大程度上提升财产执行的实现效率。

其次,对于财产和下落均难以查到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确定其活动轨迹的渠道是其在生活平台或电商平台填写显示的出行轨迹或收货地址,一般情况下,只要利用大数据平台翻看其滴滴出行、天猫、淘宝、京东等App上的记录,便能够非常容易地确定其居住或活动地点。例如,用户在京东或淘宝下单商品之前,必须填写真实的收货地址和身份信息,因此,根据被执行人在这些软件上的交易,基本上就可以将其居住地点进行定位,并且准确性非常高。

最后,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判断可以借助其携程、美团、淘宝、京东等常用的购物出行软件上消费金额的大小和次数,如果其实质上具有履行能力,但是主观上拒不执行,法院可以据此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例如,被执行人经常在去哪网、携程等网站订购机票及高档酒店,在京东、天猫等购物平台上购买大宗用品或高档商品,法院执行人员通过启动大数据追踪程序发现后,就可以基本认定被执行人存在主观恶意,其执行能力实际上存在,因此可以对其需要承担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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