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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2021-01-26陈鹏宇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男方女方

陈鹏宇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 100872)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可见唐代女性想在婚姻大事上掌握自己的命运,是几乎不可能的。“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关于婚姻大事,女子只能“听妈妈的话”,由父母说的算了。值得注意的事,这种做法目的并非粗暴的剥夺女子的选择权。唐代青年男女成婚较早,父母的经验和判断,对社会经历较少,恋爱经验不足的幼女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避免所嫁非良人,在接下来的婚姻生活中收到伤害。

结婚后,夫妻的地位关系为男尊女卑。丈夫的地位和权利一般是高于妻子的。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道德方面宣传三纲五常,夫为妻纲,并允许一夫多妻制。妻子为丈夫的附属,对丈夫的决定要言听计从。压迫女性的地位和权利,甚至强调“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造成了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从法律层面看,律法中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人斗伤三等;死者,斩;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过失杀伤者各减二等。即媵及妾詈夫凡者,杖百十“。诸殴伤妻者,减凡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 妻子殴打丈夫,若丈夫没有受伤,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丈夫受伤,则惩罚加倍。而丈夫殴打妻子,若没有造成妻子受伤,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殴打致妻子受伤时,才会收到惩罚。且这惩罚比普通伤害罪还要轻。丈夫打妻子要比打陌生人要”合算“得多。除了殴打,致伤的区别对待外,唐律对夫妻间伤害,通奸等方面的惩罚力度都明显不同。对丈夫的处罚总是趋向减免,而对妻子的惩罚趋于加重。这体现了封建社会对男性地位的保护。

在经济地位方面,唐代的妻子是没有绝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她们无权去分配财产,但作为人妻,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权。甚至对从母家继承过来的遗产,有独立的使用和分配,支配权。这种权利是明确收到法律保护的。"诸应分田宅及财务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若丈夫去世且无长子的情况下,妻子可以继承家中的财产。夫妻离婚时,妻子有权利带走嫁妆及一定的家庭财产。这几方面都体现了唐律对女子财产权的保护。唐代的妻子在家庭生活中还可以掌握一部分财政大权,经济上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这可以保障她们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和尊严,使她们在家庭中可以站稳脚跟。

当妻子升级为母亲时,她在家庭中的地位通常不会有太大的改变。依然低于公婆和丈夫。只有公婆和丈夫都不在时,她才能真正的变成一家之主,行使经济管理权和对子女的主婚权。这种权利实际上来源于对丈夫权利的继承和延续,受孝文化的影响,子女应当听从母亲的教导,服从母亲的命令。长子虽然有财产继承权,但在成家立业前,不得管理,经营和分配家产。这都体现了法律对母亲这一角色的尊重和保护。

在唐代,女性拥有离婚和改嫁的自由。汉代以来,七出为夫妻离婚的必要条件。而七出的规定:“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内容包括:妻子生不出儿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败坏道德,破坏伦理;妻子好嫉妒;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妻子太多话或喜欢说别人闲话;妻子偷东西。这些内容从男性视角出发,在生理上,道德上,法律上来束缚女性。这让女性在婚姻中处于被动的位置。唐律疏议中在七出的基础上,又添加了“议绝”和“和离”。允许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再而不愿继续生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和离”夫妻双方都可提出,这大大增强了妻子在婚姻中的主动权和自主选择权,使她不仅仅是丈夫的附属品,也有权利对不认可的婚姻生活说不。唐律也对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护。法律规定,若妻子没有触犯“七出”的条件,或者触犯了“七出“但属于”三不去“的情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妻子曾为家人服丧三年,妻子在丈夫贫贱时嫁给了他,而现在丈夫很富裕。若丈夫无合理的离婚理由而强行擅自提出离婚的,可判处丈夫负法律责任,服刑一年。而妻子若在婚姻中未经离婚却擅自逃跑,也会被判重刑。由此可见,唐代立法时已经逐渐考虑到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家庭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对女性在婚姻中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自由。、

唐代法律明文规定男性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若男性娶妻之外另有妻,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唐代家庭中除正妻外,也允许男性纳妾。唐律规定纳妾属于买卖交易,不属于婚姻范畴。也不会有正式的“六礼”仪式。纳妾时给女方的财物不属于聘礼,而是买卖交易的一部分。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极低,没有财产管理权,分配权和继承权,在家听从丈夫和正妻的命令。妾没有资格参加宗族祭祀的活动,亲生子女也只认正妻为母。作为买卖的商品,妾并没有离婚权,也不受法律保护。丈夫可以随时抛弃她。“夫爱之则留之,夫厌之则遣之“。

唐代法律对女性改嫁是持不反对,甚至某些层面上鼓励的态度的。会给予改嫁妇女一定的经济资助。在唐代的皇室公主,官员之女中改嫁现象也十分普遍。这也反应了在唐代,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比较稳定,民众的思想逐渐开放,对女性多了许多理解和尊重,愿意给予女性更多在再婚方面的民主与自由。

总体来看,唐代的法律一方面保护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继承权,离婚权,再婚圈。但同时也限制了女性的婚姻自主选择权,家庭财务管理权。在当时封建思想横行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承认,唐代的法律赋予了女性比较高的民主自由和社会地位。这种自由一方面来自于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众思想的开放与包容。另一方面也来自于统治者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谐而在律法上作出的努力。尤其是武则天掌权时期,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甚至可以做女官。这都体现了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

唐代对女性的尊重,是当时社会宽容开明,制度完善,经济发达的一个缩影。国泰才能民安,保持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思想开放,妇女的地位才可以进一步的提高。这对我们现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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