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时期的党内巡视
2021-01-25
新长征 2021年1期
为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組织工作的指导,党的二大作出了向地方“派员”的规定:有两个及以上支部的地方,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批准,区执行委员会可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有两个及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区,中央执行委员会可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的雏形。
为保障全党贯彻执行党的六大决议,1928年10月,中央制定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巡视条例,指出巡视的目的在于“使上级党部之一切策略、工作计划和指导能正确的被下级党部接受和执行,帮助下级党部确定正确的政治、组织、工作的路线和一切工作的方法,彻底改造党的组织”。经过近3年实践,1931年5月1日,中央又颁布了《中央巡视条例》,这是根据革命工作和党的发展情况对1928年《巡视条例》的修订和完善,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巡视监督成熟的重要标志。从以上两部条例以及之后中央对部分党部的指示信,可以判断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自上而下开展的巡视监督已经成熟。
(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