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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研究:国外镜鉴、基本原则与路径设计

2021-01-25周铭扬谢正阳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体质测试青少年

周铭扬,谢正阳,缪 律,严 鑫

随着国民经济总产值“爆炸式”增长,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却不容乐观。青少年肥胖现象严重,心血管机能下降,力量素质、耐力素质、速度素质持续降低,近视率全球第一,严峻的形势对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将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已步入“攻坚期”,需要有“跳出浙江发展浙江”[1]的改革思维,即跳出通过体质健康促进来推动体质提升的传统思维方式。单一的行政化、市场化体质健康促进方式很容易诱发“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反而不利于促进工作的开展。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不单是生物学体质问题,而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性问题。20世纪90年代,社会治理理论逐渐兴起,侧重从现存制度视角剖析人类与社会生态环境间的动态变化。从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体现出社会变革的思路。与此同时,国家顶层设计对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4个治理的“基本原则”,即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是一个复杂多样的生态系统,运用社会治理的理论方法指导其摆脱困境,也是社会转型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本研究将借助社会治理理论,通过我国体质健康标准的历史溯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路径,以期推动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不断进步。

1 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标准追溯与治理演进

1.1 体质健康测试标准历史溯源

我国采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来反映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体质健康测试分为3大发展阶段:《劳卫制》时期(1949—1975 年)、《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时期(1975 年至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时期(2002年至今)。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前苏联经验形成了《劳卫制》,涵盖扔手榴弹、射击、爬绳等军事体育项目,体现了保卫祖国、建设家园的时代特征,促进了青少年体质的迅速发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起到确立学校体育地位的作用,重点提高青少年体育技能水平,减少了军事体育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心转移至经济建设上,国民生活水平提高与科技产品革新,但青少年体育锻炼时间逐渐降低。2002年颁布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经多次修订直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版)正式出台。该标准在测试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推动学校体育发展方面收到良好成效,但由于面临新的环境,《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仍存在较多问题,如部分评价指标偏高、指标目标不明确、测试项目很难真实反应情况等,青少年体质健康呈现下降趋势。

1.2 体质健康促进治理范式演进

我国对青少年体质健康工作始终高度重视,从顶层设计的高位推动和宏观规制的全方位制度、政策引导。这一时期建立了一套由政府主导,以共青团、体育、教育和卫生等多部门共同构建的精细化管理体制[2],历经“政府单一管理”“政府和社会结合”“政府、社会、个人结合”“多元主体共同参与”4 大发展阶段[3](见表1)。在该管理系统中,行政部门将直接影响促进工作的各个环节,如部门设置、目标管理、促进方式及效果评估等。有关学者将这种管理体制称为“维稳体制”[4],行政部门作为单一管理主体,对促进工作负有“无限责任”,实践中行政部门必须通过纵向横向的“条线设置”,利用政策法规来弥补问题。从而引发3大实践特征:治理条线不断强化,执行框架标准化、制度化明显,行政部门职能不断扩大。“绕开存量走增量”的发展思路,固然在历史进程中提高了促进工作的管理效率,保障了促进工作的平稳发展,但当“增量改革”的潜力释放至极值,就必然引发一系列深层次的挑战和瓶颈。

表1 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治理范式演进一览表Table1 The evolution of the Governance Paradigm of Adolescent Physical Health Promotion in China

现阶段,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已成为掣肘我国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关键环节,其治理内涵不仅是简单地等同于传统体育管理、组织等控制论概念,应从公共治理角度加以理解、阐述[5-6]。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应包含治理方式、治理主体和治理过程中社会、人文等一系列社会学问题乃至哲学问题的全面考量[7],同时应汲取国外先进经验不断提升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

2 国外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镜鉴与启示

2.1 美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概况

美国在19世纪末展开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促进计划分为2大类。(1)国家性促进计划。总统艾森豪威尔发起并专门成立了“体质与运动总统委员会”,负责解决美国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8]。(2)围绕学校体育的体适能教育计划。包括体适能最佳计划(Physi‐cal Best)、小学体育教育质量促进的SPARK 项目、家庭教育和学校体育有机融合的CATCH 项目[9]。美国形成了一批独立、半独立、不独立的社会体育组织。“健康、体育与娱乐协会”作为群众性体育组织,参与并制定了《学生体育及格测验标准》,于197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社会体育组织“美国业余体育联合会”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计划。1986年,坎佩尔速普公司参与了体质测试标准的制定工作,这也是美国第1 项由第三方机构制定的体质测试标准[10]。美国作为分权制国家,各州政府都有独立的教育权,因此形成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较为困难,而通过这种第三方外包模式解决了指标无法统一的问题,利用市场机制推动了促进工作的发展。

美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测试数据管理系统——Fit‐nessgram 最新版的测试指标与项目包括有氧能力、身体成分与肌肉力量、肌肉耐力、柔韧性[12],能实现测试后的反馈功能,在评估体力活动的同时提供营养促进报告[11],报告中的每项指标都会以不同颜色标识出标准范围。每次生成的报告都会与之前的报告作对比,同时给青少年父母提供一份数据报告,包括测试数据和运动饮食处方等。根据美国《健康公民2010 年》报告显示,不参加任何闲暇时间身体活动的残疾人比例高达56%,与非残疾人群相比,其体适能水平更低,患肥胖率与慢性病风险更高[13]。虽然残疾人群从事身体活动的可能性比非残疾人群低很多,但政府连续出台了《残疾人教育修正法》《残疾青少年个人教育法案》《障碍者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案,用以提高残疾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并建立《残疾青少年健康体适能测试标准》《视障青少年健康体适能测试》等适用于残疾青少年的标准。

2.2 日本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概况

1879年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展开对国民体质健康的调查研究(又称体力研究)。1963年,文部省制定了《小学低、中年级运动能力测验实施要案》。从1976年起,日本每年进行1 次系统性的国民体质健康测试。1996年,文部省正式成立“关于体力调查方法研究委员会”,并对体力测试指标展开研究修订,直至1999年修订完毕[14]。新测定指标体系重新划分了年龄组别,在每个年龄段中设置了通用测定指标,有利于纵向对比。新的指标全面考察了青少年的上下肢力量、柔韧、速度、耐力和协调能力,体现出系统性和全面性[15]。

日本不仅重视青少年体力测试研究,更注重通过政策法规来保障促进工作有效开展,通过《体育振兴法》《关于普及振兴体育的基本策略》《21 世纪振兴体育计划》,辅以《学校营养午餐法》《饮食教育》等配套

政策法规进行“综合治理”。倡导体育俱乐部以学校为中心点开展活动,为居民和学生提供体育场地和服务,满足其体育需求。体育社团以较低的租金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服务青少年,社团运营费用、管理费用均源自由政府统一拨款的《中小学生培养计划》。日本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速度与腰部力量指标层面提升显著[16]。

2.3 中美日体质健康促进比较

2.3.1 测试指标与标准评价比较 中国和日本的青少年体质健康标准均由国家制定后强制执行,而美国则是由库珀健康与体质研究院联合其他部门研制。中日美在体质测试对象的年龄段上也略有区别,中国6~22岁,美国3~18岁,日本11~16岁,中国测试对象涵盖范围更广,但没有制定针对残疾青少年的测试标准,而是采取“申请免测”方式,美国则为残疾青少年制定了“Brockport 健康体质测试”。在测试指标体系方面,中国重点考察身体形态、身体功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美国重点考察身体成分、有氧能力、肌肉功能和身体柔韧性,日本重点考察上下肢与腹部力量、运动机能水平。中国测试指标偏向素质健康,美国偏向健康体适能,日本偏向运动素质。在评价方式上,中国和日本都是采取传统常模参照方式,优点是能以终结性评价方式反映整体状况,但缺点在于测试结果不能很好反映体质健康风险;美国采取的则是标准参照评价,更注重体质健康反馈,突出个性化特征。

2.3.2 测试管理系统比较 早在20 世纪70 年代,美国就开始将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运用于测试中,实现了测试后的反馈功能,如“体力活动回顾”“营养评估”等功能,并与家庭形成沟通机制,促进青少年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饮食习惯。日本体质测试管理系统由东京体育大学研究所研制,测试仪器与显示器相连,能及时反应测试结果并分析结果。2002 年,中国体质健康测试管理系统研发成功,2004 年建立“中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库”后正式进入体质测试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标准化时代。中国体质测试管理系统更偏向于对数据的宏观统计分析,有利于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但是体质状况反馈、运动处方与营养促进功能方面还有待加强。

2.3.3 体质健康促进多元参与比较 美国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路径。联邦政府制定整体战略,引导社会组织、市场机构和公众参与,给予参与主体政策优惠和补助资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促进政策、测试指标和干预措施等进行调整。日本采用“自上而下”的路径,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力保障。《体育振兴法》《关于普及振兴体育的基本策略》《体育振兴计划》《学校营养午餐法》《饮食教育》和《体育六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保障促进工作的严格执行,还充分鼓励体育俱乐部在学校周围展开活动。中国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以“行政推动型”为主,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导致促进工作的出发点是学校而不是青少年本身。单独依靠教育部门,缺少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就无法真正发挥治理的优势,从而无法达到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目的。

2.4 国外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启示

(1)促进工作系统化。我国应尽快构建促进工作的社会多元力量参与体系,加大社会组织、市场机构的介入,以及提升介入后的后续管理协调能力,以期形成“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新格局。(2)促进工作法治化。我国应尽快完善促进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依靠政策法规的强制力保障促进工作有效开展,杜绝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考虑相关配套制度的作用,形成多维度保障机制。(3)促进工作综合化。促进工作要重视家庭、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市场机构的作用。测试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大数据化、智能化是未来发展关键。测试指标和评价标准应扩大涵盖范围,增设针对残疾青少年的相关内容,以标准参照方式代替传统常模参照方式。(4)促进工作源头化。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关键是以“青少年”为本,未来促进工作中应时刻保持这一中心思想,不能浮于表面,要提升治理的精准性、可测量性和可跟踪性,紧密围绕治理的源头开展促进工作。

3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基本原则

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是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环节,加强“四个治理”是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根本方法,也是推动促进工作的重要影响因素(见图1)。

图1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原则Figure1 Social Governance Principles for Promoting Adolescents'Physical Fitness

3.1 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

加强系统治理,在促进工作过程中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多元力量协同参与,实现政府、社会与青少年良性互动,构建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共建共享的新治理格局。具体而言,社会治理不是“让政府走开”,而是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分工,政府主导的作用不能淡化,要通过行政主导权力,积极开展公共事务决策;社会组织要从边缘化迈向中心化,积极参与并成为政府与青少年间的桥梁纽带;青少年则要充分发挥参与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有效的自治活动。

现阶段,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是“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的垂直行政推动模式。“上行下效”的推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促进工作的有序开展,但单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社会组织与青少年的参与作用无法得到体现,尤其是市场调节机制很难有效发挥作用。虽然早在2005年,首家全国性体质健康促进机构——新时代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中心正式成立,策划并推动了阳光体育运动,但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依旧不容乐观,专业组织依旧数量偏少,辐射能力不强。亟须打破行政一元治理模式,鼓励发展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更多草根型组织,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突破促进工作的瓶颈。

3.2 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

加强依法治理,在促进工作过程中维护好法律尊严,切实培养相关责任主体的法治思维,在治理过程中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和解决用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方式正式踏入“依法治理”轨道,开始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基于现实“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弊端,须以法治推动人治,社会治理过程也更加需要加强法律依据、法律支撑和法律保障。

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倡导国民体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提出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生体质监测。法律秩序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高于目的秩序,应加快法治化进程,重点推进地方性《青少年体制健康促进条例》《青少年体育工作条例》等立法工作;加强体质健康测试、学校体育课程、青少年体育活动和青少年体育工作标准等制度建设;加强体质健康测试、青少年体育工作和学校体育活动等监督考核等。

3.3 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加强综合治理,改变传统促进工作中单一化的行政治理方式,转而形成多种方式综合运用,切实做到强制和自律相结合,社会调节和自我调节相结合。我国综合治理最早可以追溯到20 世纪60 年代初期的“枫桥经验”,当地基层干部积极发动群众解决社会矛盾。综合治理从治理对象来看,主要针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从治理主体看,重视多元力量和资源的整合;从治理手段看,强调多元方法的综合运用;从思维方式看,强调辩证统一地分析问题。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不单是教育技术问题,单纯依靠学校体育很难达到促进目的。(1)社会应该改变过去“重文化,轻体育”的价值观念,体质不强、何谈栋梁,要将青少年体育运动能力纳入人才培养指标体系。(2)要加强“学校—社区—家庭”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学校作为实施主体起到关键作用;社区也应充分完善体育基础设施,保障青少年体育锻炼权利;而家庭结构、文化修养和活动形式都会对青少年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17]。(3)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挥其协调、整合功能,大力开展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3.4 源头治理的基本原则

加强源头治理,在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决策的制定、实施上做到问需于青少年,顺应青少年期盼,努力保障每一项政策决策既符合当下实际,又能符合青少年内在需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在面对社会问题时往往“重结果、轻源头”,缺乏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应以改善青少年体质为重点,以综合化治理为方式,以标本兼治为目标,重视治理的标本关系与治理次序。

源头治理是治理有效的前提与基础。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关口还需前移。从目前学校促进措施来看,依旧停留在“治标”阶段。部分高校出台了早锻炼打卡制度,但大部分学生在记录考勤后并没有进行锻炼而是直接离开。由于打卡器材设施的制约,很多学校内适合锻炼的地方没有打卡机器,造成了“打卡不锻炼,锻炼不打卡”的奇特现象。实践证明,这种“治标”式的早锻炼打卡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达到促进目的。要真正做到源头治理,整个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教育环境要发挥协同作用,充分认识到体育运动的重要性,治理理念由“标”转“本”,由“浅”入“深”,才能达到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目的。

4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路径设计

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原则,为治理路径提供了坚实的依托。面对新时代促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何保障治理路径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持续性,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提升促进工作质量,是未来治理路径设计的关键环节(见图2)。

图2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路径设计Figure2 Social Governance Path Design for Promoting Adoles‐cents'Physical Health

4.1 系统治理路径:构建协同参与治理格局

我国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要统筹规划好“协同格局”,也应注重加强非政府部门的治理作用,向社会自主调节转型,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与市场参与的格局。(1)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行政部门的角色定位由“全面主管工作”向“主导工作”转变,在保证促进工作合理、合法、合规开展的基础上,释放具体事务权限,将重心转移到政策服务、行政监督和完善法规。(2)社会协同作用体现在积极培育各级各类的体质健康专业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要发挥社会智库作用,在测试指标修正、宣传推广、业务培训等方面积极参与。尤其是社会体育组织更要发挥自身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与学校体育形成互补优势,共同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3)市场机构要充分重视体质健康市场开发,提升市场灵敏度,加大相关器材研制,提供优质体育服务,注重运动处方个性化定制与实施。

此外,积极推行网格化治理,将在不同空间(学校、社区、家庭、其他)、不同时间(课内、课外)和不同形式(课程、活动、指导)等方面的青少年体质锻炼工作,纳入到网格化治理体系,促进工作相关部门、人力资源整合至网格化治理体系,形成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活动的全覆盖,实现促进工作的全域协同化[18]。针对促进工作中的治理滞后、治理主动性和反应能力不足问题,还应构建体质健康的大数据网络,对底层治理信息展开收集、分析,并且使之集成化、结构化,进而及时反馈。

4.2 依法治理路径:营造促进工作法治氛围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营造浓厚法治氛围、提供强力法治保障、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奠定坚实法治基础。要确立依法治理目标,加快社会力量培育,通过构建参与机制、协同机制,营造活力与竞争并存、和谐且有序的治理环境。近年来,相关政策法规充分强调了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了各项措施。但从多元层面考虑,政策法规目标系统依然以宏观目标为主,中观与微观目标稍显欠缺(见表2)。

表2 近5年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相关政策法规Table 2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romotion of Adolescents'Physical Health in the Past Five Yyears

加快构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单是涉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层面,应将学校体育、饮食营养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在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级明确促进工作的政策目标,为后续治理打下坚实基础。鉴于各个地区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如江苏省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山东省于2018年出台了《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但仍有许多地区尚未出台针对性政策法规,仅依靠国家层面的相关条例很难做到“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从而达到4大目标,即指明促进工作方向、健全促进工作机制、补齐促进工作短板和完善促进工作保障。政策法规要突出新时代特色指导思想,要做到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全覆盖,要切实解决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3 综合治理路径:多种促进方式综合利用

4.3.1 加强“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建设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应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发挥其反馈作用、导向作用。加快体质健康监测智能化,减少人工监测产生的误差,同时有利于数据采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测效率[19]。(1)体质健康管理系统应能生成个性化报告,反映体育活动参与状况、体质测试成绩以及运动营养处方,同时定时定期反馈给家长,加强“学校—家庭”间的信息畅通,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氛围。(2)学校要积极开展体质健康课程建设,课程强调理念培养与知识行为传授。通过课程,让青少年能够对自我状况进行评定分析,并掌握锻炼方法。课程强调“特殊性”,并不是以统一标准衡量所有青少年,而是进行针对性的个体纵向比较。(3)加快社区体育器材设施的建设,为青少年提供体育锻炼活动的场地。社会体育组织借助体质健康管理平台的信息反馈机制,掌握实际状况,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深入基层、扎根社区,为青少年提供个性化体育服务指导与运动处方建议。通过“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建设,形成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合力。

4.3.2 推进社会组织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双重机制国外发达国家参与体育运动的人口比例极高,日本约20%的国民是体育俱乐部会员;德国10万个体育俱乐部中会员人数占总人口33%;荷兰3.5 万个体育协会中会员人数占总人口30%[20]。社会体育组织的健康发展也为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了保障,也能为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在促进工作层面形成强有力的补充。因此,要建立以政府为培育主体、购买服务为运作模式的行政培育平台;以企业为主体、公益创投为支持形式的市场培育平台;以支持型社会组织为主体,以孵化器为载体的社会培育平台;以高等院校为培育主体,以学历教育为主要模式的智力支持培育平台。

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下,政府购买服务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美国政府将体质测试标准的制定与追踪评价体系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外包给坎佩尔速普公司,该公司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制定了测试标准与追踪评价体系。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集中于赛事活动、业务培训和体育设施建设等方面,未来应拓宽购买服务范围,将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内容纳入购买指南,如体质健康标准制定、体质健康测试管理、体质健康评价追踪和体质健康促进服务等,通过购买机制减轻政府负担,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提升促进工作效率。

4.4 源头治理路径:深化促进工作干预手段

4.4.1 优化《标准》指标体系,提高评价效能 (1)测试指标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兼顾了运动能力指标与健康指标,但是部分测试项目的适用性有待商榷。如男生引体向上不及格率过高,并出现了大规模“0”的现象,已然成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阿喀琉斯之踵”[21]。未来建议采用“斜身引体向上”与“修正引体向上”,同样可以起到锻炼上肢力量的作用,也兼顾了大多数青少年能够获得分数、激发练习兴趣的目的。(2)评价模式上,我国使用了传统的百分位常模参照标准,建议修改为标准参照的评价方式。未来测试标准应增强和健康指标、降低疾病风险的关联度,从而提高标准的评价效能,提升体育锻炼动机,使体育锻炼行为更加持久。(3)测试范围上,根据2018 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数据,残疾人总数约8 500 万,建议构建适合我国残疾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标准,提高体质健康促进的普适性,真正实现“以青少年为本”。

4.4.2 畅通沟通渠道,实现治理的多向度互通 畅通沟通渠道,能够加快化解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中治理成效最大化与治理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间的矛盾。(1)建立利益协调机制。行政部门应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本质是划清各自权责范围,明确权力归属问题、经济分配问题,如谁制定测试标准、谁支出测试经费、谁执行测试过程、谁监管测试过程等。(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展开调查,如体育锻炼状况、生活作息方式、营养摄入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等,调查结果反馈给行政部门汇总并公布研究报告。相关市场机构,如保险公司、体育公司、医疗机构等接收信息后介入并提供后续服务。(3)建立诉求表达机制。提升促进工作公开透明度,进行相关政策解读、降低信息不对称。青少年的诉求在于自身体质健康状况能否改善;市场机构的诉求在于开展管理服务能否盈利;社会组织的诉求在于能否符合自身发展要求并实现组织价值。(4)建立矛盾化解机制。公共体质健康服务在指标、场地、器材、设施、管理、评价等方面应增加普适性,在满足青少年共性需求前提下,尽可能兼顾个性需求,出台一系列保障残疾人体育权利的政策法规,增设适用于残疾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标准。

4.4.3 完善第三方评估,实现治理“精准监管” 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需要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此实现“精准监管”,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淡化传统评估的行政色彩;有利于加强治理“前中后”监管;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高治理工作公信力。(1)促进工作的计划实施、具体内容及方案方面。第三方评估机构基于可行性、合理性、有效性原则进行精准监管,计划、内容、方案须详尽可查,找问题补短板,不断完善促进政策。(2)青少年体质健康测试环节方面。改变传统由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方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整个测试流程进行全方位监管,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测试数据准确,为后续干预奠定良好基础。(3)后续管理服务方面。后续管理服务包括体质健康状况的评价反馈、运动处方等,多元主体参与必然导致监管压力加大,同时治理过程中容易造成“利益输送”。因此,要加快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治理过程中能及时发现、判别问题,为后续解决问题提供借鉴,以此提高治理的公信力。

5 结 语

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要突破传统思维禁锢。“善救弊者,必塞其起弊之原”,体质健康促进问题从根本上来说不仅是单一体质问题,而是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相互交错的综合问题,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社会治理是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激活青少年体质健康,不仅要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要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要充分遵循“4 大治理原则”,要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密切配合,更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等社会多元力量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最终凝聚成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社会治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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