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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CAI达成的背景、影响与中国策略选择

2021-01-19王彦辉

中国流通经济 2021年7期

王彦辉

摘要:中欧CAI作为比肩国际最高标准的大型经贸协定,是在全球经贸规则重构及欧盟追求战略自主的背景下达成的,充分体现了经贸协定缔结与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变化的密切关系。中欧CAI在市场准入、竞争政策、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作为中国与发达经济体缔结的第一个大型双边经贸协定,在传统议题上设立了新的标准,深度一体化议题的内容较为细化,横向一体化议题增加了新的内容。中欧CAI对于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新规缔结上具有模板价值,能够缩小国际经贸新规缔结中与发达国家分歧。中欧CAI达成有助于深化中欧经贸关系和中国制度型开放水平,为欧盟企业来华投资和中国企业赴欧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但在批准生效过程中,欧盟内部及美国的干扰会带来较大的挑战。鉴于中欧CAI达成后的影响,在短期内,我国要与欧盟三大机构加强磋商和沟通,稳步推进中欧CAI批准生效,以及深入研究协定中国有企业规则的内容、标准与影响,妥善处理好“商业考虑”规则的应对思路;从长远看,我国要继续加大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破除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堵点,以及利用好G20、WTO、“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平台和机制来不断扩大制度型开放水平。

关键词:中欧CAI;经贸规则重构;战略自主;制度型开放;经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1)07-0051-13

2020年12月30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hi? na- EU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中欧CAI)如期完成谈判,为中欧未来的投资合作创造了更为宽广的市场准入空间、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支持以及更有预期的规则保障。中欧CAI谈判始于2013年,7年来经过35轮的艰难谈判,历经了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诸多变化,最终能够完成谈判,是中欧双方在全球经济形势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一次大胆尝试,给灰暗中的全球经济带来了一抹亮色。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缔结的开放力度最大、规则标准最高的国际经贸协定,对新时期扩大我国制度型开放、全面参与国际经贸新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欧CAI作为一个高水平的投资协定,彰显了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对于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和持续性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协定的达成对于深化中欧经贸合作关系、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也有重要价值。

虽然2021年5月20日欧洲议会以“人权问题”为借口,暂时冻结了中欧CAI议案,但这并非审议议程的冻结。7月5日,习近平主席与德法两国领导人举行视频会议,三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尽快推进协定生效。协定批准虽然面临挑战,但前景依然是光明的。中欧CAI作为热点问题,学界对中欧CAI的谈判进程、主要内容、影响及政策协调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谈判进程方面的研究

中欧CAI在最初谈判时,只是作为一般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来进行,随着谈判的进展,双方一致同意扩大原有的BIT框架,最终以“全面投资协定”的形式达成了协议。江清云[ 1 ]认为,中欧CAI谈判是在中国与欧盟部分成员国已经达成BIT基础上的一种框架升级,谈判的进展需要兼顾已有的BIT相关内容及中欧现有的投资合作实际。因欧盟投资自由化程度要高于中国,欧盟在谈判中希望中国实现对等开放,这对中国行业开放水平及中国国际经贸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为此,她认为,谈判能否达成取决与中国现有的公平竞争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资本项目下的开放自由度。叶斌[ 2 ]认为,中国与欧盟部分成员国现有的BIT制度设计不能满足中国企业对欧盟国家投资的需求,进一步细化双边投资规则是必要的。鉴于中欧双边投资自由化水平的差异,特别是在竞争机制、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等问题上的分歧较大,双方谈判能否顺利推进,取决于中国在前述领域的改革决心。曹一凡[ 3 ]认为,中欧CAI是在原有BIT框架下的制度升级,是一个综合性、高水平的协定,也是中欧经贸关系的核心问题。中欧双方企业界、政界对尽快达成协定充满期待,但双方在竞争机制、国有企业等核心问题以及开放程度上存在较大的分歧,谈判过程会充满曲折,中国政府应当利用好中欧美三方的角力关系,抓住欧盟摆脱美国想自主谈判的机遇尽快推动协定的达成。

(二)中欧CAI内容方面的研究

中欧CAI内容方面的研究,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因为谈判内容以及双方的分歧度对谈判进程有直接的影响。卢进勇等[ 4 ]认为,中欧CAI谈判的重点问题是市场准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等开放、公平竞争、强制技术转让等,中国对这些问题的谈判策略,应在坚守底线立场基础上,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国际规则及欧盟与其他经济体达成的投资协定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可预期的承诺来减少双方的分歧。另外,新旧协議的对接、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属于技术性问题,双方之间的分歧不大。荆鸣[ 5 ]认为,中欧CAI谈判中最大争议焦点就是公平竞争规则,该规则涉及国有企业、劳工、产业政策、补贴政策等问题。同时,欧盟近期针对外资方面的法律及政策呈现保守动态,特别是《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出台,对高科技、战略性领域的投资带有较强的限制色彩。而中国国有企业补贴问题,在2019年欧美日三方贸易部长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对此表达了强烈关注,也是中欧之间争议较大的领域。为此,中国应进一步厘清政企关系,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以达到趋利避害之目的。张皎等[ 6 ]认为,中欧CAI中争端解决机制是谈判的焦点问题,也是关系双边投资过程能否顺利推进的核心问题。虽然现有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但中欧CAI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可以引入欧盟主张的投资法庭机制,但也不应该全面排斥ISDS机制,因为ISDS机制中的程序设计相对简化,与现有区域、双边的投资保护协定较为契合。对于中欧CAI争端解决机制构建而言,在引入投资法庭机制的同时,适当纳入ISDS中的程序条款,提升双边投资争端解决的时效性。魏伟等[ 7 ]在研究中认为,中欧CAI谈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机制、可持续性发展及投资争端解决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涉及到双方的核心利益。在谈判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公平竞争机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两个问题,公平竞争机制中涉及国有企业、劳工等条款,而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欧盟主张设立投资实体。最终,中欧就这两个分歧较大的领域顺利达成了协议,保证了全面投资协定的达成。

(三)中欧CAI的影响

在中欧CAI达成之前和达成之后,学者对中欧CAI影响的分析各有侧重。在中欧CAI达成之前,孔凡伟[ 8 ]认为,中欧CAI将会提升中国企业对欧投资的可预期性,有助于规避欧盟部分外资规则对中国企业投资的限制。林丽红[ 9 ]认为,中欧CAI如果达成将会提升中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中国在国际经贸新规制定中的话语权。在中欧CAI达成之后,张倪[ 10 ]认为,中欧CAI的达成体现了中欧双方彼此的诉求,有助于深化中国对边经贸秩序,扩大了中国经贸治理的转型空间。王碧珺等[ 11 ]认为,中欧CAI在投资自由化、市场准入、竞争机制、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必将对中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 ment,FTA)谈判,以及深化中欧经贸合作、改善中国外资管理体制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中欧CAI与其他政策协调方面的研究

中欧CAI达成后,与其他政策协调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关系,甚至会影响协定最终能否生效。刘作奎[ 12 ]认为,中欧CAI的达成是美欧对华政策达成暂时默契的体现,但也充分反映了欧美之间的矛盾、欧洲自主寻求合作空间的努力,体现了中欧之间推行多边主义的共同诉求。但是,美国依然会对中欧CAI的后续批准问题施加影响,中欧CAI能否生效与欧盟协调成员国的能力、欧盟战略自主度及中欧互信度有密切关系。刘仁山等[ 13 ]认为,中欧CAI的达成对中国国内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及相关政策也会产生影响,特别是如何协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部分条文之间的关系,这是中欧CAI生效后需要面对的问题。为此,当中欧CAI生效后,可以考虑对《外商投资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修改,但需要考虑其与公司法、民法典等立法中的投资保护理念,确保中欧CAI中的条款能够顺利履行及实施。

总体而言,前述四个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能深入研究中欧CAI达成的背景及各自的动机;第二,未能深入分析中欧CAI的模板价值以及中国的策略选择。为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回应现有研究中缺少的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中欧同为全球两大经济体,在全球贸易规则重构的背景下,中国迫切需要与欧盟缔结双边经贸协定,以更好地在中美欧三角关系中占据优势。对于欧盟而言,提升战略自主性力度也迫切需要与中国发展更为深入的经贸关系。

(一)全球贸易规则重构的影响

区域性贸易体系中,除了极少数协定秉持开放主义之外,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绝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是一种俱乐部性质的规则体系,只有协定中的成员方才能享有优惠。实际上,优惠程度越高,区域保护主义就越严重。并且,绝大多数区域或双边贸易协定具有排他性质,如提升原产地规则标准,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 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和《美墨加协定》(The U.S.- Mexico- Canada Agreement,USMCA)等均有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将非成员方的优惠基本排除。近年来,美国纺织企业利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 ment,NAFTA)中的原产地规则,在纺织品、纱线等商品贸易中积累了大量的贸易顺差。如今美國将该规则同样复制到USMCA中,并提升了原产地标准,这样做保证了美国企业的竞争优势,破坏了东亚地区固有的产业分工体系。东亚地区一直是北美纺织品及原料的主要进口来源地,而USMCA原产地标准的提升势必对东亚地区纺织品及原料的出口造成影响,对中国—东盟纺织业产业链又产生较大冲击。从这个角度看,具有限制作用的原产地规则会产生外溢效应,迫使中间品生产商和终端品生产商将生产工艺和环节从区域外转至区域内。可见,贸易规则的重构正在打破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

贸易投资一直是全球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会降低全球贸易投资的频率,同时也会限制企业优化自身资本和生产要素配置的自由,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力,对各国的消费、就业有明显的影响。[ 14 ]世界银行在2019年发布的《全球经济展望》中表示,贸易保护和贸易摩擦是影响全球经济复苏的最主要威胁,并预测2020年因为贸易保护和摩擦导致经济增长率至少会下降0.5%,事实上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全球经济增长率已下降1.5%。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9年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中显示,贸易保护主义对全球海外直接投资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2018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 vestment,FDI)与2017年相比下降了41.2%;受到贸易保护与安全审查的影响,流入美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更是下降了71%①。从理论上看,利用外资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前景,规则的改变使得投资主体丧失了稳定的收益预期,导致对外投资不断萎缩,进而会降低全球供应链及技术传播,对全球经济的长远发展而言负面影响是极为突出的。

当前贸易规则重构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难以在这个过程中取得发言权。随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份额中的比重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取得话语权和参与权。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全球贸易规则重构过程中,才不至于被边缘化。然而,参与并非易事,发达国家主导的贸易规则越来越呈现“高标准、宽领域”的趋势,特别是在市场准入、竞争政策、可持续发展等议题上,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高标准、宽领域”的贸易投资规则超越了很多发展中经济体的经济水平,削弱了它们的贸易投资能力。如果要接受这些高标准的经贸规则,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就需要改革国内经济体制及制度。如越南加入CPTPP,按照相应的规则要求不断推进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越南近些年来的改革表明,融入到国际最新规则体系中,改革的阵痛是存在的,但也能够带来长久的制度红利。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和第二大经济体,全球贸易规则重构带来的风险是极为明显的。具体而言:一是外需放缓影响中国企业贸易投资,贸易保护主义加大了中国商品出口壁垒,加大了中国经济下行的风险。二是全球经贸规则的重构使得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参与全球经贸合作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三是“高标准、宽领域”的经贸规则会冲击国内部分产业,影响就业及社会稳定。区域及双边经贸协定尽管自由化水平高,但生产要素只能在区域范围内流动,而不能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及合理配置。从全球角度看,对于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作用不大,特别是区域经贸协定中原产地规则、价值链技术含量规则,鼓励的是成员间的封闭一体化,对非成员方极尽排斥。在当前重要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中国均被排除在外,进一步恶化了中国对外贸易投资环境。而中国大部分出口类企业需要靠对外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为生,有些企业为了防止在逆全球化背景下被跨国企业剥离出全球产业链,开始寻求向海外转移,如近年来大量中国企业将生产线转移至东南亚。中国企业希望能够转移到与发达国家签有经贸协定的新兴经济体或发展中国家进行生产,这样就可以将自身与订单委托方的跨国公司处于相同自贸区内,借此来规避全球贸易投资规则重构带来的风险。面对全球贸易规则重构的趋势,中国如能与欧盟达成经贸协定,对于提升我国制度型开放水平,稳定中国企业对外贸易投资的预期,增强在全球贸易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加速国内改革及经济转型具有现实意义。

(二)欧盟战略自主的需要

欧洲主权、数字主权、货币主权等欧盟战略自主②一直是欧盟的构想,直到最近几年,战略自主才成为欧盟的一项政策被列入议事日程。2016年英国举行了全民脱欧公投之后,欧盟于当年发表了新的全球战略报告,首次提及欧盟战略自主的问题。在这一问题提出之后,战略自主就成为欧盟重要的战略追求,加强与中国的关系,也是欧盟追求战略自主的重要体现。

第一,欧盟寻求战略自主与欧美对华政策存在分歧及应对方式存在差异有关。美欧对华政策协调机制一致是存在的,欧盟自从1995年发表《中欧关系长期政策》以来,就将对华接触定为对华政策的主基调,在接触中也存在竞争与防范。美欧双方通过跨大西洋合作机制来探讨对华合作与竞争等问题,这一机制肇始于2001年,最初是以非官方的身份开展的,由美国史汀生中心与德国外交关系委员会组织美欧相关中国问题专家进行交流和探讨,但这一机制时常被美国的外交政策所左右,特别是“9·11”后,美国因外交政策的改变迫使这一非官方对华机制停摆。直到2005年,欧美在解除对华军售问题上态度不一致,双边正式开启了官方性质的跨大西洋合作涉华对话机制。但是,随着欧盟对华军售问题的搁浅,美国外交重点转向中东,跨大西洋涉华对华机制时断时续。这一机制之所以不能维持稳定的关系,主要就是因为欧美在对华认知上的分歧及利益考量上的差异。美国始终认为,中国的崛起对美国是巨大威胁,中国是美国未来在全球的竞争对手,对中国的发展应当遏制。欧盟及其很多成员国并不认同美国的看法,在它们看来,中国的崛起虽然与西方利益存在冲突,但只要中国能够融入国际社会,接受国际规则体系,中欧是可以共存的,也是可以共赢的。美国对华政策经历了解除、冲突、遏制并最终强调对抗,美国并不希望看到一个强大的中国来威胁自身的领导地位。欧盟则希望中国是一个能够融入国际社会并担负其大国责任的多边主义支持者。在应对中国崛起的策略上,欧盟虽然也有防范和竞争,但主要还是以合作和接触为主,与中国开展密切的经贸往来是欧盟及其多数成员国所坚持的原则,这也是双方能够达成中欧CAI的重要背景之一。

第二,欧盟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希望与中国开展更为深入的合作。虽然美国也是欧盟的重要貿易伙伴,但美国的一些单边主义做法使得欧盟认识到应当以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长期以来,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2020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因受疫情的影响,欧盟对外出口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但对中国出口保持着正增长,增长率为2.2%,而对美出口则下降了8.2%[ 15 ]。中国市场对于欧盟各国的企业而言更为重要,欧盟自然是难以放弃的。欧盟2020年GDP下降了6.1个百分点,深陷衰退危机,中国GDP增速达到了2.3%[ 15 ],是全球唯一一个保持正增长的大型经济体。鉴于中国市场对于欧美双方均很重要,双方围绕中国市场的利益争夺也一直存在,特别是在中国市场准入问题上双方分歧甚大,难以调和。2020年1月中旬,中美双方达成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为美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市场准入方面的单方优惠。但在欧盟看来,美国撇开欧盟单独与中国进行经贸谈判,为其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谋求优惠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欧盟企业在华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 16 ]。而且,欧盟还认为,美国的这一做法是典型的单边主义行为。因此,在欧洲企业及各成员国政府看来,加强与中国的经贸合作,缔结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是抢占中国市场的最佳办法,也是对抗美国单边主义的最佳“武器”。

第三,美国的对外战略调整使得欧洲意识到与中国加强经贸深度合作是务实选择。实际上,中美、欧美之间的投资协定谈判大致是同时启动的,中欧双方均将美国作为经贸合作的重点方向。但在美国的牵制下,中美、欧美协定达成的动力不足,特别是特朗普执政后,美国政府的单边主义政策立场使得美欧关系出现较为严重的裂痕,美欧之间的战略互信降至历史最低点。美国同样也将欧盟作为战略和贸易竞争对手,使得欧盟不得不于2016年暂时中止《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 ship,TTIP)谈判。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也是一波三折,启动于2008年,到2016年已经进行了31轮磋商,但特朗普上台后,因美国的单边主义立场,使得一切又回到了原点。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中虽有部分条款涉及投资领域,但中美关系的倒退已成事实。中欧双方迫于美方的立场,决定加速推进中欧CAI谈判进程。对于欧盟而言,中国巨大市场及自身战略自主能力的提升,迫切需要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缔结经贸协定;对于中国而言,在中美关系紧张的局势下,加强与欧盟的经贸合作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从某种程度上看,中美欧是全球最为重要的三角关系,在中美关系无法取得突破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中欧关系的稳定对于中国是有利的。欧盟为了战略自主,提升对华自主决策度,谋求与中国的合作亦是必然。

总体而言,国家之间缔结任何经贸协定或其他条约,注重的均是各自的利益追求,在利益追求中达成共识。全球高标准经贸规则重构,中国要获得参与权与话语权,需要欧盟这样一个大型经济伙伴作为支撑;欧盟要取得战略自主,不想亦步亦趋于美国,也需要中国这样一个大型经济伙伴作为回应。

(一)主要议题

1.市场准入。中欧CAI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所谓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指的是双方应给予对方投资者在进入某一行业或领域时享受与其国内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即享受相同的准入条件,而不应歧视外来投资者。负面清单相较于正面清单,其涵盖的范围更宽,颇有“法不禁止即可行”意味,除了负面清单列举的被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之外,双方投资者进入对方相关行业投资无须政府审批。换言之,除了负面清单上列举的行业之外,其他所有行业及领域在相互进入的时候均享受国民待遇。中欧双方在负面清单之外均不能以法律法规或政策来限制投资额、营收额、股权比例、人员任命、技术研发、进出口等问题,并尽力保证对方投资者能够合法转移投资所得的收益,允许双方人员进入对方境内停留和居住。就欧盟而言,近些年来加大了投资安全审查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企业的投资门槛,加重了中国企业的投资成本,对中国企业赴欧投资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在中欧CAI中,欧盟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和制造业,特别是欧盟在《外国投资审查法》中列举的敏感领域也加大向中国企业开放,如能源、农业、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航空业、采矿业等。

就中国而言,欧盟过去多次指责中国市场开放力度不够,与欧盟向中国企业开放格局不对等,造成了欧盟企业对中国投资落后于美、日等国家。在中欧CAI中,中国承诺在服务业、制造业等行业中以负面清单形式做出开放承诺。在服务业领域,中国承诺进一步向欧盟开放金融、环境、建筑、航空运输、海运、医疗服务、计算机服务等行业。在制造业领域,中国承诺进一步开放计算机集成制造、汽车、新能源等领域,大幅度取消欧盟企业在华投资限制,使得中国制造业对欧开放与欧盟制造业对华开放水平基本相当。

2.竞争政策。中欧CAI致力于营造法治化、透明化及可预期性的市场竞争体系,双方在协定中就国有企业、技术转让、执法监管、补贴问题、金融支持、生产标准等投资议题达成了深度共识。这是中欧CAI中的一大亮点。多年来,欧盟各成员方对中国多有指责,认为中国未能给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欧盟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无法与中国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因此,在中欧CAI中欧盟要求中国基于“竞争中立”的原则确保欧盟企业能够与中国企业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免于受到歧视,并要求中国国有企业、商业银行、行业协会等公共机构进一步提升商业援助的透明度。实际上,竞争中立原则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市场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细化了国有企业的功能分类,将具有市场竞争性且从事一般业务的国有企业完全推向了市场,与其他类型企业公平竞争;对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国有企业给予一定的市场照顾和补贴支持。这种改革模式与欧美国家国有部门改革方式基本上是类似的。另外,中欧CAI中还要求中国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按照商业规范行事,在购买商品及服务过程中不得享受特殊待遇。这些规则对于维持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是有利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同时,在强制技术转让及补贴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中欧CAI要求禁止某些领域技术转让与投资进行捆绑,禁止政府部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技术转让合同及行政机构收集的商业信息未经授权不能披露。中欧CAI要求政府部门提升补贴的透明度,同时还规定,任何一方给予投资者补贴时必须提交补贴材料并通过协商程序达成一致。

3.可持续发展。在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可持续发展问题是近年来的重要议题。即任何缔约方不能以牺牲环境、劳工健康、安全等标准来促进投资的发展,确保投资者、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可持续发展规则包括外部平衡和内部平衡两类,外部平衡指的是缔约双方应该保持利益平衡,即双方促进投资的标准是一致或类似的;内部平衡则要求缔约双方应该实现本国境内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欧盟作为发达经济体,在劳工、生产标准、环境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在企业用工、社会责任等方面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内部平衡性优于中国。中国作为发展中经济体,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标准、规则与欧盟有一定差距,因可持续发展问题引发的投资或贸易争端通常是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此次中欧CAI将可持续发展规则纳入其中,对于中国而言是一大突破。

中欧CAI中的可持续发展规则主要由环保条款、劳工条款所组成,双方承诺不以牺牲劳工利益和环保标准来促进投资。在环保条款方面,中欧双方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相同的价值理念和政策目标,共识性较强,均承诺加大力度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的义务。在劳工条款方面,随着我国国内劳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中国承诺履行已经加入的国际劳工条约中各项义务,尽快批准关于强迫劳动的国际公约,争取早日加入其他国际劳工条约,确保劳工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4.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欧盟与多个经济体达成了双边、多边贸易投资协定,其中在投资领域,建立投资法院解决体系成为欧盟改良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重要构想,并逐步付诸实践。欧盟委员会在2013年11月发布的《欧盟协定中投资保护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n EU Agreements)对现有的仲裁机制进行改革,建立含有上诉机构的投资法庭解决体系[ 17 ]。2016年歐越FTA、2018年欧日EPA中就提出了建立国际投资法庭机制,分别在两个协定的第七章、第八章中的部分条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上诉仲裁庭的组成、任期、人员资格、审理程序、议事规则及秘书处等事项。此外,欧盟还将建立投资法院的相关措施引入到TTIP谈判中,使之成为投资保护水平高、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力度大的投资争端解决体系。

为此,欧盟希望就中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一个类似于欧盟投资法院的实体机构,以建立一个透明、稳定、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双边投资纠纷。通常而言,投资争端有两种类型:一是缔约方就投资条款的解释、适用等产生的法律争议;二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对于第一种争端一般会通过协商谈判加以解决,第二种投资争端一般会通过国际仲裁、国内司法等方式解决,国际仲裁是目前解决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争端的主要方式。中欧CAI中,双方同意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的执法实体,并就法律适用做了详细规定。中方同意欧盟提出解决双方投资争端可以仿照欧盟投资法庭制度来建立执法实体,以确保争端解决的中立性和公平性。

(二)模板价值

中欧CAI谈判虽然不涉及关税减让问题,但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来处理双边跨境投资中的各类制度安排,实现了与《外商投资法》中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全面对接。这是中国首次与发达经济体签署的双边大型经贸协定,其宽领域、高标准的特征为中国以后参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供了极具参考的模板价值。

1.传统议题呈现新标准。如市场准入、投资便利化、技术壁垒、产业合作等传统议题在中欧CAI中呈现出新的特征。具体而言:第一,以促进中欧贸易投资自由化为目标。虽然该协定不是自贸协定,但也不同于一般的双边投资协定,在市场准入方面实施的负面清单承诺能够促进区域内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也能够为以后中欧自贸协定谈判奠定基础。第二,以促进双边产业合作与互补为方向。产业合作是双边投资协定的传统议题,中欧CAI中的相关条款凸显了双方产业合作的互补要义,如欧盟为中国企业开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中国为欧盟企业开放高端制造业、农业等领域[ 18 ]。双边在市场准入领域上的互补,能够弥补中国作为发展中经济体和欧盟作为发达经济体之间存在的固有差距,凸显了中欧CAI的对等性和高标准。第三,推进管理规则的一致性和透明化。如双边在投资技术壁垒等方面的标准要保持一致且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能以此作为评估双边企业进入各自市场的技术障碍。第四,投资议题及规则方面设立了超越WTO的标准。如在争端解决方面,重点突出投资者和政府之间的争端解决规则,将这方面的投资争端纳入中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跨国企业的利益。另外,对投资的环保、劳工及企业责任等方面也设置了新的标准。第五,服务领域的投资也出现了新的进展。对于跨境服务领域的投资,抛弃了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确立的混合清单规则,一律采用负面清单规则。凡是负面清单中没有被禁止即是市场准入标准。另外,除了维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需求,对服务领域投资一律取消任何歧视性限制。传统议题设立新标准是当前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重点内容,中欧CAI作为一项先进的贸易投资协定,对传统议题设立了更高的标准,为中国以后参与类似的谈判提供了经验。

2.深度一体化的议题规则日渐细化。这些议题范围广泛,包括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保政策等,除了依据贸易及投资发展给这些议题制定了新规则之外,还对这些领域分别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如在政府采购方面,中欧CAI设立了透明度和反腐败条款。在竞争政策方面,对反垄断法律及相关措施设立了严格的规定。在劳工政策方面,中国承认国际劳工组织为劳工所确立的权利,还对工人的工资做了细化的规定。如中国在欧盟投资的电子商务、云计算方面的企业,工人时薪不得低于30欧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保护对象、保护期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强化,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对药物及生物制剂等延长了保护期。在环境标准方面,全面禁止对野生动物贸易方面的投资,投资不得损害双边的环境利益。深度一体化的议题一直就是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高标准议题,也是体现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水平的主要议题。中欧CAI在这方面设立了完善的细化条款,为中国国内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更好地融入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提供了支撑。

3.横向一体化议题增加了新的内容。这方面的议题范围广泛,包括监管合作、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商务便利化、反腐败、宏观经济政策、补贴等。在全球价值链重构的情况下,监管的一致性能够推动管制的协调及标准的统一,能够促进区域范围内的贸易与投资。国有企业规则重构和商业援助内容扩充及标准提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国有企业及主权基金的国际竞争力。在透明度与反腐败方面,主要限制商业贿赂问题,并将此纳入到竞争政策之中。在全球贸易规则重构过程中,发达国家将横向一体化议题作为贸易与投资的重要规则,力求为未来的WTO改革构建新的谈判进程及议题范围,试图继续掌控全球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助于中欧CAI中的横向一体化议题的谈判及实践来提升处理横向一体化议题的能力,为以后参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构建提供实践范例。

(一)积极影响

基于中欧在全球的影响力及经济体量,中欧CAI的签署对中欧甚至是全球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个不同于传统的高标准投资协定,对于稳固中欧经贸关系、提升中国制度型开放的力度等具有现实意义。

1.推动中欧经贸关系升级。中欧CAI的签署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双边合作共赢的体现,能够进一步推进中欧经贸关系的升级。从中国的角度而言,中欧CAI的达成凸显了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能力,对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新规制定话语权提升有现实意义。中欧CAI谈判启动时间要晚于《中美投资协定》,但进展明显快于后者。其中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拓宽中国企业对欧投资的空间,为中国企业赴欧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就是以中欧CAI来对抗TTIP,并以此对推动中美BIT施加影响。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欧CAI的签署,中国面临的外部贸易投资环境有所好转,被欧美日三方合围的情形得到了改善,未来启动新一轮中美经贸协定谈判和加入CPTPP谈判更有底气。同时,中欧CAI的签署,使得双方在很多规则领域达成了基本共识,为将来的中欧自贸协定谈判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及共识保障。从欧盟的角度看,中欧CAI的成功签署,使得欧盟三大机构(欧盟委员会、理事会、欧洲议会)的对外决策权得到了扩充和强化。按照《里斯本条约》的规定,对外缔结自贸协定的谈判权由欧盟机构统一行使,而中欧CAI的签署是欧盟三大机构行使对外谈判权和贸易规则制定权最为重要的一次实践,为欧盟三大机构强化权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中欧CAI的达成,还为欧盟倒逼美国重启TTIP谈判提供了筹码,一旦欧美重启谈判进程,欧盟三大机构会以此为理由从各成员国手中获得更多的权力,如外资安全审查权、生产要素流动规则制定权等。同时,欧盟也意识到中欧CAI作为一个高标准的投资协定符合欧方利益,特别是劳工、环保、可持续发展、竞争政策等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中未涉及的规则在中欧CAI中得以涉及,奠定了中欧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共识基础。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在协定签署后雄心勃勃地表示:中歐CAI为欧盟各国投资者进入远东大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之机遇,在确保中国遵守可持续发展、透明性的规则基础上大大拓宽我们的业务范围和就业机会。欧盟贸易委员会表示:中欧CAI是推动欧盟企业在全球拓展业务的最大保障,我们在环保、劳工、气候变化等方面获得了极具约束力的承诺。德国汽车工业协会发言人称,中欧CAI将明显改善欧盟企业在华投资环境,为建立一个全新的贸易投资框架提供了保障。

中欧CAI的签署不仅为中欧经贸关系深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样也有较大的国际影响。作为全球两大经济体,双方能够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及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共同释放了双方维护多边主义和贸易自由主义的决心。这将为双方在WTO改革等事务中加强合作奠定了基础,也为遭受疫情影响而衰退的全球经济加入了新的动能。

2.提升中国制度型开放的水平。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共识难以达成,区域贸易体系的地位日渐突出,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引领权已经由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所掌控,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谈判各方博弈的焦点也从传统的边境措施转向了边境内规则。USMCA、CPTPP、《日本与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apan-EU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等在劳工标准、环境政策、竞争政策、国有企业、补贴政策、数字贸易规则等议题上均建立了较高的标准。中国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谈判,这些议题均是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对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持续扩大开放带来了机遇与挑战。面对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以及引领权由发达国家掌控的局面,我国只有不断推进制度、规则、标准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提升制度型开放的水平,才能够参与其中。与单纯的市场开放不同,制度型开放更加侧重于与国际经贸新规接轨,更加注重于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 19 ]。作为高标准经贸协定,中欧CAI在环境、劳工、竞争政策、补贴透明度、自然人流动等规则构建方面基本上与现有的高水平经贸协定中的相关规则无异,充分体现了我国提升制度型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随着我国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中欧CAI的达成对于促进“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之间的衔接有重要意义。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夯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根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增强对各国优质资本、人才和企业的吸引力。因抗擊疫情的成功,使得我国成为当前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标地之一,为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提供了契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局部开放高地相比,中欧CAI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为我国持续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奠定了全面而持久的规则基础。

3.提升欧盟企业对华投资吸引力。欧盟作为全球重要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也是我国引资的主要来源地之一。欧盟各国有一大批领先世界的企业和极具创新力的行业,对提升我国引资水平和创新能力有较大的帮助。如德国在汽车、机械设备制造及研发等方面领先世界;法国在飞机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也极具竞争力;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家在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也具有优势。近年来,虽然欧盟企业对华投资额增长速度较快,但在我国引资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高,这与欧盟作为全球主要对外投资主体的地位不对等,也与我国巨大的市场机遇不相称[ 20 ]。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0》显示,2019年欧盟企业对华投资额仅为73.1亿美元,与2018年相比下降了27.4%,占2019年度引资总额的5.2%,与2018年相比也下降了2.5%。③欧盟企业对华投资额及在我国引资总额中的占比远低于美日韩等国家的企业,由此也说明欧盟企业对外投资有极大的增长空间。中国欧盟商会2020年发布的《欧盟企业在华建议书》认为,欧盟企业看好中国广阔的市场,但顾虑也是同样存在的,主要是担心中国市场的竞争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中欧CAI的签署及以后的生效,将为欧盟企业来华投资提供稳固的制度保障,欧盟各国企业的顾虑也可以打消。

值得注意的是,中欧CAI生效后对国内相关产业冲击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中国在中欧CAI中所做出的市场准入承诺与我国对外开放进程基本是一致的。如我国在2018年就做出了到2022年1月取消乘用车外资控股的比例限制,以及允许一家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同时建立两家整车生产厂。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注入负面清单中将这一承诺提前至2021年2月。换言之,我国在中欧CAI中的很多承诺并未脱离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在汽车领域的开放承诺与汽车行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是完全一致的。另外,大众、标志等欧洲车企与上汽、一汽、东风等国内车企在技术、市场等方面有很强的互补性,在短时间内,这些欧洲车企寻求在中国独资或控股的可能性不大。而在数字经济领域,全球实力最强的数字企业基本上集中在中美两国,欧盟数字企业实力有限,短期内无法对我国数字企业产生冲击。同时,取消大部分领域外资投资比例限制,为我国本土企业寻求技术溢出提供机会。

4.改善中国企业对欧投资环境。欧盟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地之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共同发布的《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④显示,2019年我国对欧盟直接投资流量为106.99亿美元,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42.5%,占我国当年对外投资总流量的7.8%。中国企业的投资主要流向了荷兰、瑞典、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截至2019年底,中国企业在欧盟各国的投资总存量达到了939.2亿美元,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近4倍,占我国对外投资总存量的4.4%,其中在荷兰的投资存量最大,达到了240.1亿美元。尽管我国企业对欧投资存量规模较大,但也面临着较大的波动,2012、2013、2015、2018这四年中,我国企业对欧投资流量与2011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8.2%、24.9%、47.1%和13.4%。这其中除了我国有意加强了对外直接投资管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欧盟各国市场的不稳定性在增加,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政治风险均在增高,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理由的外资审查、事后处罚等影响正常投资活动的事件频发[ 21 ]。特别是2020年以来,欧盟部分成员国以疫情为借口出台了多项限制外资的政策,加大了我国对欧投资风险,降低了我国企业对欧投资的预期。

一旦中欧CAI生效,中国企业将能够获得更为公平的投资机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企业在欧投资的稳定性,规则支撑效应较为显著。然而,按照《里斯本条约》的规定,欧盟与其他经济体签订的经贸协定不能取代成员国与该经济体签署的经贸协定。如此一来,中欧CAI不能取代我国与欧盟部分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相同条款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优先适用效力。另外,中欧CAI中还预留了“安全例外”条款,为欧盟制定统一的外资审查法令提供了空间。

(二)面临的挑战

中欧CAI尚未生效,从文本签署到审核,再到双边立法机关批准及最后执行,依然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1.欧盟内部的反对。从程序上而言,欧盟委员会是欧方参与谈判的主导者,但德国、法国作为欧盟两个最大的国家,在推动协定文本签署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协定的批准权掌握在欧洲议会手中。因为欧盟内部对于中欧CAI本身具有较大的分歧,如今,经过多方的博弈,协定本身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贸议题,而变成了一个泛政治化、泛意识形态化的议题,协定的批准已经演变成为各方势力博弈的舞台。在2021年6月初举行的一般辩论中,欧盟部分议员集中发难,并通过智库、媒体不断造势,试图阻止欧洲议会启动审议程序。

就当前形势看,欧盟内部的反对势力对中欧CAI的攻击,主要集中在人权问题和劳工标准方面。如欧洲议会对华关系代表团声称,中欧双方谈判的结果并未达到欧洲议会设定的人权一般标准,因为中国政府尚未全部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而且没有出台批准的时间表,无法令欧洲议会信服。另外,部分民间组织也联合致信欧洲议会,要求欧洲议会在中欧CAI中增加对中国更具约束力的人权保障条款,并加强条款履行的监督。2021年2月初,欧洲议会在一份涉华议案中声称,欧盟委员会辜负了欧洲议会的信任,未能充分利用中欧CAI谈判的机遇来迫使中国政府维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对中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言人表示,在欧盟对外签署的贸易投资协定中,政治问题、人权问题应是协定的核心问题,对于中欧CAI而言更是如此。甚至还有部分欧洲议员妄称,只有当香港、新疆的人权问题解决了,欧洲议会才会启动审议程序。在针对新疆棉花所谓的“强迫劳动”问题上,欧盟民間组织、欧洲议会持续不断地给欧盟委员会施压,迫使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2月底在最新版的贸易议程中表示,中欧CAI只是完成了政治谈判,相关条款尚可与中国继续协商,而后续的批准工作还要看中国对市场准入、竞争政策等议题的执行情况。未来,欧盟可能会继续让我国批准尚未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甚至以此做为推动协定批准的筹码。另外,中欧CAI并未完全解决国有企业补贴问题,可能会引起欧盟跨国企业的担忧。

从中欧双方设定的时间表上看,欧盟委员会原本计划于2022年初提请欧洲议会审议批准。但是随着2021年年初中欧关系的降温,特别是我国宣布对欧盟相关人员及机构进行制裁后,欧洲议会的一些议员又威胁称,如果中国政府不取消对欧洲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制裁,欧洲议会绝不批准中欧CAI。不过,欧洲议会第一大党团欧洲人民党并未对协定发表负面言论,该党的部分议员,如负责中国事务的温克乐认为,中欧CAI需要翻译为24种语言供各成员方审阅,最早也只能到2021年下半年才能启动审议批准程序,中欧双方依然有时间来扭转局面,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分歧。实际上,中欧CAI的批准与国际政治形势有密切关系,随着中欧关系的缓和及欧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中欧CAI获得欧洲议会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2.美国的阻挠和干扰。进入21世纪以来,中美欧三边关系日趋复杂,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实力的日渐增强打破了三边平衡态势,引起了国际秩序的变化。美国对中欧CAI的批准及生效的影响不可忽视。自拜登上台以来,美国就一直致力于修复被特朗普破坏的欧美关系,对中欧两大经济体之间的经贸合作保持高度关注。拜登已在多个场合表示要重启TTIP谈判,提升双边贸易政策的共识性。在中欧CAI文本达成前夕,美国就警告欧方不要急于达成协议,并宣称拜登政府将与欧洲伙伴共同评价与中国的经济关系。中欧CAI文本达成后,美国上到联邦政府下到民间组织、智库、媒体均表达了失望,部分媒体和智库组织对欧盟展开了强烈的批评。美国传统基金会宣称,中欧CAI文本达成是中方的政治胜利,欧盟非但没有针对中国制定行动方案,反而将协定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对欧美关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2021年2月,该基金会继续宣称,因欧盟内部及外部贸易伙伴美国、印度等国家的反对,中国并未取得预想中的政治胜利。美方的各类唱衰论调在欧方内部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回应。如丹麦原首相拉姆斯森表示,中国依然是中欧CAI的胜利者,因为其成功分裂了欧美关系,并呼吁欧洲议会议员投反对票督促欧盟终止协定或要求中国重新做出承诺。事实上,欧盟对于重新修复欧美关系,在气候变化、贸易合作等议题上寻求更大共识抱有较大期待,所以导致欧盟对华政策呈现出两面性。2021年初,欧盟委员会主动提出搁置欧美争议,就对华政策开展新一轮协商。在这种情况下,中欧CAI的批准及生效等问题必然会成为影响中欧关系的重要变量,也会成为美国政府离间中欧关系的目标。

在中欧CAI批准及生效之前,美国的施压和阻挠手段是多样的。一方面,对欧盟委员会和德、法两大国施加压力,煽动欧盟中小国家及欧洲议会议员的反对;另一方面,煽动欧美的媒体、智库、民间组织甚至是企业在人权、劳工、香港、新疆等议题上制造对华不利言论,在舆论上对中国形成“合围”态势[ 22 ]。事实上,美国借助于跨大西洋经济关系对欧盟的决策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是中国需要警惕的地方。

中欧CAI文本的达成是在全球贸易主义盛行、多边贸易体制遭到严重破坏情况下完成的一项重要成果。协定的内容及特征体现了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最新趋势,也与我国持续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方向是一致的。除了首次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做出市场准入承诺之外,在劳工标准、环境、国有企业、竞争公平性等焦点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为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经贸新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及可借鉴的范本。然而,从谈判过程到文本达成,再到签署、审议及批准,程序漫长而复杂,其中遭遇欧盟内部反对及美国阻挠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我国应从短期和长远两个方面做好应对,做出更大的制度型开放的努力,持续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为以后与发达经济体缔结经贸协定奠定制度基础。

(一)短期之策

1.稳步推进中欧CAI批准进程。随着我国政府对欧盟借劳工、香港等议题对华发布不实言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了制裁,欧盟内部和美国的反对力量可能会利用中国政府制裁作为借口,对中欧CAI批准进行轮番施压,迫使我国对中欧CAI内容做出新的让步或更具约束力的承诺。就实施看,欧盟从中欧CAI谈判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政治利益,如果否定过去7年多以来的努力或是因为美国干预而延迟批准,欧盟所遭遇的损失要远大于我国[ 23 ]。由此而言,我国要利用好欧盟不愿与中国对抗、不愿意失去中国市场的心理,稳步推进我方的审议及批准程序,力争取得后续程序的主动权。同时,要尽快推进RCEP生效,适时启动加入CPTPP谈判,主动与美国协商重启第二轮经贸谈判。通过这些行动迫使欧盟产生推迟批準的危机感,在这个过程中,我国还应该加大与欧盟委员会的对话力度,争取德国、法国及欧洲大型跨国企业的支持,通过他们对欧洲议会施加正面影响,减少欧洲议会批准的阻力。

2.认真对待涉及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则。在中欧CAI批准过程中,欧方对劳工、人权等议题会不断施加压力,我国对此要有底线思维,坚决抵制以劳工、人权条款为借口的干涉内政行为。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条款也是关涉批准甚至履约的重大问题。国有企业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在欧盟各国有广泛的投资,如果不认真研究如何履行这些规则,有可能会造成双方新的冲突。中欧CAI中对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是“商业考虑”,即要求我国国有企业按照“商业考虑”来进行贸易投资。“商业考虑”在CPTPP中已有体现(主要是针对越南国有企业),但在执行中尚未出现“商业考虑”的相关案例,如何界定或执行“商业考虑”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基于欧美日三方多次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出台相关声明,通过污名化策略打压我国国有企业对外贸易投资,因此,我国需要认真研究国有企业的相关条款及规则内涵,避免欧盟按照协定要求刁难或炒作。

(二)长远应对

1.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破除“双循环”的堵点。面对中欧CAI协定可能带来的挑战,继续深化改革是应对挑战的唯一方式。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国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消除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循环的堵点。一方面,我国要进一步加快要素市场化改革进程,解决土地、资本、技术、数据、劳动力等各个要素市场上资源错配及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快建立要素统一市场和交易规则,为各类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提供外部环境支持。另一方面,我国要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低端的无效供给,提升供给的质量。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将解决供给侧结构性矛盾作为经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统筹好经济总量和供给结构之间的关系,强化各类各级政策的协同,从整体上提升我国制度改革的力度[ 24 ]。

2.主动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中欧CAI作为一个高标准的大型经贸协定,是我国参与国际经贸新规重构的重要载体。为了更好地推进中欧CAI的批准及生效,我国应主动对接这些高标准的经贸规则,不断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第一,充分利用好WTO、G20、APEC等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合作平台,以及参加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参与国际经贸新规的协商及制定,掌握制度创新的话语权。第二,就WTO改革与欧盟加强磋商与合作,以中欧CAI批准为契机,减少双方在WTO改革上的分歧。通过WTO改革,与欧盟一起努力推进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等议题的多边谈判进程。第三,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启动自贸协定谈判,主动推进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第四,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开放新高地就中欧CAI的市场准入、人员流动、知识产权、国有企业等规则在更多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探索,为提升我国制度型开放水平积累经验。此外,因跨境数据流动、竞争政策等成为中欧双方难以回避的问题,我国可以考虑在中欧CAI相关规则上主动推进区域试点,为这两个领域的抗压测试提供样本和经验。

注释:

①详见联合国贸发会议网站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 official-document/diaeiainf2020d1_en.pdf。

②欧盟的战略自主指的是欧盟委员会及德国、法国等国家主张欧盟对外战略应当自主,包括外交、经贸合作等方面要将欧盟自身利益及立场置于首位,尽量避免追随美国立场。

③资料来源于http://swt.fj.gov.cn/zjswt/jgzn/jgcs/wzglc/tjsj/202 011/P020201123555794829525.pdf。

④资料来源于http://images.mofcom.gov.cn/hzs/202010/20201 0291720276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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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嘉斌

The Background and Influence of China-EU CAI and China’s Strategic Choice

WANG Yan-hui

(Law School,Anyang Normal University,Anyang 455000,Henan,China)

Abstract:As a large-scal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that meets the highes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the China-EU CAI is reach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glob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and the EU’s pursuit of strategic autonomy. It fully reflects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clusion of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s and change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relations. China-EU CAI has made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regulations in the areas of market access,competition policy,sustainable development,an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As the first large- scale bilateral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China and an advanced economy,new standards have been set on traditional issues,the content of deep integration issues is more detailed,and new content has been added to the issues of horizontal integration. The EU-China CAI has a template value for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conclusion of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egulations,and can narrow the differences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conclusion of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egulations. The China-EU CAI will help deepen China-EU economic and trade relations and the level of China’s institutional openness,and provide a goo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EU companies investing in China and Chinese companies investing in Europe. However,in the process of approval,interference within the EU and the United States will bring greater challenges. In view of the impact after the China-EU CAI is reached,in the short term,China will strengthen consultation and communication with the three major EU institutions,steadily advance the approval of the China-EU CAI,and carry out indepth study on the content,standards and impact of the agreement on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 rules,and properly handle the countermeasure of“commercial consideration”rule;and in the long term,China should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domestic economic system,further break the blockage of the new development paradigm with domestic circulation as the mainstay and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reinforcing each other,and make good use of the G20,WTO,BRI,free trade pilot zone and free trade por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nstitutional openness.

Key words:China-EU CAI;re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strategic autonomy;institutional openness;eco? nomic system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