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平台垄断治理机制

2021-01-19陈兵林思宇

中国流通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生态系统

陈兵 林思宇

摘要:随着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终端等软硬件设施的普及和适用,以互联网数字平台为核心的新经济业态、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商业模式不断发展和创新,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新产业与新动能。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边缘计算等数据技术,平台双边或多边结构,以及直接和(或)间接网络效应等要素和特征的赋能下,数据和算法成为驱动平台经济及其创新型商业模式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同時也构成了驱动平台发展壮大的双轮。在数据和算法双轮驱动下,平台企业往往能够凭借其在数据和算法方面的交互优势,不断强化甚或固化其市场力量的反馈回路,对前端和后端交替市场形成牢固的锁定效应,以致平台经济领域呈现出愈来愈显著的双轮垄断态势。为避免双轮垄断可能对竞争秩序、企业创新及用户利益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威胁,建议尽快修订或完善相关竞争法律与政策体系以有效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合理规制不正当数据封锁、数据垄断、数据霸凌等滥用数据市场力量或相对优势的行为,以系统观念为指导科学构建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统筹发展与安全在规范平台经济中的重要价值,培育和支持平台企业,特别是超级平台企业在数据采集、使用、流转、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意识与合规行为,在强化依法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监管的同时,坚持科学审慎监管与开放合作监管并举,避免对平台经济领域“创新竞争”与“竞争创新”的不当干预,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融合。

关键词:平台垄断;双轮驱动;双轮垄断;生态系统;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1)06-0037-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19FFXB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19JJD820009);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天津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治保障研究”(2019JWZD20)

近年来,作为新经济主要载体和业态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特别是在大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助力下,平台经济及组织体已成为一种新的生产力组织方式和运行形态,对优化市场要素和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大众创业创新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价值。然而,随着脸书(Face? book)、谷歌(Google)等收购新创企业[ 1 ],谷歌搜索引擎自我优待[ 2 ],微信屏蔽竞争对手旗下软件[ 3 ],天猫强制“二选一”[ 4 ]等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平台企业拥有的市场力量及其相关行为已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构成现实损害或潜在威胁。肯汉(Khan)[ 5 ]指出,基于庞大的用户数量,平台企业通过获取用户注意力和数据而取得垄断地位;乔什·奥贝尔(Josh Obear)[ 6 ]认为,平台经济下的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会在市场上形成市场壁垒,促使少数平台获得垄断地位。

“双轮垄断”是近期出现的概念。李勇坚等[ 7 ]指出,双轮垄断是平台利用基础核心服务能力形成的流量优势、数据集中优势等,通过运用“杠杆”推动平台垄断地位延伸到其他领域,从而在多个新领域形成第二轮垄断的现象及其运行机理。翟巍[ 8 ]将双轮垄断进一步具体化为由轴心型市场的初始垄断与辐射型市场的第二轮垄断组成。

在现有文献中使用的“双轮垄断”一词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实际上是杠杆效应(Leverage Ef? fect)①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表现。杠杆效应又被称为传导效应,是指垄断企业将其在某一领域市场上具有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其他领域市场上,以获得另一领域市场支配力量的发生机制与实现过程[ 9 ]。双轮垄断虽然非常形象地描述了互联网平台凭借流量、数据等竞争要素优势达成的初轮市场力量到第二轮或多轮次市场竞争力的传导效果,但学者未深入解析平台在其基础核心业务市场获得垄断力并不断维持和强化该垄断力的原因,以及平台将在其他市场上获得的竞争要素如流量、数据等回传到基础核心业务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实现过程。客观讲,只有透彻把握平台在多轮次市场上动态交互过程的发生机理,才更有利于发现和解释平台垄断的真正原因,设计出科学合理的规制方案。

在对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超级平台运营机理的考察中发现,其强大市场力量,特别是平台生态系统维持力量,主要源于其在初始基础核心业务市场上具有的基于数据与算法双轮驱动而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再经由杠杆效应进行跨市场或多轮次市场上的力量传导,形成具有跨市场或多轮次市场上的数据与算法的双轮垄断。因此,平台垄断的基础是数据与算法构成的双轮,而双轮垄断反过来又能维持和强化平台的数据与算法双轮。

但现有研究尚未能清晰阐释平台凭借流量、数据、算法等要素在基础核心业务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发生机理及过程,更未对平台在跨市场或多轮次市场上数据与算法交互以及整个平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双轮垄断生成机理做出解释,仅仅描述了平台向其他市场领域扩张的过程及现实效果。

准确把握数据与算法在平台获得、维持和强化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发生机理,必须清晰数据与算法双轮驱动平台走向双轮垄断的过程。本文的双轮垄断是指在数据和算法的双轮驱动下,平台在前后轮市场和多轮市场上所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数据与算法交互作用并在各市场交替传导,不断强化平台的生态型系统市场力量。

为进一步廓清和完善平台双轮垄断的内涵与发生机理,本文从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类型化分析切入,通过对平台商业模式运作机理的分析,找出驱动平台发展的关键要素与发生过程,对平台基于数据与算法的双轮驱动走向双轮垄断的过程进行解析,探讨平台双轮垄断的本质,探索规制平台双轮垄断及其反竞争危害的方法。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并不是针对某一企业或某一业态,本质上是要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因此,必须避免平台监管出现过度干预市场的“硬监管”和“一刀切”的局面[ 10 ],在监管的同时督促平台企业自我合规,坚持科学审慎监管与开放合作监管并举的原则,充分利用数据和算法双轮驱动机制,为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保障。

商业模式是企业存在并发挥功能的集中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商业模式的选择和运用可以理解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创新,不仅能够优化企业组织功能,还能激活企业组织行为。因此,解析平台经济领域不断涌现的各种新商业模式,有助于廓清平台企业运营的内在机理,识别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的重点与焦点。

平台(经济)并非一种全新的商业存在(模式),在诸多熟悉的产业如信用卡、购物中心、媒体广告、电力与通信等行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平台中现实和虚拟空间并存,可导致或促成双方(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 11 ]。当前,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等软硬件设施的平台经济之所以能够成为聚合与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共赢价值的新经济载体[ 12 ],很大程度上源于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创新发展及其商业化、市场化赋予了平台企业收集、处理、控制及利用大量数据的强大动能,客观上推动数据成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因此,在解析平台商业模式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还应明晰商业模式驱动平台发展的运行机理,探明数据和算法双轮在不同平台运行中的作用。

(一)平台商业模式的基本特征

1.网络效应与交互作用显著

平台经济活动的主体不只是买方和卖方,而是由包括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各种第三方小程序提供商、开发商、运营商等在内的多方主体[ 13 ],平台的双边或多边市场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 14 ]。网络效应主要包括直接网络效应(Di? rect Network Effects)和间接网络效应(Indirect Net? work Effects)。直接网络效应是指平台一边用户的价值会随着同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间接网络效应则是指平台一边用户的价值会随着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15 ]。平台可通过调整对不同用户群体的策略改变商业模式的类型和运行效能,其中最为典型和普遍的是前端让利后端收费的非对称性定价策略[ 16 ]。如多数平台采用零定价模式,通过对一边市场用户收取较高价格,以保障对另一边市场用户零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以此来维持和强化零价格用户的黏性,巩固和增强平台的直接和(或)间接网络效应。

此外,平台不仅是买方和卖方的中介者,同时也是满足两方或多方用户需求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平台这种双重角色(Dual Role)特性使市场上不同主体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上下游市场结构。特别是在多样化的商业模式中,多方主体在市场中的角色会不断发生变化,甚至相互转换。如在某些商业模式中,消費者既是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还是“注意力”的供给方,广告商为推送广告则会成为消费者“注意力”的需求方[ 17 ]。因此,在分析平台商业模式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各类主体之间供需结构的动态变化,突破传统单向供需关系静态不变的固化思维,同时还需要考虑平台与多主体及多主体之间的交互形态,这样才能更准确地理解不断涌现的新的平台商业模式。

2.零定价模式和补贴模式频现

在双边或多边市场构造下,平台企业价格并非按照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原则确定,而是在平台两边或多边市场间进行灵活且合理的分配,使平台在保持收益不变的情况下,能将其中一边市场的成本转移至另一边市场[ 18 ]。此时,平台价格结构呈现出非对称性,并会对企业总体产出水平产生影响[ 19 ]。具体而言,通过价格结构的调整,平台不仅能够及时反映相互关联的消费者群组间的实时需求,而且能将多边需求进行数字化分析和处理,提升平台整体的市场反应效能,提高平台各边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平台总产出的最大化。在实践中,基于价格非对称性,平台通常会采取倾斜定价策略,即使平台一边的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零或负,由此形成零定价模式和补贴模式[ 19 ]。

在零定价模式中,平台将一边用户的成本转由另一边用户承担,最终对一边用户免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13 ]。因此,当同类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均为零定价时,价格已不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首要影响要素。补贴模式则是指平台通过补贴的形式为消费者提供价格优惠的商业模式。如电商平台通过“百亿补贴”或推广新产品的返现金红包等活动,将产品价格降至正常市场价格水平以下,甚至形成“负价格”[ 19 ]。

不论是零定价还是补贴,其实质都是价格的表现形式,平台可以通过对价格结构的调整形成不同的商业模式,达到不同的效果。因此,价格结构能够反映平台经营策略和获利模式,对价格结构的关注能准确把握平台商业模式的运作机理及其核心竞争要素。

3.聚焦消费者用户注意力及消费数据

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会对平台的商业模式产生直接影响。鲁卡特(Luchetta)[ 17 ]指出,网络效应使平台在双边市场场景下面临“鸡与蛋”的困境,平台需要同时在两边市场竞争。因为任何一边市场用户数量的变化都会对另一边产生影响[ 20 ]。但实践中,大部分平台往往更注重消费者用户一边市场的竞争,多采取以吸引消费者为主的商业模式[ 21 ],平台通过调整非对称价格结构让商家承担更多费用②[ 22 ]。以零定价模式和补贴模式最大程度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不仅在于消费者对价格敏感度更高,还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其一,平台通过调整价格结构将网络效应的外部性影响内化[ 23 ]。一般而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且这种影响是通过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的变动产生的。当经济中存在无法通过市场反映出来的影响时,市场就存在“外部性”[ 24 ]。双(多)边平台中的外部性也可称为交叉网络外部性,是指在双边市场中,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使该边或另一边用户效用提高[ 25 ]。不同用户群体之间的相互影响虽然独立于平台之外,但平台可通过价格策略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 19 ]。如平台可通过调整价格结构,降低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一边市场上的价格,增加消费者数量,并吸引更多商家。

其二,平台聚焦消费者数据。平台企业对用户数据的采集、使用、管理能力已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能力。一方面,平台使用学习型算法,通过用户数据的喂养提升其分析和预测能力,进而提高对消费者和商家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采用免费/零定价模式的平台其主要收益来源于广告,而影响广告收益的关键在于采集分析用户数据[ 26 ]。因此,平台往往会更侧重于迎合消费者需求,采用多种策略吸引消费者加入平台。

4.围绕核心业务构筑生态系统

对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剖析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在主体层面,分析多主体之间交互形成的网络体系;在内容层面,基于平台内多产品之间的关联,强化平台内商品或服务的交互体系。尤其是在消费者需求多样化的现实背景下,平台经营者往往根据主体层面用户的实际需求进入不相关市场,或基于内容层面平台的自身发展需求进入相邻市场。由此形成新的商品或服务,与原有商品或服务共同构成平台的整体商业模式。这种有多商品体系且涉及多领域市场的商业模式被称为平台生态系统。

在平台生态系统中,主导平台会提供一种核心业务产品,以成为联系不同边市场用户的基础[ 27 ],进而以核心业务为中心向不相关或相邻市场延伸,形成由多种产品服务构成的有机整体。有学者曾指出,基于互联网核心业务的经济和技术,谷歌平台已经形成了一个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由基于软件技术而相互连接的平台多边业务构成,多边业务间相互关联,并向多边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谷歌围绕广告业务形成生态系统,谷歌社交平台、购物平台以及网络出版平台相互形成利益链条,并为谷歌带来收益[ 28 ]。

基于平台生态系统模式的流通與共享体系,平台不仅能在跨界竞争中扩大经营范围,节约运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还能形成杠杆效应,将平台在原有领域的优势或基础传导至相邻市场[ 29 ],如平台核心业务用户数量和数据的积累优势基础以及云服务器等硬件基础。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杠杆效应形成交叉传导而非单向传导,生态系统扩张中不同市场的产品服务可以反过来为平台核心业务带来新的用户和数据。因此,在不同业务的多轮交互中,平台可构建以核心业务为中心、相互联动和驱动的平台生态系统。

(二)平台双轮驱动模式的运作机理

商业模式对平台的运作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同类型商业模式的竞争形式、竞争要素等存在一定差异。驱动要素是平台企业在激烈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获得市场力量甚至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因此,需要以类型化视角分析平台商业模式的运行规律,进而识别出影响平台商业模式运作和竞争的驱动力。

1.类型化视角下平台商业模式的共性

平台商业模式种类繁多,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王可伦(Koren Wong)等[ 30 ]将互联网平台分成交易型和非交易型两类,埃文斯(Evans)[ 16 ]则将平台划分为市场匹配型(Market-Makers)、受众创造型(Audience-Makers)以及需求协调型(DemandCoordinators)三种类型。通过对国内外主要平台商业模式的系统梳理(参见表1),经过对不同平台间价格结构、网络效应、盈利模式等方面的异同比较后,本文将平台商业模式分为商品交易型(参见图1)、广告支持型(参见图2)与混合型(参见图3)三类。

为进一步把握平台商业模式的共性,本文基于三类模式中参与主体间的交互样态、供需关系绘制示意图。由于在平台经济的双(多)边结构下,不同边市场之间通常是“鸡和蛋”的共生关系,故在示意图中对横向前后端共生市场进行构建,而非对纵向上下游市场的形态进行划分。同时,因平台商业模式具有以消费者为主的特征,故统一将消费者视为前端市场,将商家视为后端市场。但由于网络效应与交互作用的影响,前后端市场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在供需关系动态变化过程中,前后端市场也会发生相应转换,出现前后端市场相互交替的样态。

图1反映的是商品交易型商业模式。平台作为中介人,为前后端市场用户交易提供居间匹配服务,这是电商平台的通用模式。在该模式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直接的供需关系,并通过平台匹配建立交易关系,此时前后端市场以平台为媒介形成供需循环,即消费者支付资金,商家提供商品。该模式除前后端的供需大循环外,在进一步解析后还存在两个小循环:一是平台与消费者循环。平台为消费者匹配商家,并提供商品购买服务(箭头4),消费者向平台支付商品费用资金,并提供用于提升匹配服务质量的个人数据(箭头1);二是平台与商家循环。平台为商家匹配消费者,并提供商品销售服务(箭头2),商家向平台支付服务费,并提供商品(箭头3)。综上,商品交易型商业模式中多方主体的供需关系形成了相对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循环。

图2反映的是广告支持型商业模式。平台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所需服务,通过价格结构的调整,实现对消费者零定价/免费提供服务的效果,以此吸引消费者后,通过网络效应使平台价值不断上升,凭此向广告商收取费用,故称为广告支持型。该模式存在两个供需小循环和一个大循环:一是平台与消费者循环。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箭头4),获取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流量和大量数据(箭头1);二是平台与广告商循环。平台向广告商提供用户数据及推送广告服务(为广告商带来流量)(箭头2),广告商支付广告费用(箭头3)。三是由平台、消费者及广告商形成的大循环。商家需要用户的流量和数据,而用户享受的免费服务需要广告商提供的资金支撑。

图3反映的是混合型商业模式。商品交易型与广告支持型商业模式融合的混合业态多被视频类、游戏类等平台采用。该模式与商品交易型模式的异同之处在于:同样需要匹配前后端市场的供需关系,但前后端市场的用户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关系。如在“内容商品+广告支持”型平台中,平台从内容商处购买商品或服务,将内容推送或出售给消费者,该模式也被称为销售商模式[ 31 ]。由于前后端的交易行为各自独立,与传统直接交易相比,平台可以采用更灵活的商业策略,确定多样化的价格结构,形成“免费+付费”的混合形式。

虽然混合型模式中包含平台经营者、广告商、消费者、内容商等多个主体,存在多个供需关系,但进一步解析可知,混合型商业模式的供需关系同样是由两个小循环和一个大循环构成。以“内容商品+广告支持”型平台为例,一是消费者与平台供需循环,消费者提供数据,平台基于数据推送个性化内容满足消费者需求。二是平台与内容提供商供需循环,内容提供商向平台提供内容,平台向内容提供商支付资金并提供用户喜好等相关数据,以激励其生产更多内容。三是消费者—平台—内容商供需循环,消费者在平台上产生流量和数据(支持广告推送)或支付资金(订阅内容商品),平台向内容提供商提供其采集分析的相关数据内容,同时从内容提供商那里获得内容商品,支付相应对价,包括现金或其他支持条件,在获取内容商品后,由平台向消费者提供该内容商品,如音乐、阅读、游戏等,形成有序的供需循环。

平台三种主要商业模式存在一定的共性,在平台多主体之间以供需关系形成两组分别由前后端市场用户与平台之间形成的小循环,以及由消费者—平台—商家共同构成的大循环。通过对平台供需循环形态及运作机理的分析,展现了平台多主体之间的交互样态,映射出驱动平台商业模式运作的关键要素是数据和算法。

2.数据和算法是驱动平台运作的双轮

以平台为轴心的三组供需循环,是不同类型平台商业模式运行下的共性表象。三组循环的本相是在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的作用下,驱动平台运行并强化平台市场力量的反馈回路(Feedback Loop)[ 29 ],即平台能够在不断吸引多边市场各侧用户的情况下,获得更多资金,改善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形成自我强化的反馈循环[ 17 ]。由供需关系构成的循环反馈回路是驱动各类平台商业模式运行与发展的关键,且上述三种不同类型平台均存在反馈回路,因此有必要对各类反馈回路中涉及的要素及不同要素在循环中的作用进行逐一分析,以识别驱动平台发展的关键要素。

(1)商品交易型模式。在该模式中三组供需关系反馈回路中存在的资金、商品、流量、数据、算法等要素均发挥一定作用。其核心业务是匹配前后端市场的消费者和商家,撮合双方的交易,平台对用户数据的采集、使用、管理以及算法的精确度是平台进行匹配的关键。若缺乏足够的用户数据,没有精确的算法,平台匹配买卖双方的效率和准确度将无法完成正向的反馈回路,可能导致用户流失、流量和资金等要素相应减少。因此,数据和算法是商品交易型平台模式中驱动发展的关键要素。

(2)广告支持型模式。在该模式的反馈回路中同样存在资金、商品、流量、数据、算法等要素。马晓明等[ 32 ]认为,流量是互联网公司变现盈利的命脉所在,直接影响平台获得的广告收益。但流量持续获取需要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精准推送实现。如在贯通前后端市场的循环中,消费者向平台供给数据与流量,广告商投放广告并向平台支付费用,平台通过向广告商收取费用维持不对称价格结构,提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水平,以持续获得相关数据,不断优化算法以实现前后端的有序循环。可见,数据和算法是驱动广告支持型平台模式的关键因素。

(3)混合型商业模式。该模式与前两类相比更为复杂,其反馈回路涵盖要素也更加多样。以“内容商品+广告支持”型平台为例,其反馈回路的实现首先需要平台通过(大)数据和算法刻画并定位消费者的喜好,再根据不同消费者的喜好进行个性化定制推送,以此匹配消费者与内容商间的供需关系。仅有内容商提供优质的内容,若平台无法利用(大)数据和算法精准匹配消费者,该循环也难以为继。其次,平台在拥有并能高效处理(大)数据、以算法对消费者精准定位后,再向内容提供商反馈,有助于内容商生产更多迎合消費者喜好的内容,由此形成反馈回路。故此,数据和算法在混合型商业模式中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基于类型化分析可知,平台经济通过各类供需关系交互匹配形成了反馈回路,数据和算法的双轮驱动是不断强化平台反馈回路的重要动因。在平台经济发展早期,流量和资本是驱动平台发展的双轮——通过大量资本获取或维持流量,当流量达到一定量级,平台通过流量变现进一步融资,获得资本支持,扩大平台规模,由此吸引更多流量,循环往复。然而,随着大量资本及其控制的平台企业涌入市场,平台用户数量增速放缓,平台经济早期的发展红利逐渐被消耗殆尽,多数平台因此陷入发展停滞的瓶颈期。

大数据和算法等数字技术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由上半场步入下半场,头部优势平台企业的发展已由早期的资本驱动快速转入了由技术创新驱动的新发展阶段。在新发展阶段,数据和算法的双轮机制能够为平台技术创新赋能。技术创新不仅能够帮助平台突破发展的瓶颈期,同时,颠覆式创新的大量涌现也使规模较小的平台企业能够挑战大型平台企业。与流量和资本要素的联合驱动相比,数据和算法要素的双轮驱动更值得关注。这一双轮机制是驱动平台生态型创新发展,为技术创新提供强大动力的全周期、全空域、全场景、全过程的新机制,同时,该机制也面临着不断固化甚或闭合运行的态势,如不加以科学审慎的事前预防与积极有效的事中监管,极易形成事后难以破除和矫正的垄断危害。

数据和算法的双轮机制是新发展阶段平台经济的重要驱动力量,能够不断强化甚或固化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反馈回路,对前端和后端交替市场形成牢固的锁定效应,以致平台经济领域呈现愈来愈显著的双轮垄断态势。据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提升至70.4%,网民规模高达9.89亿户[ 33 ],互联网普及率的提升和网民数量的增加,将给平台带来更多的数据,算法也能在更多的数据喂养下快速提升。需要注意的是,双轮机制能够不断放大平台已有竞争优势,使强者愈强、弱者恒弱。在数据、算法双轮驱动的过程中头部优势平台会不断强化市场力量,促进双轮垄断的形成,数据和算法的优势会因杠杆效应在跨界竞争中显著体现,平台生态系统逐渐向多轮交互式生态闭环系统演化。为避免双轮垄断可能带来的损害和威胁,不仅需要明晰垄断的形成原理,还要清晰识别其对市场竞争秩序、创新机会以及用户利益产生的损害。

(一)平台双轮驱动下的垄断竞争态势

1.数据与算法的双轮驱动放大和强化竞争优势

在平台经济中,数据与算法双轮机制高效配置各类要素,进一步放大和强化平台具有的强大网络效应,在反馈回路的作用下,各类线上线下的市场要素不断向少数优势平台汇聚,形成赢者通吃的垄断态势。这种由双轮驱动演化至双轮垄断的过程源于数据和算法双轮的正反馈联动机制。在实践中,数据和算法并非孤立发挥作用。数据的喂养,可以完善和优化算法的精准度;算法的完善和优化,又能提高对数据的抓取和分析效率,进而优化和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开发及质量。因此,巨大流量支持源源不断的数据供给和实时更新,为高质量的数据喂养和训练算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不断提升算法精准度,进而更准确地定位用户,牢牢把握用户流量,最终构成以数据与算法为核心的生态型平台运行机制。

数据与算法的双轮机制也存在负反馈效应。双轮机制虽然在网络效应的正反馈影响下放大和强化平台的竞争优势,但也会因数据或算法的某些缺陷放大平台的竞争劣势,进而对平台发展产生负反馈影响[ 34 ]。如即使拥有大量用户,若算法技术滞后,平台也可能因商品服务质量下降而造成大量用户流失,使数据流量和质量持续下降。在互联网平台发展早期,部分平台凭借先发优势获得大量用户数据,但因算法技术落后被新创企业赶超,谷歌就是凭借其先进的算法技术超越老牌互联网巨头雅虎(Yahoo)成为全球搜索引擎新巨头的[ 30 ]。

综上,数据与算法间交互作用形成并不断强化与创新的双轮机制,既可能形成不断放大平台竞争优势的正向反馈,也可能成为加速平台衰落的负向反馈。这种机制导致平台经济中竞争者间市场力量的悬殊差异,放大平台间的竞争差距,最终使少数优势平台不断汇聚市场资源,形成近乎绝对的竞争优势,取得并长期占据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2.反馈回路对前后端交替市场上用户形成锁定效应

平台双轮驱动机制对前后端交替市场产生的交互影响,对平台多边用户产生锁定效应,该效应被称为跨市场的用户锁定效应[ 35 ],即用户在转换使用新商品或服务时,会受到转换成本的限制。虽然瑞斯曼(Rysman)[ 36 ]认为,用户具有多归属性,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可能并不会受锁定影响,但在实际转换或同时使用不同平台时,即使形式上存在无需承担金钱成本即可进行转换的可能性,用户仍面临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是转换成本。转换成本是指用户在转向新平台时需要承担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学习成本及数据成本等。其中,学习成本是在转向新平台时,用户需要额外耗费时间、精力去学习和适应新产品的付出[ 37 ];数据成本则是由于用户无法转移平台上的数据而产生的损失。这些成本并不会因用户的多归属性而消失。多归属用户虽然不会真正失去在原有平台留存的数据,但当使用其他平台服务时,仍会因数据无法转移和共享,不得不承担原平台的数据使用对价和付出因使用新平台而必须分担的数据成本。

另一方面是用户黏性。用户黏性的形成主要基于用户的行为惯性。特别是在全商品或服务类平台生态系统不断完善的场景下,平台能够为人们提供衣食住行全方位的商品或服务,在给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用户对平台形成强烈的依赖感。即使存在其他能够替代该平台核心业务的替代品,用户也难以真正形成有效的需求替代[ 38 ]。尤其是基于用户数据,平台以相关算法为用户提供的个性化定制产品会提高用户黏性,进一步强化平台对多边市场的锁定效果[ 1 ]。正如艾伦·P·格伦斯(Allen P. Grunes)等[ 39 ]所指出的,让消费者离开免费商品或服务,可能比让他付钱购买商品或服务更困难。

3.数据与算法双轮驱动优势传导至相邻市场或其他市场

杠杆效应并不是互联网平台经济所特有的现象,该现象在传统经济领域亦存在。在我国反垄断实践中,该现象被称为传导效应,常用于判断传统实体经济领域的垄断者是否可能将其在相关市场中的垄断地位扩展到其他市场中[ 40 ]。如我国商务部曾参考并运用传导效应理论与规则做出了拒绝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的申请[ 41 ]。

然而,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杠杆效应会因数据与算法的优势而更明显。在进行跨市场竞争时,平台能够将其在原市场积累的数据和算法等优势迅速传导到其他市场,在新的市场上再形成数据与算法的双轮驱动,吸引更多的新数据,并持续优化算法,扩张并巩固平台的生态系统,推动平台发展壮大。数据的价值取决于数量、种类和速度[ 39 ],而平台积累的数据数量和种类在应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损耗,平台的算法算力也可用于处理新领域的数据。因此,即使是在新市场,平台也能够将其在数据、算法及算力等方面的优势近乎零损耗地传导到新市场领域。

数据与算法双轮垄断语境下的杠杆效应并非单纯基于流量、数据等要素上集中的优势推动垄断地位延伸到其他领域,而是由于平台的流量、数据、算法等方面的优势,能够使其以边际成本近乎于零地传导到新市场领域,更快地在新市场实现由双轮驱动向双轮垄断的转化,迅速提升其在新领域的市场力量和市场地位。这种杠杆效应能系统阐释平台基于数据、算法要素实现新一轮的双轮驱动,进而向双轮垄断转化的运行机理及实现过程,并非是对垄断力量传导的简单描述。

4.平台系统向多轮交互式生态型闭环系统演化

基于业务和发展需要,平台会不断开发新产品向其他市场领域进军,以巩固和强化自身的生态系统。平台在新领域发展过程中能够获得新用户和新数据,提高核心业务数据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核心算法的完善和优化。因此,平台不仅能够将其数据和算法的优势传导到新市场,其杠杆效应还将形成多轮、多向交互作用。通过数据和算法传导优势进行跨界竞争,平台不仅可以扩大市场支配范围,而且可以巩固和强化其在原有领域的市场地位。

平台通过跨界竞争不断巩固和强化其自身的生态系统,进一步强化用户锁定效应。首先,随着平台生态系统内产品数量的增加,在切换平台时,用户将承担更高的转换成本。其次,用户在使用生态系统内商品时,平台能够获得更全面的用户数据,不断改善商品质量,给用户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提高用户黏性。如微信平台以社交软件为基础,集成小程序、公众号、朋友圈、扫一扫、移动支付等多种功能,将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集于同一平台,为用户提供极大的便利,使用户产生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平台生态系统能够通过不断提高用户黏性,实现对用户的鎖定,形成生态闭环系统。

由于平台多边市场构造、交叉网络效应等结构特性,平台经营者的任何决策都可能对各边市场产生影响,故平台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强烈的动态性[ 27 ]。平台在动态扩张发展过程中,会在数据与算法驱动下形成多轮、多向交互,向各市场传导数据与算法优势,不断强化对各端用户的锁定,最终形成不断强化其市场力量和支配范围的多轮交互式生态闭环系统。

(二)双轮垄断的现实危害及潜在威胁

1.双轮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1)平台双轮垄断扭曲甚或破坏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一方面,双轮垄断使数据、资本等市场要素持续向头部优势平台集中,使市场结构不断趋于高度中心化。双轮驱动机制的正、负反馈效应导致竞争者之间市场力量差异逐步扩大,使小规模竞争者难以对垄断企业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约束,将导致市场丧失应有的竞争活力,头部优势平台对于提升商品质量或降低价格的动力不足,进而导致市场失去应有的“竞争红利”。

(2)平台在实现或维持双轮垄断过程中可能采取反竞争行为。由于数据与算法是平台发展和创新的关键驱动因素,平台往往限制其他平台获取数据,以阻碍竞争对手的发展。如平台以封锁、屏蔽等行为阻止竞争对手访问数据或排除竞争对手获得类似数据的机会[ 39 ],或通过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手段,强迫用户进行“二选一”,限制竞争对手获取数据和流量等要素。

(3)双轮垄断形成較高的市场壁垒,阻碍新创企业进入市场[ 16 ]。虽然在平台经济场域中,新企业的研发、生产等软硬件成本不高,但由于头部优势平台拥有大量数据、算法及资本,新企业的生存难度极高,难以真正有效进入市场,尤其在初始缺少用户的情况下,新企业无法获得足够数据和资本支持,极易被市场淘汰。如在2020年发布的报告中,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CMA)强调用户数据对于社交平台的作用,认为新企业会因用户数据匮乏而难以有效进入市场[ 42 ]。

2.双轮垄断抑制企业创新

双轮垄断会对创新产生抑制效果。抑制效果会同时作用于市场内其他竞争者和双轮垄断企业自身。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抑制效果具有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形。

(1)被动抑制效果,是指在双轮垄断情况下,其他竞争者因市场结构等客观原因难以开展有效创新。主要表现为在双轮垄断的循环反馈回路中,数据、资本等要素向头部优势平台聚集,限制了其他经营者获得进行创新的必要资源。虽然,理论上数据要素具有无限性、非竞争性、用户多归属性等特征[ 43 ],相同数据可以在多个平台之间共享,但在实践中强大的用户黏性和锁定效应会限制其他经营者有效获取数据,限制其他平台的可持续运行,难以支撑产品的创新研发。

(2)主动抑制效果,是指平台为实现或巩固双轮垄断而主动对其他竞争对手采取限制竞争的行为,遏制潜在的有效创新。伊安尼斯·利亚诺斯(Ioannis Lianos)[ 44 ]指出,“杀手式收购”行为是平台为获取更加先进的算法和不同种类的数据而对新创企业进行的收购,常常将潜在的颠覆式创新扼杀在摇篮中。此外,平台妨碍其他竞争者获得数据和优化算法的行为,会阻碍其他竞争者运营平台的反馈回路有效运转,从而对创新产生抑制效果。

平台双轮垄断对自身创新同样会产生抑制效果。因为平台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创新仅是平台经营者维持其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并不是获得利润的必要途径。而双轮垄断将导致有效竞争约束缺失,使平台无须创新就能获得巨额利润成为可能。

3.双轮垄断侵害用户利益

在平台经济中,由于平台同时向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商家)提供服务,双轮垄断对用户的损害也需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消费者层面。在平台发展的不同阶段,消费者面临的损害存在一定差别。

首先,在平台发展期,数据和流量是驱动平台实现双轮垄断的关键,平台可能会为采集数据而不择手段,容易对消费者隐私安全构成实质威胁,使消费者遭受平台滥用“数据霸权”侵害利益的问题。在早期发展阶段,为吸引用户并获取数据,平台会给予用户对应的利益反馈。然而,当拥有大量数据并对用户产生锁定效应后,平台可能对隐私保护或产品服务质量降级。此时,用户提供等量数据却无法获得与之前相同的利益反馈,导致用户利益分配机制失衡。

其次,在双轮垄断形成后,平台会进一步对消费者进行“数据剥削”。在实践中,平台通常采用各类推荐算法,如内容推荐算法、定价推荐算法等,帮助平台和(或)平台内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用户进行有差别的内容推荐和商品定价,在持续强化对用户锁定效应的同时,最大限度剥削消费者剩余,并妨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合理实现。而且,基于数据与算法双轮反馈回路作用的不断增强,消费者即使对平台“剥削”不满,往往会因锁定效应或市场内已经没有同等质量的转向选择,而被迫继续使用原平台而遭受“剥削”。

(2)商家层面。根据是否与平台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商家可能遭受的损害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当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时,商家可能遭受平台的“剥削”,这种“剥削”与消费者遭受的“剥削”类似,双轮垄断的锁定效应同样作用于商家,当平台基于双轮垄断获得绝大多数的用户及其数据时,商家缺少选择只能继续使用该平台的服务,当平台提出不公平条件时,商家只能被迫接受。

第二,当两者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时,商家可能遭受不同类型的侵害。其一,当平台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时,平台与平台内商家会形成直接竞争关系。具有双重身份的平台可能滥用其管理者权力,对竞争商家进行不正当干预,如自我优待行为[ 45 ]。其二,当平台内商家用户的产品对平台生态系统内的相关产品构成潜在威胁时,双方会形成间接竞争关系。此时平台可能会凭借其守门人(Gatekeeper)身份对商家施加不正当的干预手段,如封锁、屏蔽等。例如当推特(Twitter)推出与脸书竞争的短视频应用程序Vine时,脸书阻止了推特访问其某些功能[ 46 ]。

此外,双轮垄断平台的某些行为还会同时损害双(多)边市场用户的利益。如平台对商家实施强制“二选一”,要求商家仅能选择单一平台提供商品,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商家的多归属性,使商家失去更多的交易机会,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对于消费者而言,强制“二选一”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减少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平台的机会[ 15 ]。

由于双轮驱动的反馈回路使市场资源不断向头部优势平台聚集形成双轮垄断态势,并对市场竞争、创新机会、用户利益等造成实质损害和威胁,因此亟待破解并消除平台经济双轮垄断。然而,由于缺乏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经验,现行法律规范可操作性较弱,规制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平台双轮垄断趋向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需要充分结合平台经济的运行规律,透析垄断趋向的成因,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充分发挥平台多主体在平台治理中的作用,破解由数据和算法构成的生态闭环。

(一)完善相关竞争法规体系,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

由于现行竞争法体系缺少对平台经济双轮垄断的有效识别,对平台双轮驱动模式运行规律的认识更是不足,监管者会因忽视数据、算法等要素而无法识别新型反竞争行为,致使竞争秩序、创新机会和用户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必须结合双轮垄断的特性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竞争法,精准识别平台双轮垄断及其实施的新型反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竞争法治的实现。

我国正积极探索完善因应平台经济新发展的科学合理监管体系。从平台经济特点及规律出发,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聚焦数据行为动态过程对平台市场力量的影响。其中第十一条提出的“活跃用户数”“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力”等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与平台双轮垄断的形成密切相关。如活跃用户数及点击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平台双轮驱动中的数据情况,对上下游市场的控制力实则反映的是平台对前后端市场用户的锁定情况。因此,《指南》的发布是确定平台经济竞争规制的良好开端,有助于更精准识别基于双轮驱动形成的双轮垄断。

然而,现有法律规定仍存在可操作性较弱、明确性不足等问题。这不仅无法对平台垄断行为精准规制,还可能“误伤”平台企业的合理经营行为,进而挫伤平台发展的动力。因此,在完善相关竞争法体系时,需基于双轮垄断的运作机理,将双轮垄断具有的表征与影响双轮垄断的实质性要素进行联系,确定具体的数据和算法技术评价标准,提高双轮垄断判定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如《指南》未涉及平台生态系统多轮交互形成生态闭环的问题,在经营者集中部分未考虑收购行为可能导致的数据合并和扼杀创新等问题。此外,还需要重视竞争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如《电子商务法》中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 47 ]等。只有在明晰平台商业模式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准确辨明平台经济垄断形成原理,做到“法规相接”,才能科学有效地促进平台经济市场公平竞争。

(二)建立系统观念下的多元共治模式

系统观念强调从事物的总体与全局上、从要素的联系与结合上研究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找出规律,建立秩序,实现整个系统的优化。系统观念下平台双轮垄断的治理也应从平台商业模式运行规律着手。由于平台商业模式运作中涉及平台、消费者和商家等多方主体,因此,治理平台双轮垄断不仅需要政府有为,还需充分使平台、用户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多主体、多维度、多层级、多场域、多价值、多要素的多元共治理念与模式。

平台内部圈层包含平台企业、消费者以及商家等主体。其一,平台企业兼具企业与市场二重性。作为管理者管理平台事务时,平台企业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而损害平台内用户的利益。因此,需要进一步落实竞争倡导,促进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树立科学的竞争理念,让平台在自治过程中约束其可能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其二,商家可能受到平台“守门人”的不正当干预,或遭受平台滥用“数据霸权”减损商家利益,此时,需充分发挥商家的监督作用,为商家提供有效的申诉渠道。其三,消费者群体力量相对薄弱,必须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武器,对平台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威慑。

平台外部圈层包含执法、司法部门和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对于国家主体而言,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执法、司法面临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等问题,在人员配置及执法资源分配方面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相关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培训,引入更多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除政府外,社会组织也是平台的外部治理主体,应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对平台治理。如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外卖平台提价事件中,行业协会对相关事件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时,可以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正向自律管理职能,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规范平台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的动态过程与具体行为

数据和算法既是驱动平台发展的关键,也是双轮垄断形成的重要因素,破解平台双轮垄断应从数据和算法方面着手。但是,由于算法处于平台内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对算法规制的难度较大。相较而言,数据是相对独立于平台之外的要素,能够通过一定的外部性手段和机制进行有效干预。且在双轮联动机制下,对数据要素的合理规制亦能预防通过算法在反馈回路中不断变强后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因此,数据治理应作为破解平台双轮垄断的重点方向。

为治理平台因谋取或巩固双轮垄断而实施的过度采集用户数据、限制数据转移和共享、数据滥用等行为,需以数据生产、使用与共享的生态链条为逻辑思路,营造数据采集、使用与共享的生态环境,在遏制双轮垄断的同时,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创新及用户权益。

1.数据采集环节

为防止平台过度采集,需要规范平台采集数据信息的方式方法。在现有制度安排上,用户对于自身数据信息的控制权主要通过“知情同意”来实现,即平台收集用户数据信息的行为必须经过用户同意[ 48 ]。然而,在实践中该架构却无法真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数据权益[ 39 ]。面对当前平台服务协议均采用“接受或退出”格式条款的事实,消费者即便了解相关隐私条款,也缺乏拒绝的能力和与平台协商的余地。因此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监管部门必须实行严格监管以形成外部约束力,禁止平台采用任何强制、诱导或隐蔽的不正当方式获取用戶数据[ 49 ]。

2.数据使用环节

此环节主要存在平台滥用数据的问题,不仅侵害用户个人隐私,同时会损害其他平台的利益。如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根据用户的数据推送商品;通过数据分析识别潜在竞争对手,凭借其数据霸主的地位,对竞争对手实施封锁、屏蔽等“霸凌”行为。对此,可以采用内外结合的治理方式。在平台内部,进一步规范平台与用户(包括商家在内)之间的协议,明确平台使用数据的基本规范,对平台使用数据行为形成内部约束机制。同时,外部监管机构强化对平台滥用数据行为的监管,预防和制止数据滥用行为对其他平台与用户造成的损害。

3.数据流通与管理环节

重点解决平台限制竞争对手获取数据以及对用户的锁定问题,亟须构建平台经济领域数据开放共享的生态环境,促进数据要素有效且高效流通与共享,约束和矫正平台滥用“数据霸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将数据安全作为数据共享的前提,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1)细化数据分级分类。目前单纯以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分类方式存在模糊性,不足以满足数据保护和充分利用的实践需求,应围绕“与数据相关行为”形成全周期生态系统,将数据细分为数据采集行为、数据计算行为、数据服务行为以及数据应用行为[ 50 ]。

(2)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在双轮垄断中,平台为获取数据优势往往会过度采集用户数据,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匿名化措施加强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34 ],同時强化对数据爬取、数据泄露等威胁数据安全行为的监管规制。

(3)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畅通平台多主体间的数据共享有效渠道,细化规范数据共享边界。如数据可转移权、基础设施的认定等,还可引入“数据携带权”以及“互操作性”[ 51 ]制度,丰富数据权利体系,促进数据的共享和流通。

营造数据采集、使用与共享的生态环境,不仅能够有效减少网络效应的危害,降低数据对用户的锁定效应,降低用户转换成本,促进平台之间的竞争[ 52 ],还能够避免双轮垄断平台对前后端产生的锁定,使平台难以凭借其支配地位“剥削”用户,有效缓解甚至预防双轮垄断的形成。

(四)强化科学审慎监管与开放合作监管相结合

当前,平台双轮垄断已经对竞争秩序、创新机会和用户利益构成实质威胁,在强化依法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监管的同时,还应坚持科学审慎监管与开放合作监管并举的原则,避免对平台经济领域创新竞争与竞争创新的不当干预,切实做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融合。

在强化平台经济监管的同时,需秉持科学审慎的监管理念和原则。虽然监管部门早期因缺乏足够有效的经验而对平台监管过于宽松,导致平台经济初期呈现无序发展乱象,但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仍处于发展上升阶段,不断产生新型商业模式和行为。在尚未明晰平台经济运行机理、无法辨明平台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实际效果时,仍需科学审慎,避免仅根据行为表象而错误干预正常经营行为,造成假阳性执法错误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53 ]。

科学审慎监管包括“科学”与“审慎”两方面。“科学”要求执法部门科学妥善审视平台行为,不能仅考虑平台行为的表征而激进执法;“审慎”要求对平台商业模式运作机理科学分析,正确把握平台运行规律。在对平台新型商业模式和行为无法有效分析的情况下,可以借助监管工具以强化竞争法治实施体系。在这方面可以适当引入科技监管技术。首先,尝试建立竞争监管“沙盒”,为平台企业提供经营模拟工具,分析预测平台企业竞争合规风险。其次,建立数据监管中心,对竞争执法及司法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云端服务,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深度处理及应用。最后,权衡数据共享与数据专享、数据保护与数据创新、数据效率与数据正义、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四对关系,确保反垄断规制的适度性[ 35 ]。

开放合作监管则包括“开放”与“合作”两方面。“开放”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完善围绕正当理由展开的抗辩制度,如进一步完善《指南》第13至第17条规定的各项抗辩理由的实施细则,给予经营者充分的抗辩空间,在观点交融中实现监管的最优化。“合作”要求进一步明晰抗辩制度的具体适用,包括具体程序、监管形式、救济方式以及举证责任等,有效畅通平台内经营者发声渠道,让他们切实参与到监管活动,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现有文献虽然描述了平台跨界竞争以及杠杆效应的发生机理和实现过程,但忽视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实践中亟待明晰的双轮垄断问题,即在初始市场形成垄断后,如何影响相邻市场或其他市场,最终形成整个平台的生态型系统垄断的发生机理与实现过程。

实际上,平台即使能够通过杠杆效应将其竞争优势传导到其他市场,也仍然是基于双轮驱动的反馈机制,不断驱动和强化平台在新领域的拓展和创新。基于系统观念,从平台商业模式视角出发,分析平台运作的规律,把握双轮驱动的运作原理,从而识别平台双轮驱动反馈回路下的垄断趋向,由此赋予双轮垄断概念新内涵。这里的双轮垄断是指从第一轮或初始市场上,基于数据与算法正向循环反馈所形成的生态型垄断,传导至相关市场或不相关市场上的仍然是基于数据与算法正向循环反馈所形成的多轮次市场上的平台生态型系统垄断。概言之,无论是哪一轮次市场上的垄断,其核心都是基于数据与算法交互驱动下的垄断。客观讲,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下,数据应自由地流转于任何轮次的市场,只不过在出现数据封锁或拒绝交易时,才导致前述所提及的垄断现象,也正是基于数据封锁或拒绝交易等妨碍数据流动的行为,才使讨论基于数据与算法的双轮垄断规制有了现实意义和实践必要。

由于双轮垄断会对市场竞争、创新机会以及用户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和威胁,亟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应对平台经济的双轮垄断。在对平台双轮垄断进行有效规制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充分激发平台经济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因此,通过数据和算法双轮驱动机制,为平台企业提供更多的产业政策或竞争政策支持,尤其是需要通过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推动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为新创企业提供更充分的发展机会,增强平台经济市场活力,从而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这里的“杠杆效应”并不是经济学中的“财务杠杆效应”。反垄断法中的杠杆效应主要用于描述平台将其在基础核心市场上的市场力量传导至其他市场上的发生机理,即在已取得的市场力量或竞争优势上,通过增加商品功能或服务类型使平台经营者较为容易且较快地进入相邻市场甚或不相关市场,进而在新进入的市场上较为轻松地形成竞争优势的运行机制,形象地比喻为“小杠杆撬动大市场”。在国内外竞争法学界与实务界通常也将市场力量的传导过程及发生结果表述为“传导效应”。

②商家承担的更多费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平台给商家提供交易的服务费用;二是平台将消费者流量引入商家的“流量变现”费用。当前电商平台通过引入品牌商家入驻,再控制自身平台流量,将流量以广告形式卖给商家实现盈利。故平台采用非对称价格结构,对消费者采取零定价,而将自身的运营费用转移给商家承担。

参考文献:

[1]KATZ MICHAEL L. Multisided platforms,big data,and a little antitrust policy[J].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2019(4):695-716.

[2]刘耀华,赵淑钰.谷歌遭欧盟巨额罚款的启示[J].中国电信业,2017(7):59-61.

[3]王卉.社交软件飞聊凌晨上线便遭微信屏蔽,腾讯方面暂未对此回应[EB/OL].(2019-05-20)[2021-04-08].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88441.

[4]吴雨欣,揭书宜.新规下京东诉阿里案看点:二选一如何认定?能否规制二选一?[EB/OL].(2021-02-09)[2021-04-08].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282706.

[5]KHAN L M.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J]. Yale law journal,2017(3):710-805.

[6]JOSH OBEAR.Move last and take things:Facebook and Predatory Copying[J].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2019(3):995-1059.

[7]李勇坚,夏杰长.数字经济背景下超级平台双轮垄断的潜在风险与防范策略[J].改革,2020(8):58-67.

[8]翟巍.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双轮垄断的规制范式[J].财经法学,2021(1):18-31.

[9]李俊峰.“忠诚折扣”的垄断违法性判定——以利乐公司行政处罚案为材料[J].当代法学,2019(2):82-92.

[10]陈兵.互联网平台经济应实现“强监管”与“促发展”并重[J].国家治理,2021(11):25-29.

[11]徐晋,张祥建.平台经济学初探[J].中国工业经济,2006(5):40-47.

[12]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治理与评价[J].经济学家,2018(5):79-88.

[13]陈兵.互联网平台经济运行的规制基调[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3):51-60.

[14]KATZ MICHAEL L,SHAPIRO CARL.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 tives,1994(2):93-115.

[15]王晓晔.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J].现代法学,2020(3):151-165.

[16]DAVID S 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J].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2003(2):325-382.

[17]LUCHETTA G.Is the Google platform a two-sided market?[J].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2014(1):83-118.

[18]JEAN-CHARLES ROCHET,JEAN TIROLE.Two-sided markets:a progress report[J].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 ics,2006(3):645-667.

[19]于立.互联网经济学与竞争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94-96,115.

[20]MCGAHAN A M.Bandwagon effects in high-technology in? dustries[J].Information economics & policy,2002(3):457-467.

[21]朱理.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挑战与司法回应[J].竞争政策研究,2015(1):11-19.

[22]徐倫.谁能重构10亿用户的消费决策[EB/OL].(2021-04-02)[2021-04-05].https://www.yicai.com/news/101008645. html.

[23]OECD:Rethinking antitrust tools for multi- sided plat? forms 2018[EB/OL].(2018-04-06)[2021-04-08].http://w ww.oecd.org/fr/daf/concurrence/rethinking-antitrust-toolsfor-multi-sided-platforms.htm.

[24]朱彤.外部性、网络外部性与网络效应[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1):60-64.

[25]蒋岩波.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J].法学家,2012(6):58-74.

[26]CARON BEATON- WELLS.Platform power and privacy protection:a case for policy innovation[EB/OL].(2018-09-20)[2021-3-10].https://www.competitionpolicyinternation? al.com/platform-power-and-privacy-protection-a-casefor-policy-innovation/.

[27]CONSTANCE E. HELFAT,RUTH S.Raubitschek. dynam? ic and integrative capabilities for 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 in digital platform-based ecosystems[J].Research policy,2018(8):1 391-1 399.

[28]DAVID S EVANS.Antitrust issues raised by the emerging global internet economy[J].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 view,2008(4):285-306.

[29]曾彩霞,朱雪忠.欧盟对大数据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其启示——基于案例的分析[J].德国研究,2019(1):111-124.

[30]KOREN WONG. ERVIN.Assessing monopoly power or dominance in platform markets[J/OL].(2020-2-23)[2021-04- 08].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 d=3525727.

[31]RONG K,XIAO F,ZHANG X,et al.Platform strategies and user stickiness in the online video industry[J].Techno? 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9(2):249-259.

[32]马晓明,翟静芳.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研究——以流量、数据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9(12):95-104.

[3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7次)[EB/OL].(2021-02-03)[2021-04-08]. https://www.yicai.com/news/100837079.html.

[34]JUSTUS HAUCAP.Competition and competition policy in a data-driveneconomy[J].Intereconomics,2019(4):201-208.

[35]殷继国.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逻辑与基本路径[J].政治与法律,2019(10):134-148.

[36]RYSMAN M.Competition between networks:a study of the market for yellow pages[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4(2):483-512.

[37]SPULBER D F.Unlocking technology:antitrust and innova? tion[J].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2008(4):915-966.

[38]SPENCER WEBER WALLER.Antitrust and social net? working[J].Northcarolinalawreview,2011-2012(5):1 771-1 804.

[39]ALLEN P GRUNES,MAURICE E STUCKE.No mistake about it:the important role of antitrust in the era of big data[J/OL].(2015-04-30)[2021-04-08].https://ssrn.com/ab? stract=2600051.

[40]鄧峰.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J].中国法学,2011(1):179-190.

[41]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EB/OL].(2009-03-18)[2021-04-08].http://www.mofcom. gov.cn/aarticle/b/g/200904/20090406191413.html.

[42]FILIPPO MARIA LANCIERI.Facebook’s enduring control over social media markets[EB/OL].(2020-02-14)[2021-04-08].https://promarket.org/facebooks-enduring-controlover-social-media-markets/.

[43]SHAPIRO C,VARIAN HAL R.Information rules:a strate? gic guide to the network economy[M].Boston:Harvard busi? ness school press,1998:3.

[44]IOANNIS LIANOS.The future of competition policy in Eu? rope-some reflections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ndustrial policy and competition law[J/OL].(2019- 05- 17)[2021-04- 18].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 d=3383954.

[45]陳兵,徐文.规制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与实践[J].学习与实践,2021(2):87-96.

[46]FILIPPO MARIA LANCIERI.How US regulators allowed Google and Facebook to become dominant[EB/OL].(2020-03- 18)[2021- 04- 08].https://promarket.org/2020/03/18/ how-us-regulators-allowed-google-and-facebook-to-be? come-dominant/.

[47]曹阳.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强制不兼容的类型化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8):174-183.

[48]张舵.为数据信息收集夯实法治根基[J].人民论坛,2018(19):89-91.

[49]JUSTUS HAUCAP.Data protection and antitrust:new types of abuse cases?an economist’s view in light of the German Facebook decision[EB/OL].(2019-02-25)[2021-04-08].https://www.competitionpolicyinternational.com/da? ta-protection-and-antitrust-new-types-of-abuse-casesan-economists-view-in-light-of-the-german-facebookdecision/.

[50]陈兵,顾丹丹.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理路的反思与再造——以数据类型化考察为视角[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0(2):122-137.

[51]INGE GRAEF.Mandating portability and interoperability in online social networks:regulatory and competition law is? sues in the European Union[J].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2015(6):502-514.

[52]THOMAS R EISENMANN,GEOFFREY PARKER,MARSHALL W VAN ALSTYNE.Opening platforms:how,when and why?[J/OL].(2008-09-07)[2021-04-08].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264012.

[53]GEOFFREY A MANNE,JOSHUA D WRIGHT.Competi? tion buzz:Google and the limits of antitrust:the case against the antitrust case against Google[EB/OL].(2015-04-21)[2021-03-10].https://www.competitionpolicyinter? national.com/competition- buzz- google- and- the- limitsof- antitrust- the- case- against- the- antitrust- caseagainst-google/.

责任编辑:方程

Internet Platform Monopolization Regulation

——Based on the Mechanism of“Two-Wheeled Monopoly”of the Platform

CHEN Bing and LIN Si-yu

(School of Law,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350,China)

Abstract:With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digital data technology,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oftware and hardware facilities such as Internet of things,big data,cloud computing,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gorithm and mobile terminal,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new economic form,new technology industry,and new business model,the platform economy,a new economic form,is gradually becoming a new industry and new energy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Under the enabling of big data,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gorithm,edge computing and other data technologies,platform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structure,and direct and / or indirect network effects and other elements and features,data and algorithms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latform economy and its innovative business model. At the same time,it also constitutes a two-wheeled facility which is the driving force of platform development. Under the two-wheeled driven of data and algorithms,platform enterprises are often able to continuously strengthen or even solidify the feedback loop of their market power by advantages in data and algorithms,and forming a firm lock-in effect on the front-end and back-end markets,as a result,the platform economy presents a more and more obvious trend or actual state of the“two-wheeled monopoly”. In order to avoid the actual harm or potential threat to the competition order,enterprise innovation and users’ interests caused by the " two-wheeled monopoly",laws and policies related to competition law should be revised or improved 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market competition of data elements,and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reasonably regulate the behaviors of abusing the dominant power or comparative advantage of the data market,such as data blockade,data monopoly,data hegemony,etc.;and it should scientifically build the multi-governing model by the guide of the systematic concept,plan the important value of development and security in the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platform economy,cultivate and support the compliance awareness and behavior of platform enterprises,especially the super platform enterprises,in the process of data collection,use and management.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competition supervision in the field of platform econom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also adhere to both scientific & cautious and open & up supervision,avoid the improper intervention of“innovation competition”and“competitive innovation”in the field of platform economy,and to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efficient market and the effective government.

Key words:platform monopoly;two-wheeled driven;two-wheeled monopolized;ecosystem;regulation mechanism

猜你喜欢

治理机制生态系统
专用性人力资本、治理机制与企业创新
“互联网+”下医药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构建与发展路径
论我国网络表达的治理机制与转型
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医院志愿者角色和功能的研究
生态系统视角下:农村留守幼儿情绪问题的形成
基于价值共创共享的信息服务生态系统协同机制研究
我国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实证检验
德国人的“工匠精神”是怎样炼成的
安置农民参与社区公共环境治理机制构建
网络空间的生态化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