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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 Tech进入金融业:驱动因素、收益、风险特征及其监管

2021-01-19何淑兰孙有发

社会科学家 2020年11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金融

何淑兰,孙有发

(广东工业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 广州 51006)

近年来,一些拥有平台的科技巨头(Big Tech)纷纷涉足金融服务领域,它们从支付开始,进一步发展到信贷,保险、财富管理甚至数字货币,引起了全球瞩目。一方面Big Tech利用其数据和技术的双重优势,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效率和普惠性;另一方面,其运营跨越了市场、地域和监管的边界,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和市场失灵,如垄断、数据滥用、隐私保护和金融稳定等问题(H,S.Shin,2019;Carstens,2019)。金融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Big Tech的金融活动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超出了传统的金融监管领域。在从事金融业务时,Big Tech是否应与传统银行一样受到相同的监管,其风险的生成机理是否呈现出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不同特征,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与对Big Tech的监管是否具有适用性,其跨界、跨境经营模式引发的监管如何协调,这些全新的领域给各国监管者带来挑战,监管者需要审慎处理好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一、Big Tech的金融业务起因、规模与结构

“Big Tech”目前正在成为金融圈最受关注的新词。顾名思义,它就是“大型科技企业”的简称。最早使用Big Tech是新闻媒体,把谷歌、亚马逊、Facebook和苹果合称为“Big Four Tech”,后来媒体又加入了微软,成为“Big Five Tech”。现在Big Tech来泛指从事数字服务的大型科技企业,它们通常直接面向用户提供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或数据存储和处理等IT平台,利用数据和网络效应的优势,将触角渗入了金融各个领域。国内的阿里、腾讯、百度和京东等一大批企业也位列其中。

对于Big Tech来讲,数字服务是其主要业务,金融业务只是其全球经营业务的一部分。根据全球主要的Big Tech公布的2018年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看,信息技术和咨询收入占比46%,金融服务业仅约占11%①样本包括阿里巴巴、Alphabet、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百度、Facebook、Grab、Kakao、Mercado Libre、乐天(Rakuten)、三星(Samsung)和腾讯(Tencent),根据S&P Capital IQ提供的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总收入计算(BIS,2019)。。近几年,Big Tech在金融领域里攻城略地,与传统金融机构既竞争又合作,既独立专注为庞大的客户网络提供基本金融服务,又与传统金融机构深度融合,实现生态圈的整合与重构。

最早涉足金融行业的Big Tech,其目标其实并不是为了从金融行业获益,而是利用金融工具来为其原有业务提供服务,以完成其本身业务的闭环。以支付宝为例,2003年作为淘宝的一款内置程序被推出时,承载的使命就是解决交易中的不信任问题,为淘宝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随着淘宝爆发性增长,支付宝交易额也迅速增大,内部沉淀的资金急速膨胀。2014年,蚂蚁金服成立,利用自身在原有业务上积攒的优势,阿里巴巴才开始有目的地大举进军金融业,余额宝、招财宝、蚂蚁小贷、网商银行等金融服务相继推出。各个科技巨头也纷纷效仿,全面布局金融行业各个版图,并探索一些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触及的业务,例如,Facebook拟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电子货币libra,这将对全球货币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和挑战。

1.支付领域。支付业务是Big Tech最初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了解决电商平台买卖双方缺乏信任而出现的。Big Tech通过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认证方式,将移动支付运用到多个场景,与原本的平台业务相互集成和互补,结合大数据进行行为分析,以此为入口串联起整个金融业务链条。

Big Tech的支付平台目前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覆盖”系统(Overlay systems),这种类型依赖于现有的银行支付基础设施如信用卡或零售支付系统,如Apple Pay、Google pay等。第二种类型是Big Tech建立自己的专有系统进行支付,如支付宝、微信、M-Pesa等。Chorzempa(2018)研究发现“覆盖”支付系统在美国、欧洲和韩国等发达经济体使用得更为普遍,这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和银行账户高度渗透有关,而在信用卡普及率低,智能手机普及率高的发展中国家,Big Tech则更有市场机会发展专有的支付系统。

在支付业务上,一方面Big Tech与银行面临直接的激烈竞争,它们分流了银行的客户和资金,冲击了银行各项业务,使得银行利润降低;另一方面,Big Tech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银行。Big Tech的“覆盖”支付系统直接使用银行的支付设施,即便是有了自己的专有支付系统,其平台和用户也需要一个银行账户来引导资金进出网络。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实际上帮助Big Tech平台实现其用户资金的托管及投资。

2.信贷。Big Tech依托网络平台,主要向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发放短期小额贷款。各国Big Tech信贷总量反映了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结构的差异。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越高、银行竞争力越弱,Big Tech等金融科技企业的信贷活动总量就越大。研究还发现Big Tech信贷在金融监管宽松和银行集中度高的地区发展更为强劲(Frost et al,2019)。

尽管以Big Tech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信贷近年来扩张迅速,但与银行信贷相比,它们目前的规模仍然较小。融资渠道有限是导致Big Tech信贷规模难以扩张最主要的原因。Big Tech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票、债券融资或表外融资(如发行ABS)。2018年,全球主要的Big Tech股票与资产的平均比例为50.2%②样本包括阿里巴巴、Alphabet、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百度、沃达丰、腾讯、Orange、微软九家公司。。国内一些Big Tech直接成立互联网银行,但受网点的限制,互联网银行的资金主要依靠银行间市场融资和存单,传统存款占比较小,资产规模扩张仍然有限。更多的Big Tech实施助贷模式,即与银行合作,将信贷业务链条拆解,Big Tech在获客、数据、风控、增信等方面提供支持,银行负责筹集资金并管理贷款,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目前,Big Tech的信贷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忽略的下沉市场如蓝领、低收入者和学生等,这部分群体通常被称为“unbanked”人群。在小微企业信贷方面,获得平台贷款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并不是银行的客户,这说明Big Tech的信贷业务与商业银行并不是完全的竞争关系,更像是垂直产业链条中的分工与互补(Jagtiani,2018;Frost et al,2019)。

3.财富管理和保险。Big Tech利用其广泛的客户网络和品牌知名度,在其平台上销售各种金融产品和保险。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其一站式金融百货商场使得服务便捷、易使用,客户体验度更高。余额宝自2013年推出,到2018年就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拥有1万亿元人民币(1500亿美元)的资产和3.5亿客户,成为系统重要性货币市场基金。另外,Big Tech通过大数据和风险偏好评估,精准挖掘用户需求和投资习惯,智能组合和开发一些定制化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投资需求。

一些Big Tech通过参股、控股或新设立保险公司进军保险领域。亚马逊、谷歌与老牌保险公司合作,同时大量投资保险科技企业。国内Big Tech或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其搭建技术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或与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如蚂蚁金服、腾讯和平安保险共同合资成立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Capgemini发布的2018年世界保险报告显示,全球29.5%的客户愿意从Big Tech购买保险。Big Tech利用平台作为保险的分销渠道,降低获客成本;同时通过大数据、虚拟技术、智能技术帮助保险公司精准营销、开发个性化定制的保险产品、制定定价策略,提升风控能力等,引领保险科技为行业赋能。

Big Tech还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Amazon、微软、谷歌和阿里云为众多金融机构提供云服务。许多Big Tech也向金融机构提供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特定工具。Big Tech既是金融机构的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它们的经营行为引发了许多潜在的利益冲突,在某些市场的主导地位正受到越来越严格的审查(Khan,2017;BIS,2018)。

二、Big Tech从事金融业务的驱动因素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银行,Big Tech有诸多优势,这些优势是驱动其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因素(见表1),本文从供给端(Big Tech的角度)和需求端(用户需求的角度)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供给端

1.技术优势。“无科技不金融”。现代金融业就是一部科技发展史,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撑和助推。Big Tech拥有最精锐、最前沿的技术团队,投入大量资金和各种资源,在大数据、AI、云计算、区块链和5G网络等领域具有超强的技术优势,这些技术在金融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例如基于多种信息进行的大数据分析和AI算法能力,开发了智能获客、自动信用打分、秒贷及智能催收等技术,其搭建的反欺诈和信用风险模型要比传统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更为有效。2017年,蚂蚁金服旗下的花呗不良贷款率仅为1%,明显低于银行同期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2.57%,其出色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源于数据挖掘技术,利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网络结构,通过识别与其他业务连接的独立节点集群来检测欺诈应用程序,有效地降低了风险。

2.数据优势。Big Tech利用网络平台生产数据,用户活动越多得到的效用越多,同时平台生成的数据越多,形成数据网络活动循环。这些数据是多维度的,不仅包括资产、收入等“硬信息”还包括消费数据、社交数据、位置数据等“软信息”。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使用的资产、收入这些“硬数据”,“软信息”难以伪造并且便于实时监控贷款人的信用变化情况,极大丰富和拓展了征信内容。蚂蚁金融和Mercado Libre进行信贷评估和发放时涉及申请人高达1000多个数据序列。Big Tech通过整合数字化的信息,将“软信息”变成“硬信息”,将定性信息定量化,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客户信用、偏好、习惯和需求,进而提供定制化的金融产品的同时还可以进行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相比之下,传统银行缺乏一个广泛运用的平台,汇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较弱。

3.业务协同优势。Big Tech实行混业经营,可以通过将多种业务协同来实现良性的循环,在网络效应的助推之下,这种良性循环可以帮助Big Tech迅速拓展业务规模、获取市场份额。例如,支付宝和淘宝相互成就,淘宝越发展,支付宝的客户就越多;支付宝用户增加,淘宝的支付渠道就更为可靠,促进淘宝业务的发展。另外,Big Tech还在平台上设计了多个应用入口,不仅可以购物,还可以进行水电、医院等多个部门公共缴费以及投资理财等,将分割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金融服务打通,增加客户的黏性。

传统金融机构并不能够充分利用多个业务的协同效应,大多数国家规定了银行业和商业必须分离,银行基本上也只能访问账户交易数据,不能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链接其他服务,形成不了业务的协同和交叉。

4.政策激励优势和监管套利。传统金融机构面临资本金、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而针对Big Tech监管框架目前仍然正在制定过程中。2019年,在欧洲推出了开放银行业的规定,要求银行分享金融数据,而这个要求并不适用于Big Tech公司,这就使得后者在获取和分享数据方面和银行享有不对等的监管待遇。虽然各国对金融科技应用的监管政策趋严,但整体而言,各国依然持续鼓励金融科技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的创新和应用。Big Tech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容易引发监管套利。

5.市场机会。Jagtiani(2018)发现传统金融机构在后次贷危机时期主动退出了一些细分市场,如小微企业、中低端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传统金融服务机构服务这些长尾用户成本高、收益低。随着银行数量和分支机构的减少,Big Tech等金融科技信贷迅速地填补了这一市场空白。Mercado Libre(2016)的一项调查发现,70%的平台商户有意向使用贷款投资自己的业务,但仅有25%的商户有银行贷款,75%的商户从未使用过银行贷款。传统金融服务覆盖不足,为Big Tech进入金融领域留下了市场空间。

(二)需求端

1.客户体验。随着“数字原生代”和“千禧一代”群体的壮大,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这部分群体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成为新的城市中产,对金融服务的便捷性、速度、成本和用户体验等方面的期望越来越高。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以严密的合规流程来设计用户使用规则,Big Tech更聚焦于提升用户的体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迭代产品,努力做到零摩擦和零痛点,使得消费者对Big Tech提供的在线金融服务更满意。根据Bain企业研究报告(2017)发现75%的客户认为Big Tech的新产品和服务满足了客户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而传统金融机构的这一比例为53%。

2.信任转移。2008年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受损严重,声誉和消费者的信任度大幅下降。而Big Tech近十几年发展异常迅猛,在全球市值排名上,亚马逊、谷歌、苹果、Facebook、阿里巴巴、腾讯这六家涉足金融业务的Big Tech在市值上远远超过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018年市值最高的金融机构JP摩根,市值为3700亿美元,与前六位Big Tech相比,相形见绌。因此,Big Tech更容易获得消费者信任,从而倾向于使用其金融服务和产品。一些消费者认为,Big Tech提供的金融服务比传统银行更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更大的社会价值(Milne and Parboteeah,2016)。

3.普惠金融需求。EY(2017)在一项调查中发现,经常使用金融科技服务的数字活跃人群在各个国家的比例差异很大,排在前两位的中国和印度分别为69%和52%,但在传统银行服务相当发达的国家,如比利时、荷兰和日本该比例仅为13-14%。相对于发达国家,金融科技在新兴市场国家发展更快,这些国家经济活跃,城市中产人口迅速扩大,同时支付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信用卡、网上银行尚未普及,小微企业、中低收入者难以获得银行信贷。伴随着智能手机和宽带服务价格下跌,这部分客户对Big Tech的普惠金融服务具有强烈的需求(De Roure,2016;Tang,2018;Jagtiani& Lemieux,2018b)。Philippon(2015)还发现融资成本高、缺乏银行竞争的地区,Big Tech等提供的金融科技信贷对当地中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具有非常强的吸引力。

Big Tech进入金融领域的驱动因素不同会引发不同的市场结构,从而影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如果Big Tech进入金融领域主要驱动因素是基于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这可能意味着Big Tech给金融行业带来更高的效率;如果Big Tech进入金融领域主要是基于产品捆绑驱动或者由于网络外部性和投资组合效应而产生的市场力量驱动,总的社会福利要差一点,因为收益和风险都会应网络效应和信息优势给放大,使得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更复杂;如果监管套利或追求冒险投机是Big Tech进入金融领域的关键驱动因素,那么福利效应要更弱。

表1 Big Tech与银行竞争优势劣势比较

三、Big Tech从事金融业务的潜在收益

1.助推金融创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伴相随。数字信息时代,信息处理和计算速度不断加快,新技术更迭出新,金融和科技共生成长使得金融体系在摩尔定律的作用下也呈指数级增长。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型的金融创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在支付、资源配置、产品定价、风险管理、征信、身份验证和信息安全等领域创新赋能。Big Tech作为全球金融科技的先驱者和领导者,是创新业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最主要的推动力量。

2.提高金融体系效率。Big Tech将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通过平台获得了大量数据,为金融行业数据化、智能化运营奠定了基础,提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具体表现在:多样化的支付渠道以及便捷的验证方式提高了支付效率;云计算极大地提升了数据存储和计算能力,加快了金融服务的响应速度和共享程度;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审批和智能风控系统取代人工,将信贷审批时间从日缩短到小时、分钟,并且朝着秒级与预授信推进。2018年,网商银行仅377名员工就服务了500多万家小微企业,大大提高了效率并且降低了服务成本。

3.增加金融普惠性。当借款人的信息成本过高时,传统银行不愿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只在高利差情况下提供服务。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抵押品,或财务报表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的最低要求,或地理位置偏远,导致金融服务难以触达或触达成本过高。

Big Tech依靠大量数据,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降低了成本,为那些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家庭提供服务。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要薄弱许多。根据艾瑞咨询(2019)的数据,2016年中国消费信贷渗透率仅18.3%,和美国同期的34.5%差距甚远。随着2016-2018年中国金融科技的大爆发,短短两年时间中国消费信贷渗透率就跃升至32.4%,中美普惠金融差距大幅缩小。BIS的最新研究也表明,Big Tech信贷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促使其产量增加71%-73%,销售总值增加75%-79%,服务质量也得到了明显提升。电商领域的Big Tech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带来社会净福利的提升,是普惠金融的具体体现(Frost et al,2019)。

四、Big Tech从事金融业务独特的风险特征

对金融市场而言,Big Tech是一个新角色。关于应当如何对待这个新角色,目前的争议很大。Big Tech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嫁接了更多的科技属性和互联网元素,使得其从事金融业中风险的生成机理、传导及评估机制呈现出与传统金融的不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效应易引发垄断和不公平竞争。Big Tech通过在线多边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这些平台经济具有典型的网络效应,即服务用户的成本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而下降,产生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从而出现“赢者通吃”。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成为“赢者”,Big Tech采用低价倾销和补贴的方式抢流量、抢客户和抢先跑,将不够成熟的金融产品抢先推向市场以获得先发优势,用“烧钱”的方式把其他的竞争者打败或兼并,最终目的就是率先建立起该领域内的专属生态系统。一旦专属的生态系统建立,其他潜在的竞争对手就没有多少空间来建立与之相竞争的平台。Big Tech可以通过提高进入壁垒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利用自己的市场力量和网络效应来增加用户转换成本,排除潜在的竞争对手,实现垄断。

在支付和电商领域此类现象非常明显:为争夺市场份额,发动红包大战、补贴大战;为了抢客户,挪用客户资金补贴产品低价倾销;为销售理财产品获得更多备付金,动用其他资金填补理财收益。Big Tech将产品捆绑销售和交叉补贴发挥到极致,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和竞争优势。这些行为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和更高的市场集中度。2019年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占据我国94%的移动支付市场份额(艾瑞咨询,2019),蚂蚁金服和腾讯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但并没有与之对等程度的金融监管,越大越不会倒,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市场扭曲。

2.混业经营模式引起的监管套利。

Big Tech创造出新的商业模式、应用和金融产品,但并没有改变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和本质,无法避免地存在着共性化的金融风险。传统银行有最低市场准入、资本监管等要求,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必要时央行作为“最后的贷款人(the last resort)”提供流动性支持,享有金融安全网的保护。Big Tech虽然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但因不是金融机构,既不受对等严格的金融监管,也缺乏充分的保障机制,一旦出现市场动荡时,难以获得央行紧急流动性救助。

超大型的Big Tech依托强大的客户群体、资源渠道及技术优势,通过新设立或并购金融机构,获得多种金融或类金融牌照,发展成为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最具代表性是蚂蚁金服和腾讯,他们几乎囊括了所有金融牌照,通过对各种不同金融牌照业务进行交叉组合,形成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由于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不尽相同,Big Tech可以利用这种差异在不同金融监管部门政策中间采取分段选择,将资产和风险转移到监管最为宽松段,进行系统内部的监管套利。

Big Tech的混业经营模式增加了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传播的可能性,表现在:一是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公司股权结构复杂,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频繁,尤其是技术类关联交易缺乏定价标准,高管交叉任职和兼职,透明度低,增加了风险隐患。风险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传递,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染,风险隔离机制失效。二是由于交叉持股,难以厘清企业之间控制关系、责任主体和受益主体,也难以准确识别和估算公司局部风险和整体风险,风险隐蔽性强。三是对于这种新兴的互联网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模式,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导致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将长期存在,对其监管的长效机制尚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3.数据滥用导致数据垄断和隐私泄露。考虑到规模和技术,Big Tech有能力以接近零的成本收集大量数据。这就容易产生“数字垄断”或“数据垄断”(M Stucke,2018)。用户数据已经成为Big Tech商业竞争的武器,数据滥采、滥用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引起重视。Big Tech一方面利用这些数据可以进行针对性广告营销,另一方面实行价格歧视政策,获得数据垄断租金。例如,Big Tech通过数据不仅可以评估潜在借款人的信用价值,还可以确定不同借款人愿意支付的最高贷款利率或客户愿意支付的最高保险费,从而制定歧视性价格。价格歧视以牺牲消费者利益而获得巨额利润,产生不利的经济和福利效应(O Bar Gill,2019)。Big Tech同时可能将这些数据用在其他地方或者进行不恰当的披露,从而造成对客户隐私的侵犯。近几年来,Facebook、谷歌和微软等科技巨头都受到了一系列隐私丑闻的冲击,对百万计算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2016年,中国也爆出了多起借款人信息买卖的情况。研究还发现一些数据的处理、分析的算法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歧视和偏见(L Sweeney,2013;Fuster,2018)。

4.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性使得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凸显

Big Tech从事金融业务,除了传统的金融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外,各项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尤为突出。当前,金融机构数据存储和计算主要外包给Big Tech的云服务,一旦系统中断将对金融机构产生严重后果。技术系统、数据安全在开发、测试、应用等各阶段容易出现失误,引发数据泄露、遗失、篡改或利用程序漏洞遭受恶意攻击,都会放大外部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改造跨境支付业务,能有效显著地缩短传统支付的时间,但却可能为非法洗钱或跨境资金转移提供便利。各个科技巨头开发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趋同,容易产生同质化竞争和顺周期问题。即在经济低迷时期,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所有的信贷系统自动削减企业贷款额度,使得经济雪上加霜;在经济繁荣时期,信贷系统自动增加企业的额度,导致信用扩张、制造泡沫,放大经济的波动。

Big Tech的金融业务大都是通过开放的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破坏力大的特征。金融科技的发展并没有经历一次完整的经济周期,Big Tech的风险管理能力还有待于检验。

五、我国Big Tech监管模式的构建

传统上,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由于Big Tech独特的风险特征,其监管还需要涵盖范围更广,包括促进竞争和数据隐私等目标。然而这三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互相矛盾的,监管部门需要把控好监管力度,既要避免僵化严苛的监管扼杀Big Tech金融创新活力,又要守住安全底线,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1.促进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同样的业务,同样的规则。Big Tech从事金融业活动时,它们也应该遵守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同样规定,缩小监管差距,促进Big Tech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限制监管套利,从而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竞争的公平性。

然而,传统着重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试用于Big Tech存在较大的不适应性。由于Big Tech跨界到多个生态和场景,一些金融服务流程层层分解,逐步渗透金融服务各个领域、各个流程,金融服务的价值链被重新构造。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监管应该由机构型监管转变为金融服务的功能性监管上来,即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无论采用何种技术,不把监管要求和金融机构类型挂钩,均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思想按照业务类型对应监管,避免金融体系内部的监管套利。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出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需要,对于金融业务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Big Tech,应引导其申请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纳入监管,促进控股金融机构之间资源共享,发挥协同效应。对不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Big Tech,要么减持要么退出。2019年7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包含Big Tech)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为央行,所控股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实施监管”。央行和监管部门按照穿透监管原则,从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追溯穿透确定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人和一致行动人,加强关联交易统筹监管;强化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关联交易关键环节层层追责;加强信息披露,及时披露股权变更信息,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2.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合作发展监管科技。对Big Tech的监管应寻求控制风险与鼓励创新的平衡。很多国家采用“创新优先”原则实施监管,其核心是建立容错机制,允许市场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试错性创新,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2016年5月,英国正式启动了以鼓励创新为核心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监管沙盒”(Sandbox),即在一个缩小的真实市场中监管机构与创新主体展开良性互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实验,为创新者提供融资,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我国应借鉴这些国家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中国版的“监管沙盒”,将命令控制式监管变为协商合作式,以激励诱导方式促使Big Tech自律,加强对话,减少信息不对称,既防止“伪”创新,也避免监管过激遏制创新。

监管机构应该利用Big Tech的技术优势,与它们加强合作,大力发展监管科技(Regtech)。监管科技包含了两部分,即监管部门使用的“科技+监管”(Suptech)和机构部门使用的“科技+合规”(Comptech)。加大开发新兴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一方面创新升级监管工具和方法,减轻监管部门成本和压力;另一方面促使Big Tech合规经营,降低合规成本。加强监管部门与Big Tech之间数据共享,提升收集和分析数据能力,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的监管,“以科技应对风险,以科技促进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3.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法规体系和行政监管条例,严格执行已出台的制度规范,加快研究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共享安全等标准规则,明确各类数据的保护等级和使用边界。根据数据的不同安全级别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护数据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所有权,保障其拥有畅通的维权渠道。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政策宣传、标准研制等多种途径,配合监管部门形成合力,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共享。

Big Tech应对数据安全风险要从技术层面和内部控制管理多方着手。一方面解铃还须系铃人,要利用科技来解决数据保护和隐私问题。例如可利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模式、密码学等方法来确权、追踪流转交易来实现隐私保护。在技术层面做好敏感数据评估和识别、数据加密、安全存储、数据脱敏等工作,将数据安全覆盖到数据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另一方面,Big Tech在内部控制管理方面则应该设立首席数据安全官和技术团队来负责数据安全。在隐私保护方面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了解隐私数据的红线在哪里,正确平衡好开发利用大数据带来的便捷性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把数据的价值挖掘到最大。

4.风险的外溢性需要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

Big Tech的互联网平台经营模式具有跨国和跨域的特点,风险具有强烈的溢出效应。Big Tech可应用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轻松地绕开银行外汇指令系统实现资金跨境流转。风险的外溢性迫使过去注重以单个国家为主体的监管应向全球监管合作转变,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加强对新技术问题的共同研究和共识,推动打击跨境违法违规金融犯罪合作。

目前,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已经呈现出在法律体系薄弱、监管体系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扩散的苗头。各国的金融监管牌照发放松紧不一,比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相对较严格,塞浦路斯、塞舌尔则非常宽松。各国监管部门、从业机构以及学术界应加强交流,推进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建设,否则不仅可能出现更多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行为,更容易在各国监管松紧不一的情况下损伤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需要注意的是对Big Tech的国际监管协调不仅包括金融监管,还包括市场竞争和数据隐私保护,还需要多国公共部门更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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