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将“加盟费”变成“保护费”
2021-01-18孟博
孟博
近日,媒体曝光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将百余名商户诉至法院,理由是商户使用“潼关肉夹馍”涉嫌侵权,被起诉的商家除了要进行赔偿外,还得缴纳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的加盟费,方可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
无独有偶,河南焦作50余家“逍遥镇”胡辣汤商户反映,他们在11月间陆续收到法院传票,原因是他们店铺门牌上使用了“逍遥镇”,而这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了商标。如果商户想要继续使用“逍遥镇”胡辣汤的名字,每年要交1000元会费。
河南“逍遥镇”胡辣汤与陕西“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纠纷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面对争议,各方如何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逍遥镇”和“潼关肉夹馍”商标性质有所区别,“逍遥镇”属于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属于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它们的规定也存在一定差异。
11月26日,國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进行了回应。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法律法规中,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定义也有所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回应中提及的3件“逍遥镇”商标即为普通商标。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那么,是不是任意主体都能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显然不行。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争议发生之后,从公开渠道可以了解到,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注册人,受到了不少公众的严重质疑。
至于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否有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可见,非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既不能入会,也不能异地加盟,更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那么,潼关肉夹馍协会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之事,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至于另外一个疑问,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否有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不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因此,“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行业协会是否有权通过诉讼方式,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及强制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同时,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事件中,即便潼关肉夹馍协会已注册相关商标,表面上看,其提起诉讼存在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设立的本意。在此类事件中,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中获利。值得注意的是,禁止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和潼关肉夹馍协会擅自收取“会费”和“加盟费”,跟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不矛盾。从宏观角度而言,限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本身也是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