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凡事件的法律思考
2021-01-18孙精远
孙精远
今年七月三十一日晚十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至此,原本一场娱乐圈的闹剧,直接上升为全网关乎“流量明星”强奸罪的法律大讨论。由于犯罪嫌疑人吴某凡的特殊身份,该案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特征。因此笔者希望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以法律视角,做出一些探讨。
七月中旬,都某竹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发声,控诉知名艺人吴某凡,称遭到吴某凡的侵犯,并称掌握了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的证据。舆论发酵后,朝阳分局警方及时跟进,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核实。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七月二十二日的通报,引爆全网的都某竹“手撕”吴某凡事件,实则是因都某竹希望提升网络知名度,被犯罪嫌疑人刘某迢利用而策划的。其间犯罪嫌疑人刘某迢多次利用假身份向吴某凡及都某竹诈骗钱财,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迢已被刑事拘留。但根据网民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的情况,警方则须继续调查。七月三十一日,北京朝阳分局根据已掌握的证据事实,决定正式对吴某凡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由于涉案人吴某凡属加拿大国籍,因此该案体现了涉外性的一些特点。依据我国刑法第六条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相结合的理论基础,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内涵部分,同时也显示了主权国家法律的独立性。换句话说,吴某凡的国籍问题完全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潜在障碍。
非但如此,由于吴某凡具有外籍身份,因此在相应的刑事诉讼阶段,还会增加一些程序负担。根据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对外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采用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须遵循我国已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厅、局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此外对于外籍人员的会见、出境等情况都做了特殊规定,此举证明,该案件将会有更多司法力量投入,对于案件的调查质量将会有充分的保障。
根据警方通报,吴某凡已经被逮捕。但这并不能成为吴某凡法律层面入罪的证明。之前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侦查机关调查案情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因此可以看出,在刑事强制措施当中,刑事拘留依然是比较严重的一项,它针对的是一些重大嫌疑分子,据此可以断定,警方已经初步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或者认为嫌疑人有逃跑、串供等干擾案件侦查的可能。但是刑事拘留也有相应的时间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结合本案涉外以及影响重大,群众关注度高等特点,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审核,最终由检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还处在办理阶段,相关情况检方尚未披露,但结合都某竹所述与强奸罪的司法实践,案件可能包含的复杂情况,有以下几点:
被害人是否自愿,是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时,一般认为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此时法官对被害人案发时的性同意行为,会采取相对保守的认定标准,从而倾向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因此是否醉酒是判断被害人是否自愿的重要考量因素。但这一点依旧需要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因为“醉酒”不等同于“饮酒”,并非所有涉及酒的性犯罪案件都可以套用法律中关于“醉酒”的规定。如果所收集到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有饮酒行为,并不能证明被害人的醉酒状态,情况可能会使法官的判断滑向另一种认定,即“半推半就”。这一概念来源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这一《解答》目前虽然已经失效,但2015年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61号孟某等强奸案,重新设定了对“半推半就”的认定标准。简单来说即为要对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反抗能力和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原因做更为准确的认定。这要求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能仅局限于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状态,而要包含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三个阶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结合刑法证据规则的认定标准,不难看出,本案对侦查人员证据搜集能力和检察人员的证据梳理能力都是巨大的考验。
针对吴某凡的艺人身份,很多具体行为未必是由吴某凡实施,而是由其经纪人或者其他人代为处置,那么这些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是出于吴某凡的授意呢?比如召集年轻女性参加聚会,酒桌上灌醉被害人,以及事后与被害人的接触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如果吴某凡的强奸罪成立,不能排除这些所谓经纪人成为共犯的可能,甚至参与其中的女性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但是也要认识到,这部分罪行的认定同时也需要大量的相关证据,这也为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强奸罪因为涉及被害人是否自愿的证明,因此除了言词证据之外,还需要更多证据组成证据链条。根据司法实践,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与情况说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监控录像、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之前警方报警出警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还需要达到一个较高的证明标准。本案中的现实情况是,很多受害人出于“粉丝心理”等,并没有及时报案,给很多证据(如人体检查等)的收集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这也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
吴某凡事件起源网络,但实际上反映出的是流量经济下的一些隐患。流量偶像面对一些异性粉丝,占据很大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很可能转化成侵害女性利益的便利。对于偶像行为的规制,需要社会舆论、行业道德和法律的多方努力。另外女性粉丝也要保护好自己,理性追星,一旦发生侵害事实,切不可寄希望于犯罪人的道德自省,而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