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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法文化探析
——《水浒传》中涉讼情节之解读

2021-01-17左金玉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林冲梁山水浒传

左金玉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公共教学部,安徽 合肥 230000)

一、《水浒传》中涉讼情节的展现

《水浒传》是我国古代英雄传奇小说的典范作品,小说主要描写了因“乱自上作”的社会压迫,屡遭陷害而被逼上梁山、落草为寇的108位英雄好汉的故事。小说的主题之一是封建时代的压迫与反抗,很多英雄人物都因与封建的统治阶级发生冲突而被追捕,不得不走上反抗的道路。《水浒传》中有不少涉及诉讼的情节描写。这些涉及诉讼情节更多地反映了当时的法制文化,对于这些涉及诉讼情节的分析,有助于挖掘其所述年代的社会、历史方面的文化意蕴,为法制史和文化研究提供资料。综观《水浒传》中的涉讼情节,从篇幅上看,往往是在一个案件之后连续发生多个案件,其主要作用是使这些人脱离正常的人生轨道,沦落江湖,走向彻底反抗的道路;从类型上看,可以根据刑罚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类,即被判“刺配”的案件和判处其他刑罚的案件。

“刺配”就是用竹木用力敲击犯人的脊背,在他的脸上刺上字,并发配到偏远的地方服劳役或军役的处罚。明朝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提到:“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刺”,源于奴隶制时期的墨刑,在犯人脸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染上墨,一般由专业人士文笔匠来操作。“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地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配”,即流刑。《宋史刑法志三》记载:“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配”的地点有远近之分,一般分本州、邻州、五百里、一千里、两千里、三千里及沙门岛等。《水浒传》中关于刺配的情节主要有:

林冲遭受高俅、陆谦、富安等人陷害,因“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被押送到开封府。处理该案件的官员孔目认为林冲是被冤枉的,所以成全林冲而判处“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该配沧州牢城”[1]113。

杨志因为丢失了皇帝的奇花异石而犯罪,经过赦免后本想留在东京担任补殿司府制使一职,因各种周折将盘费用尽,只好试图卖掉祖传宝刀,却碰到泼皮牛二来夺刀,杨志气愤地将他杀死。于是,同样“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墨匠人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1]160。

武松替哥哥报仇杀死了西门庆、潘金莲二人,知府陈文昭同情武松的遭遇,判处其“脊杖四十,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孟州牢城”[1]358。在孟州又被张都监、张团练、蒋门神等人陷害入狱,判处“脊杖二十,刺配恩州牢城”[1]404。

宋江杀死了阎婆惜,逃亡一段时间后又被抓捕,判处“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1]468。

雷横因激情杀死了县太爷的相好,县太爷一心要置雷横于死地,所以被押送到济州的雷横随时可能性命不保。与雷横共事多年的朱仝,不忍雷母晚年丧子,于是甘弃前程,故意在押送途中释放了犯人雷横,也被“断了二十脊杖,刺配沧州牢城”[1]683。

都管李固状告卢俊义和梁山贼寇勾结,卢俊义被判“脊杖四十,刺配三千里,……直配沙门岛”[1]826。

裴宣,“为因朝廷除将一员贪滥知府到来,把他寻事刺配沙门岛”[1]588。

第二类,被判处其他刑罚的涉讼情节。这类涉讼情节较为简单。例如解珍解宝案。解珍解宝因技艺高超被誉为登州第一猎户。两人打死的老虎滚到毛太公家后花园里,他们去讨虎不成,反被毛太公的儿子毛仲义叫差人绑了,定要他两个招做“混赖大虫,各执钢叉,因而抢掳财物”[1]654。解珍、解宝吃拷不过,只得依他招了。知府教取两面二十五斤的重枷来枷了,钉下大牢里去。后孙新、顾大嫂胁迫孙立等一起劫狱,投奔了梁山。

又如柴进案。因殷天赐霸占其叔柴皇城的庄园发生冲突,李逵打死殷天锡,柴进空有丹书铁券依然被高廉以“使令庄客李大打死殷天锡”的名头“取面二十五斤死囚枷钉了,发下牢里监收”[1]694。后梁山好汉用武力将其救出。

二、《水浒传》中涉讼情节的蕴含

《水浒传》中涉讼情节,蕴含着丰富的法制文化。它涉及到各种犯罪行为和审理过程,为今人认识宋代法制文化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宋代的刑事司法制度大致涉及起诉、庭审、判决和执行几个部分。

首先,起诉。由于宋代没有提起公诉的专门机关,一般均由受害者本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官府揭发检举,从而启动诉讼程序,主要有四种。第一,自诉。刑事案件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的诉讼。鲁达打死镇关西命案中,“郑屠家中众人,救了半日不活,呜呼死了。老小邻人径来州衙告状”[1]50;宋江杀惜命案中,“取了各人口词,就替阎婆写了状子,叠了一宗”[1]278;杨雄石秀杀人案中,“当下众邻舍结住王公,直到蓟州府里首告”[1]615,都是属于自诉案件。第二,第三人告发。指的是除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以外的目击者或了解案情的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有自愿告发、奖励告发和强制告发三种”[2]。雷横枷打白秀英命案中,“众人见打死了白秀英,就押带了雷横,一发来县里首告”[1]681,就属于第三人告发。第三,举劾。举劾是“监察机关通过上下级和官司之间的互相监督、举报、弹劾而揭发检举违法犯罪的一种起诉形式。除专门的监察机构外,基层的耄保对百姓,各级行政长官对下级官吏,军官对士兵,以及各个部门之间,都有责任随时发现并揭发检举犯罪”[2]。例如,宋江浔阳楼反诗案[1]513中,宋江写了反诗后被江州通判黄文炳发现,“就借笔砚取幅纸来抄了,藏在身边”,并向江州知府蔡九告发,“蔡九知府即取了招状,将一面二十五斤死囚枷枷了,推放大牢里收禁”。第四,自首,犯罪事实未被揭穿之前,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情况,有强制自首、按问自首和官自觉举三类。《宋刑统》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例如,武松杀嫂、杀西门庆复仇案中,“武松对四家邻舍道:今去县里首告,休要管小人罪重,只替小人从实证一证”[1]356,就属于自首。杨志杀牛二后,说:“泼皮既已死了,你们都来同洒家去官府里出首。”“坊隅众人慌忙拢来,随同杨志,径投开封府出首”[1]159,也是自首情节。此外,宋代法典《宋刑统》中说到:“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称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起诉须有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

其次,庭审和判决。县是可以接受诉讼的最基层单位,然后按行政级别逐级诉讼,直到提交诉状给皇帝为止,各级行政部门都是有权力受理诉讼的组织。一旦满足起诉条件,各级行政机构都不能拒绝受理该案件,否则,“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庭审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勘验和传讯。其一,勘验,即地方长官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包括初检和复检。北宋法典《宋刑统》中提到:“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水浒传》也有勘验的描写,在武松杀嫂、杀西门庆复仇案中,“知县叫那令史先问了王婆口词,一般供说,四家邻舍指证明白;又唤过何九叔、郓哥,都取了明白供状,唤当该仵作行人,委吏一员,把这一干人押到紫石街简验了妇人身尸,狮子桥下酒楼前简验了西门庆身尸,明白填写尸单格目,回到县里,呈堂立案”[1]357。其二,传讯。案件提交到府衙后,主审官员必须马上给原被告传讯、召集有关证人,做笔录口供。如果嫌疑人已逃逸,还要张贴关于追捕嫌疑人的告示。《水浒传》中也有相关描写。例如,鲁达命案中,“鲁达在逃,行开个海捕文书,各处追捉。出赏钱一千贯,写了鲁达的年甲贯址,画了他的模样,到处张挂。一干人等疏放听候”[1]52。又如,杨志命案中,“众邻舍都出了供状,保放随衙听候……”[1]160

宋代以前,刑狱是由佐官和狱吏代审,长官并不亲临。宋代则要求长官亲自到狱中听讼。宋太宗太平兴国9年(984年)规定:“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宋徽宗宣和二年(1120年)关于司法官员办案、审判有这样的条例:“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鞫审者,徒二年。”宋代的县官必须亲自坐堂审判。《水浒传》就有阳谷县知县亲临审判武松杀人一案的描述:“知县听得人来报了,先自骇然,随即升厅……回到县里,呈堂立案。”[1]357知县有心救武松性命,于是便唤该吏商议:“念武松那厮是个有义的汉子,把这人们招状从新做过,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以致斗杀身死。’”这里涉及到宋代独有的鞠谳分司制度。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因此作为主官的阳谷县县令必须要征询担任审判职责的吏的意见,商议之后“写一道申解公文,将这一干人犯解本管东平府申请发落”(1)由于本案仍属于属于重大要案,阳谷县并没有最终的判决权,必须要报审上级,所以武松就被从阳谷县押解到了东平府。。“府尹陈文昭听得报来,随即升厅。当厅先把阳谷县申文看了;又把各人供状招款看过,将这一干人一一审录一遍。”这里又涉及到了宋代的录问制度。录问是“鞫谳分司”审判方法的重要环节,是严重的、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罪至死、徒者,法当录问。”[3]陈府尹将招稿卷宗都改得轻了,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在在刑部官和省议院再次确认,议下罪犯:“据王婆……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脊仗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其馀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判决后,主审官要向被审人及其家属当面宣读判决书。《宋刑统》规定:“诸狱结正,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4]《水浒传》中有言:“东平府尹陈文昭看了来文,随即行移,拘到何九叔。郓哥并四家邻舍和西门庆妻小,一干人等都到厅前听断。牢中取出武松,读了朝廷明降……”[1]358至此,案件审结。

再次,执行。执行是判决的具体实施。宋刑统继承唐律、仿周法,但也有很大发展,在法定五刑之外增加了折杖法、刺配、凌迟等刑罚。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创立,适用五刑中的徒刑、流刑、笞刑、杖刑,对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罪等重罪不适用此法。其适用的具体方式为:笞刑、杖刑折为臀刑,杖后释放;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就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水浒传》中林冲、杨志就被“断了二十脊杖”。刺配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较多适用于盗贼、犯罪军人、犯赃官吏、累犯、杂犯罪贷死者。如前文所述,《水浒传》中,宋江、林冲、杨志、武松等人都曾受刺配之,在杖脊、刺面后配役。凌迟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至宋立为法定刑。《宋史刑法志》记载:“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水浒传》中王婆就受此刑:“……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字:‘剐!’上坐,下抬;破鼓响,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方腊、田虎、王庆也被处以凌迟之刑。

三、《水浒传》涉讼情节的作用

小说情节是指作品中所描写的主人翁的各种矛盾或冲突以及一系列能体现人物关系的事件,具体包括人物本身、人物与人物、人物与环境三种类别。情节在小说中起着重要作用。《水浒传》中的涉讼情节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认识宋代诉讼文化的材料,而且在推进故事情节、塑造人物形象等方面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首先,《水浒传》中的涉讼情节起着推进故事发展的作用。《水浒传》将诉讼和人物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通过一个或几个案件使人物脱离原有的生活轨道,命运也随之发生转变。以宋江为例,他原本在郓城县衙任押司一职,为人仗义疏财,周人之急,扶人之困,却在私放晁盖、杀死阎婆惜后踏上逃亡之路。他在路过清风寨之时救了清风寨副知寨刘高夫人,却反被诬陷为清风山的土匪。后被宋清以宋太公去世为名义骗回家乡时被捉,判处“脊杖二十,剌配江州牢城”。到江州后又遭到黄文炳几次三番的陷害。“蔡九知府升厅,便唤当案孔目来分付道:‘快教叠了文案,把这宋江、戴宗的供状招款粘连了,一面写下犯由牌,教来日押赴市曹斩首施行。自古谋逆之人,决不待时。斩了宋江、戴宗,免致后患。’”[1]531最终,在梁山泊好汉劫法场后,宋江不得不上梁山落草。可见,宋江的命运在几次涉讼与被陷害中发生了改变。又如卢俊义,原本河北大名府富商、大财主、员外,武艺高强。宋江慕其名,欲将其诓上山,便由吴用使计被张顺活捉。因卢俊义不愿落草,宋江将其放回。但回到家时,其妻贾氏与管家李固诬陷其勾结叛匪。卢俊义屈打成招,“决了四十脊杖,换一具二十斤铁叶盘头枷……直配沙门岛”[1]826。幸得燕青、石秀等梁山众好汉等搭救,后上梁山坐上第二把交椅。此外,林冲、杨志、雷横等人亦有类似情节。由上可见,作者通过一次甚至几次的涉讼,使笔下人物的命运一波三折,不断变化,最终落草梁山。

其次,《水浒传》中的涉讼情节也侧面起着刻画人物形象的作用。黑格尔认为“性格就是理想艺术表现的真正中心,丰富、独特、坚定等特性构成了完整的人物性格”[5]。在涉讼情节中,不同人的心理、语言、行动都是表现人物性格的丰富素材。以林冲为例,林冲被高俅和陆虞候骗入军机重地白虎堂。林冲心胸坦荡,没有因和高俅结冤而猜疑,又或者误以为他和高太尉之间的嫌隙可以消除,因此欣然携刀前往,最终蒙冤。这是林冲涉讼的缘起,也是作者在塑造林冲这一人物形象时细节上的成功之处。林冲被判“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后,写了一纸休书给妻子,任从改嫁,并无争执。既是不愿连累妻子,也是希望妻子能再次寻觅保护人,安心度日,从而体现了林冲的侠义性格。这一情节安排使得林冲的人物形象更加完整和鲜明。又如燕青,虽然出场较晚,但围绕着卢俊义“中计被骗上梁山—被诬陷判刑—落草梁山”这一曲折过程,燕青的人物形象也随之鲜明起来。在得知主人卢俊义被吴用和李逵欺骗准备去距河北千里以外的梁山躲劫难的时候,燕青道:“主人在上,须听小乙愚见……休信夜来那个算命的胡讲……小乙可惜夜来不在家里,若在家时,三言两句,盘倒那先生,倒敢有场好笑。”[1]809燕青一针见血地道破吴用的计策,并认为自己能够盘问得对方无话可说,表现出聪明和自信的一面。在卢俊义被诬陷入狱后,燕青“城外叫化得这半罐子饭,权与主人充饥”[1]830,在卢俊义流放的路上,燕青一路追随,并伺机救主人。这就塑造了燕青忠于主人的忠义形象。

再次,《水浒传》中的涉讼情节也表现出作者的价值判断。从书中涉讼情节来看,主人公并非自身品行不端,恰恰相反,都是人品良善、性格正直。他们往往是被逼迫或者被陷害才锒铛入狱,如林冲被高衙内所陷害、杨志被高俅所逼迫等等,体现了作者对这些无辜者的同情。涉讼情节也从侧面描写了朝廷官员贪腐成性、滥用私权的政治黑暗,揭露了黑暗腐朽的社会现实以及统治阶级的罪恶。此外,在主人公被刺配流放途中或者在法场上,往往是梁山好汉们舍生忘死,奋不顾身去营救,如“江州城劫法场”“大名府劫法场”,又如林冲发配沧州,鲁智深暗中千里相随以保护林冲的安全,“最恨奸谋欺白日,独持义气薄黄金”。这些都体现出“义气”二字,“作者将这些打家劫舍、杀人放火的梁山人物写成可歌可泣的英雄,是与涉讼书写的叙事角度叙事态度密切相关”[6]。梁山好汉所特有的侠义风范,是作者赞美的对象,也是《水浒传》之所以有着无穷魅力,流芳千古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从对《水浒传》中涉讼情节的解读来看,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文学一般被认为是细微的、富有情感的,法律则被认为是分析性的、冷漠的,是由一些固定的法则组成的空洞的范畴,但是,两者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法律和文学都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文学作品中往往会出现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对情节发展、人物命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经典小说可以为我们提供在法典中所不能找到的法律现实的某些情况,法律历史的挖掘一定程度上也有赖于文学作品中留下的古代法制活动的鲜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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