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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权实现的法治路径

2021-01-17郑鹏程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权利法治监督

黄 力,郑鹏程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美好生活作为一个历史概念,与特定的社会事实和经济条件有关,不同时代,美好生活有不同的内涵。古代的美好生活是如《诗经》里提到“民亦劳止,汔可小康”的小康生活,是《礼记》里描绘“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世界”。[1]新时代的美好生活,应当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生活;让人民更有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的生活;进一步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生态等方面需求的生活。

与美好生活相对应的美好生活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复合型权利、是生活权与生存权的进阶,是新时代的新兴人权,体现了中国人民对于生活生存新的期待和追求。美好生活权的落实,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石,其关键是美好生活权法治路径的探索。人权的法治化是人权发展的根本出路,全面推进人权建设应该被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体系之中。[2]112-113

美好生活权实现的法治路径应当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应当予以重点构建的部分,包括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美好生活权,以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达致美好生活权,以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救济美好生活权,以严明的法治监督体系避免美好生活权受损,以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引导美好生活权法治路径的构建多个方面。

一、以系统化、层次化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美好生活权

(一)涉及民生事项的立法尽快完善

要构建系统化、层次化、结构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法是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为了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刑法、传染病防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基本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法为主干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体系是需要与时俱进的,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就迎合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进行多方面的修改。虽然宪法和法律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美好生活权的存在,但基于宪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及人之本性,美好生活权的存在是有迹可循的。

宪法序言中提到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代表着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期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涵盖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的讲话,重点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努力方向。这一时期的美好生活权的落实,具体而言是要让人民热爱生活,建成更好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更好的教育政策、提供更好更稳定的工作机会、创造更舒适的居住条件、保障更美丽的生态环境。习近平强调,中国发展要以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3]宪法是党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体现,是根本法、是基本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共同构成美好生活权这个复合型权利,宪法之于美好生活权的实现,起着打基础、总体引领的作用。

除了宪法以外,涉及基本民生的法律也应尽快完善。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网络时代,人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被不正当的运用,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关键之一。很多时候,信息的泄露和隐私权的受损都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他们安宁的精神状态被陌生人破坏,进而影响到物质生活。美好生活不仅是物质保障健全的生活,也是精神安宁的生活。

法治是权利的保障。网络时代,新型权利不断出现,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需要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比如,刑法中猥亵的犯罪就通过解释,将公共空间扩大到网络空间,进而对网络猥亵犯罪进行规制。完善网络安全法配套规定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的规范引导。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网络时代的新型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入二审,二审稿对一审稿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结合社会实际进行针对性的完善。同时,二审稿也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各种对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的限制,降低人们信息暴露的威胁,让人们生活在信息安全的环境。这种环境也是美好生活所要求的,与人们的精神安宁分不开。

(二)以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规章为依托

美好生活权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变化的而不是永恒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不同国情下,美好生活权的内涵千差万别。之于现在的美国,最基础的应该是人民的生命安全,在生命安全未被保证的情况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会受到岌岌可危的秩序的威胁。之于疫情已经基本完全控制的中国,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应该是更高层次的、物质与精神并存的、更全面的生活权利。从国家层面来看,不同地区的美好生活权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各个地区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引领下,结合自身情况和当地人民的切实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及时规范影响人民实现美好生活权的社会现象、政府工作和司法行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基层实现美好生活权的依托。

美好生活权的内涵是不断变化的、不断丰富的、不断深化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美好生活权,应当是让人民各得其所,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五四宪法”作为中国第一个社会主义的人民权利宣言,在宪法中赋予了人民群众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改革开放时期的美好生活权应当是让人民的物质条件和文化素质进一步提高的权利。2000年以来的美好生活权应当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让人民进一步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人民在追求自我发展时的后顾之忧。除了法律的保障,更需要以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法律的补充、作为基层实现美好生活权的依托。

(三)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为补充

法律的规定是普遍化的,形成的是一般性规范,与社会生活、具体的行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不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还是地方性立法都因为法定程序难以修改,不可避免地会有滞后性,很多影响广泛的社会案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且法律应当有稳定性,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并不代表必须马上就需要立新法或者修改法律进行规制,法律应当在社会现象稳定之时才出台,在现象本身还混乱之时出台的法律,一般是不能及时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这时候,法律的解释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①但在我国,人大常委会极少对法律作出解释。从199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作出过25个立法解释,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已经随着民法典的出台而废止,其余24个立法解释均现行有效。其中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16个,涉及香港、澳门基本法的立法解释6个,有关国籍法的立法解释2个。[5]我国现有的立法解释政治导向比较强,且解释内容都较为简单。这与现在的我国法律体系数量繁杂的法律条文和法律部门、法律制定后社会的复杂情况、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要求是不平衡的。立法解释是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表现,它与制定法律、修改和废止法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美好生活权实现的法治路径,离不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行使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步骤,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环节,更是对立法的重要补充。立法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为权威、最为有效的方式,其对美好生活权实现的重要性一是可以全面保障美好生活权所涉及的权利,二是及时调整危及人民美好生活权的社会现象。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最主要的方式。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依据,是公正地处理纠纷、调节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依托,且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能很好地反映当下的政策导向、人民需求。比如两高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在国家一再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况下,结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和谐社会秩序的期待,应运而生的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补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颁布一些典型案例,成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参考。近期很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审理都是在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开展的,其起源是昆山于海明案。这类案件在维护人民内心的安定方面有着重要的安抚作用,让人民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能有底气地、有保障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很多地方法院为了息事宁人“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进而架空了《刑法》正当防卫条款、有损人民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当判决。

实际上,所有的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都必须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人民需求、社会目的的体现。我国现在的目标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美好生活权实现的法治路径是以人民为核心,以实现人民期待为目的,以完备的、层次的、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的路径。

二、以高效的、全面的法治实施体系达致美好生活权

(一)最重要的是宪法实施,宪法的贯彻落实是实现美好生活权利的基石

宪法最核心的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为了人民,也是为了人民的权利。要充分实现美好生活权,一方面需要废除与美好生活权相冲突的权利,另一方面需要将更多与美好生活权相关的具体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这里说的废除主要是指废除有害于人权的国家公权力,公权的不当运用对人民美好生活权的侵害是最严重、最深刻、最难以磨灭的。我国文革时期背离人民、背离宪法的《公安六条》就是对当时人民美好生活最大的侵害。

宪法规定人民拥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劳动权和教育权等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都是美好生活权应当涵盖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的落实是实现美好生活权的基石。但是,宪法没有提及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基于宪法精神的推导以及社会和人本性的需要,这些基本权利也应当被纳入美好生活权中,受到宪法的保障。

(二)核心是政府执法,法治政府的建设实现美好生活权利的核心

在实现美好生活权的法律体系建成后,权利保护的重点就从立法转向执法,也就是法治的实施,如果没有政府部门严格高效执法活动,再全面的立法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管是积极行政还是消极行政都需要一个执法的标杆来衡量执法活动的收益。这个标杆可以是“行为是否利于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现在这一主张只是在党和政府的各种文件中提到,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程度。但行政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可以让这一标杆渗透到政府执法活动的方方面面,让人民切实感受到政府在做好事、做实事、做对群众有利的事。行政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来实现的。管理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权的自我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人权的发展水平和治理。[2]283政府对社会生活管理、服务的好坏,是能否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关键。

从具体的执法部门来看,以满足人民对美丽环境的需求为例,环保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时需要坚持生态文明的思想,以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作为执法的第一原则。我国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相较于公安部门是很弱的,很多时候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很少能得到执行。为了实现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需要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权,让环保部门敢于执法、能成功执法,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角色。

以满足人民安全需要为例,执法部门应当以人民安全为红线。比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虽然要考虑到对家庭关系的维护,但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精神健康才是更应当重视的。人的生命健康是绝对的、不可侵犯的,是美好生活权的基石。在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公安部门应当作为人民最坚强的护盾挡在人民身前。

行政执法是美好生活权的命脉,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实现美好生活权的核心。

(三)全民守法是法治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

对于实现美好生活,全民守法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法治国家的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达到全民守法的状态。“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6]

全民守法是有利于个人利益和自由实现的,法律应该得到人民内心的服从,社会要信仰法律,才能建立法律权威。我们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守法成本和守法收益之间的平衡,这样才能让人民自觉守法。同时,还需要通过各种普法活动让人民理解:全民守法是有利于个人利益、个人自由、个人美好生活实现的;自己个人的利益和自由的促进离不开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与维护。

全民守法是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利益实现的。法律本身就是秩序稳定的一种体现,当人们理解法律内涵、从内心认可法律进而自觉守法时,法治建设就达到了理想的状态。秩序对人权具有双重影响:当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能够体现人权时,稳定的社会秩序就会为人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当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与人权背道而驰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就会使人权状态持续恶化。[2]310社会秩序的稳定是美好生活权存在的前提。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中国能在疫情爆发初期壮士断腕地封锁武汉,并从各地抽调物资、安排医护人员驰援武汉,对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虽然防疫初期很多信息的披露、物资的安排、医疗资源的调配都存在不足,并且可能有损于个人权利,但这都是国家在衡量社会秩序、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后作出的决定。在那种牵扯过大、稍不注意就会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下,武汉封城从宏观上看是有利于社会整体、有利于每一个人基本生活权益的。

全民守法以其对个人利益和自由的促进、对社会秩序和利益的维护,为美好生活权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以有力的、公正的法治保障体系救济美好生活权

(一)司法保障是美好生活权最主要的救济途径

法治保障体系的重点应该是法治救济体系,这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要强化对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诉权是人民美好生活权受到损害时最容易想到要去行使的权利,也是最重要权利。

法院与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美好生活权的实现路径上,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人权,第二大功能是解决社会纠纷。美好生活权的法治之门,不仅在法律的体系框架内,不仅在司法机关的权利范围内,也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情感之中。在面向美好生活的法治社会建设中,情感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和功能被大大低估。人们常以“人情社会”作为“法治社会”的对立面,把情感因素当成法律正义的天敌对待,严重忽略了纠纷过程中的情感逻辑。[7]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国家多元化解决机制中体系性的代表,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更多的考虑人民的情感需求,才能更好地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特殊程序应当在符合条件之时严格执行,以便更高效地、更让人民满意地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法院判决案件除了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还应该运用利益衡量的方式,在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办法得到公正的结果时,就应当考虑纠纷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实现社会和谐。

检察院除了检察工作还承担起了公益诉讼主体的职能。2021年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2914件,同比上升99.5%,办案数量大幅上升;提起公益诉讼1242件,同比上升94.7%。检察院也开展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的专项监督活动。[8]与之前相比,检察院在维护人民生态环境方面的工作大有成效。但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公益诉讼仍然只占小部分。检察院的检察活动,与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的美好生活密切相关。比如,近期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上升幅度较大,呈现新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加大追诉、打击的力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实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在权益受损时,人都会想要得到公正的对待、得到应有的补偿,司法就是为此而存在的。司法是良法善治的关键,是人民美好生活权受损时最主要的救济方式。

(二)非讼机制属于法治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

权利的实现需要众多社会力量,仅靠政府和司法机关,是不够完备的、不够有力的、不够让人民满意的。组织与制度的魅力在于法治制度的安排可以确保社会上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为有利,可以通过公权力有效地保障弱势人权,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2]24我国可以考虑设立促进与保护人权的国家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群众自治组织,为人民美好生活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讼方式在纠纷解决中,因为其程序简单、效率更高的优势,比起诉讼方式能快的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即使当事人对非讼处理的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另行诉讼得到解决。通过前置性、替代性或者补充性的非讼方式,民众能通过多种途径寻求自己利益的救济,以实现美好生活。

(三)法治人才是美好生活权保障的有生力量

加强和提高专门性的法治人才、法治队伍建设是法治中国的关键,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法律实施实现的任何一个环节,无论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或者是法治监督,都依托于法律人才、法治队伍。人民美好生活权的保障和实现有赖于一大批高素质的、忠诚的、卓越的法律卫士努力。

新时代法治人员应当拥有充分的法治理论、法治精神、法治价值观、法治思维,始终以人民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本,以法治、人权、平等、正义、自由、秩序、安全等理念和价值为自己工作的灵魂和目的,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美好生活权为己任。

作为正义的使者,法律人具有神圣的社会使命和职能。在公民人权保护、美好生活权保障方面,各个法律人是最为直接、最为重要的。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警官、监察官、政府法律顾问等都承担着权利保护、救济的重任,我们的律师更是美好生活权的维护者,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以严密的、科学的法治监督体系落实美好生活权

权力具有两面性,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的权力可以很好地造福人民,在法治之外行使的权力必然危害人民。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也必然无法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权。

(一)健全国家体制内的监督体系

首先是党内监督。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党的少数领导干部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对于法治的实施是必不可少的。习近平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9]党内监督则是自我监督中排在第一位的监督方式。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进一步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

第二是立法监督。法的立改释废都需要监督,要依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开展,要让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期待,得到人民的拥护,利于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立法法》关于立法审查监督的程序机制主要集中规定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审查,这些规定建立了备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审查和主动审查四种类型。通过多种方式的立法监督机制,以期更好地开展法治,让立法更符合美好生活的要求。

第三是法律实施监督。法律实施监督指的是对行政权、检察权、监察权、审判权行使的监督,通过法治监督体系,让以上权力公正有效地实施,让人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一是对监察权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第一项职责就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要教育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监察权的行使自然也需要受到监督,监察机关决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9]只有监督公职人员的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利,人民的幸福生活才能有切实的保障。要充分发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制度监督功能,规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不得侵犯、损害人民的权益,保障人民美好生活愿望和美好生活权的落实。可以说,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公权力的一道基本防线,也是人民美好生活权的保障促进机制和方式。

二是对执法权的监督。在执法过程中,政府需要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禁止非法干预执法活动,同时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对人民权利的影响是最直接、最广泛的。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等方式让有关部门合法有效地使用执法权,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通过检察院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机制,结合社会监督,让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和美好生活权的落实。执法是与人民美好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公权力活动,对于它的监督,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法治措施。

三是对司法权的监督。司法权尤如一把剪刀对社会纠纷的是非曲直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公正地裁剪以恢复被纠纷所冲击的社会秩序,法院成为纠纷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最后场所。[11]对检察权,要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对检察官等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划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与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12]司法权行使的公开透明,是人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基础,是社会利益纠纷解决的依托,对于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有现实意义。加强司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和监察监督,保证司法权在维护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轨道上运行。

(二)社会监督: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机制

在国家体制内部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以外,国家一直在强调人民监督。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产生,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监督也是人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满足之后,自然而然人民会追求政治发言权。人民监督即为人民在美好生活追求的一个重要的制度组成部分。

在我国,社会组织、团体具有重大的监督作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如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企事业单位如高等学校、供电局,社会服务机构如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在保障公民人权,保障公民的美好生活权方面可以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媒体、新兴媒体、网络而形成的舆论监督、网络监督、民意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环节、领域,这些环节促进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法治监督。但不足的是,我国缺少对社会监督方式、程序、限度的相关规定,很多时候,人民开展舆论监督、网络监督、民意监督很容易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最普遍的就是网络侵权。近年来,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事件层出不穷,公民个人的信息、数据、隐私不断被曝光,安全成为问题。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初期,许多地方的民众甚至是政府部门,都在私自公布武汉封城之前离汉人员的相关信息。不管是这些人的身份证号码还是家庭住址,甚至是家庭社会关系,都被公之于众,在网络上流传。这无疑是违法的网络监督。舆论监督、网络监督、民意监督一方面是人民维护自己美好生活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有损于他人美好生活、社会秩序、社会利益进而危害自己的生活。

我国现在的社会监督形式,缺乏完善的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大多数时候,都只有单薄的政策在指导,这种情况下,人民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条件、也没有可能,合理、合法、规范地开展有效的社会监督。不管是什么监督方式,其本身都应当受到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监督方式,首先应当接受法律规范的监督,其次应当接受人内心良善的价值观的指引。再有,它们也应当做到互相监督、互相进步。如此,人民美好生活权的实现才能拥有严密的、有效的、科学的社会法治监督体系。

五、以完备的、审慎的党内法规体系引导法治建设

要实现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是法治体系建设、美好生活权法治路径探索的指导。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也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依托。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可以有效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作风。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建设的作用应该是全面的、深入的,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指导性规则。

缺憾的、随意的党内法规体系,无法有效地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党的执政能力也会受到影响,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有着致命的危害。只有完备的、审慎的党内法规,才达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政党建设目标。也只有完备的、审慎的党内法规才能引导法治建设朝着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方向迈进。

注释:

①《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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