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行业治水监管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21-01-16
为认真贯彻新时代治水思路,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水利改革发展要求,着力防范化解各类水利风险,加快建立覆盖全行业务实高效的监管体系,提高相关领域监督检查综合排名,推动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治水监管提升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治水重要论述,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持续完善监管体系,不断增强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的穿透力,全面提升水利行业监管水平和水安全保障能力,着力防范和化解水利风险,为全省转型出雏型、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水支撑和水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定方案”,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监管工作,负责省级监管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水利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市级监管工作;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监管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最终解决问题。
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省水利厅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水利监督工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按照监督计划,组织实施。
坚持系统治理的原则。注重监督检查结果应用,认真分析发现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制定预防措施,从根本上堵住管理漏洞,立足建立、治理、整改、防范,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水利行业监管效能。
(三)现状及问题
监督工作开展两年以来,尤其是2020年在全省开展“治水监管百日行动”,使我省的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河湖管理、水利安全生产均扭转落后局面跃升全国前列。但与水利部要求及浙江等先进省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1.水利部要求及与先进地区差距
水利部要求。水利部要求成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体系,依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制定各省的具体制度;2021年要从“巩固部级、提升省级、延伸市县级”三方面着手,促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的行业监督体系;统筹资源和任务,提高监督水平;持之以恒对水利安全生产开展监督。
与先进地区差距。如浙江省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积极推行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了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结合,有效促进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近两个季度在水利部对省级区域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中均排名第1,我省均排名第5。主要差距是隐患排查率、隐患整改率,浙江省均达90%以上,我省70%左右。浙江省根据水利部水利监督“2+N”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了“1+1+N”监督制度,整合省市县监督力量,构建了三级联动的监督体系和监督队伍。我省监督体系还不完善。
2.我省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是监督体系不完善。省级虽然成立了监督机构,但按照水利部水利监督“2+N”制度体系要求还不完善,没有制定监督管理规定,监管队伍能力不足。市县监督机构成立50%,监督队伍没有组建,规章制度没有建立,监督工作没有落实落细。
二是底数不清。监管对象底数不清。不清楚什么该监管,什么不该监管,对水利监督“2+N”制度体系一知半解,每年水利部检查都会在不同的监管对象中发现问题。问题底数不清。明确了监管对象,但不会运用“2+N”制度体系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监督工作比较被动。
三是工程质量监督力量薄弱。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不足;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如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尚无规范性文件;质量监督管理薄弱,尤其是县级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少,专业性不强,履职能力弱。
(四)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全面落实水利部强监管工作要求,加强水利行业监管。建立较为完善的覆盖全行业的监督体系,实现13个专业领域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督检查全覆盖,全面提升涉水事务监管水平,实现监督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推动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中央投资3000万以上在建项目实现每年稽察全覆盖,水利部省级区域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排名保持上游水平,督促提高相关领域监督检查综合排名。
分年度目标:
到2021年底,完善省级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能力,推动市县级监督体系建立,摸清底数。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对照“2+N”制度体系自查发现问题的能力、准确度大大提升,与各级监督队伍复核结果发现问题的数量偏差不大于20%。出台《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健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开展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检查和业务培训,督促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持续做好在建项目稽察工作。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保持全国前列。
到2022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联动、协调配合、覆盖全行业的监督体系,长效机制逐渐发挥作用。应用监督检测、业务培训、质量信息化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规范履职,实现工程质量监管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引导”转变,从根本上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好在建项目稽察工作。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保持全国前列。
到2023年底,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实现监督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逐步推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做好在建项目稽察工作。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保持全国前列。
(五)监管方式
综合运用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
二、主要任务
按照水利部水利监督“2+N”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各专业领域监管的目标、职责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建立监管体系。一是成立监督工作领导机构,组建监督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监督队伍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二是各相关处室参照水利监督制度体系(“2+N”)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或参照执行)专业监督检查办法,使水利监管工作有章可循(各相关处室)。
(二)主要监管内容。一是水利工程前期监管(规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二是水早灾害防御监管(运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三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建设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四是水利工程运行监管(运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五是水文水资源监管(水资源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六是河湖监管(河湖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七是水土保持监管(水保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八是农村供水、大中型灌区监管(农水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九是水利资金监管(财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十是水库移民工作监管(移民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十一是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监督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十二是节约用水监管(节水办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十三是水行政执法监管(政法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三、组织保障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成立山西省水利厅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治水监管提升三年行动”由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职责:规划水利监督重点任务;审定水利监督规章制度;领导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协调涉及督查的重大问题;审定责任追究意见等。
办公设在厅监督处,办公室主任由徐顺安担任。
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厅相关处室依职责承担各自业务范围的相应监督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均成立相应机构,开展水利督查工作。
四、进度安排
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21年6月)
1.制定具体目标计划。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以6月20日至9月30日开展的“治水监管百日行动”为抓手,细化三年行动目标计划内容,对本领域监管事项的全覆盖检查进行全面布置。6月20日前,各相关处室将具体监管目标计划内容,经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2.建立规章制度。6月20日前各相关处室参照水利监督制度体系(“2+N”)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或参照执行)各专业监督检查办法。
3.组建监督专家队伍。6月20日前各相关处室针对自己的专业领域在全省范围内遴选15名左右的专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省级督查队伍并完善专家库。6月20日前,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监督专家队伍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组织培训。6月2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相关处室组织省级专家队伍及各市督查负责人就“2+N”制度体系、三年行动目标计划及历年检查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培训。6月25日前,各市完成相应的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
1.全面自查。一是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包括所有登记在册的工程、项目及取水许可、河湖划界、河湖长履职、行政执法等需要监管的对象。省级监管对象为: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能分工确定厅属各单位的监管对象;按业务指导及资金安排计划会同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单位、机构)确定其监管对象。省级监管对象由各相关处室填报。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所属各单位确定并填报监管对象。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填报本级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有业务指导和资金安排的其他单位(机构)监管对象。
6月25日前,各相关处室组织省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填报监管对象清单及汇总表,经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进行自查。省级、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所属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按照制定的目标计划、“2+N”制度体系及历年检查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监管对象进行自查,摸清问题底数并进行整改。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相关处室将自查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监督检查。一是监管全覆盖。省级、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托本级监督队伍对照监管内容对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监管对象每年进行全覆盖监管。二是监管检查全覆盖。省级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管检查工作每年进行全覆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进行全覆盖,同时抽查监管对象。三是继续进行“治水监管百日行动”。省级每年6月20日至9月30日组织对全省高风险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等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在目标计划中进行明确。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每年6年30日(2021年不报)、12月30日前,各相关处室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大稽察力度。监督处对在建工程进行稽察,省级稽察不低于50个项目,市县稽察不低于在建项目的20%。
4.进行安全专项巡查。以“安全监管+信息化”为抓手,对水利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整治,每个季度下沉帮扶、现场指导。
5.严肃问责。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集中、整改推进不力的单位,按照水利部监督检查有关办法严肃问责。
(三)提升阶段(2023年)
1.监督常态化。省级、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所属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每半年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监管对象进行自查,对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监管。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监管检查全覆盖及“治水监管百日行动”活动。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相关处室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厅监督处对在建工程进行稽察,每季度对水利安全工作进行专项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整合监督资源,增进成果共享、互认,统筹监督计划,实现监督工作常态化。
2.完善制度。监督过程中各相关处室定期汇总检查成果,深刻剖析问题发生根源,识别制度、机制体制中的缺陷,完善顶层设计,研究治本措施,从根本上预防问题发生,推进规范、制度、标准化建设,规范行业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3.加强监督考核。各相关牵头处室根据自身工作职能,按照水利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工程进度、“治水监管百日行动”查处的问题等方面,分别对水利工程前期、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水文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及大中型灌区、水利资金、水库移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节约用水、水行政执法等13个专业领域进行考核,对11个市进行排名,综合排名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是落实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治水监管提升行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确保监督“不缺位”。要精心筹划、科学组织,动员监管领域各责任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统筹做好抽查、复核工作,保证摸底质量;持续开展“治水监管百日行动”,集中整治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巩固提升监督效能,积极推进监督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着力防范和化解水利风险。
(二)强化保障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工作领导机构,组建监督专家队伍,落实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各级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督工作制度,确保监管队伍能够认真履职尽责,推动行业监管体系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形成合力。
(三)聚焦问题整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问题整改督促”的原则,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问题突出和严重的市县及项目单位,及时约谈有关人员,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整改到位。紧盯虚假履职、假整改、久拖不改等问题,对个别问题严重、整改反馈不及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四)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要加强监督基础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督人员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依靠卫星遥感、无人机、移动终端等先进技术,应用先进检测、监测技术,采用“示范引领、信用提醒、约谈、黑名单”等方法,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督的能力手段和现代化水平。
(五)注重监督结果的运用。各级各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长效机制,提升监管质效,推动解决监管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逐步实现标本兼治。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对排名靠后的相关市,建议厅领导小组在下一年度的资金拨付、项目安排等方面进行核减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