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2021-01-16李雪菁
李雪菁
(广西民族大学 相思湖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8)
一、问题的提出
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概念应从广义与狭义方面定义,即包括自然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具有相对存在性,例如,身心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残疾人相对于健康人是弱势群体。后者由于社会或体制等各种因素致沦为弱势群体,例如,贫困农民、下岗工人、进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现状表现为:数量庞大,物质生活普遍贫困,精神生活不足,遭遇多种歧视,权益受损,易引发社会矛盾与群体事件,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不足,国际社会、各国、少数民族地区虽有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的制度、实践、原则等,但刑法保护与规制仍较缺乏。
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主要分为正反两方面,正向保护是指对侵犯弱势群体的犯罪或弱势群体犯罪进行严惩,包括从重与加重处罚等。反向保护是指弱势群体犯罪时予以从宽处罚,例如不负刑事责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弱势群体刑罚规制是指当弱势群体犯罪时,或他人对弱势群体实施犯罪行为时,涉及的刑事责任、刑罚种类、刑罚制度等。包括东南亚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在处理弱势群体犯罪案件时,其刑罚规制逐渐呈现出若干新特点与趋势,通过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探析,以期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刑法保护。
二、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等背景的不同,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各有异同。大体上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例如,刑事责任上从宽处理,刑罚种类上排除对弱势群体用重刑,刑罚制度上放宽弱势群体适用条件。
(一)刑事责任方面
1.刑事责任年龄
东南亚国家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终点、阶段等规定不同。泰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7周岁以下、7—14周岁、14—17周岁、17周岁以上四段。14周岁以下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期,可以对7—14周岁犯罪者采取管教等措施,14—17周岁属于相对无刑事能力期,此时如受刑罚,则按法定刑一半论处[1]。新加坡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为7岁。缅甸刑法根据性别等界定了犯罪概念,7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属于犯罪主体。文莱刑法典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菲律宾刑法典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不满9周岁、9周岁、未满15周岁,第一种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两种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8周岁、未到70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越南刑法典规定16周岁以上能正常辨认与控制自身行为者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14—16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者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对故意实施严重犯罪承担责任。老挝刑法典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5岁。
2.减、免或不负刑事责任
泰国刑法规定:对于17—20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者,法院可以适时减轻刑罚1/3或1/2。精神障碍者若自身认识或控制行为能力显著削弱的可减轻法定刑。泰国刑法规定精神障碍者可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新加坡刑法典规定智力缺陷者不构成犯罪。菲律宾刑法典规定15—18周岁、超过70周岁者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越南刑法典规定14周岁以下或正患精神等疾病缺乏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者为无刑事行为能力。老挝刑法典规定对18周岁以下、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与无期徒刑。
(二)刑罚种类方面
泰国刑罚没有主刑、附加刑划分,主要规定了没收、罚金、拘役、徒刑、死刑,前两种可与其他刑种并处。新加坡刑罚主要有财产刑、徒刑、肉刑、死刑。财产刑有没收财产与罚金,多用于经济类犯罪,可独立或附加其他刑罚适用[2]。徒刑包括有期与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时可折换为有期徒刑,例如无期徒刑可折换为20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高为20年。肉刑如击打臀部的鞭刑,主要对50岁以下采用暴力犯罪的男性实施,根据犯罪严重程度施以1—15鞭不等刑罚[3]。死刑主要针对犯罪严重者实施绞刑,例如,教唆儿童或精神疾病者自杀的犯罪人。缅甸刑罚主要有罚金、监禁、流放、鞭笞、死刑。监禁有劳动改造、一般监禁、终身监禁。柬埔寨刑罚主要有罚金、监禁,废除了死刑。对侵犯弱势群体的犯罪,其刑期翻倍。根据罪犯的年龄、是否未成年人、老人、个人背景、精神情况、现实境况等进行减刑,例如,对不满18周岁犯罪人刑期减半。文莱刑罚主要有没收财产、罚金、监禁、鞭刑、死刑,监禁包括有期监禁、终身监禁,死刑正逐渐废除。菲律宾刑罚已明确禁止适用死刑,而由无期监禁与终身监禁替代。印尼刑法修订中已加大对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行为者的刑罚,引入了恢复性司法。刑罚根据罪刑轻重采用不同方式,例如,对弱势群体一般或轻罪则采取剥夺具体权利、没收财产、公告法庭。侵犯弱势群体的重罪则采用罚金、当地拘押、有期徒刑、死刑。越南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咨告、罚款、监外改造、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死刑。附加刑包括管制、注销户口、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款[4]。老挝刑罚由轻至重包括:警告、罚金、再教育、剥夺人身自由、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要包括4类主刑和5类附加刑。主刑有法庭警告、不剥夺自由再教育、剥夺自由、死刑。附加刑有罚金、没收物品、财产、剥夺选举权、在家服刑。
东南亚各国对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采用严重刑罚,对弱势群体犯罪逐渐采用罚金等非监禁刑或非监禁措施、再教育等非刑罚替代措施,而不采用监禁刑、极刑[5]。例如,为预防犯罪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泰国刑法典中规定了保安处分种类、适用条件、要求,以及罚金易服拘役制,利于罚金执行和精准量刑。为对弱势群体犯罪人进行教育和矫正,避免危害社会严重行为再发生,泰国刑法也规定了保安处分,根据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事后改观情况、人身危险性等,以此判断能否适用保安处分。其保安处分主要包括管训、禁止进入特殊地区、医院限居、制作附加担保物的安全保证书、禁止执业。罚金易服拘役,协调了刑罚与保安处分间关系。越南非刑罚的司法措施包括没收财物、退赔财产、修理、赔偿损失、强制公开道歉、治疗。老挝刑罚目的将再教育犯罪分子与惩罚犯罪置于同等地位,将弱势群体犯罪者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劳动,适当给予一定自由。再教育者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疾病人等。
(三)刑罚制度方面
东南亚国家对弱势群体犯罪缓刑适用中,常有别于一般人,其适用缓刑比例高,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例如,柬埔寨王国刑法中规定对弱势群体的非刑事犯罪监禁可部分或全部适用缓刑。马来西亚的少年法院法中规定了对少年犯的缓刑制度,对18岁以下少年犯进行监护。对确认犯罪的少年,可无条件释放、训诫、引渡给适当亲权者、交付监督缓刑者的官员、收容在缓刑设施内,不得超过12个月。规定了附加条件的赦免,即除杀人罪外,少年犯若在3年以内,满足法院随传随到的条件,则可赦免。对弱势群体累犯、假释体现了从宽政策。例如,泰国刑法规定了2种累犯,其中一种是被判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或判决之日起3年之内再犯同样罪行并处以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对于轻罪犯罪人、未满17岁未成年人犯罪皆不构成累犯。柬埔寨王国刑法中规定罪犯服刑满1/2非刑事犯罪刑期或2/3刑事犯罪刑期,若释放利于改造罪犯,则可以假释。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刑罚规制
(一)刑事责任界定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有明确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与东南亚国家刑法立法保护相比有相似性、先进性,但老年人刑事责任规定还不完善。由于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身心状况都大不如从前,其自身辨认与控制能力不断下降,再犯能力渐弱,故应对其规定与非老年人相区别的刑事责任。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不仅符合我国由古至今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符合国际司法趋势。因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老年人刑事责任,以75周岁作为老年人从轻或减轻刑法处罚的界限。但对于此学者仍有争议,有的提出应根据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犯罪特点设定不同刑事责任;有的提出应根据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犯罪严重程度区分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随着医疗条件和水平提高,根据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与老年人犯罪实践情况,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男女性平均寿命状况,75周岁作为老年人刑事责任减轻的起点年龄是恰当的,既能控制老年人犯罪数量,又体现了刑法宽缓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越南刑法典总则对其有专项规定,分则也有专门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对于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应严惩,例如,可借鉴泰国刑法修正案规定:提高强奸妇女、幼女、猥亵、绑架、拐骗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柬埔寨王国刑法中,强暴猥亵罪的受害者不满16周岁,则刑期翻倍。
(二)刑罚种类改良
包括东南亚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弱势群体犯罪刑罚渐趋非刑事化、轻刑化,我国虽然也有一些有针对性的刑罚,但仍显不足,故需对其改良。
1.未成年人无期徒刑的限制与特别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才可适用无期徒刑,对14—16周岁犯罪人一般不处以无期徒刑。若被处以无期徒刑,可适当减刑、释放。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对未满18周岁犯罪人不得判处无释放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相关国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中,提出禁止终生监禁及酷刑。可见我国刑法应将未成年人无期徒刑适用加以更严格限制,并完善特别的限制措施,方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6]。例如,可借鉴柬埔寨王国刑法规定:其不仅有普通刑法,还有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侵犯弱势群体的特别刑法。在《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中,若拐骗人口买卖或卖淫的受害人是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对罪犯处以15—20年监禁。组织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可对罪犯处以10—20年监禁。与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淫乱行为的罪犯处以10—20年监禁。越南刑法典总则中也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项规定。马来西亚针对青少年犯罪制定了《少年法院法》,设置了少年法院。
2.加强非监禁刑适用
为使弱势群体更好地再社会化,也为克服监禁刑的不足,因此,很多东南亚国家对弱势群体犯罪采用非监禁刑。社区服务刑即是让犯罪者到社区进行无偿社会服务,以达到刑罚目的。我国非监禁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但未能很好起到惩戒与改造犯罪者的作用,有的缺乏实际执行内容,有的缺乏改造考察与监督。目前,我国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可实施社区矫正,其能缓解监禁刑罪犯过多的压力,通过各界人士帮助使犯罪者改过自新并顺利回归社会,但惩罚力度、执行内容与方式不足,而社区服务刑能弥补这些缺陷,但社区服务刑仍没正式写入刑法中。社区服务刑到底是作为主刑,还是其他刑罚的替代,或是附加刑,曾引起学术界广泛讨论,从多元化立法设置出发,社区服务刑可独立或附加其他刑罚裁量、执行制度适用。对于社区服务刑的适用范围、条件、场所等需进一步规范和探索,对社区矫正制度也将不断完善,东南亚国家相关规定可供我国借鉴。例如,马来西亚刑事法中,设立了少年犯罪者的矫正机关,即少年犯认可学校,简称为教养院,其中设有监察委员会,少年罪犯可享受近半个月的探亲假,能从事有一定报酬的劳动,每周劳动时间为至少42小时,由教养院院长行使惩罚权。在各地区都设有地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保护观察员,负责为释放后的少年介绍职业,监督少年犯福利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为预防再犯起到良好作用。老挝刑法典中规定了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处罚,允许弱势群体犯罪者在其居住或工作地劳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等具体措施。
3.改善财产刑
罚金刑顺应了世界刑罚轻缓化潮流,我国刑法修订中也逐渐将一些贪利性犯罪刑罚由剥夺生命刑改成了财产刑,但财产刑相关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有的难以缴纳罚金致惩戒不到位,有的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缺乏经济来源,有的没根据不同弱势群体制定缴纳标准等。因此,可结合弱势群体具体罪行、经济能力确定罪犯每天缴纳罚金等财物数额,再结合我国原有的限额、不限额、比例罚金制确定总罚金数,以更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兼顾了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在不断建设中,我国也设立有分期、强制、随时缴纳制度,但罪犯财产情况仍难以掌控,贫富差距易导致罪犯难以得到公正有效惩处,为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可设立财产刑易科制,即以劳役刑、自由刑在内的其他刑罚代替财产刑执行。一般情况下,为避免罚金等财产刑向劳役、自由刑转化带来的罪刑不均衡,应对其涉及刑罚的限度范围、折算依据、折算方法、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以保证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效果。例如,泰国刑法典中规定了罚金易服拘役制,明确了刑法加减与停止制度,利于罚金执行和准确量刑,其中提高了罚金折算数额,由原来5泰铢改为70泰铢折算一日,保证了罪刑平衡。我国可借鉴。
(三)凸显刑罚制度特色
东南亚很多国家对弱势群体实施了倾斜保护政策,而我国刑罚制度中对弱势群体与普通犯罪者区分度不够。对于累犯,泰国刑法规定对于轻罪犯罪人、未满17岁未成年人犯罪皆不构成累犯。我国1997年刑法对弱势群体的累犯主体没做特别要求,未成年人有可能构成累犯主体。学术界曾引发争议,有的认为应废止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规定,因为前后罪需在成年时实施。有的认为以成年为界,可部分构成累犯,即当后罪发生在成年时则能构成累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回归社会,顺应世界趋势,故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即若前罪实施在未成年时,不论后罪怎样,都不构成累犯。对于缓刑,马来西亚《少年法院法》中规定了对少年犯的缓刑处理,对少年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到最高法院。对确认犯罪的少年可以判决:训诫、无条件释放、引渡给适当行使亲权者、交付监督缓刑犯的官员、有限期的收容在缓刑设施内、在限期内被法院随传随到者可赦免。对弱势群体适用缓刑可以克服监禁弊端,能增强感化作用,因此,很多国家有扩大缓刑适用的趋势。我国有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与成年人区别对待精神,但条件较严,没顾及其他弱势群体。因此,需立法上放宽弱势群体缓刑适用条件、范围,改变缓刑适用刑种。例如,有论者提出引入罚金刑缓刑制度,既能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也能克服罚金刑弊端。有的提出应放宽弱势群体有期徒刑缓刑的年限,因为对于弱势群体而言,3年有期徒刑过于苛刻,但以多少年为限,仍存在争议,有的提出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应改革不同缓刑适用条件[7]。在放宽缓刑适用时,应同时考虑是否会引发不予关押的罪犯人数增长,是否会影响我国治安与社会稳定大局。此外,对弱势群体适用假释的条件也可适当放宽,并对不同弱势群体出台针对性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等,可在今后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