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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王亲官”回避制度考析

2021-01-16李凯玲

关键词:宗室王府制度

李凯玲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任官回避制度源远流长,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吏治、防止官员腐败。明代科举制度的极大发展,使得除了传统的亲缘关系外,座主门生、朋党同年关系构成了明代官员的基本社会关系网,为了防止官员结党营私,保证吏治清明,明代任官回避制度不可避免地随着时间发展而趋于严密,如清代史学家赵翼所说:“回避之例,至明始严。”[1]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是明代任官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抑制藩王势力扩张、维护皇权统治有着积极作用,研究其制度的源流与发展,也能为现实提供借鉴。

一、“王亲官”回避制度的萌芽

“王亲官”回避制度最初萌芽于宣德年间,朱勤美《王国典礼》中记载:“宣德元年,定亲郡王妃父职。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五品;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六品;王妃夫人以下并仪宾族属不许除京职。”[2]317授予的兵马指挥使一职乃是虚衔,不授实事。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萌发的原因为“忧外戚也”[3]517。即避免藩王宗室与朝中大臣交往过密,利用姻亲关系以权谋私,抑制宗藩势力扩张,以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

“王亲官”回避制度的萌芽,与永宣时期急剧变化的宗藩政策有重要关联。洪武年间,其宗藩政策的主旨是分封诸王、以拱卫皇权,虽不给予诸王政治职务,但却给予藩王兵权以节制边镇军事力量,并授予大量的王府护卫,使得洪武时期诸王的军事实力大幅提升,逐渐对中央政权造成威胁。建文帝继位后着手削藩,引发“靖难之役”——明成祖朱棣援引祖训,以“清君侧”之名夺取皇位——“并援祖训:‘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书既发,遂举兵。”[4]明成祖在夺取皇位后,继续推行削藩政策,如限制藩王的各项权利:“上以代王桂擅兴土木、疲劳军民,命所司:自今,王府非得朝命,不许擅役一军一民及歛一钱一物,听从者有罚”[5]。宣宗时,又逢汉王朱高煦叛乱,因此永宣时期明代帝王对藩王宗室之警惕较后世帝王更加深刻,故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藩禁政策。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也逐渐应运而生:“太祖时,亲王纳功臣之女,公主配大臣之子,未有疏忌之嫌也。自汉庶人谋反,当时大臣倡为疏忌宗室之说,凡连姻王府不任京职。”[6]

宣德年间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其规定本身还处于“事例”的状态,远未形成完备制度,史籍对“王亲官”回避事例的记载也是零散的,如对王府姻亲文官的回避事例,《实录》载宣德元年(1426)十月,“升行在光禄寺卿胡荣、行在鸿胪寺序班孙愚,俱为行在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食禄不任事,优外戚也”。[3]571对王府姻亲武官的回避事例,《实录》则载宣德二年(1427)七月,“升永平卫指挥使王义为都指挥使,仍于永平食禄,不任事。”[3]768都是就事论事,而非“通例”。

二、“王亲官”回避的制度化转变

正统至成化年间“王亲官”回避由个别事例逐渐向制度层面发展。推动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发展的内在因素,依旧与抑制宗藩有深刻联系。英宗朝是“王亲官”回避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究其原因与“土木之变”“夺门之变”等重大政治事件有较大联系,因此这一时期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持续发展。

“王亲官”回避规定的制度化转变,首先体现在:文职“王亲官”不任京职的核心制度逐渐形成。王府姻亲官不任京职最初表现为各王府选配仪宾或王妃时,不得于京职大臣之家选取。《实录》中有明确事例,正统元年(1436)九月:“癸丑,秦府永寿王志埴言,其妹选配行在通政使司右通政李锡之子珍,礼部以珍父居喉舌之司,于制不当连姻宗室。上复书谕令更选。”[7]442-443由于通政司属于中枢机构,又处于传递朝堂奏章文书的特殊地位,故不得与王府宗室联姻。正统八年(1443)时,出现了王府姻亲官依例改调回避的具体事例,正统八年(1443)十二月:“乙巳,礼科都给事中胡清等言,近日周王奏:有弟汝阳王第四女,选配开封府通许县典史李义男忠,第五女选配开封府知府黄璇男阜……及看得阜亲父璇见任开封府知府,亲兄平见任吏部文选清吏司主事,俱为显职。今又与王府结亲,诚为不宜,乞将璇、平改调别用,或依驸马都尉井源父旧例闲住。上命宥长史等官罪,璇闲住,平改外任。”[7]2241-2242此例中黄阜之父为开封府知府,属于方面重任官,黄阜之兄为吏部文选清吏司主事,属于京职且地位显要,故以例皆改调或闲住。

需要注意,此时“王亲官”不除授京职的规定并未成熟,由正统八年(1443)对黄阜之父的处理方式是依驸马之父例可以看出,尚未形成专门针对“王亲官”不除京职的具体实施办法。其规定也带有相当程度的个例性质,并未形成通例,基本上针对的对象是京职显要之家,而不是所有京职官员。故《罪惟录》记载:“籓邸之戚初无转京官之禁,弘治十二年诏修<问刑条例>时,吏部尙书屠镛与大理少卿王辅有隙,因言辅系仪宾之弟,不当车辇下,遂增一款,后遂遵行。”[8]

其次,其制度化转变还体现在:武职“王亲官”与藩王同城住者需改调的制度规定基本形成。宣宗朝,对于原为武职的王府姻亲官员,采取的措施是将其架空,不授予其实际职务;景泰以前,尚未出现武职王亲官若与藩王同城居住者需改调的规定,朱勤美《王国典礼》载:“景泰二年,议定军职与王府姻亲者,但系方面重任改调,其护卫及外衙官俱不必调。”[2]317至成化年间,出现武职王府姻亲官调任原驻地的具体事例,如成化元年十二月(1465):“调陕西都指挥同知邢端于江西都司,都指挥佥事樊盛于福建行都司、马澐于大宁都司,俱以联姻王府故也。”[9]466再据《实录》载宣德元年(1426)六月:“…今后王国婚姻须令于附近文武官员及军民之家选取。”[3]482可以推知,武职“王亲官”调任远方是为了将其与藩王势力范围彻底隔绝开来,其目的也是为了防范地方军权与宗室相勾结。

三、“王姻官”回避制度的基本形成

弘治至正德年间,“王亲官”回避制度基本形成。这一时期规定“亲王妃父原无官职者,授兵马指挥使,及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使衔,俱不任事。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夫人、男为仪宾等项,俱各见在及有子孙者,不许升除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升除”,“凡京官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若王府官不拘军民职,但与王同城居住者皆改调。”[10]

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形成于弘治十三年(1500),这一年弘治天子将王府姻亲官回避的规定通过三法司归入《问刑条例》,杨一清上疏王亲回避制度渊源:“王府婚姻不得除授京职,我祖宗朝初无此例……弘治十三年,三法司遂以入问刑条例中,沿袭至今,遂为定例”[11]2315-2317。较弘治以前,其变化在于:一、将其纳入了国家法律体系,并具体规定了王府姻亲官自身以及为其勘保之人的违例处罚,此后出现相同情况便有律可循、有法可依;二、增加了王府姻亲官若与亲郡王同城居住者须调500里外管事或闲住的规定。

此前,上述变化已逐渐形成于实例之中。“王亲官”改调规定最初针对的官员包括文武职,如弘治二年(1489):“今后有与王府结亲官员,除护卫仪卫司军职照例不必改调,其余不分军民职官,但在一城居住者,请俱令照例改调或致仕闲住。”[12]624-625后针对武职官员又规定了具体改调范围,弘治四年(1491):“各武职官员系亲王郡王亲戚,宜照旧支俸或调五百里之外管事。”[12]1043调任五百里外,能确保武职官彻底离开与之结亲的宗室藩王的势力范围,其规定也得到了良好的贯彻执行。如弘治十二年(1499):“罢镇守延绥署都督佥事熊冈,命镇守陕西右军都督府都督同知陈瑛,佩征西将军印往代之。冈既有镇守之命,兵部访知其为王亲,例不得为主将,故奏罢之。”[12]2614

对于文职官,弘治年间对其回避的规定更加具体,强调了族属有为王妃、夫人或仪宾者,须具健在且有子孙,才在改调回避的范围内,相较于宣德或正统年间笼统的说法更加规范、具体,其对王府姻亲官的定义范围较之以往更加准确,也更加严苛。如弘治八年(1495):“降太仆寺卿王傅为湖广郧阳府知府。傅家于王府有连不引例回避,及科道劾之又抗章自辩,吏部请逮治命原之调外任。”[12]1833王世贞于《弇州史料》中也记载:“王亲出仕禁例:弘治中,大理少卿王辅系王亲,吏部尙书屠滽以王府亲戚不得为京朝官,出辅参政去任。”[13]53下-54上

弘治十二年(1499),监察御史高胤上疏:“今后有与王府结亲者,除见在及有子孙外,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乞不拘旧例,一体除升京职。”[12]2665说明已有官员意识到,此时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之规定稍显苛刻与笼统,将王府姻亲官群体一概而论显然不够机动灵活,这体现了对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的反思。但明廷是否采取了高胤的建议?吏部对此的回应是:“吏部覆奏:……其王亲之家应否除升京官,本部已有奏准事例,俟通查至日更议,从之。”[12]2665从吏部的覆奏来看,朝廷态度似乎比较模糊。但从《问刑条例》来看,明廷对高胤的上疏是有相对回应的,至少确定了解除王亲身份的条件,即族属中与王府结亲者俱亡且无子孙,那么其族属官员可一体升除京职。成化朝已有灵活处理王亲官员的类似事例:“命户部主事李谅仍旧任。谅山西泽州人,以其从弟譞奏知州陈贤贪酷事,贤遂讦谅侄玉为宣宁王府仪宾,隐情入选得户部主事,谅亦奏与玉别籍无服。下布政司勘报,报如谅言,而都察院请如例,调谅外任。吏部言:王亲不任京职非著令,近岁因给事中萧彦庄劾尚书李秉,事连给事中李冲,主事鲍克宽始以王亲及护卫官舍调外任,况谅与玉别籍无服,亦与冲、克宽异,宜仍旧职从之。”[9]3358-3359此例中李谅之侄李玉为王府仪宾,但由于李谅与其侄李玉“别籍无服”,故其处理结果是李谅“仍旧任”,可见“王亲官”回避制度规定走向更加具体与灵活。

正德时,对“王亲官”回避延及几代、几人有了更具体的规定,正德四年(1509):“甲辰,吏部覆议王亲不许仕京职缘:〈祖训〉及〈诸司职掌〉俱无明载,故成化以前至有任京堂者,今会府部大臣议:亲王妃及宫人有子请封,见存者,凡亲兄弟所传子孙与同籍族人皆不许任京职;若故,则惟五服以内不许在外见任;与王府同城或宦所相近者一切回避不许缔姻。其郡王妃下至夫人之亲当回避者,宜差其封号族属。若郡王妃之亲兄弟,所传子孙五世以上,旁枝妃存则五服以内,故则大功以上;镇国将军夫人之亲兄弟,所传子孙曾玄以上,旁枝夫人存则大功以上,故则期年亲属;辅国将军夫人之亲兄弟,所传子孙曾三世,旁枝夫人存则期亲;奉国将军淑人之亲兄弟子孙,旁枝淑人存则叔伯兄弟,镇国、辅国、奉国中尉,恭人、宜人、安人存则亲兄弟子孙皆法应回避者也。若亲王仪宾之族属视镇国将军夫人,郡王仪宾之族属视辅国将军夫人,镇国将军仪宾之族属视奉国将军夫人,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仪宾之族属,俱视奉国中尉,各回避。若无出者,王至镇国将军妃至夫人一存者,亲兄弟子孙回避,郡主至郡君仪宾一存者,各仪宾之家亲兄弟回避,若俱故及其余者皆不必论奏可。”[14] 1257-1258将王府姻亲官员大致分为:亲郡王妃以及夫淑恭宜安人族属;亲郡王仪宾族属,镇国、辅国、奉国将军仪宾族属,镇国、辅国、奉国中尉仪宾族属。并各视其是否健在、等级、有无子嗣,对其族属是否回避,又有不同的规定,较前代制度更加详细,并囊括了文武官员。

我们需要注意,即使此时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较明初已有较大发展,但仍有不完善之处,如正德十二年(1517):“鲁襄,垣王府仪宾史保之侄也,例不当授京职,吏部尚书杨一清占籍镇江,鲁为推官,与之亲厚,因授以给事中,为武学生朱大周所发……诏鲁除名为民,一清宥之。”[14]2957-2958此例反映出,即使制度规定趋于严密,仍有当回避的王府姻亲官员升除京职的现象出现。总而言之,出于明王朝对藩王宗室持续的警戒之心,与保全藩王宗室的目的,正德朝“王亲官”回避制度之规定较前朝走向更加详细,此制度规定可使“上下无相疑之心”,宗室与外戚也能“得保全之幸”[15]109。

四、“王亲官”回避制度走向完备

明后期,宗室藩王对中央政权的威胁性已经大幅度下降,宗室已经成为食禄而不习四民业的寄生阶层,其人数也急剧增加。宗室群体与明代社会之间也出现了新矛盾,如宗禄问题、宗室犯罪问题等等,在此背景下,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较以往有了一些新变化。

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有维护中央集权的积极意义,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尤其是随着时势发展,必然会出现流弊。就其制度本身来说,根据官员“王亲”身份将其流放至中央权力的真空地区,确实能够起到杜绝藩王宗室与政治权力相勾结的作用,但也存在流失大量人才的负面效应。王世贞《弇州史料》记载:“嘉靖壬辰第二人孔天胤,授陕西按察佥事,以王亲故也。”[13]186上孔天胤为明代鼎甲进士,榜眼按例应授翰林编修,依明中期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4]1702的大趋势,翰林官可谓清贵之极,而囿于“王亲”身份限制,孔天胤仅外放为陕西佥事,可见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确实造成了一部分的人才流失,对个人前途的影响极大。故嘉靖以后,针对放宽“王亲官”回避制度的上疏也渐渐增多。

嘉靖八年(1529),大学士杨一清曾上疏言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以及王府官员任满不考绩之弊端:“王府婚姻不得除授京职,我祖宗朝初无此例,惟宣德间有旨汉府亲戚不许选京官,然亦止为汉府而言。……且百年以来,宗室构逆如寘鐇、宸濠者,亦何尝借亲戚京官之力哉。今乃因一女子之故,并其族属俱不通籍,京朝疑忌不已……上曰:览奏具悉卿意,朕惟帝王防闲之道固不可无,恐亦不可失推诚之意。所奏下吏、礼二部,亟为议处奏请裁夺。”[11]2315-2317而明廷的回应是:“已而该部覆议:累朝以来,不许王亲除授京职,盖亦防闲之道宜然,且左右布政使其官阶二品,与在内尚书埒仕者济时行道之愿,亦可以自尽矣……今当如问刑条例行,诏从之。”[11]2315-2317杨一清主张放宽“王亲官”回避的限制,实际上没有得到明廷的响应,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仍照正德四年例运行。隆庆二年(1568年)王世贞在上《应诏陈言切务疏》中提出:“今后凡系王国亲属一体照常升用京职。”[16]隆庆三年,大学士高拱主张开“王亲”内转之例:“如开王亲内转之例,覆一甲读书之规,正抚按擧劾之差,覈京官考满之实,分进士讲律之会,定王官陞授之条,议有司捕盗之格。遂使朝无偏党,官无烦苛,九州四海雷动风行之矣。”[17]

朝臣对放宽“王亲官”回避限制的呼吁,收效显著。《万历明会典》:“隆庆五年,议准文职系王亲同祖亲支,妃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照例应禁外,其不系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一体升除京职。”[18]相较正德四年(1509)对王府姻亲官的规定,隆庆年间的新规定已放宽了许多,不再将王府姻亲官的范围放在“族属”,而是“同祖亲支”,范围大大缩小。

以隆庆四年(1570)栗咏禄之例为标志,若与宗室联姻之亲属已故,直系亲属官员也可一体升除京职,再次将回避范围缩小,《明穆宗实录》:“戊午,升陕西布政使司左布政使栗永禄为光禄寺卿,先是永禄女为沁水王府辅国将军夫人,例不得内补,至是女死,抚臣为请,故有是命。”[19]栗咏禄之女属于将军夫人以下之亲,且已故,故请照例开豁,并于隆庆五年奏准。嘉靖乙未进士张瀚在《荐举贤能以备擢用疏》中也援引栗咏禄之例,上疏要求将“王亲官”李敏德一体开豁:“以其父李汝佑曾为灵川王府仪宾,拘于王亲未授京职,今查本官父母皆以身故,且灵川王府因事革袭巳四十余年。似与近行题准系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主已故者,一体升除京职新例相合,况原任本司左布政使栗永禄、曺金俱系王亲,已蒙勘明开豁录用,而本官事体,与二臣大略相同……伏乞勑下吏部再加查议,如果于例无碍,将李敏徳一体及时擢用。”[20]可见,隆庆五年(1571)之新规定早已用于事例中,并且得到了较好的实行。

相较于此前的“王亲官”回避制度的规定,嘉靖至万历时期对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的改革更加合理、规范,也推动了“王亲官”回避制度走向完备。至万历时期重修《明会典》,将嘉靖后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的新变化记录在册:“凡亲王妃父原无官职者,授兵马指挥职衔,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使职衔,俱不任事。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为王妃或夫淑恭宜安人、男为仪宾,各见在,及有子孙者,不许升除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升除。隆庆五年议准,文职係王亲同祖亲支,妃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照例应禁外,其不係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一体升除京职。其男为郡县乡军仪宾者,係将军以下之亲,照依夫人以下事例开豁,一体升除。”[18]24-25王府姻亲官回避制度已臻完备。

五、结语

通过对“王亲官”回避制度的考析,可以得出,其制度至少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从制度发展的层面上来看,其制度规定经历了由模糊到具体、最后走向完备的过程;反映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中,则经历了由严密至适中的转变。转变主要体现在:对于制度适用对象的范围界定趋于精准与合理。明初由于制度尚在萌芽阶段,没有成文的制度记载,但通过行政实例可以大致推断出,只要符合“王府姻亲”这一基本要求,无论有无官职在身,其处理方式都是“食禄,不任事”,基本上没有进入仕途的机会;但另一方面,从明初至明中叶,在回避范围内的王府姻亲官员仕京职的现象又未完全杜绝,成化之前仍有王亲官任京职的现象,这表明了其制度尚不成熟。至明中叶,其制度基本形成后,对于“王亲官”范围的定义趋于精准,“王亲官”不授京职的核心制度规定也于此时走向成熟。但此时的制度规定不免过于严苛,在起到维护中央集权作用的同时也造成人才流失,故至隆万时期,制度规定又逐渐放宽,其制度也走向完备。

二是“王亲官”回避制度的发展变化,始终与明代宗藩形势的发展变化有深刻联系。“王亲官”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藩王势力扩张,因此其制度萌芽于宣德时期是合乎历史逻辑的,宣宗对藩王警惕性的提高,直接推动了“王亲官”回避制度的产生;正统至天顺年间又发生了“土木之变”“夺门之变”等重大政治事件,皇室权柄又出现了在宗室之间交替的情况,因此直到明中叶其制度的发展趋势仍是趋于严密;明中后期皇权交替趋于稳定,宗室藩王已成为不事生产的寄生阶级,对皇权的威胁也彻底消除,相应地“王亲官”回避制度也适应现实需要适当放宽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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