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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排除妨害纠纷案评析

2021-01-16武寒霜

世界海运 2021年5期
关键词:收货人长荣所有权

武寒霜

中国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中国海关如实申报、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才会签印放行进口货物,故报关是提取进口货物的必要手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提单扫描件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口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未获得正本提单,故无权提取货物。收货人拒绝撤销报关,会导致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无法报关继而无法提取货物,不能实现提单项下的权利。此种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撤销报关,以排除妨害,使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实现提单项下的权利。

另外,买卖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约定不是对所有权转移的约定。进口货物的提取取决于持有正本提单等,与所有权无关。

[案情]

2018年8月30日,J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辽宁X公司签订了《巴西大豆油销售合约》,约定豆油销售数量为2 000 t,接受±5%短溢装,起运港为桑托斯港,目的港为大连港,约定装运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和9月22日,允许分批装运,每批最少10个集装箱。“风险转移条款”约定:“满载集装箱到达目的港后,卖方风险转移给买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2018年9月21日,巴西K公司与香港H公司签订了豆油货物出口买卖合同,约定巴西K公司向香港H公司出售12 960箱豆油,贸易方式FOB桑托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2018年10月17日,装载 12 960箱豆油的10个集装箱由“VALUE 1288”轮从巴西桑托斯港运往中国大连港。长荣海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一式3份正本提单(以下简称第一套正本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巴西K公司,收货人为凭辽宁X公司指示,通知方为辽宁X公司。2018年12月17日,“VALUE 1288”轮抵达大连港,10个集装箱卸载于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2018年12月18日,辽宁X公司凭上述提单的扫描件以货物收货人身份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因与巴西K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香港H公司一直未能付款赎单,巴西K公司将12 960箱豆油出售给大连吉意公司。之后,巴西K公司将第一套正本提单退还长荣海运公司,并要求长荣海运公司换签提单。换签的一式3份正本提单(以下简称第二套正本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巴西K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大连吉意公司。

辽宁X公司已向大连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但因不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提取货物。巴西K公司持有正本提单,大连吉意公司可以通过巴西K公司的转让而持有正本提单,但因辽宁X公司已先行报关并拒绝撤销报关,巴西K公司和大连吉意公司均无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继而亦无法提取货物。X公司认为,其系涉案货物的指定收货人,其依据副本提单向海关申请报关符合法律规定。巴西K公司已将涉案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香港H公司,无权再卖给第三方;辽宁X公司是合法的收货人,在涉案货物到港、辽宁X公司报关后,涉案货物已不处于运输过程中,巴西K公司无权指示长荣海运公司签发新的提单,长荣海运公司也无权根据巴西K公司的指示作废原提单、签发新提单。辽宁X公司已依据《巴西大豆油销售合约》“风险转移条款”成为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巴西K公司无权要求辽宁X公司撤销报关。

涉案货物滞留大连港,面临过期变质的风险,并产生了滞箱费等高额费用。巴西K公司在大连海事法院对辽宁X公司提起排除妨害纠纷之诉,请求判令辽宁X公司办理撤销涉案货物报关手续。

[争议]

(一)辽宁X公司是否有权提取涉案货物。(二)巴西K公司是否有权提取涉案货物。(三)辽宁X公司是否有义务撤销报关。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判决:辽宁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撤销报关手续。辽宁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一)辽宁X公司是否有权提取涉案货物

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长荣海运公司签发了一式3份正本提单,辽宁X公司是提单的指示人,其凭提单复印件以收货人身份向海关报关,但因辽宁X公司始终未持有正本提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之规定,辽宁X公司无权提取涉案货物。即,辽宁X公司虽以收货人的身份报关,但并未成为涉案货物的合法收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货物从未被交付给辽宁X公司;辽宁X公司与J公司签订的《巴西大豆油销售合约》“风险转移条款”系对风险转移的约定,不是对所有权转移的约定,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发生所有权转让效力的情形,故辽宁X公司亦未取得涉案货物的所有权。

(二)巴西K公司是否有权提取涉案货物

巴西K公司作为托运人与作为承运人的长荣海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该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受物权影响,故巴西K公司、长荣海运公司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受涉案货物所有权的影响,无论涉案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巴西K公司,巴西K公司、长荣海运公司都有权协商变更运输合同项下的事宜。巴西K公司作为托运人合法持有第一套正本提单,未将提单转让、交付给他人,长荣海运公司亦未交货,此种情况下,巴西K公司告知长荣海运公司变更提单收货人信息,长荣海运公司收回第一套正本提单、应要求重新签发一套提单,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套提单在交还长荣海运公司后失效,第二套提单是涉案货物现行有效的提单,巴西K公司作为第二套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享有提单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提取(即占有)涉案货物的权利。

(三)辽宁X公司是否有义务撤销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7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如实申报。第20条规定,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涉案货物系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中国海关如实申报、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才会签印放行涉案货物,故报关是提取涉案货物的必要手续。辽宁X公司未能成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亦不是所有权人,其不撤销报关,妨碍了巴西K公司依法实现提单项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一款“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辽宁X公司应撤销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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