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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草企业新增采购方式之询比的特点及应用分析

2021-01-16涂超越浙江省丽水市烟草专卖局

环球市场 2021年14期
关键词:总金额报价烟草

涂超越 浙江省丽水市烟草专卖局

询比是烟草企业新增加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指在项目年度预算额少于5万元的前提下,采购人组建询比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询比,经综合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的采购方式。询比是烟草企业在追求采购管理规范的前提下,针对“小、零、散项目”开设的绿色通道,既丰富了采购方式的选择,又提升了采购效率。但是,对于新的采购方式,实际操作目前尚少,也存在着一些应用的难点。鉴于此,笔者将针对询比的特点,探讨分析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解决途径。

一、询比的特点

询比方式适用于年度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的工程、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它是在询价方式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非招标方式,两者大部分流程相似,但在适用范围、报价规则以及评审原则上存在差异。

(一)适用范围上,询比以“限预算”取代“定类别”,更加实用

询比有预算金额限制,即年度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以下,而询价不受预算金额限制;询比在年度预算金额满足的基础上,可适用工程、物资、服务采购,适用的领域较广,而询价只适用于物资类项目,并要求满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实际工作中,满足询价适用范围的项目,对于金额较大的一般采取单次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较少且多频次的一般采取库内采购方式执行,故它使用的频率较低。询比方式出现后,例如法律服务、消防检测等年度预算金额少于5万元的采购项目,就可采用此方式开展,既提升效率又降低招标成本。

(二)报价规则上,询比以“活泼”取代“文静”,更加实惠

询比在采购中提倡“讨价还价”,谈判过程允许多次提交报价;询价则属于“一锤子买卖”,谈判过程仅进行一次报价,且不得更改。可以说,在报价规则的设定上,询比对询价进行了升级,更加重视双方的议价过程,通过谈判过程的多次“砍价”,达到“以更加节约的资金采购到合适的物资与服务”的目的。

(三)评审原则上,询比以“综合评比”取代“唯价格论”,更加科学

询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候选供应商排序,缺少技术、服务以及性能方面的深层次比较,基本上报价低者中标,易出现恶性竞争局面;而询比在价格谈判的基础上增加了详细评审环节,即依据询比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综合评分可限定价格权重,实现合理报价、公平竞争,“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二、询比在采购工作中的应用分析

询比作为新增的非招标方式,目前除了烟草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外,其他国家或者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参照较少,故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应用难点,笔者梳理了下,主要有以下三点值得探讨。

(一)对适用范围如何理解

烟草企业制度规定询比的适用范围是年度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的工程、物资、服务采购项目,如果一个项目属于多年度连续性采购且年度预算额均少于5万,但合计的总金额大于5万的情况,是否可适用询比方式呢?例如2021—2023年XX烟草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年度计划金额3万,计划总金额达15万。笔者认为,跨年度采购项目,年限一般不会超过5年,如果每年预算额低于5万,项目总金额将低于25万,而通过近几年各类检查分析,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金额上的界限是30万;再者,如果是排斥跨年度但年度预算额少于5万的项目使用询比方式,制度则会明确规定“询比方式适用预算总金额不满5万元的工程、物资、服务采购项目”,综上所述,从烟草企业惯例以及制度精神来看,询比方式不仅适用于“单年度总金额不满5万的工程、物资、服务采购项目”,也适用于“跨年度且年度预算额少于5万、项目总金额大于5万的项目”。

(二)对供应商响应少于三家如何处理

中国烟草总公司相关采购指导意见对询比方式规定的较少,对于程序方面的也只提到参照询价执行,而笔者所在的省级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对询比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但也只提到“采购部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向其发出询比文件”,至于进入询比程序需要多少家供应商响应未做规定。笔者认为,鉴于询比适用项目类型较宽广,只要年度预算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就可使用,故在制度没有写明的情况下,程序上的实操就应从严考虑及把握,可参照公开招标的相关要求来执行,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此,在询比采购中,响应邀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建议不得进入询比程序,采购人应该重新开展询比。

(三)多次报价的终结点如何把握

同为新增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过程中会出现两次报价,第一次是拟邀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之时,第二次是在磋商之后,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而询比的组织程序中却没有“最终报价”这个关键词出现,中国烟草总公司相关采购指导意见以及笔者所在的省级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均只规定“在询比环节,允许供应商多次提交竞争性报价;询比小组根据询比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确定候选供应商排序”。那么,在询比过程中,怎么来认定受邀供应商当前的这次报价是最终报价呢?笔者认为,询比方式程序中允许供应商多次提交竞争性报价,目的并不是为了无止境的报价,而是获得更加合理的报价以及双方共赢的结果,所以只要满足两次以上报价,当前的这次报价符合市场行情、不高于历年中标价,且询比小组与拟邀供应商都能接收,就可以作为“最终报价”,并确认为当前拟邀供应商的商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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