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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对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的启示

2021-01-16王宁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0年35期
关键词:决策权委托人代理人

王宁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吉林长春130028)

1 契约理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关于契约理论的研究由来已久。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的著作中就曾提及佃农合约的问题,认为合约条款并没有向佃户提供足够的激励去耕种土地;20世纪30年代,切斯特·巴纳德对如何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做了相关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关于这一问题的正规分析,学者们关注的范围也得到了拓展,涉及劳动合同的制定、保险条款的设计、CEO薪酬计划、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其丰富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广泛地应用到了劳动经济学、政治学、产业组织理论、公共经济学、公司金融学以及法学等领域。

在维系人类合作关系的过程中,利益的分歧是永恒的障碍。契约存在的重要意义就是协调各方利益冲突,更好地管理未来。契约理论的研究一方面解释了契约存在多种形式的原因,另一方面为完善契约设计从而构建更好的社会架构提供了依据。但该理论本身并不对具体问题给出唯一的解决办法,因为好的契约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需要根据具体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经典的契约问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来表述:一方作为委托人雇佣另一方作为代理人为自己从事某项活动,然而委托人无法直接观测代理人的行为,由此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代理人可以采取行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可能因此损害了委托人利益[1]。在这一关系中,委托人可以是雇主,或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人才培养的委托单位。相应的代理人则是雇员,公司的CEO以及人才培养单位(如学校)。对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框架给出描述。

代理人A在某个单一时期内为委托人P工作。代理人采取行动a,a处于区间a;a]上,这使代理人产生了成本c(a),而委托人获得了利润β=b(a)+ε,ε为随机扰动项,代表其中的不确定性因素。由于我们关注的是利益冲突,那么就假设b和c都是a的增函数。这样,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喜欢更高的a,而代理人则喜欢更低的a。我们可以视a为代理人的“努力”。进一步假设b和c都是可导的,b是凹的,c是凸的。对于任何随机的x,用E(x)和Var(x)分别代表x的期望值和方差,并假设E(ε)=0。另外,用t表示委托人对代理人支付的报酬。当t>0时意味着报酬由P支付给A,反之t<0时,意味着报酬由A支付给P。此外,假设P是风险中立的,而A是风险规避的,委托人的期望效用为:

其中r表示风险规避的程度。那么双方达成委

托代理关系后形成总的期望效用为:

其中最后一项是A因承担风险而造成的效用损失。假设一个特定的行为使得b(a)-c(a)实现最大化。a*的唯一性可以由对b和c的凸凹性假设得到。假设并且可以保证为方便起见,假设非常大,以保证。使得总效用最大,此时A不承担风险,即var(t)=0。因此,被称为最优解。如果行动a是可以观测的,且委托人可以将报酬以a为依据进行支付这一点写进契约并且严格执行,即t=t(a),那么很容易得到最优解执行最优方案,即代理人采取行动,委托人承担所有风险,通过增加或减少报酬t,P和A之间对总效用的任何分配都可以实现。

由于假设a代表的“努力”是种隐蔽行为,因而将t(a)写进合约是不可能的。假使a是可观测的,在签约时对其进行充分的描述也是很难的。即便a既可以观测,也可以描述,事后合约执行的监督方也难以确认当事人的具体行动。因而,在经典文献中,t的度量是以β为基础的,即t=t(β)。由于β包含不确定性ε,这种度量是不精确的。正如董事会无法观测CEO管理公司的具体行为时,他们就会选择股价或其他一系列会计指标作为观测对象。霍姆斯特罗姆和米格罗姆(1987)提出的线性契约模型中,将t设置为t(β)=f+kβ,即报酬t是利润β的函数,其中k代表“激励强度”,反映委托人为了激励代理人做出最优选择所采取措施的强度,k越大则对代理人的激励强度越大。通过固定项f的变化可以实现对剩余(效用)的重新分配。最优合约会设定行为a和激励强度k以实现总效用(3)的最大化。

事实上,由于“努力”等行为的隐蔽性、代理人绩效度量的模糊性等问题的存在,签订和执行内容详尽的契约是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而上述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很难实现。然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该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巧妙地分配决策权或控制权可以替代契约中的激励条款,而决策权的分配往往可以通过资产所有权决定,即谁占有资产谁决定如何分配剩余,由此形成了对当事人的激励[2]。例如,假设机器是进行某项生产所必需的投入,如果委托人占有机器,那么代理人则得不到利润β的分配;如果是代理人占有机器,则可以提升代理人的议价能力从而得到更多的利润分配。

2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培养目标的职业定向性、教育教学的实践性以及师资队伍“双师型”等特征,决定了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间的必然联系。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就业率、满足行业用人需求等方面,双方完全可以结成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就目前来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基于产业园的校企合作模式,即高职院校在学院教学用地上建设与学院主体专业相符的产业园,经地方政府批准后以优惠政策吸引与学院专业对口的企业入驻园区,成为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平台。二是校企共建技术研究中心模式,即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从事关键技术和新一代产品研究开发活动的专门机构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建设,本质上是产学研合作模式,该模式在普通高等院校比较普遍,但在高职院校并不多见。三是集团公司主导下的双师团队共建模式,即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内行、企、校相互联动,集团公司发挥对子公司的战略、人事、财务、股权和制度的控制权利,出台规章制度,主导所属企业与院校之间开展双师双向交流,以有效解决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双师素质”较弱、“双师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四是校企共建二级学院模式,即依托高职院校已有专业,学校和企业对二级学院进行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管理的模式。五是校企共建学生工作室模式,即以工作室为载体,旨在通过企业真实项目制作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技术综合应用能力、项目管理与设计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教学模式[3]。

以上各种模式各有特色各有优势,都在实践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从中不难发现,任何一种校企合作模式的成功,都基于同一个前提,即企业和学校之间必须形成利益共识,彼此能够向对方提供满意的服务,否则合作关系将名存实亡[4]。正因如此,恰到好处的契约设计至关重要。在国家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各职业院校积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努力探索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总体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校企合作层次浅、稳定性差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合作契约关系的模糊。首先,作为民事合同的校企合作契约应该具备合格的民事主体,而现实中,往往是大公司的分公司或部门与职业院校的某个具体教学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形成签约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作契约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尴尬局面。其次,校企合作契约大都是框架协议,而对于合作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描述,或者单纯从各自利益出发仅做简单表达,而对于学生培养方式、培养目标等关键问题都缺少详细的约定,从而导致合作契约不具可操作性。最后,虽然表面上看校企合作的双方是学校和企业,但实际上还涉及指导教师、学生、家长、教育主管部门等多方主体,如果不能明确各方主体间的权责关系的,合作契约也无法发挥管理和约束的作用[5]。因此,有必要借助契约理论的研究成果正确认识校企合作契约关系,为形成真正合作共赢的局面奠定基础。

3 契约理论对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的启示

根据美国国家教育认证委员会对校企合作的描述可知,合作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教学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将课堂学习与相关机构的工作相结合,同时这种方式允许学生在学校以外的世界获取锻炼机会,以此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并明确其职业发展方向。2019年3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要求通过深化校企合作,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以协同发展为目标,推动高职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根据契约理论,命运共同体本身就构成一个契约联合体,参与合作的当事方基于各自需求而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约定[6]。在企业与学校的委托培养合作关系中,学校运用自身的师资力量为企业培养具备某项专业技能的人才,并从企业一方获得一定的回报,而企业通过吸纳人才也可从中获益。如果学校培养人才的具体行动是可以观测的,人才培养的质量也是可以度量的,且企业以人才质量为依据向学校支付报酬可以写进契约并严格执行,那么最优方案是可以得到的,即学校选择最优的行动实现双方效用最大化。结合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性特征,我们可以从利益诉求的角度看待双方所得回报。学校的利益诉求即回报,是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率,从而更好地履行人才培养的教育义务。企业的利益诉求即回报,是获取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升自身人力资源水平。那么,可以根据线性契约模型将学校得到的回报t设置为t(β)=f+kβ,其中β代表企业得到的回报,k代表企业为了激励学校选择正确的行动而给予相应激励的强度,f代表总效用在两者之间的分配。此时,最优合约不仅要考虑学校一方的行动,还要考虑企业一方给出的激励措施。

显然,在这一合作关系中,当事方的培养行为以及双方所得回报,都具有不可观测、难以量化的特征,无法写进契约。即便勉强写进契约,事后在执行和监督的时候,在认定环节也存在难题。因此,校企合作契约都属于不完全契约的范畴,无法在事前明确报酬的多少,没有具体的激励手段。不完全契约理论为此给出了解决办法,即在契约中谨慎的分配决策权,以此作为对当事人的激励,并间接决定了事后双方之间的效用分配。而决策权的分配往往是伴随资产所有权产生的,占有资产的一方享有决策权,占有的资产越多其决策权越大,议价能力越强,获得的回报越多,激励程度越强[7]。

在企业委托学校代为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如果由学校一方提供了师资力量以及培训所需设备和场地,也就是学校一方占有全部资产的情况下,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可知,此时的学校享有全部的决策权,人才培养的质量以及相应的回报都由学校一方决定。如果其培养的人才有着高超的技能,学校甚至可以将“产出”提供给其他的企业。如果由企业一方提供师资力量以及培训所需设备和场地(相当于学校委托企业进行人才培养),则情况正好相反。实践中更为普遍的情况是,由企业一方提供培训使用的设备和场地,由学校一方提供师资力量,双方提供的资源均构成人才培养的必要条件,形成互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在契约中根据资产性质及资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的决策权分配则显得十分重要。如果设备和场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师资力量只起到辅助作用,那么将由企业享有大部分决策权。反之,则由学校享有大部分决策权。

正如不完全契约理论所强调的那样,好的契约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因而在校企合作契约关系的设定中,还需结合实践根据具体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才能促成双方共赢局面,从而实现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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