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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监察思想论纲

2021-01-15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监察监督思想

周 永

(教育部考试中心,北京 100084)

毛泽东的监察思想是他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发扬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中民主监督监察思想及传统监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监察工作原则、要求、方法等的思想理论体系,隶属于毛泽东思想的外延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1]53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括习近平总书记的监察思想,追根溯源,探讨作为其重要思想理论渊源之毛泽东的监察思想,对当前我国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指导意义。缘于“监察”“监督”等概念内涵的明晰化属于晚近之事,笔者尊重学术概念演化历史事实,对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探讨取其广义内涵,兼含“监督”之历史含义。

一、毛泽东监察思想形成过程

毛泽东的监察思想发端于1920年湖南自治运动前后,实践于“苏区”和延安时期,成型于建国后,并在1959年后开始转向以人民群众专政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总体来看,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生成历程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

其一,发端萌芽时期。毛泽东的监察思想发端于何时,学界有不同观点主张。有学者认为,应当以毛泽东井冈山时期提出“发动地方党对红军党的批评和群众政权机关对红军的批评,以影响红军的党和红军的官兵”作为起点[2];也有学者主张,应当以瑞金时期为加强工农群众对政府的监督监察而在人民委员会之下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等群众性监察组织作为起点[3];还有学者提出,应当以延安时期特别是1945年毛泽东与黄培炎关于中国共产党人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之“历史周期率”的对话作为起点[4]。这些观点或以毛泽东明确提出监察思想的时间节点作为标志,或以毛泽东之监察思想落地实践的时间节点作为标志,都有一定道理,但若以一种整体性视角来对毛泽东之监察思想进行梳理,不难发现不足,即在探讨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过程中忽视了对毛泽东青年时期思想动态的必要考察。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萌芽,可追溯至1920年的湖南自治运动。当时军阀混战,旧省议会碌碌无为,毛泽东等政治进步力量乘旧军阀张敬尧被驱离湖南之际,顺势提出旨在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意志的“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5]690之主张,运动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巨大的舆论效应和群众反响。毛泽东第一次系统论述人民之权利是在《湖南自治运动请愿书》一文中,提出人民宪法会议是确保民权实践的基本保证:“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载在约法……审慎集议,至再至三,窃谓非从速举行地方自治,决无以济湘局于郅盛;非从速召集人民宪法会议,决无以期自治于完善。”[5]700有关人民宪法会议的具体组织和选举,毛泽东提出了“宪法会议代表,依县之大小分配产出”“用直接选举法”“用普通选举法”“代表不得兼官吏与军职”[5]700等之体现人民普选、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与当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脉相承。

其二,成长形成时期。在“苏区”时期,鉴于党内出现的腐败现象,毛泽东开始思考新生政权的监察问题。一者,从理论上看,毛泽东对其监察思想进行了初步整理思考。先后撰写出《我们的经济政策》《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文章,提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6]等重要观点,首次明确权力监察与人民监督之重要地位。另者,从实践上看,采用了监察部门与群众性监察组织相结合的模式。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进一步明确一切革命民众的完全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自由,要求广大民众对于自身工作的监督和批评。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行的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就是一次整饬纪律的尝试[7]。对于如何有效维护纪律和保持革命纯洁性,毛泽东指出:“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种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绝不姑息”[8],强调要重视和落实人民群众监督监察。延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和发展为毛泽东之监察思想提供了大量实践素材。期间,毛泽东对其监察思想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思考和论述。先后撰写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整顿党的作风》《改造我们的学习》等文章,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民主制度保证廉政”“要广开言路、打开窗户”等重要观点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等斗争原则,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监察思想。其时,陕甘宁边区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的领导下,结合边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了党内监督监察制度、参议会监督监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司法监督监察制度、审计监督监察制度以及社会监督监察制度,形成了比较全面、有效的监察体系。特别是1945年党的七大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9]827的党内监督指导思想,至今仍然是党内监督之“总纲”。延安时期在毛泽东之监察思想引领下建构的执政监察机制,对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三,成熟转向时期。与黄培炎就历史周期率的谈话是毛泽东的监察思想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1945年7月,民主人士黄炎培到访延安,谈到中国历史上家、政、党、国均存在“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现象,提出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问题。对此,毛泽东充满自信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0]与黄培炎的谈话不仅饱含着毛泽东对民主政治、民主监督的深刻认识,同时也意味着他将人民群众监督、党外民主监督与党的监察有机结合,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科学的监察观。毛泽东的“民主”,有别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的“半点民主”或“假民主”,而是能解决人民实际问题的民主,是“让人民监督政府”“人人都负起责任”的人民民主[11],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成熟,是在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不断实践、演进的结果,为建国后共和国监察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同时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从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的“两个务必”到“进京赶考”,毛泽东始终在思考如何在执政后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开始实践“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理念,其监察思想也实现了从监察适应革命任务到监察适应建设任务的转变,从被动监察到主动监察的转变。一方面,强化和夯实制度监察措施。1949年10月,根据《共同纲领》成立以谭平山为主任的人民监察委员会,主管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实施对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1949年11月,成立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监察;1955年3月,为更好统筹做好党的监察工作,成立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取代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职能和人员组成。另一方面,通过群众运动强化监察力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的全面监督监察,让毛泽东“进京赶考”前所担忧的大面积腐败问题没有发生,成功遏制了干部腐化滋生、蔓延的势头。从1950年起,围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陆续在全国全党开展整风、整党、“三反”、“五反”运动。这些持续性的整党整风运动,以思想整顿为核心,坚持“惩前瑟后,治病救人”之方针,切实践行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根本宗旨,一者在组织层面上精准清除了投机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另者有效规避了“苏区”时期整顿清理组织队伍的“过左”错误。

二、毛泽东监察思想之思想理论渊源

从对其监察思想影响之重要性来看,毛泽东的监察思想主要有两方面的思想理论渊源,一者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渊源,另者是传统监察法律文化渊源。

就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渊源而言,巴黎公社革命实践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中的民主监督监察思想是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重要来源。1871年诞生的巴黎公社,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伟力打破了旧制度的框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监督政府的新政权形式。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深刻总结了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的,随时可以罢免……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12]行使政府权力的市政委员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始终置于人民的监督监察之下。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对于如何消除苏维埃政权中存在的官僚主义问题,列宁认为,消除苏维埃政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的前提是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苏维埃同‘人民’之间,即被剥削劳动者之间的联系的牢固性,以及这种联系的灵活性和伸缩性,是消除苏维埃组织的官僚主义弊病的保证。”[13]为确保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列宁进而认为,不仅要加强苏维埃政权和人民之间的联系,而且要强化来自于人民的“自下而上”的对苏维埃政权“履行纯粹执行职能”的监督监察,为此苏联成立了专门负责监察事务的人民监察委员会。

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监督监察思想,对毛泽东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对巴黎公社革命实践给予高度评价。毛泽东认为,巴黎公社是“工人阶级以自己的力量,来求人类真正的平等自由”[14]的革命运动,“是开的光明的花”[15]34,并明确指出,我们欲革命成功必须有“一个统一的集中的有纪律的党作指挥”[15]35。另一方面,继承和发扬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监督监察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主监督监察思想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人民监督监察思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当然拥有监督、检举、控告、罢免政府官员的权利:“谁犯了官僚主义,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骂群众,压群众,总是不改,群众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说革掉很好,应当革掉。”[16]人民监督监察思想的现实实践从“苏区”时期一直持续到建国以后,比如1952年8月,毛泽东指示政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要求各个地方必须尽快落实人民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制度[17]395,方便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事务进行监督监察。

就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传统监察法律文化渊源而言,古代监察法律文化是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又一重要来源。以“弹劾”“谏诤”等为核心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存在着“先天不足”即从本质上来说是围绕如何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而展开,但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整饬风气、绳愆纠谬、教化官员的功能。“监察机构独立,自成体系,垂直监察;监察官秩卑权重,威震百官,无所不纠;监察活动,依据法规,以条问事;选任考核监察官,注重刚正不阿的品质”[18]2,这是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正面作用之所在,其糟粕之处则体现在“御史行使监察权往往是以皇帝的旨谕为准则,纠弹讽谏能否奏效,当然主要还得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愿”[18]3。这则是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种种弊端的根源之所在。重视历史是毛泽东工作生活或为人处世之一大特点,但他对历史的重视并非停留在历史本身这一层维度,而在于进一步从历史当中发掘能为革命和建设提供可资鉴戒的有益养分。“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19]。

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监察实践及其理论与中国历史、中国优秀传统监察文化相结合,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构建了新型的监察体系和与之相应的监察文化,开创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或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风清气正之“廉洁政治”的良好政治生态。毛泽东受优秀传统监察法律文化之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者有对古代监察官的命运沉浮的关注。比如在读到《明史·杨爵传》监察御史——杨爵因直言进谏而下狱论罪时,毛泽东发出了“靡不有初”的感慨。二者有对古代监察官工作方法的肯定。比如在读《新唐书·裴度传》时,针对中央监察机关二把手、御史中丞——裴度巡视各地驻军,掌握大量一手信息以供唐宪宗参考的工作作风,毛泽东评曰:“调查研究,出以亲身”[20]。三者有对古代监察官正直精神的提倡。比如1959年上海会议期间,毛泽东将《明史·海瑞传》先后推荐给彭德怀、周恩来阅览,并号召大家就“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种种失误大胆陈言,将“五不怕”精神与海瑞的直言进谏结合起来。就新中国初期监察制度建设而言,毛泽东在研究古代中国监察法律文化之得与失的过程中,吸收了丰富养分和实践智慧,他的监察思想亦因之成为联结传统监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要纽带或中间环节。

三、毛泽东监察思想之核心要义分析

从其面世之主要思想文字来看,毛泽东之监察思想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人民来监督监察政府及其成员,包括强调人民监督监察、注重有效监督监察、重视舆论监督监察等基本内容。

首先,强调人民监督监察。毛泽东和黄培炎关于“历史周期率”的谈话,存在两层内涵。一层内涵,强调政府的权威,探讨政府如何有效引导人民并维系该作用力;另层内涵,强调人民主权的权威,探讨人民如何控制政府而真正实现“当家作主”。黄培炎的认识主要落在前一层内涵,他的“悲天悯人”情怀,亦难掩其认识局限。毛泽东则秉持后一层内涵认识,始终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不断开展群众运动。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就认为无产阶级的事业只能依靠人民群众”。[21]211人民不仅是历史的创造者,更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力量,这种历史作用决定了党和国家事务都必须接受人民的全面监督监察:“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22]在毛泽东阅读过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主权者:政府:人民”这一连比式中[23],人民并非处于最低地位,而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动态变化:当人民积极行使权力特别是制宪权时,其作为主权者出现;而当人民行使制宪权力后,则退隐为“人民”,但其作为主权者时之意志仍然以宪法法律之形式存在并始终约束着政府。如何让人民处于主体地位、加强人民监督监察是毛泽东长期思索的问题。在“苏区”时期,毛泽东就领导临时中央政府,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辖有控告局、群众法庭等组织的各级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同时配备相应的群众监察组织。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和与之相配合的群众性监察组织。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针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主要是由参议会(边区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负责完成。不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的“三三制”原则,确保党外民主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可以有效参与到针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之监察的工作当中。1951年5月,毛泽东在《关于处理群众来信的报告》上作了长段批示,将处理群众来信提到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24]的高度。这既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通过日常联系群众以弥补自身监察不足的一种尝试。此外在毛泽东的倡导下,1951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党的群众路线在监察工作中充分彰显[17]395,加强人民监督监察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之中国共产党人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

其次,注重有效监督监察。毛泽东对黄培炎说:“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5]其言外之意,亦可提炼为“真正做到负责”。一方面,坚持从严治党,坚决清除党员干部(领导)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边区”时期为例,仅1939年至1940年短短一年时间,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查出乡级干部贪污分子150名,区级以上的27名,并对其或罢职,或判刑。[26]毛泽东对党和国家机关中的贪污分子特别是那些同时身为共产党员的地位高、功劳大者,不但主张严厉惩处,甚至还要求作从重处罚。以抗日战争期间肖玉璧一案为例,肖玉璧时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所主任,其贪污公款3050元,被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核实后依法判处死刑。肖玉璧自恃其1933年就参加革命,曾屡建战功,留下多处伤疤,在行刑前向毛泽东写信求情,但毛泽东对前去向他征求意见的边区主席林伯渠表示,“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肖玉璧最终伏法。另一方面,落实规范监察,通过制度的办法实现监察工作有序运行。早在1933年12月,毛泽东就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签署《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对中央苏区贪污浪费行为、经济渎职行为的惩处作出具体规定。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详细规定公职人员以贪污罪论处的十种情形及相应罪数,是依法依规开展监察活动,打击腐败、建设廉洁边区政府的制度探索。[27]建国后,毛泽东领导制定的一批法律法规,为新中国的监察实践提供必要的法制基础。1950—1953年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等。此外,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创始人,毛泽东始终保持朴素本色,身体力行,强调勤俭建国,坚决反对特权。这种勤俭建国思想体现在毛泽东治党治国治军思想的各个方面,反映了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之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普遍共识[28],这背后凸显的正是“以作风正党风,以党风赢民心”的自觉接受监察逻辑。

再次,重视舆论监督监察。在监察的广度和力度上,毛泽东一直重视舆论监督监察。在1920年湖南省自治运动中,包括毛泽东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在长沙《大公报》上,或就相关问题撰文发表观点,或就当时省议会、议员等公权力行使者的不足展开批判,一时湖南风气为之一变。这一时期的长沙《大公报》通过制造舆论、引导舆论等方式深刻影响着湖南经济社会思潮之走势。[29]这种依托新闻针砭时事,共商大事的氛围,对毛泽东日后的监察思想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强调舆论媒体之于政党建设的重要意义。毛泽东指出,政党建设搞得好不好,与舆论监督监察密切相关。党报党刊作为党的新闻“喉舌”,是传播党中央及广大党员干部(领导)思想观点的重要渠道。党员干部不仅可以在党报党刊上就时事热点与人民群众关心的话题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反映情况,亦可以利用党报党刊针对党内出现的不良风气、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发挥党报党刊的舆论监督监察作用,不仅可以给党报党刊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也是“抵抗各种政治微生物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集体的唯一有效的办法。”[9]10961953年1月,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中强调:“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30],党报党刊必须落实“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31]。另一方面,注重对舆论媒体监督监察的保护工作。1950年4月,毛泽东在《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中号召全党要勇于在报纸刊物发表意见建议,要勇于对党和政府的“确定性错误”进行批评。[32]同时,毛泽东明确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严肃对待那些回避或者拒绝舆论监督监察的人,打击或者压制舆论监督监察的人,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做出不同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该处分的处分,绝不姑息;要让全党同志养成在舆论监督监察中工作、生活的习惯。[33]毛泽东认为,搞歪门邪道的人之所以有“不怕通报,只怕见报”的心理,就是因为舆论监督监察具有相当大的震慑作用。为了搞好舆论监督监察,毛泽东指示党报党刊务必要充分发挥“组织、鼓舞、激励、批评、推动的作用”[34]。

四、毛泽东监察思想之时代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监察。[1]546毛泽东的监察思想内涵丰富,对于新时代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仍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要充分挖掘、“常温常新”。

其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聚焦和强化党内监督监察。党内监督监察是党的自我监督监察,事关党的建设大局。毛泽东十分重视党的建设,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毛泽东说,“把我们党建设好是一项伟大的工程”[35]。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重心转向了经济建设,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建设问题不重要或可以忽视,更要党要管党,更要从严治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新时代全面历史性成就,我们更要全面从严治党,重视正风反腐,以党内监督监察带动和促进其他监督监察。党内监督不等于国家监察,但亦并非截然二立,两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一体两面的关系,不可偏废,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扎紧制度的笼子”。一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内民主。毛泽东曾多次强调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义,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战胜困难和抵御风险的重要武器,同时更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内在基本机制。[36]据十八大以来各巡视组的反馈结果来看,仍有一些地方党委(党组)存在“一言堂”情况,对党内民主集中制实践造成不小的负面性影响。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要充分认识到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监察的核心与关键之所在,要保证权力掌握在党组织而非某个人手上。坚持民主集中制,一者,要求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通过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全面调动党员参与党内民主的积极性。另者,要求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氛围。将党内民主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鼓励大家敢讲话,讲实话,敢于充分发表意见,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着重畅通民主讨论途径和拓宽意见表达渠道。另一方面,发挥监督监察机关职能,增强党内监督监察实效。毛泽东认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执行不到位,那么监督监察措施再严密、惩戒措施再严苛,制度也难免形同虚设之命运。[37]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要建立内容无死角、主体全覆盖、贯穿全过程,涉及各个主体、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党内监督体系,真正负起监督监察责任,“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38]。发挥党内监察机构和国家监察机关职能,一者,需要强化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证各级监察机关能够独立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不受干涉、左右。另者,需要加强监察机关自身的制度建设。正人先正己,相较其他党政机关部门,监察机构本身应当设立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监察工作。

其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毛泽东在张思德追悼会上发表的讲演中说:“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9]1004-1005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依靠人民就是要依靠人民发现问题,依靠人民监督监察,人民有勇气、有智慧、更有力量弥补党内监督等正式监督监察渠道之不足,是最强大的监督监察力量。一方面,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积极性。强调“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监察是毛泽东一以贯之的基本工作思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是中国共产党人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9]809提高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积极性,不仅需要培育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政治站位,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监察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积极行使监督监察权利。对于人民群众的监督监察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同时针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反馈和处理办法。另一方面,健全群众监督监察制度,畅通群众监督监察渠道。发现了问题,去哪里反映、去举报,如何反映、如何举报,历来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监察权利的一大难题。建国后,毛泽东精心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设置人民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进一步完善人民来信监督监察制度[39],以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切实行使他们的监督监察权利。健全群众监督监察制度,要求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领导下访制度;要求不断拓展人民监督监察渠道,积极完善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举报平台等监督监察方式。对于人民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回应,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今天新时代,更有条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优良作风和对人民的深情,坚决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说“不”,坚决防范和纠正人民群众反对的、痛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其三,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以监督监察合力促监督监察实效。对公权力的监督监察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多方位、多层次的。一方面,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监察作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精准功能定位,是他着眼国情、汲取苏联党建弊端教训作出之探索形成监督监察合力的有益尝试。[21]290历史表明,积极听取、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建议、意见,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监察,对于实现国家权力运行规范化,实现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监察作用,一者,要求明确民主党派职责定位。要破除民主党派监督监察是“花瓶”、是“摆设”的错误观点,激励其对党和国家重要决策要敢于和善于提出批评、建议、意见,并为其调查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另者,要求建立健全民主党派监督监察的制度体系。目前宪法法律对民主党派监督监察职责已有明确规定,但过于笼统,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办法,让民主党派监督监察切实运作起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展开。另一方面,整合既有监督监察资源,形成制度监督监察合力。监察法实施以前,纪委、检察院等均有一定的监察职能,在实践中时常出现“该管的没人管,不该管的都来管”的不协同乃至“扯皮”现象,制约了有效监督监察的展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在反腐败工作资源力量整合上下功夫,发挥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优势,推进纪律监督监察、派驻监督监察、巡视监督监察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监察同国家机关监督监察、民主监督监察、司法监督监察、群众监督监察、舆论监督监察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监察之下,形成监督监察合力,做到齐抓共管。[1]5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动员和部署,我们要根据《决定》的各项要求不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在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新监督监察方式、着力提升监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等方面施力,使监察体系发挥出强大监督实效,更加契合党的领导体制,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20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虽然这两个历史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指导、方针政策、实际工作上有很大差别,但两者决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40]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让我们“站起来”了,改革开放后的特定历史时期让我们“富起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让我们“强起来”了[1]326,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历史性成就,离不开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这方面的艰辛探索实践,包括毛泽东的监察探索实践。就像列宁同志所说的:“社会民主党在反对民族主义的斗争中不应把小孩同脏水一起倒掉。”[41]同理,在对待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我们不仅应当将伟大的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区分开来,而且亦应当持续开掘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中对于当今时代治国理政仍有价值的元素,包括他的科学监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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