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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物·审物·随物:苏轼“物”论及其文艺理论

2021-01-15曾诗蕾范明华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常理怪石造物

曾诗蕾,范明华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蜀学、洛学、新学、关学为北宋儒学的四大学派。其中,蜀学的创始者和代表人物便是苏洵、苏轼、苏辙父子三人。三苏不仅在文学艺术上造诣非凡,在哲学思想上亦是独树一帜。苏轼兼涉儒、道、禅三家。他曾感叹“欲了却《论语》、《书》、《易》”三书,“粗有益于世,瞑目无憾”[1]41。此外,苏轼专门撰《广成子解》一文,详解庄子道论。在《苏轼文集》中,其与禅僧禅寺的往来更是处处可见。三家思想,尤其是《易经》和《庄子》,乃苏轼“物”论思想的理论背景。但在苏轼的论述之中,这些影响又是不着痕迹的。正因为苏轼对诸家思想融会贯通而不囿于一家,他的“物”论便更加值得研究。相较于洛学而言,蜀学更重体验和实践。这也是苏轼思想于审美欣赏和艺术创作有所裨益的原因。

如何看待外“物”,关涉的,其实是如何看待人自身之外的“遭遇”。观“物”之道,是哲学研究和艺术研究都颇为关注的问题。庄子提倡“物物而不物于物”,“游心于物之初”,程颢主张“万物一体”,“去内外之分”;康德认为我们无法真正认识“物自身”,而海德格尔则将物视作容纳“天地人神”的场所。苏东坡,作为出色的艺术家和思想家,则为后世提供了一条独特的由“物”进入艺术的道路。

一、怪石之赏:审美欣赏中的观物之法

继魏晋之后,宋代再一次高扬“自然之美”。对于自然的发现往往意味着人自身的解放。魏晋时期,“山水”脱胎于道教之蓬莱仙境中的“仙山”与佛教世界中心的“须弥山”,拥有了独立的审美价值。文学家和画家开始吟咏、描绘自然山水之美,山水诗和山水画便发端于此。于人物品评方面,亦推崇人性的自然流露,故王猛有“扪虱而谈”之誉。经过唐五代的发展,到了被称作“中国文艺复兴”的宋代,自然与艺术的关联更加紧密。在对自然之美的追求之下,自然之物与人造之器愈发难以彼此区分。一方面,在器物制作方面,越来越提倡“自然之美”,对于汝窑开片和天青瓷色的追求便是典例。另一方面,越来越多如“怪石”等自然物被纳入到审美的范畴之中,并被赋予很高的审美价值。苏轼便是北宋“怪石审美”的重要推手,他的《怪石供》和《后怪石供》是研究“怪石审美”思想渊源的关键文本。

在《怪石供》开篇,苏轼重新界定了“怪石”。言“怪石,石似玉者,今齐安江上往往得美石,与玉无辨,多红黄白色。”[2]250这是说,“怪”并不是审美上的消极属性,“怪”只是意味着“独特”,而与众不同、出离庸常,恰是审美的关键。“怪石”只是拥有罕见属性的石头,这些属性使得“怪石”接近“玉”。由于“玉”之赏古已有之,苏轼将怪石比作玉,已经在审美上为“怪石”正名,将在审美上受人唾弃之“怪石”,转而一变成为堪赏之物。苏轼又言,“其文如人指上螺,精明可爱,虽巧者以意绘画有不能及。岂古所谓怪石者耶?”从细处着眼,将自然之石与艺术作品相比,并更加肯定自然之石的审美价值。

接着,在《怪石供》第二段中,苏轼从形而上的层面取消了“怪”这一形容词存在的依据。“凡物之丑好,生于相形,吾未知其果安在也。使世间石皆若此,则今之凡石复为怪矣。”[2]250这里,苏轼言人类所见不过是物虚幻的外表,而人类根本无法真正认识物之“果”——外表之下的实在。既然形相皆为虚幻,那么就无好坏之分,说凡石亦为怪石也是成立的。对于“造物者”而言,万物形相不过是“故夫天机之动,忽焉而成”,就如同人视自身之坐卧行走一般平常。而人类却以“造物”之常态作巧拙美丑之辨,这是荒谬的。

继而,苏轼又具体论述了他对“怪石”的赏玩和喜爱。

齐安小儿浴于江,时有得之者。戏以饼饵易之,既久,得二百九十有八枚。大者兼寸,小者如枣、栗、菱、芡,其一如虎豹,首有口、鼻、眼处,以为群石之长。又得古铜盆一枚,以盛石,挹水注之粲然。而庐山归宗佛印禅师适有使至,遂以为供[2]250。

由这段话可以看出,苏轼是依靠将“怪石”与枣、栗、菱、芡、虎豹等世间万物相关联而获得美感的。在此过程中,非止人的官能在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人的想象力与知性相协调,从而产生了审美愉悦。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既然苏东坡言形相皆为虚妄,只有造物才是真实的,那么人就不应该对于物之形相有所偏好,因为偏好就意味着高下美丑的判断。而这种判断,与造物对于万物之一视同仁是相悖的。在创作时间早于《怪石供》的《超然台记》中,苏轼试图以超脱之态摆脱世间形相的困扰。

凡物皆有可观。苟有可观,皆有可乐,非必怪奇纬丽者也。餔糟啜漓皆可以醉,果蔬草木皆可以饱。推此类也,吾安往而不乐?夫所为求福而辞祸者,以福可喜而祸可悲也。人之所欲无穷,而物之可以足吾欲者有尽。美恶之辨战乎中,而去取之择交乎前,则可乐者常少,而可悲者常多。是谓求祸而辞福。夫求祸而辞福,岂人之情也哉?物有以盖之矣。彼游于物之内,而不游于物之外。物非有大小也,自其内而观之,未有不高且大者也,彼挟其高大以临我,则我常眩乱反覆,如隙中之观斗,又乌知胜负之所在。是以美恶横生,而忧乐出焉。可不大哀乎!方是时,余弟子由适在济南,闻而赋之,且名其曰“超然”。以见余之无所往而不乐者,盖游于物之外也[2]222。

这一段文字充满了庄子“齐物”思想的痕迹。“美”带来占有的欲望,欲望的满足带来快乐。然而世间之物有限,人之欲望无限。在无限的欲望面前,求不得、失去所爱的痛苦总是多过得到的快乐。故而,最好的办法就是超脱于人的感官欲望,不分辨物之美恶,在万物之身都找到其宝贵的可观之处。不同于庄子自始至终都主张齐物我、齐生死、齐是非、齐美丑,“游心于物之初”。写作《超然台记》时的苏轼,未经苦难,他的“超然”仍是一种理想化的解脱。在经历了乌台诗案以后,彻底地“超然”,于他不过是失败的尝试。在《东坡易传》中,苏轼转言“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故吉凶者,势所不免也。”[2]104故而,苏轼选择走折衷的路径,即与自身的情感和解,不再要求自己要以超脱的视角等观世界万物。即便喜恶就代表着差别对待外物,他还是选择与这个世界“斡旋”相处——“即世之所乐,而得超然”,即“适意”、“寓情”。在写于黄州的《雪堂记》中,苏轼对于“雪”和“雪堂”的偏好,亦引起了“客”的问难。而苏轼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游以适意也,望以寓情也。意适于游,情寄于望,则意畅情出,而忘其本矣[2]247。

在客的追问下,苏轼妥协了,他转言“适意”也是对一己之身的忘却和对造物的尊敬。 苏轼有“长恨此生非我有”之叹,人与物一样,不过都是受命于天。从这个角度,平等观照“物”与“人”,也可以称得上“齐物我”。喜恶、哀乐皆生之于人性,且人之“性”与“意”承接于造物,使它们自然流露而不加以过分的节制,本身就是对自然的尊重。在苏轼的逻辑里,人不必“游心于物之初”,即不必模仿造物的视角看待“物”。笔者看来,这是一种改良后的齐物观。正如曾明所言:“老庄之‘以道观物’和理学家之‘以理观物’,都是‘斥欲’‘忘情’的。而苏轼之‘以我观物’则相反,它是‘重情’的。”[3]既然无法彻底超脱,那么人要做的便是,像尊重外物一样尊重自己,在尘世之间适意来去。“性之便,意之适,不在于他,在于群息已动,大明既升,吾方辗转,一观晓隙之尘飞。”[2]247人世间的意见纷争既然已经开始,如今已早就无法彻底平息。与其自我欺骗般求“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不如置身其中,观看这世间的尘土飞扬。

相比于庄子所言“圣人用心若镜,不将而不迎,胜物而不伤”,程颢所言“夫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物而无情,故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苏轼既不从根源上否定情感的发生,也不是将私人的感受扩充至“廓然大公”之境界。他只是将自己的心视作一面能够接受情感的“镜子”,“观物”并反映着随之而来的乐与悲。正如他所言:“譬之烟云之过眼,百鸟之感耳,岂不欣然接之?然去不复念也。”[2]227

二、与可之竹:形理之辨与审物之法

“可以食无肉,不可居无竹。无肉使人瘦,无竹使人俗。”苏轼从来不吝啬表达自己对竹子的喜爱。许是因为“竹林七贤”珠玉在前,“竹子”以其高洁品质作为文人自喻几成传统,苏轼不必再像为“怪石”正名一样,为欣赏竹子这一行为自辩。他无需反复强调竹子的堪赏之处,而需要进一步说明欣赏、描绘竹子的具体方法。在《净因院画记》一文中,苏轼托“与可之竹石枯木”,点出艺术创作者与“外物”的理想关系,并提及了后代“士人画”创作的几个重要命题:

余尝论画,以为人禽宫室器用皆有常形。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烟云,虽无常形,而有常理。常形之失,人皆知之;常理之不当,虽晓画者有不知。故凡可以欺世而取名者,必托于无常形者也,虽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当,则举废之矣。以其形之无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谨也。世之工人,或能曲尽其形,而至于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辨。[2]214

画史上的形-神之辨早已有之,顾恺之以一句“传神写照,正在阿堵”,开启了历代画家对不可见而可感之“神”的追求。而形-理之辨,可以说是生发于宋代儒学语境之中的特殊命题。于人禽宫室器用这类有常形之物,即便在形相上有所缺陷,对画作整体的影响也是有限的。这类画作,即便无理,一般人也能够判断出来“形”之高下。于山石竹木、水波烟云这类变动不居之物,重要的是绘其理而非绘其形。

与可之于竹石枯木,真可谓得其理者矣。如是而生,如是而死,如是而挛拳瘠蹙,如是而条达畅茂。根茎节叶,牙角脉缕,千变万化,未始相袭,而各当其处。合于天造,厌于人意,盖达士之所寓也欤?[2]214

细细想来,竹石枯木也未必是无常形之物。尤其是石与枯木,并不像水波烟云一般易变,也不像竹子一样有破土、拔节、枯死的生理过程。苏轼对于常形和常理的区分,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抬高竹石枯木这类物品在绘画题材中的地位。而唐及唐以前,绘画主要的目的皆是“成教化,助人伦”,这不可避免地使得人物画和叙事画在诸门类之中享有较高的地位。故唐代朱景玄有语:“夫画者以人物居先,禽兽次之,山水次之,楼殿屋木次之。”而此处,苏轼却将“人”划定为具有常形之物,“世之工人,或能曲尽其形,而至于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辨”。在对于“画中之理”的推崇之中,苏轼显然赋予了“山石竹木”这类画的创作和欣赏更高的门槛。

“常理”是变动不居的外表之下的“不变之常”,在苏轼的论述中,“理”更是“物”生命的节律和存在的依据。物之形相有所区分,然而物之理却可以推而广之:“物有畛而理无方,穷天下之辩,不足以尽一物之理。达者寓物以发其辩,则一物之变,可以尽南山之竹。”[2]801

那么“理”如何得到呢?马琳认为,苏轼是在庄子关于物之 “天理” 基础上发展出其独特的关于物之“常理”论说[4]。而笔者更认同刘芝庆的看法:苏轼的关于物形、物理的思考,是思考宋明理学重要命题“格物致知”的另一种可能”[5]。“神”飘渺难测,“道”玄不可知,而“理” 是可以通过“审物”学而致之的。苏轼在《书黄荃画雀》中借批评黄筌之雀“颈足皆展”说:“乃知观物不审者,虽画师且不能,况其大者乎?”[2]1407画竹者,胸中所有并非竹子的某一种特殊的姿态,而是竹子的千万种姿态。而如与可一般的画家,之所以能够极尽竹子之态,不是因为画家真的见过并记住了竹子的无数种姿态。而是画家在对“物”的细致观察中,体悟到了竹子生长的规律。故而画家才能达到如此境界:“画竹必先得成竹于胸中,执笔熟视,乃见其所欲画者,急起从之,振笔直遂,以追其所见,如兔起鹘落,少纵则逝矣。”[2]235

常形与常理并非天然不可共存。更多时候,画家需要在“形”中寓“理”。苏轼言:“学者观物之极,而游于物之表,则何求而不得?”[2]801“物之极”即“理”,“物之表”即“形”。在人对物的感知过程中,物之理和物之形并不互斥,而是同在于物的两个层次。宋儒思考的深度和探索世界的广度,使得苏轼自然而然地“观物之极”。而为了安顿一己的情感,从物之身获得不庸俗的快乐,苏轼又必须“游于物之表”而不留意于物。从二者的关系来说,物之形相往往能帮助苏轼穷尽物之理。

如果不求形似,一味求高渺,更接近的是庄子所言之“道”,而不是苏轼所言之“理”。无形,画中之“理”便会无所显现,高悬于画作之外。观者无法通过观画而获得对“理”的感知,而需要通过阐释者的说明来明白其中的道理,正如同许多当代艺术作品一样。后世之人若没有看到苏轼对“常理”的推崇,便会迷信于“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一句,“寥寥数语,自矜高简,或重床叠屋,一味颟顸,动曰不求形似”。苏轼之意,在于论画不能“仅”以形似。对于“常形”的精确描绘确实并不是苏轼最推崇的,但也不能因此舍弃达到“形似”的过程和为之所作的努力。或者说,苏轼所求不是静止而呆板的“形”,而是动态而富有生气的“形”。不管面对有无常形之物,画家皆需在对于外物的审视、观察之中,求物之生趣,求物之理趣。早在张彦远的《历代名画记》中,就提及“若论衣服车舆,士风人物,年代各异,南北有殊,观画之宜,在乎详审。”[6]自古就要求画家对于所描绘之物要仔细审视。在对吴道子的称赞之中,苏轼重述了这个观点:

智者创物,能者述焉。……道子画物,如以灯取影,逆来顺受,旁见侧出,横斜平直,各相乘除,得自然之数,不差毫末,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所谓游刃有余,运斤成风,盖古今一人而已。[2]759

吴道子描绘物形的相似程度,犹如“以灯取影”,不差毫末。然而在高度形似之中,吴道子并没有丢失“自然之数”和“新意”。艾朗诺认为,苏轼此举,是“在传统重量和自己对新意的追求之间寻求一种解脱。”[7]诚然,同时,苏轼也在谈“形似”与“妙理”、“功夫”和“天赋”的关系。在中国哲学的语境里,人们通常会讨论“渐修”和“顿悟”。“渐修”与“顿悟”往往有先后关系,即通过“渐修”获得“顿悟”。而“功夫”不是获得“天赋”的手段。“天赋”不仅帮助天才完美掌握规则,也显现于遗忘规则的创作之中。就好似学富五车之人根本无需掉书袋,言谈举止之中处处皆是学问。遗忘规则不意味着全然抛弃规则,而是潜意识中自然而然地运用规则,将描绘物之形的规则与对物之理的感悟完美结合。“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2]759这才是绘画的最高境界。

三、水之喻:艺术创作中的“随物”之法

在对怪石之赏的分析之中,可见苏轼“观物”之法的转变,由理想化的“万物皆可观”到带有个体偏好的“寓意于物”;在对与可之竹的赞赏中,苏轼谈及“常形”与“常理”之辨,本质上谈的是艺术创作之中的“审物”之法——通过对物之形的细致观察和描摹传达物之理;而在这个部分,将会分析“水”这一比喻在苏轼的艺术创作观中的重要地位。在苏轼看来,“水”是最接近“道”的自然物。水的特殊之处在于自身无常形,却能够因物赋形,并赋理于形。第二部分所言的“审物”之道是艺术创作的前期准备,而“随物”之道则是艺术创作正在进行时的重要原则。

南宋以前,山水画中的山景往往是主体,而水景只是陪衬。理学笼罩之下,北宋山水画更加注重“大山堂堂”之感。而苏轼很早就注意到了“画水之法”,并著有一文《画水记》,评价当时的画家蒲永升“嗜酒放浪,性与画会,始作活水”[2]239。不仅如此,苏轼更将自己的作文之法与水的“随物赋形”相比:

吾文如万斛泉源,不择地皆可出,在平地滔滔汩汩,虽一日千里无难。及其与山石曲折,随物赋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其他虽吾亦不能知也。[1]522

苏轼将自己的艺术创造比作泉水的喷涌,一是因为其创造力之无穷如水一般,取之不竭。正如他在《通其变使民不倦赋》,中所言:“今夫水在天地之间,下则为江湖井泉,上则为雨露霜雪,皆同一味之甘。是以变化往来,有逝而无竭”;二是因为苏轼的创作过程如同水之流动一般,有迹可循却无章可法,仿佛是自然驱使之下的无意识行为;最重要的是,面对外物创作文章之时,苏轼并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而是站在“造物”的视角。像造物者创生万物一样,依据物自身的形态进行创作。

苏轼给予“水”很高的哲学地位,甚至认为“水者,物之终始也。”将水高拔至“造物”的境界。为何要以水喻造物呢?苏轼说:

阴阳一交而生物,其始为水。水者,有无之际也。始离于无而入于有矣。老子识之,故其言曰“上善若水”,又曰“水几于道”。圣人之德,虽可以名言,而不囿于一物,若水之无常形。此善之上者,几于道矣,而非道也。若夫水之未生,阴阳之未交,廊然无一物,而不可谓之无有,此真道之似也。阴阳交而生物,道与物接而生善,物生而阴阳隐,善立而道不见矣[1]57。

万物皆有常形,惟水不然,因物以为形而已。世以有常形者为信,而以无常形者为不信。然而,方者可以斷以为圆,曲者可以矫以为直,常形之不可恃以为信也如此。今夫水虽无常形,而因物以为形者,可以前定也。是故工取平焉,君子取法焉。惟无常形,是以遇物而无伤。惟莫之伤,故行险而不失其信。由此观之,天下之信,未有若水者也[1]63。

这就又涉及到形-理问题。熙宁三年(1070年),苏轼在《净因院画记》中写道:“以为人禽宫室器用皆有常形。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烟云,虽无常形,而有常理。”[2]214元丰三年(1080年)被贬黄州以后,东坡开始撰写《东坡易传》,在《东坡易传》中,他重新修正了自己的观念。认为万物之中,只有水是没有“常形”的。正因如此,水可以显现为任意物的形相,亦可以顺应外物而不与之相悖,故而就不会被外物所伤。因为无伤于物,水便不会因为历险而失去生命。虽然表面看起来变动不居,但正因为如此,水成为了万物之中最真实的东西。苏轼又补充说:

天下之至信者,唯水而已。江河之大与海之深,而可以意揣,唯其不自为形,而因物以赋形,是故千变万化而有必然之理[1]60。

正因为水不“自为形”,不执着于自己的形相,故能容纳天地万物之形。即便水变化无常形,背后也必定有常理。同理。艺术家的伟大之处不在于一味抒发自己的情感,如果过分执拗于自我之情,反倒不利于其作品映照万物之形。将水的喷涌与艺术创作相比,苏轼强调艺术家的创造力不应当仅仅是私人的,更是去主观视角、去自我中心,用《庄子》的话来说,就是“吾丧我”。是再联系本文第二部分对于“形”与“理”的关系的论述,可见,艺术创作的关键,不仅仅在于派遣一己胸中的“意气”,虽然真实地挥洒性情对于苏东坡来说也很重要,但艺术创作更要“随物赋形”,并在形相之中表现形而上的道理。

“水”以随物赋形而无伤于物,以其无伤于物而具有永恒的自由和完满。“随物赋形”不仅仅是文艺创作的至高境界,更隐喻着道覆载天地万物的法则。苏东坡晚年时,最为看重自己对《易经》《论语》的研究。由上文种种可见,即便他是一个出色的艺术家、生活家,也没有放弃对于深刻哲理的追求。即便他追求形而上的真理,也并不放弃对现实之物的观察、喜爱和描摹。故而读者理解他的文艺观时,也不能执其只言片语为圭臬。诸如苏东坡的“不论形似”,“诗画本一律”等等言论,虽然广为流传,但也不可避免地被误解。通过考察他对物的观照、审视和赋形,结合他对“理”的言说,才能更加准确地理解他的文艺观,并使之在当下的艺术欣赏和艺术创作中发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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