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
2021-01-15王国凯
□文/王国凯
(南宁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西·南宁)
[提要]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会对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处理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本文分析当前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并提出对策建议,以保证民族地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做好三农工作,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需要,更是民族地区人民过上富强、民主、文明美好生活的需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产生影响,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可以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反过来如果供给不到位,或者缺失,则会阻碍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可以说是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成败的关键环节。因此,我们必须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有效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满足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确保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始终平稳、有序、有效的推进。
一、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民族地区农民生活水平。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消费水平有着衡量居民生活质量水平的作用,可以侧面体现出当地居民生活质量的好坏,水平的高低。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的短缺,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在一些偏远的民族地区,交通落后,看病没有着落、上学也存在困难等问题普遍存在,一些地方因为缺少基础设施,就连现在最常见的家用电器如风扇、电视机、洗衣机等都不能享受它们带来的方便,也体会不到通信、互联网带来的乐趣。因此,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力度,保障供给,对于满足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在民族地区可以算得上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农业发展好了,对于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农村公共产品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民族地区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如政府农业部门对民族地区当地的农业不予以重视,投资少的可怜;农田水利等基础生产设施破损毁坏,年久失修,生产性工具配套设施不完善,农业抵抗台风、雨雪等自然天灾的能力小,最终影响了农业的扩大和发展。通过有效供给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的弱势状况,可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增添活力。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等,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让农民感受到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重视、扶持,以及优惠政策,可使农民从心理上感激党和国家,为了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不留余力,这是固本安邦之策,也是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开启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实现民族团结,为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创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研究回顾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定义。界定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由农民或家庭自己消费的所谓“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用来满足农业发展、农村基础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主要包括农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领域。
(二)研究现状。当前,对于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较多,主要有:黄婷、陈露认为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存在着公共产品巨大需求与供给不足之间的突出矛盾,基于民族地区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特殊性和民族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民族地区多元化供给的“一主、三协同、三分”模式,在尊重民族地区农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供给。安七一对西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进行调查,认为西藏的农村发展比城市和内地落后很多,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教育、医保、生活保障等都不够完善,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项秀认为西部农村的纯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准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制约了西部农村长远发展和建设。田元媛认为山西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在主体、内容、结构三方面存在发展困境。从整体上看,关于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研究较多,但是针对民族地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较少,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理清,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三、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供给效率偏低。随着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高。但由于民族地区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竞争、绩效考核机制,法律不完善,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偏低,供不应求,最终造成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但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跟不上发展的速度,出现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的问题。
(二)资金投入少,供给总量不足。近些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以及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即使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加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也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民族地区农民群体基数庞大,资金远远不够,人均比率低得可怜,仍然存在供给总量不足的现象。比如大部分偏远民族地区的交通道路没有得到建设、维修,交通困难,很多当地居民都没有自来水可以饮用,甚至还存在着不通电的情况等。
(三)供给结构失衡
1、城乡供给之间不平衡。我国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战略,建国初期,采取了“重城轻乡”的发展策略,用以面对严峻的国内外形势。虽然现在这么多年过去,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也已经40多年了,但是在建国初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并没有得到改变。在很多真正的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国家财政和政策一般都是不重视农村,而向城市倾斜。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保障不断完善,反观农村,农民享有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低于城市居民,特别是偏远的民族地区,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较不公平。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
2、脱离实际,不顾农民偏好。在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农民一般很少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诉求,往往是政府说什么,他们就做什么,政府提供什么,就使用什么,忽略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偏好,没有遵从农民的真实意愿。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中,政府为了政绩观或者“面子工程”,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时,大多是根据自身偏好、意志、态度直接决策,没有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供给结构不合理。例如,对于农民切实需要的农村公共产品如农村教育、医疗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等存在供给短缺,严重不足的情况。对于农民不怎么需求的农村公共产品如歌剧院、电影院、高档会所、休闲娱乐广场等存在供给过剩甚至无效供给的情况。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光新亮丽,非常“高大上”,是为了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但实际上当地农民更多的是忙于生计,整天奔波忙碌在田间,对这类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不大。这就严重浪费了资金,不利于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
(四)供给主体单一。在我国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一般是政府,在政府的政策、产业权利的界定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下,私人企业、第三部门等其他供给主体,难以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进入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成为供给主体。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官本位、权本位思想的影响,排斥其他主体的参与。由于只有政府这一供给主体,缺乏竞争对手与其进行质量、数量、成本和效率上的比较,政府会缺乏提升的动力,不利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一个最优的环境、条件下进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
四、保障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监督、激励、竞争、考核机制,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政府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从而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偏低的情况,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及政府官员在供给过程中的行为朝着一个更加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
1、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在政府单一供给机制下,政府的权力往往比较大,缺乏对其有效的监督约束。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决策失误、权力寻租、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定、策略和供给的开展、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我们不仅要鼓励社会群众的积极监督,同时也要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形成线上线下一起监督的监督机制。同时,民族地区政府本身也要从自身做起,建立内部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内外结合,优化环境,保证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一个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进行。
2、建立并完善激励机制。通过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建立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政府可以采取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文明上的奖励相结合的办法,鼓励民族地区企业和农民踊跃的加入到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来。同时,也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倾斜,“特殊关照”这些有利于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激励非营利性组织的参与。最后,政府还可以采取与私营部门协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通过特价经营,签署合同、合约等方式由政府统一制定农村公共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标准等条例,私营部门则按要求提供产品,政府验收后则提供给农民使用,如果私营部门完成的较好,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奖励,如果完成的较差,则予以惩罚或者取消合作。
3、建立并完善竞争机制。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政府并不是万能的,也会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具有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的毛病。因此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为了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地发挥市场固有的竞争性特点,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标等一般常用的招商方式使私人企业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来。私人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参与了民族地区的建设,会感到无比的自豪和光荣,这样既可以提高供给效率,也提高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
4、建立并完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可以促使各个供给主体高度重视,自觉履行自身职责,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例如在官员的考核、晋升方面更多地参考他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当地农民对其的评价,是否真正有为当地民众做实事等。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官员的永久问责机制,官员无作为,也要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二)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民族地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各方面需要用到资金的地方很多,要真正做到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资金的支持就必不可少。在财政支持方面,国家要不断加大投入,确保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支出持续、稳定的增长,真正把三农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专项拨款制度,让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财权加大。同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发展经济,扩大收入来源,不断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开辟多元筹资渠道用于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也是可行的,如通过第三部门组织发起具有参与度广、公益性高的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筹措资金,增加民众的参与感与使命感。支持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
(三)建立健全统一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1、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促进城市和农村均衡发展。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不均衡状况的存在无疑会阻碍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因此,我们必须缩小城乡之间不断拉大的差距,努力建设一个公平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体制,虽然短时间内这种差距无法一下子消失,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支持力度,出台相关的政策,向民族地区农村倾斜,不断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以实现城乡居民在享有公共产品方面大体上实现平等。
2、拓展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渠道。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政府一般会根据自身的偏好而不是农民的实际需要来决定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形式、供给结构等,这种方式不顾及农民的真实需要,使得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所需要的产生了偏差,对农民没有太多实际的用处,甚至是供给无效。因此,政府应拓宽农民的需求表达渠道,深入民族地区基层进行充分调查,广泛征求民意,鼓励广大农民参与表达他们的想法,在了解农民的真实需要的基础之上,提供符合农民实际需要的农村公共产品。
(四)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供给机制。政府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也会出现供给错位、越位和缺位等问题。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扭转政府的主导地位,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可以引入市场或者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供给。市场由于具有竞争性的特点,可以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竞争中不断完善。非政府组织由于它的非营利性和专业性,可以较好地弥补政府的缺陷。同时,也经常与农民接触,与农民关系最为密切,最了解农民的真实想法和需求,因此民族地区政府应鼓励、培育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使农村非政府组织成为可以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应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相关问题的重要力量。因此,我们在继续发挥政府导向作用的同时,应积极鼓励其他主体参与供给,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机制,努力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一个平衡、公平的供给框架,共同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进程。
五、总结
总之,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仍然存在许多亟待处理的问题,对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造成了较大妨碍。但是只要我们正视,各方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探索出一条适合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道路,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很快就可以实现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伟大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