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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内在价值论及其理论困境探析

2021-01-15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非人类价值论中心主义

宋 可

(渤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代人类生存发展的世界性问题。工业革命时期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1962年蕾切尔·卡逊所著的《寂静的春天》的发表逐渐引起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引发了美国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此后的几年间,各国通过立法、成立环保局、举行环保游行等行为来缓解破坏生态环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除了在行动上采取挽救生态环境的措施外,同时,引发人们在理论层面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试图从伦理学角度论证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道德关系,主张人类应该从伦理上关爱自然,并由此形成了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立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成为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观点。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自然有无内在价值”的讨论。新冠肺炎疫情、蝗灾、猪瘟、禽流感、尼日利亚的神秘病毒等灾难的爆发更是被一些人认为是自然对人类打破生态平衡的生产生活行为的反击,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未来生存发展问题的担忧,这也使得生态问题成为当前更加热门的话题。

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焦点——自然内在价值论

工业革命时期,工业的大规模发展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这些都迫使人们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试图找到一种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道德联系,从而为保护环境的行为提供一种合理的依据,于是产生了环境伦理学,结合对人的主体性地位认识 ,形成了环境伦理学的一个派别——人类中心主义。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伦理道德关系,人类拥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本质上还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联系。因为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是人类能够顺利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因此,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中,人对自然的伦理道德联系其实就是人对人的伦理道德联系。

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伦理学发展过程中的两种类型,其中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发展中出现了动物福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流派。虽然各个派别之间的观点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都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中的其它自然物也具有与人类平等的地位,同人类一样也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应该对其具有相应的道德义务,而这种义务不应该是人与人之间间接的义务。他们反对人类中心主义把人放在自然生态链的顶端,以人的利益作为行为的依据和标准。

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都认为在伦理道德意义上,人类应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自然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他们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自然的内在价值”问题。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在整个自然界中只有人具有内在价值,而自然并不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基于人来评判的。尽管后来人类中心主义反思自身理论的极端性而发展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弱式人类中心主义)——肯定人的优越性的同时也承认其他自然物是生命的一部分,人类具有保护它们的责任。但这种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依然肯定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反对人类中心主义这种重视人类利益而仅仅把其他自然物当作是人类生产生活资源的观点。他们认为自然物和人一样都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物的内在价值在于它可以维护自身的生存从而保证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因此,自然界中的自然物具有和人类一样的主体地位。

二、自然内在价值论的理论内涵

非人类中心主义普遍认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依赖于人的评价而存在。动物福利论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及价值关系拓展到人与动物之间,生物中心主义又把这种关系扩展到人与一切生命个体之间,生态中心主义更是将自然这种内在价值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生态系统,认为无机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中对自然内在价值问题的论述较为系统完整的是生态中心主义,它起源于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利奥波德从三个层次阐述了人类道德观念的发展,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土地的关系。前两个层次的关系是为了协调人与人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关系,从而实现共生。而第三层次人与土地的关系则主要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不仅是土壤、气候、水、动植物等都包含在“土地”的范围内。利奥波德认为经济关系不应该是人与土地之间唯一的关系,他要求:“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1]46-53这也为生态中心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之后生态中心主义在罗尔斯顿等人这里得到了更为具体的阐述并逐渐产生了自然价值理论。总的来说,自然内在价值论从主体性、客观性、目的性三方面论证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

(一)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性角度

自然内在价值论观点持有者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的这种内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类所赋予的,确切来说在人类产生之前,自然就已经存在自身的价值了。自然的这种客观价值是一种不依赖于其他人的目的而存在的价值。这种客观价值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针对个体来说,自然中的有机体在其生长的过程中,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在某种意义上也尽力维护其他有机体的生存和发展,每一个物种都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而形成了该有机体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对整个自然界来说,罗尔斯顿指出“自然系统作为一个创生万物的系统,是有内在价值的,人只是他众多创造物之一,尽管也许是最高级的创造物。自然系统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因为它有能力展露一部完整而辉煌的自然史。”[2]总之,在罗尔斯顿看来,自然自身的价值就在于它创造了自然界中有机体的内在价值,这种创造性本身是自然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自然价值最显著的特征。同时,自然界中有机体的生存或存在的过程也证明了自然本就拥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与人类活动并无关系。然而在这一点上同样持有自然内在价值论观点的科里考特认为尽管自然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但不得不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依然需要其评价者——人类对其做出评价,人类所参与的价值评价并不影响自然自身的内在价值,但人类的评价是其不可或缺的一环。不过从最终目的来看,二者都希望通过论述自然的内在价值来建立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道德联系,从而形成一种人对自然的伦理关怀。

(二)自然内在价值的主体性角度

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出现之前,传统的价值观认为人才是价值主体,人以外的自然物并不能称作是价值主体,更没有进行价值评价的能力,只有当人作为价值主体时,自然才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也仅仅是一种工具价值,即自然对人类生产生活起到的工具性作用。而自然内在价值论认为,主体性并不是人所独有的,自然界中的任何自然物都可以作为价值主体。首先,自然物的价值主体性表现在自然物自身的存在。自然物能够顺利存在于自然界中以自己的方式表现自己而没有灭亡这个事实本身就表明自然物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存在对自然物自身是有价值的,这种存在也意味着自然物有存在的权力,因此,自然物也可以成为价值主体,需要受到人类的保护。其次自然内在价值的主体性也表现在其能动性方面。自然内在价值论认为,自然界中的无机物、生物都和人一样具有能动性。无机物通过物质运动来表现其能动性,比如:它自身的形成过程就是其能动性的表现。生物的能动性表现在它能够通过自主地活动来维持自身的生命,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具有选择能力,简单来说生物的能动性就表现在其能够分辨利弊并趋利避害的能力上。

(三)自然内在价值的目的性角度

从目的性角度来说,目的是内在价值的表现之一,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才具有目的性,因此,也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而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观点的持有者——我国学者余谋昌认为:“关于自然界内在价值问题,现在主要是从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加以论证。”[3]也就是说,自然的内在价值就表现在自然物具有生存的目的上。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中两个主要派别——生态中心主义和生物中心主义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分歧。生态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界中所有的自然物都具有追求生存的目的性:人的目的具有自觉性和计划性,属于最高层次的目的性;动植物的目的性表现在它们可以为了自身的生存主动获取维持生命的资源、适应或选择环境,并通过与其它物种的共生关系来达到生存的目的;而无机物的目的性则表现在其维持自身系统的稳定来保持外界环境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这一目的上,这属于最低层次的目的性。生物中心主义认同人与动植物具有目的性,但不认同生态中心主义所说的无机物也具有目的性,他们认为一块石头的存在与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一块石头的消失也并不会影响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运行,因此,无机物是不具有内在价值的。

三、自然内在价值论的理论困境

虽然自然内在价值论丰富了环境伦理学的内容,也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的伦理道德联系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一个理由,但就其理论本身来说,自然内在价值论还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

(一)自然内在价值论混淆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自然内在价值论认为自然物的客观存在就是其内在价值所在,也是人类应该保护自然的依据。但这一观点实际上模糊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差别。自然物的存在是一个事实判断,直指“是或不是”的问题,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有人的参与,自然物始终存在。而人类保护自然生态是一个价值判断,是指人类保护自然这一道德行为,是人类对自身与自然之间价值关系的把握,指向的是“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自然内在价值论把“自然物的存在”当作是“人类保护自然”的依据,这就涉及了混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正如刘福森教授所说的:“能否从‘是’中推导出‘应当’?或者说,能否把‘应当’还原为‘是’?这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所面对的一个最主要的理论难题。”[4]事实证明,从事实判断中是无法推导出价值判断的。例如:拿一只白兔来说,“兔子是白色的”是事实判断,“白色”是白兔的“客观存在”,而“白兔可爱”是价值判断,“可爱”只是人们基于自身得到喜好对白兔的价值评价,从“白色”这一事实判断推导出“可爱”这一价值判断是明显不合理的。同理,自然内在价值论从“自然物的客观存在”即“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中推导出“人类应该保护自然”是不合理的,人类保护自然不应该基于自然所谓的内在价值,而是应该基于自然对人类生产、生活、审美及生存等方面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效益,即自然对人的工具价值、生态价值等。

(二)自然内在价值论混淆了价值的主体

对于价值主体的问题,马克思曾指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5]从这里可以看出,价值概念所针对的主体是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理解,价值是实践层面上主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是客体对人、群体甚至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那么自然价值就可以理解为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对自然的需要以及自然对人的满足。而自然内在价值论将自然物同人一样作为价值的主体呈现出来,实际上就存在一种悖论。按其理论来说,自然的内在价值是自然物本身存在的与人无关的价值,但“价值”这个概念是人产生后才具有意义的,而自然物早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那时是不存在价值概念的。人类为自然赋予价值是基于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那么在人类产生之前,自然环境的好坏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我们所说的对人类有价值的自然是指人化自然而不是自在自然,自在自然没有与人类活动发生关系,也就无所谓有无价值。正如理查德·劳特利的“最后人类”实验,他在实验中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假如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地球上仅剩下最后一群或一个无法繁衍后代的人类,并且他(们)碰巧有能力毁灭全球生态系统。那么这种毁灭在道德上是否有错?”[1]46-53自然内在价值论观点持有者之一的科里考特认为最后人类毁灭生态系统之后世界上不存在价值评价者了,但最后人类的行为在今天看来是违背道德的。这种观点从时空角度对“最后人类”的行为做出了道德评价,但实际上没有人类存在的自然界属于自在自然,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层面来看,自在自然中的自然物丧失了人类这个价值评价者后是无所谓具有价值的,因此,“最后人类”的毁灭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有错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认为这种毁灭行为在道德上有错。总而言之,自然内在价值论不过是为了证明自然的意义而赋予自然的根本不存在的价值概念。

(三)自然内在价值论忽视了人类与自然物在目的及价值方面的区别

自然内在价值论认为自然物尤其是动植物同人一样具有目的性。目的性恰恰是人能够成为价值主体且能够与动植物区别开来的标准之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价值主体,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人具有自我意识的能力以及能够进行自觉的选择。这种自我意识是一种自我的价值选择,是对自身活动的主体性选择,这是动植物所没有或不完全具备的,因此这也是人的内在价值的体现。自然内在价值论认为动植物的目的性体现在它们为了自身的生存主动适应或选择环境,并能通过与其它物种合作来达到生存的目的。然而动植物的这种维持生存的活动只能算作一种自然规律,保护自身生命不受侵害是动植物的本能反应,而且“鱼生活在水里”“北极熊离不开北极”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是自然演进过程中优胜劣汰的体现,动植物之间所谓的合作关系也不是它们有意识的自主行为,而是一种生存关系,因为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每一个物种的存在都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其他物种的生存,这是生态规律,也代表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能因此证明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

总之,从理论层面来说,自然内在价值论所具有的理论缺陷导致自然有内在价值的观点存在不合理性。但在道德层面上,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种观点的最终目标和效果都是有意义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甚至有着相近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使人类保护自然的行为更加合理,为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引导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也为当代人类的环保事业提供了参考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需要更加合理的理论来指导实践,但无论人们认同哪个派别的观点,更重要的仍然是如何在具体实践中维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兼顾人类发展与自然生态平衡稳定,进入真正的生态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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