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2021-01-14张萍
□文/张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提要]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在延续以往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中细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面临的侵害形式多种多样,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更是缺乏针对性保护。本文对国内外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性质争议相关部分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评价,以期对《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后续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中立法模式、权利属性等争议较多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索。
2021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上述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达到9.89亿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7.82亿人,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中国在线网络零售额连续八年稳居世界第一。从该报告可看出,目前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且呈现增长趋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互联网购物。但是,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以及平台会收集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之而来的,可能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和处理等问题。
《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最新通过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细化,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达不到网络购物发展的需求,探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电子信息个人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内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概貌
(一)个人信息概念及性质。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目前在《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在其他法律中也有零散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尚不够系统,没有细化的规范,也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随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以及全国人大提出了进行个人信息专门立法的工作安排,学者们越来越多地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属性。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性质,王利明教授采用了“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人相关联的符号系统,以此可以识别自然人身份;杨立新教授认可了王利明教授关于个人信息定义的学说观点,同时认为《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作为权利保护;张新宝教授将个人信息权归属到了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洪海林在其文章中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同时涉及信息主体的人格权保护和财产权保护,在个人信息权确定之前,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关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程宗璋教授在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之保护探要》一文中认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何培育博士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保护对策探析》一文中分析讨论了美国、日本的立法体系,针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是指用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特定的人相联系的,能够单独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身份、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我国在学术理论界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然而在现有的法律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在我国,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法院采用将其归属到隐私权保护或者一般人格权予以兜底保护。但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权,也不同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权是控制权,是主动性权利,而隐私权是消极性权利,只有受到侵害时才能请求予以保护。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相结合的权利,而隐私权主要是人格利益。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是私密性,个人信息的特性在于其身份识别性。一般人格权主体是兜底性权利,而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是部分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权的权利内容具有确定性,因此个人信息权也不是一般人格权。在进行相关研究后,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不同于隐私权也不同于一般人格权,这在《民法典》中将他们单独规定已经得到了立法的认可,后续应当将个人信息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保护,为后续个人信息专门的立法提供依据。
(二)国内网络购物中个人信息面临的侵权形式。个人信息在目前的网络购物环境中,面对的危机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法律要求除了个人信息权利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不得非法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二是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无论是非法取得还是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都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三是非法加工自然人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加工利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都是违法的。四是非法传输自然人个人信息,合法的传输是行为允许的,非法的传输行为是违法行为。五是非法买卖自然人个人信息,以任何途径取得的自然人个人信息都不得出于牟取私利进行非法买卖。六是非法提供自然人个人信息,该行为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七是非法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无论是故意还是疏忽,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八是非法篡改自然人个人信息,非法故意篡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并造成自然人遭受侵害后果的,构成侵权。九是非法毁损自然人个人信息,无论是故意毁损,还是过失造成毁损,造成自然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其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概貌
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较早,西方许多国家从20世纪年60年代开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系统。1968年在联合国召开的人权会议上,提出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在当时以“资料保护”的观点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在此之后,世界各国各地区均以不同的名义出台相关的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一定的保护。总的来说,其包括“个人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三类名称,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个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呈现多样性。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大部分英美国家中,个人信息被当作“隐私”予以保护,在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方面,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也被肯定,美国没有统一的制定法律,而是使用大隐私权的观念,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隐私权保护之下,将法律保护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个人信息更多的是使用“个人数据”的观点加以保护。欧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与美国不同,欧盟以人格权为基础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保护个人信息。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是通过制定指令、准则、原则等法律文件,共同构成欧盟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理论起源于沃伦和布兰戴斯在1980年发表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的《论隐私权》,它论证了隐私权的合理性,认为隐私权的保护目的是个人不受干扰的权利。后来,许多学者以此为基础,不断对隐私权进行了解释发展。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一个不可侵犯的领域,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事务知悉程度的控制。弗瑞德从人际关系角度分析隐私权,将其界定为在人际关系交往中,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美国政府较早就意识到了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于1997年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随着社会的发展,加之《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非常原则,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该法“错失了一次明确消费者网络隐私权保障的重要机会”。2011年,宾夕法尼亚州主张联邦应当及尽快通过新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建议对消费者隐私信息进行分类并对消费者因电子商务企业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救济方式进行统一。
德国跟随美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讨论,先是发展出了领域理论,以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对立为核心将自然人的生活进行划分,但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他们也发现私密和公开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难以明确地划分二者的界限。针对以上问题,罗尔夫提出人与人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他人也应当尊重这种距离,但基本法对私人领域的保护并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只是个案的保护。此时,一般人格权已经不足以对私人领域提供全面保障,慢慢的德国的自我表现理论开始兴起。鲁赫曼结合人格发展和自我表现理论,提出在社会中人们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而不同的社会角色,个人的自我表现也不相同。
三、研究方法
(一)比较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比较借鉴了域外的立法模式,我国可以在对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的立法模式中,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进行借鉴和吸收,结合本国的特色,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我国有许多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借鉴美国行业自律的模式,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后,鼓励各行业制定自律规章,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文献研究方法。本文是一篇文献综述,写作基础建立在大量的收集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国内外文献的收集,结合互联网购物的特色,从中选取适合本文研究的相关理论,并对这些资料做出恰当的分析和适用。
(三)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仅涉及民事法律,而且涉及商事法律、经济法以及大数据算法等其他学科,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有利于对本课题多角度、全方面进行思考和规范。
四、结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网络购物也日益被大众所接受,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网络购物具有高效、便捷等特点,消费者使用网络购物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节省交易时间,众多的网络购物经营者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范围。但是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个人信息存在被非法收集、使用等风险,这对我国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更是缺乏针对性保护,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和利用,权利被侵犯后也缺乏及时的救济制度。
《民法典》目前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的工作计划。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也应做出一些规范。由于个人信息相关研究不能全部整理,本文仅梳理了目前国内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属性争议、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侵权形式、国外的部分学术观点和立法模式等相关研究成果,希望将来在国内外已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和特点,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确立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发挥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的作用,以此来保护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