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研究
2021-01-14何勇
何 勇
(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环保部, 安徽 淮南 232001)
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相对稳定, 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势向好,煤矿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煤矿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止。2020年全国共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3起死亡52人[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尽管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煤矿在安全监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水平不高长期以来安全监管是煤矿安全生产一种常用抓手,也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可,所以每次事故背后,基本都涉及到“安全监管不到位”。其实,监管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各类责任主体做好自律,行业要管好安全、企业也要管好安全。而高质量的监管是要把握好分寸和界面,既不能不管,也不能过度监管。因为层层监管,力道过甚,增加重复工作量、减缓信息传递效率,导致被监管对象情绪低落、士气大减、消极被动应对。过度监管是造成低效能而又代价较高的一种管理方式,反而对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因素。
(二) 留痕管理过多留痕管理是指在各种管理工作过程中,从时间和管理内容方面,不留间隙或空白、死角的缜密的工作记录。痕迹管理本身与事故预防无直接关系[2],但为了查证,需保留大量的文字、图片、实物、电子档案等资料,占用了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大量精力和时间,无暇顾及现场真正的风险与隐患。煤矿安全管理重中之重是现场管理,只要规程、措施、制度、规定和干部作风在现场得到充分落实,就会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所以,应把主要精力放到现场,确保有足够人员盯现场、抓关键、把重点,真正做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形成之前,三违反在工伤形成之前。
(三) 监管效果不明显尽管各地煤矿安全监管已是常态化,但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究其原因,一是查出的问题没有典型性、代表性,引不起被检查单位的高度重视;二是执法力度不够,检查过程中不敢碰硬,怕得罪人,有大问题不敢提,提小问题做做样;三是片面强调执法数量、忽视执法质量,甚至硬性规定执法单位完成一定的罚款数量、处理人数,追求指标而舍本逐末,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的实际社会效果。
(四) 执法能力不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煤矿企业转型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趋势日显,所涉及的产业多元、专业性强,而安全监管人员多数知识面较窄,专业单一,很难应对现有煤矿企业高速发展的需要,在安全监管过程中也显得力不从心,也很难发现煤矿在重大灾害治理、采掘接续、系统可靠性等方面存在的大问题、大隐患,造成安全监管只是走走过场而已,久而久之,失去了安全监管效能。
(五) 存在执人情法、关系法的现象执法监管过程中到熟悉的单位、碰到交往中的熟人,由于碍于情面,不敢动真格、撕破脸、不敢面对实质性问题,执人情法、关系法的现象偶有发生,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无形中大打折扣。人情、关系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有问题的人却赋予人情、关系许多畸形的内容,结果造成了一些不该发生的问题。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一) 提高安全工作的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时刻把人民安危放在心上,多次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提出要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有效遏制矿山等领域重特大事故。要深刻领会总书记深厚的为民情怀,牢记总书记指出的着力广泛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单位都必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高效执法监管,煤矿企业更要增强主动性、使命感、责任感。
(二) 加强安全专业知识培训一是学习法律知识,新近国家颁布的煤矿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覆盖面广、涉及的专业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生产作业领域常见的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面临更严峻的刑罚。其中,对于负责生产安全的责任人员,即使没有主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但明知风险存在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面临刑事追责。通过认真学习领会,不仅能丰富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领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且能树立更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更好地依法监管。二是开展专项培训,可以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专门培训和定期培训,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三是开展交流研讨式培训,可根据安全监管过程存在的焦点、热点问题、基层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研讨座谈,通过研讨座谈寻求高效安全监管的办法和途径。
(三) 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不断发展,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也在不断深入,先进性与便捷性的特点给煤矿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煤矿安全生产预警系统、瓦斯灾害预测预警大数据分析平台[3、管理决策信息平台、综合集成平台、生产执行平台等,相继在煤矿生产中运用,给煤矿带来生产方式的重大转变,实现了减人增效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先进技术加强监管,要用好平台,加强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开展常态化远程监管监察,提高监管效能和执法水准;煤矿企业要保证管理平台的一体化,实现各项管理信息系统之间数据联网、资源共享。
(四) 创新安全监管方式一是推广安全评估会诊式监管。防范大风险、消除大隐患、遏制大事故,为煤矿企业把脉会诊,对事故多发、隐患较多、干部作风漂浮等安全管理不放心重点单位,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其开展安全评估会诊,围绕安全管理、主要生产系统、重大灾害防治、生产均衡有序、队伍制度建设等重点内容、重要区域、关键环节,系统梳理被评估会诊单位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和方案,建立风险隐患及问题档案,做到“一矿一档”[4]。 被评估会诊单位要编制专家会诊整改方案,定目标、定责任、定任务、定时间节点、定资金保障,确保风险隐患及问题按期整改落实到位。二是克服封闭意识,不同地区安监部门相互派出安全监管人员参与对方的安全执法监管,打破碍于熟人、碍于情面、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的思维定式;取人之长,克己所短,共同提高。
(五) 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安全监管人员既是执法者,也应是服务者。一方面通过安全监管,剖析问题症结所在,找出薄弱环节,与被监管单位一道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另一方面督促煤矿企业积极整改问题、消除隐患、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确保问题整改实现闭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