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巴克”队长被侵权

2021-01-13复林

检察风云 2021年21期
关键词:巴克纵队商行

复林

《海底小纵队》中北极熊模样的“巴克”队长,深受广大小朋友喜爱。北京万达儿童文化发展公司获得该美术作品的权利许可。江苏省无锡市一家商行,擅自销售与“巴克”队长长得很像的玩具,被告上了法庭。2021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要求该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4年7月,英国BBC热播海洋探险动画片《海底小纵队》正式登陆央视少儿頻道。该动画片以“巴克”队长为领导核心,小队集结了医生、生物学家、摄像师、机械工程师等7名伙伴。他们是一群活跃在海底的小小冒险家,有着各自的爱好与独一无二的特长,在团队核心“巴克”队长的带领下向着未知的海域不断探索前进。该动画片在中国播出后,“巴克”队长的形象深受广大小朋友喜爱。

英国的VSPL公司(简称)系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利人。该美术作品是站立的北极熊形象,头上戴有卡通章鱼形象的蓝色帽子,眼睛呈长方形,耳朵呈半圆形并位于头顶两侧,嘴上有两撇圆形的胡子,动作为手叉腰。

2017年10月16日,VSPL与北京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将电视节目《海底小纵队》及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等授权给万达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授权作品权项为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范围为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同时许可万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以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并可自行获得相应的赔偿款。

然而,国内不少商家也看好了“巴克”队长的商机,侵权事件频频上演。侵权主体涉及网络公司、玩具公司、纺织品公司甚至商贩。万达公司多次进行维权。2018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某纺织品公司将“巴克”队长的卡通形象印制在其生产的儿童被上,被万达公司起诉维权。2019年3月,万达公司发现常熟某烘焙店未经许可,销售擅自使用海底小纵队系列美术作品的玩偶摆件作为蛋糕装饰,将其告上法庭。2019年11月,万达公司批量起诉了重庆市的玩具商贩。从2018年到2021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的涉及“巴克”队长的知识产权纠纷近千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童趣副食品商行(以下简称童趣商行),主要业务是批发零售儿童饮料、食品和玩具。2019年12月12日,无锡友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友利所)委托代理人柳律师、纪律师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来到童趣商行的店铺,柳律师用公证处的手机对店铺外观门头、内部情况和相关商品等进行拍照。纪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登录支付宝账号,通过扫码支付购买了标有“卡通音乐棒”等字样的玩具一个,并对手机支付页面截屏保存,所购物品被封存保管。12月16日,公证人员会同柳律师将购买物品拆封,由柳律师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对购买物品进行拍照。拍照结束后,公证人员将物品进行封存并交由申请人保管。公证书所附的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显示,收款人为“童趣商行”,金额为10元,账单创建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万达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700元。

蓝白色玩偶为被告侵权的“巴克”队长

万达公司诉称,《海底小纵队》动画片于2014年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并在搜狐、腾讯、爱奇艺、乐视等视频网站同步跟播,受到广泛欢迎及关注。《海底小纵队》节目自开播后,参加上海国际品牌授权展,原告进行了包括玩具、服装、家居、文具、图书、箱包等衍生商品方面的商业推广,获得过商业创新类、授权产品推广创新类奖项。在京东商城等网络商务平台上有海底小纵队玩具专卖店,销售包括“巴克”队长形象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的衍生玩具。然而,市场上却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非法牟利,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现就被告童趣商行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童趣商行辩称,原告取证的“巴克”队长玩具系商行促销其他商品的赠送品,总共数量只有10个,并非日常销售的玩具,且被控侵权玩具与涉案美术作品只是“长得很像”,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童趣商行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万达公司经权利人许可,享有涉案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童趣商行未经万达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害涉案动画形象的玩具,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应依据综合因素确定。一审认为,涉案动画形象系《海底小纵队》动画片中主要角色形象,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一定的商业价值。被控侵权商品有意模仿涉案动画形象,而且是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的商品,童趣商行的销售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2021年1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童趣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巴克”队长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商品,并赔偿万达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童趣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童趣商行提交了新证据,在抖音搜索《海底小纵队》的播放记录,用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影响力不大。《海底小纵队》音乐棒商品在淘宝网的搜索结果,用以证明淘宝网没有《海底小纵队》音乐棒商品的销售记录,涉案被控侵权玩具未抄袭涉案美术作品。

针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逐一进行分析评判。

第一,被控侵权玩具是否属童趣商行销售。二审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一审期间,万达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了取证人员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向童趣商行支付10元对价后取得被控侵权玩具,足以证明童趣商行销售了被控侵权玩具之事实。童趣商行上诉称其未销售被控侵权玩具,被控侵权玩具系赠品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第二,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玩具与涉案美术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均为卡通北极熊形象。涉案美术作品的个性化细节主要体现在其头部,被控侵权玩具在头部与其非常相似,故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童趣商行的上诉理由与事实相悖,不能成立。

第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无不当。童趣商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销售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万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童趣商行因侵权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动画形象系《海底小纵队》动画片中主要角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一定的商业价值;童趣商行涉案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被控侵权玩具系三无产品;童趣商行经营时间不长,经营规模不大,被控侵权玩具并非其主营商品且售价低廉;万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童趣商行赔偿万达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并无不当。

2021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驳回童趣商行上诉,维持原判。(文中童趣商行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在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中十分关键。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基本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猜你喜欢

巴克纵队商行
13家上市农商行谁能笑傲江湖?
盂县农商行“整村授信”工程启动
介休农商行全力推进整企授信
第六章 对人的热爱
Chapter 6 For the love of a man 第六章 对人的热爱
Chapter 4 The new lead-dog第四章新的头犬
为什么企鹅以一列纵队行走?
江阳农商银行:“农商行”杯全健排舞大赛拔头筹
八路军山东纵队的创建与发展
八路军第1纵队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