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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叶乡村社会夫妻冲突动因研究
——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为核心的考察

2021-01-13张智超

关键词:彩礼夫妻冲突

张智超,李 程,彭 佳

(1.河北大学 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2.河北北方学院 法政学院,河北 张家口 075000)

“刑科题本”是刑事案件在逐级上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以下简称《辑刊》)是根据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土地债务类”刑科档案整理而来。暴力冲突命案是民间纠纷的高级形式,当纠纷达到最激烈程度时,往往以暴力命案终结。刑科题本中的绝大部分案件是命案,以冲突中的一方死亡为结束。因此,刑科题本所记录的大量案件具有很强的社会典型性,有显著的史料价值。刑科题本所记载的事件可谓巨细靡遗,包含当事人的家庭、经济、年龄和婚姻亲属关系等诸多细节,由此可管窥乡村社会图景的多重面相。以嘉庆朝刑科题本为核心史料的研究自21世纪初就已经展开,如冯尔康对清代流动人口和宗族结构的研究,常建华对各省地域的日常生活史和社会经济史的研究等。从刑科题本视域探研婚姻家庭与社会性别史的成果主要有王跃生对清代彩礼、妇女改嫁及男性晚婚不婚的研究[1];阚玮玥对清中期女性日常生活的探研[2];曹婷婷对晚清浙江地区的婚姻缔结与离婚的研究[3];董笑寒对于清代男子同性关系的研究等[4]。但对于日常生活中婚姻冲突的研究尚付之阙如。因此,从杀妻行为这一视角考察清代中叶的夫妻冲突,可以管窥清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及清代中后期社会环境的嬗变。

一、夫妻冲突的文化动因

命案是家庭冲突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社会典型性。夫妻冲突引发的命案不仅是丈夫杀死妻子,也有妻子杀死丈夫的个案,但是数量甚少,这不仅是因为男性在身体力量上较女性有优势,也由于清代的法律对妻子伤夫的惩罚比丈夫伤妻子的惩罚要严厉得多[5]123-125。夫妻冲突的动因更多始于对生存的渴求和经济利益的追逐,李金铮认为:“农民基于生存状况所做的选择常常是谋生的最合理方式,是生存的智慧。他们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其生存境遇和制度性安排。”[6]清代内阁刑科题本中留存不少关于婚姻家庭的档案,对于研究清代的家庭冲突特别是夫妻冲突有重要价值。下文从《嘉庆朝刑科档案社会史料辑刊》中1 665件刑科档案中辑录出30件杀妻案件①,作为研究夫妻冲突的样本(表1)。

表1 《嘉庆朝刑科档案社会史料辑刊》中杀妻案件一览

表中所列30起杀妻案件中,有3起是因为有违孝道或贞洁观念等传统伦理导致冲突。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伦理规范长久以来成为束缚人们的枷锁,对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双重肆虐。

(一)孝道观

古代休妻的“七出”第一条就是不孝顺父母。“父母”指男方的父母,即女方的公婆。因为婆媳不合而导致夫妻冲突在传统婚姻家庭中是比较常见的。例如表1中的第一号案例,李天意的丈母娘叫女儿回娘家帮工,但是婆婆让儿媳收拾了鸡再去,结果婆媳发生口角,丈夫棒打妻子,妻子被杀②。第四号案例,妻子拿了粮食卖钱,被公婆知道后训斥。妻子因顶撞公婆被丈夫殴打,妻子跑回娘家,被丈夫接回来后要求分家,遭到丈夫拒绝后又回娘家,丈夫再接时妻子又要求分家。屡次三番的分家析产行为导致冲突,妻子“坐地乱骂,辱及小的父母。小的气极起意要把他致死”[7]69。可见,顶撞公婆或者辱骂公婆是丈夫所难以容忍之事,传统孝道伦理观念对男方影响至深。

(二)贞洁观

第十号案件是柳某与孟某发生争执,孟某骂柳某老婆和别人有私情,柳某要求妻子和孟某对质遭到妻子拒绝,他认为不对质就是奸情坐实,便杀了妻子。又觉得杀人是因孟某辱骂所致,于是将尸体搬到孟某门口图赖[7]154。但这种因为奸情杀妻的案件数量极少。

综上所述,在30件杀妻案中因为文化动因导致杀妻的案件只有3件。其余的27件案件,除3号案件是因为琐事导致的冲突外,26件都与经济纠纷有关。可见,虽然孝道与贞洁在清代仍然是官方大力倡导的教化观念,但在底层民众心中,生存才是最重要的。底层贫苦民众对于贞洁观念的重视程度并没有那么高,乡村地区的改嫁行为十分常见。农村妇女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女性往往参与一定的劳动生产,有较多的话语权,出现婚外情的情况也不罕见,如黄宗智所言:“穷人家的妻子被视为下等人,又因丈夫常外出做工而长期独自居家,有可能在男女关系上比较随便。”[8]45费孝通甚至认为,一些贫穷偏远的地区“在夫妇之外另找感情寄托的情人被社会认为是一种正当行为。我早年在广西坳瑶里就看到这种情形。他们可以在情人家里幽会、过夜,只要情人的丈夫或妻子不在家。即使撞见了也不会引起严重的冲突”[9]97。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认为:“因为在经济上贫农妇女不能不较富有阶级的女子多参加劳动,所以她们取得对于家事的发言权以至决定权的比较多。性方面也比较有自由,农村中三角关系及多角关系,在贫农阶级几乎是普遍的。”[8]68但是,因此引起严重夫妻冲突乃至过激杀妻的行为并不多见。

二、夫妻冲突的经济动因

从《辑刊》刊载的杀妻案件来看,因经济原因导致的家庭冲突远远多于因传统伦理导致的冲突。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在终年胼手胝足只为糊口的乡村社会,经济问题往往是家庭最核心最根本的尾闾,也往往是压垮一个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杀妻的经济动因,一是财产纠纷,二是贫穷,两者往往相互纠缠。

(一)财产纠纷导致的命案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讲到:“妻虽负处理家事之责,但财政方面,只是按时从夫处领得定额的家用,然后再一定的范围内支配这些资财而已。换言之,她只有行使权,并无自由处分权及所有权,她只在制定的范围内被授权代理而已。”[5]121在传统农业社会,女性没有财产所有权,处理财产需要经过长辈或丈夫的首肯,大量的财产纠纷案件是妻子越权处理财产造成的。如第六号案件是在外地做工的丈夫托人带回10两银子给妻子,让她转交母亲保管。结果妻子自作主张并未交予公婆,妻子越权隐匿了财产产生冲突导致被杀[7]110-111。第二十一号案件,丈夫去关东种地,回来后发现继娶的妻子把家里的地卖光用来资助娘家,并且搬到娘家住。两人发生争执,女人被打伤,后因伤重而亡[7]325。第二号案件记载,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儿子经常找继父借贷,且欠钱不还。继父不肯再借,夫妻之间殴斗致使妻子受伤身死[7]34。第八号案件是丈夫向岳父借钱,且不允许妻子再回娘家,双方发生争执,妻子被杀[7]128。这两起就属于因夫家与娘家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导致的命案。

(二)贫穷引发的夫妻冲突

乾嘉之际是清帝国由盛转衰的分水岭,大量自耕农破产沦为佃农、雇农乃至无业游民、光棍和盗匪。这一时期农民向下流动的原因首先是人口增长速度大大超过耕地的增加。何炳棣考证:“假定康熙三十九年(1700)或稍后中国人口为1.5亿左右,那么到乾隆四十四年(1779)可能已增加到2.75亿,五十九年(1794)为3.13亿”[10]316,1850年增加到4.3亿[10]325,这中间还经历了川陕5省白莲教起义造成的巨大人口损失。清帝国的环境危机也越发严重,平原地区的森林砍伐殆尽,南方的客家人和棚民到处烧山开荒。环境的破坏导致自然灾害频发,这必然给民众,“尤其是农民带来深重的苦难,造成农民的向下流动。很多农民四处就食,成为饥民和游民,甚至沦为盗匪。从乾隆后期开始,清帝国的流民问题日益加剧”[11]。黄宗智认为:“贫农经济的这些特点,是在人口压力和阶级关系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下造成的。”[8]308农民的向下流动是由人口压力以及地主绅士和衙门走卒的剥削敲诈两方面因素共同促使的。

农村社会的衰败必然反映到家庭当中。“贫贱夫妻百事哀”,当食不果腹时,夫妻冲突的爆发也就不可避免。第九号案件中,丈夫经营无道,去邻村借贷却空手而回,被妻子数落发生夫妻争执,妻子又辱骂公婆导致被杀[7]152-153。第十八号案件中,彭某一家外出乞讨时,妻子把20文铜钱丢失,彭某责骂妻子,双方争闹,妻子被杀[7]316。因为20文铜钱导致家破人亡,可谓人间悲剧。还有一种比较特殊而残忍的杀妻案,即杀妻图赖案,这种案件的本质也是贫穷。第七号案件中,佃户龚某为给瘫痪的妻子看病欠了租粮,佃主撤租,龚某求租不得而杀死瘫痪的妻子,并将尸体搬到佃主门前栽赃嫁祸,以此恐吓佃主将地继续租给他种[7]120。第十五号案件是周某父亲在世时,将3亩水田卖给杨文玉家,且立有契约。周某父亲去世后周某穷困难以度日,妻子又患病。周某向杨某找补价遭到拒绝,他便杀死患病的妻子并把尸体搬到附近村民的果园敲诈[7]280。因生活琐事也会导致人命案。如第二十七号案件是丈夫借牛耕地,晚饭后还要继续耕,妻子担心累坏了牛没钱赔,阻止丈夫,“小的不依,致相争骂。妻子拉牛不放,小的生气,顺拾地上木档向殴,适伤妻子右胁连右后胁倒地”[7]400,妻子伤重而亡。

这些案件中,有因为丈夫好吃懒做或经营无道导致破产而引发冲突的;有因为家贫无力维持生存便以杀妻去进行讹诈的。在贫困的乡村社会,生存伦理始终是第一要义,儒家伦理在底层社会并不具备特别强大的约束力和渗透力。

三、夫妻冲突的动因

由于传统农业社会在生育上的性别偏好,溺杀女婴和遗弃女婴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根据王跃生的计算,“在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杜会中,25岁以上未婚者在总样本量中占37%,晚婚比例接近六分之一;30岁以上未婚者占总样本数的10.3%,40岁以上未婚者占总数的比例为3.27%”[12],女性在婚姻市场上成为一种稀有的社会资源。清代农村社会中男性娶妻困难,却为何还会出现夫妻冲突,乃至杀妻的案件?

(一)无感情的婚姻

瞿同祖认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祖先的祭祀”[5]103。中国传统乡村的婚姻是两个家族间的事情,是个人对家族传宗接代的义务,而非情感需要。正如费孝通所言:“不讲感情合作并不是感情的破裂,或是有恶感之谓,不讲爱,也没有恨;两人在爱恨之外,还是可以相处的很和睦,共同担负这家庭的属性。”[9]197对于婚姻其他属性,费孝通提到:“婚姻在生活上是如此重要,而同时又不常和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倾向相符合,于是社会得立下法律来防止轶出规范的行为。单靠法律的规范犹嫌不足,于是把其他经济关系等渗入婚姻关系中,并扩大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这样使夫妇间的联系加强,即使夫妇间一时感情失和,没会因牵涉太多,不至离异。”[9]177

固然存在或维持着婚姻的形式,但是大部分夫妻之间并无多少感情可言,情感也就不会成为夫妻冲突的根本原因。由经济关系维系的婚姻,如果经济利益的平衡被打破,经济常态遭到破坏,婚姻就会极度脆弱。一旦妻子越权处理了财产,或者丈夫经营无道使家庭经济破产,夫妻之间的战争就会一触即发。

(二)婚姻的买卖性质

费孝通认为,在婚姻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最受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相互送礼,而且这些义务时常推及当事者以外的人。这种事实常被解释做婚姻的买卖性质。男家给女家的聘礼,也有人类学者直呼之为‘新娘的价钱’”[9]176。清代中叶,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彩礼价格总体较高,经济水平低的农村男性往往失去婚配的机会[13]。如嘉庆二十四年(1819),贵州地区嫁女的彩礼为16两白银,当时银钱比价约为900∶1至1000∶1,即彩礼为14 400文钱至16 000文钱[7]401。嘉庆二十二年(1817),江苏嫁女彩礼为洋钱80个,当时1个洋钱兑换制钱约800文,80个洋钱约等于64 000文制钱[7]1098。嘉庆二十年(1815),湖北嫁娶的彩礼钱为27 000文钱。嘉庆十五年(1810),直隶乡村的一次改嫁中,娘家居然获得了50 000文钱的彩礼[7]628。彩礼因地区、女性年龄、初婚还是再婚等因素而有差异,但是价钱大都在10 000文钱以上,甚至多至数万文钱。对于很多家庭而言这是一笔巨款,由此可管窥当时男性婚配之难。

(三)妻子是一种家庭财产

既然娶妻需要花费一笔不菲的财产,许多家庭倾家荡产也只能给1个儿子娶妻,妻子自然成为一项重要的家庭财产与家庭资源,如何使这项资源利用率最大化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正常生活中,妻子需要参加生产劳动、生育抚养后代和操持家务等。一旦家庭破产,生存难以维持时,妻子就是一项可以换取生存物质的资源。如上文所言,杀掉妻子对他人进行讹诈是一种比较极端的作法,更常见的作法是把妻子转嫁(卖)换得一笔钱,此谓资源变现。这种事件在传统农业社会屡见不鲜[14]。如嘉庆二十一年(1816),四川人罗某因与妻子不和,将妻子嫁卖给他人,得到彩礼钱16 000文钱。嘉庆十五年(1810),江西的一个案件中,丈夫因家贫将妻子嫁卖,居然换得彩礼钱75 000文钱[7]1787。又如四川因嫁卖产生的一个命案中,肖某的儿子供述:“小的十六岁,死的肖再华是小的父亲,平日带小的讨吃度日。嘉庆十二年(1807)二月二十八日,父亲因穷苦极了,把母亲邓氏嫁卖与陶世富为妻,陶只出2 400文钱。”[7]17102 400文钱约相当于一石谷子的价格,远比其他案件中的彩礼价格要低,可见若因贫穷急于用钱就会被人抓住软肋,趁机压价。再加上这一家人实际上是乞丐,属于无社会地位的边缘人,所以卖掉一个活人不过只能换得一石谷子充饥。再看山东的一个案件,据王氏供:

“小妇人自幼嫁给张义做女人,生子张发科。嘉庆十七年(1812)四月间,张义因家里贫苦央曲幅隆们说合得了身价大钱十五千五百文写立婚据,把小妇人卖给即墨县人高密为妻。五月初间小妇人在高密门口做活,张义去向拐逃,小妇人不允,当各走散。到五月半边,张义又使儿子张发科去叫小妇人潜逃,小妇人恐被张义再卖,不肯逃回。”[7]1833

本案件中的妻子成为丈夫牟利的工具。妻子不肯逃回,认为会被再卖,这恐怕不是妄加揣则,而是妻子深知丈夫的为人。概言之,乡村地区农民在娶妻时要花费一大笔彩礼钱,因而妻子成为一种家庭财产,更多地被物化,而非丈夫的情感寄托。当家庭贫困时,妻子就成为一种可以变现的资产。不仅丈夫可以卖掉妻子,丈夫去世或久不归家时,公婆也可以将儿媳嫁卖,实现资产的变现。在嫁卖过程中曾经娶妻付出的钱财又以彩礼的形式回归,从而实现了“彩礼的流动”[15]。

综上,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夫妻并非以感情为联接纽带。正如费孝通所言:“男女只在行为上按照一定的规则经营分工合作的经济和生育事业,他们不向对方心里上的契洽。”[9]197由于婚姻的买卖性质,维系婚姻的经济成分变得格外重要。妻子不仅是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或是劳动力,也是一项可以在家庭面临物质危机时可以变卖的资产。由传统农业社会的婚姻性质可以窥见,经济因素才是维系婚姻最为核心的纽带。

彭慕兰把农民研究归纳为“单一逻辑”与“多重逻辑”论。前者的支持者如马若孟、罗斯基和洛伦·勃兰特,他们认为,“尽管不同的农民拥有不同的资源,但他们都按同样的方法,即古典经济学所说的利益最大化,来决定如何使用这些资源”[16]。尽管这是关于土地经营和劳动力分配的讨论,但是对于讨论农民如何处理家庭问题也有借鉴意义,即农民是一种“理性经济人”。对于大部分乡村男性而言,妻子既是一项重要的财产,也是一种重要资源。如何使资源利用率最大化才是他们考虑的首要问题。在清中叶,对于绝大部分普遍贫困的农村家庭男性而言,妻子违反孝道或贞洁固然会引发家庭冲突,但是大多不至于激烈到休妻乃至杀妻。因为孝道或贞洁根本上属于思想观念范畴,物质决定意识的生命哲学内理,对于物质匮乏的农民更是如此。娶妻如此困难,因为违反孝道或不贞洁就休妻乃至杀妻是极端不理性的行为。在清代中后期这一盛衰转折之际,大量农民在物质生活与社会身份上向下流动,夫妻激烈冲突乃至杀妻行为在破产农民中频频出现也就不足为奇。在“生存伦理”与“理性小农”之间有更为现实的运行逻辑,即在传统的乡村社会,维系一个家庭最为核心的因素毋庸置疑是生存经济,而非文化价值伦理。

注 释:

① 关于杀妻案件其实有32件,但是其中1件是丈夫与别人斗殴,妻子劝架被误伤致死。与该文研究内容不符,因此未予收录。

② 原文见《嘉庆朝刑科档案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三十页。由于文中引用此文献较多,因此将其简称为《辑刊》。此外,由于档案原文冗长,一般不直接引用原文,而是由笔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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