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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与政府公信力建设

2021-01-13鞠丽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信力公众政府

鞠丽华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公信力是政府能够获得公众信任和认可的能力。政府公信力作为衡量政府信用优劣的标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对于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和意义。政府公信力建设不仅与政府行政能力和政府绩效有关,还与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密切相关,通过选择影响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感知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条件。“政府必须要干得很好,而且必须要让公众相信其干得很好。换而言之,政府的能力和表现对公众的影响至关重要。”[1]政府要加强与公众的信息传递与交流,扩大公众的政治参与,不断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了解和信任。尤其是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由于其具有较强突发性和影响力,因此成为社会公众观察、评判政府行为和政府效能的“放大镜”。可见,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

一、问题提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意义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威胁、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需要政府紧急应对或处理的事件。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状况和效果成为影响公众对政府公信力评价的重要因素。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公信力的体现程度取决于政府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府对事件的处置是否得力,二是政府对事件的信息传播是否得当。在很多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公信力受损大多不是因为对事件处置不力,而是由于政府信息传播不当所致。

政府传播过程由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受众等要素构成,其中传播内容即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是影响政府传播效果最为重要的因素。政府作为政治信息生产者,其对所传播信息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受众接受信息和产生评价的状况,对于政府公信力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出于自身需求、态度、判断水平和能力,会对信息传播进行差异化选择,这些信息与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之间可能相符也可能不符,由此会带来公众对政府信任程度的差异。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及时有效的信息选择可以促进与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相反,政府不当的信息选择则容易引发公众的不信任、恐慌或谣言散播。”[2]其中信息选择的真实性和回应性对政府公信力建设尤为重要。

一方面,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选择的真实性、信息传播的公开性对政府公信力建设意义重大。政府信息选择和传播的真实性与公开性是指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的真实决策过程及程序、政府的政策发布与执行结果、政府的绩效等信息公开传递给受众。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真实信息传递给受众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政府作出了信息公开行为,而是更在于公众通过获得信息维护了自身的知情权,唯有如此,政府的行为才具有公信力。因此,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选择的真实性和信息传播的公开性是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的信息选择对公众信息需求的回应性对政府公信力建设意义重大。虽然政府信息选择和传播的真实性与公开性是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前提,但是如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能有效缓解民众的不解和质疑,或者没有满足民众对特定信息的需求,同样会对政府公信力建设产生不利影响。信息选择的真实性强调的是政府能否客观全面向公众公开信息,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而回应性强调的是政府解决和反馈公众信息需求的及时和有效程度,包括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响应速度上是否及时、态度是否积极、层级是否恰当、公众信息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等。如果政府回应的内容不及时、不积极,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将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传播中,决定政府信息选择的真实性和回应性的根本因素是政府对变化了的公共舆论和受众对象的认知状况。由于新媒体时代公共舆论的可控性大幅降低,数量庞大的网民因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共同关注而聚集起来发出声音,政府对其形成的舆论进行引导和控制比传统媒体时代困难得多。新媒体时代的受众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具有较强批判精神和参与意识,更加关心社会公共事件,对政府的不公行为也敢于发表自身意见。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些变化,仍然用对上不对下的传统思维和傲慢态度应对公众关注的突发社会问题,势必将无法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政府公信力会受到极大损伤。而如果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传播中能够注重公众参与,重视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及时回应公众期待和诉求,不断推动公众参与决策以促进政府建设,政府公信力将会显著提升。

二、现实分析: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方式不当对政府公信力的影响

(一)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不足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核心因素

政府信息公开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传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将决定是主流信息占据主导地位还是小道消息恣意横生。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传播过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信息流动过程。政府作为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掌握着事件绝大多数的信息资源,拥有着关于事件最全面、最丰富、最真实的信息来源,这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比拟的。然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对上级追责的担忧,或者“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地方政府或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播时,常常采用“捂盖子”的策略,不愿意公开、不主动公开、不及时公开,不仅对上级政府隐瞒,对公众更是能不说就不说,更有甚者,对突发公共事件谎报、瞒报。久而久之,公众自然而然地站在了政府的对立面,对于政府公布的官方信息越来越习惯于带着“打折扣”的心态解读,对于政府作出的官方报道也越来越习惯于质疑而非认同。这种习惯性的做法不仅使得非权威的小道消息满天飞,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困扰,而且当受众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事件真相,特别是了解到“瞒报”扩大了危害性后果后,其对政府的信任度必将大幅降低,政府公信力将不断受损。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对公众信息需求的回应不足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一方面,政府对公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需求的急迫性关注不够、回应不足,会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由于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因而公众对事件演变状况和政府处置状况的信息需求是非常强烈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利益相关者希望及时获取事件处置状况,及时了解事件对自身的影响;与此同时,处于事件之外的公众也希望及时获得事件真相,了解政府处置和应对状况。而政府出于自身的立场或公共利益考量,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往往是经过一定“内容选择”之后的信息,同时由于政府从关注事件到调查取证,再到作出决策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这一过程会带来事件处理流程的迟滞,由此导致公众无法及时获取自身所需的事件信息。此时,由于政府信息发布缺位,大众媒体会从各种非官方渠道获取事件信息,公众也会从各种非正式渠道获得小道消息,从而造成他们无法准确估计事件带来的影响而产生不必要的恐慌,为政府妥善处置事件带来更多麻烦,加大了政府的处置难度。一旦公众认为政府对事件处置不力,就会进一步加深对政府处置立场和处置能力的质疑。

另一方面,政府对与事件相关的知识普及和对公众的教育引导不力也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当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公众不仅有了解事件信息的需求,还有理解事件相关知识的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认知和相关知识的积累过程,是丰富公众处置经验、增强公众心理承受力的重要途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如果公众能够从容有序地认识和应对问题,则可大幅减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性。即使由于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涉密等因素影响,政府无法及时公布事件真相,但在事件相关知识普及方面,政府也应该及时了解公众需求并迅速作出回应。如果政府和媒体没有给予公众相关知识的指导和教育,就会造成他们对事件知识储备不足,无法有效应对相关问题甚至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同时,由于公众对相关知识的迫切需求,会造成突发公共事件传播中的“首因效应”,一旦政府相关知识的传播缺位,就会造成其他来源的信息占据主导地位,这些信息很有可能对政府不利或者就是公开质疑政府的信息。公众如果认同了错误的信息,就可能产生错误的立场和行为,一旦错误的观点形成“民意”,即使政府再公布和普及正确信息,也很难再获得民众的认同,政府公信力建设的难度将会大幅增加。

(三)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压制媒体信息传播对政府公信力建设尤为不利

突发公共事件是极具新闻价值的事件,对其投入极大关注和热情是媒体的本能。一旦媒体通过其他源头报道了一些政府没有公开的事件信息,特别是对政府不利的信息时,政府如果不理解或者因反感而压制媒体和封锁消息,不但会阻断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媒介渠道,还会造成媒体站在政府的对立面。尤其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如果政府不允许媒体发声或者政府公布的信息与媒体报道的事件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持续发生,则必将会引起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不满,从而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如果政府对公民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没有经过调查就认定为网络谣言,对敏感信息一刀切地进行删除处理,对信息发布人实施训诫等处罚,不仅会使公众形成政府权力滥用的印象,而且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原则立场持全面质疑态度,政府公信力将严重受损。

三、路径建构:优化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之策,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

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信息传播中,必须减少政府信息传播的主观选择性,不断增强政府信息传播的公共性,才能有效培育和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树牢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公共理念,夯实政府公信力基础

公共性本质上是一种为他性、利他性。对于一个国家的政府而言,由于其公权力的性质,政府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捍卫和保护者,这是其公共性的本质与核心内涵。从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角度来讲,政府传播的信息并非是政府意志的单方表达,而通过政府信息传播在政府内部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进行的信息沟通和理念交流,从而达成多元共识。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更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增强政务合法性的重要来源[3]。因而,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播过程中必须要秉持公共理念,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信息选择的出发点,充分体察和考虑民意,回应民众期待,通过树牢公共理念的信息传播,建构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首先要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根本目的。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相关事件的发生和处置等信息的有效披露,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信息的有效沟通与交流,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随着现代媒介传播技术的发展,公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共信息的需求更为强烈,客观上促进了政府信息传播的公共性要求。这体现为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传播中,政府不能从狭隘的自利性目的出发,而是要从大众的公共利益出发对其传播的信息进行选择。不但要及时向公众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还要针对社会舆论从全社会利益角度出发进行价值引导,发挥政府导向作用,为增强公众信任打下基础。

其次要把公众的信息需求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的基本依据。政府传播过程是政府和社会之间政务信息输入、输出和反馈的过程。畅通的政府传播过程应以社会的变化和反应作为政务信息的“输入”,以政府的决策作为传播过程的“输出”,即政府传播的信息必须要以公众的需求为依据,政府的公共决策必须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反馈。在突发公共事件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中,之所以存在公众质疑政府发布的信息内容或网络谣言大肆蔓延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自身标准作为依据进行信息选择,其公开的信息与公众的信息需求不相符合。因此,为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公共性,全面提高公信力,政府需要认真听取公众的信息需求[4]。在当前政府信息传播发展的新形势下,由于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和新媒体平台传播的便利条件,若只注重政府自身信息公开的标准而不重视公众信息需求的传播过程是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信任和认可的。政府必须要重视信息的双向沟通,注重民意的收集和采纳,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舆论热点和公众的信息需求;同时也可引入民意调查技术,准确获取公众对相关事件关注的要点和对事件处置的反馈,从而实现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选择与公众信息需求的双向互动与协调一致。

最后要把增强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作为政府信息传播的一般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播中,政府要建立起全覆盖的信息收集系统,增强事件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与敏感性。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传播的信息选择需要以专业和科学的判断发布信息,但也不能简单粗暴地压制其他适当的信息源。在我国,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导力量,掌握大多数事件的处置资源,且具有广泛的社会动员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与事件处置的主导性相对应的是政府在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回应上也应发挥汇集和主导作用。“在突发性社会事件中,政府的应急管理与处置离不开政府传播的力量。在突发事件中,政府通过信息汇报与传递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制定相应的科学措施与对策,发挥着指挥中心与信息中心的双重功能[5]”。因此,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选择上应本着包容的态度遵循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对于民众和社会组织传播的相关信息,在不能完全确定是谣言的基础上,宁可容忍将其作为超前的预警信息,也不可轻易掩盖或许会造成风险发生的信息;而对于一时还不能完全确定的信息,也要在事件调查和处置的过程中持续发布相关信息,在动态发布中增强事件信息的确定性。

(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选择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水平

1.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组织机制

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信息传播中,对事件信息内容的组织是政府信息选择的前提。信息内容组织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信息选择的有效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人们对于事件信息的迫切需求和因事件情况不明产生的信息真空同时并存,容易导致流言扩散及民众恐慌。此时,政府应发挥其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汇集者的作用,建立内容全面、来源广泛的多元化信息组织机制。[6]一是保证信息内容的全面性。一般来讲,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信息传播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事件信息,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客观状况和发展的基本趋势;政府处置信息,即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举措;事件相关科学知识信息,即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科学解释、突发公共事件发展的科学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科学措施等相关科学知识[5]。政府在组织和传播信息时,要随着事件发生及应对的发展与变化,及时收集和汇聚各方面信息,不仅要全面掌握事件的发展态势和政府采取的举措,为有针对性地对事件不同发展阶段的内容做好传播准备,还要组织和收集事件相关科学知识信息,为提高民众的科学防范意识与能力提供指导。二是实现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传播中,政府是信息的主要提供者,掌握着绝大多数有效信息,是事件信息的权威来源。因此,政府要提高对事件信息的敏感性,增强事件信息获取的准确性,通过多元化信息来源机制与集中化信息汇总机制,建立健全事件信息收集和组织系统[7]。对事件处置中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对政府的质疑或媒体传播的其他来源的信息,要及时获取相关真实信息内容,并做好组织与回应。三是注重对舆情的收集和整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是民声、民意的体现,政府对舆情的关注不仅是应对媒体报道的手段,更是提高其传播的针对性和顺应民意的基础保证。因此,政府不应把对突发公共事件舆情的监测和研判作为控制舆论导向、平息事态发展的工具,而是要发挥其民意调查作用,通过事件报道的舆情反映,及时掌握公众的意见和情绪,获取他们对事件处置的反馈,并将其作为政府信息传播的选择依据,进一步提高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传播的回应性和有效性。[8]

2.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过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决策过程,也就是说政府决定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哪些信息。这一决策过程带有政府对风险认知的主观性,尤其是在面对具有较大不确定因素信息时,出于对社会稳定及政绩形象的维护,政府往往会选择不及时主动公开信息。而一旦因不及时公开信息造成相应预警和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类似于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公共事件,将会极大损伤政府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保证信息的公共性,政府在信息选择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风险预警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认知上,政府与民众存在主观差异性,政府较为关注社会稳定,民众则更加关注自身安全。出于对民众信息需求的满足,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传播的信息选择上,应本着风险预警原则对于事实确凿的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对于其不确定的信息,特别是类似于新冠肺炎疫情这样容易引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如果公布后可以起到增强民众预警和预防意识的作用,应本着风险防范原则及时并客观地向公众公开。对于无主观恶意的预警信息,不可简单以谣言论断,而应视情况进行风险跟踪,在增强民众预警防范意识的同时持续发布逐步确定的信息。二是全面公开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信息公开与否,应当遵循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决定,需要公开的必须做到全面公开[9]。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应做到客观全面,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明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应对举措和防范措施等,同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的进展进行后续信息发布。三是及时主动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内,选择公开传播第一手信息,把握主动权。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传播中,不及时的信息公开和滞后的信息传播会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全面质疑,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传播要选择第一手信息,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发布,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持续发布最新信息,“将每一不确定性的消除或新的不确定性的产生及时以滚动发布的形式传播给受众[10]”。如此,政府才能通过信息选择及时主动掌握话语权,引导大众舆论,减少谣言传播。

3.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质量是指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信息应符合的规范性要求,并能够满足受众对事件相关信息期待和需求的程度[11]。一般来讲,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质量要求相关信息在内容上具备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实用性,在形式上具备连续性和可理解性[12]。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选择的公共性,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信息检验机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的信息质量需要在信息发布前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的检验、核实。如果相关信息事先未经核实,发布时出现信息错误或数据偏差,则会使公众产生政府应对和处置不力的印象,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例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上,某政府负责人对流调情况的数据在新闻发布会召开时更改了多次,就是没有提前对所需发布的信息进行核查检验所致,结果造成舆论的声讨,使得原本就被质疑应对和处置不力的政府形象雪上加霜。通过建立严格的信息检验机制,由专人对事件所需发布的信息进行科学检验和认真审查将会大幅提高信息的准确性,构建起政府是值得信赖的信源角色形象。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协调机制。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传播要与其应对和处置同时部署和开展,在事件处置的领导机构下建立信息传播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发布事项,以增强事件信息传播与事件处置进程的协同一致,保证信息传播质量[13]。信息传播机构要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协调作用,实现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对事件所涉及的多个部门的信息汇总和协调后统一对外发布,同时根据事件发展动态,实现最新信息的不间断发布,从而保证政府传播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一致性、动态性。三是建立信息质量评估机制。质量评估是衡量和保证政府信息传播质量的重要措施,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应对过程中,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政府信息传播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和能否满足公众期待和需求作出科学评估[14]。政府信息传播质量评估机制应将政府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结合起来。在政府信息质量内部评估中,要重点评价政府信息传播在时间、内容、形式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状况。在政府信息质量外部评估中,要注重将公众的意见和反馈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公众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存在什么方面问题以及相关解决办法[15]。对于政府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状况,公众通过自身的体验具有较大发言权。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政府信息传播的质量评估,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全面促进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传播质量的改善。

(三)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法治化建设,保障政府公信力实现

1.加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

当前,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对等方面信息公开的职责要求。但是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建设上仍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中,既有针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也有针对专门领域的法律规章,不同法律法规对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内容的规定上有些地方存在不一致。例如,在应对2019 年新冠肺炎疫情中,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发布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定时向社会发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而专门针对公共卫生领域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两者在信息发布主体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容易引发信息公开职责不清,直接导致疫情信息公开滞后和疫情应对被动。二是信息发布权相对集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信息一般需要逐级上报后经过批准才能对外发布,相对繁琐的信息发布程序可能造成信息发布延误和预警信息不及时。三是对信息发布内容、时限等规定不具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除此之外该条例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再无其他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而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时限要求则无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建设[16],明确信息公开主体,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保证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有法可依。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上,要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的主体,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赋予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权,实现信息的及时公开和预警。明确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开责任,保证地方政府能够及时有效公开事件信息和处理安全隐患。在信息公开内容上,要本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细化相关法律条款,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通过颁布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布信息的内容要求,减少信息选择中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在信息公开程序上,要简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上报和审批程序,规范系统化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步骤,建立政府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协调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公开信息的范围、时限[17]。

2.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传播的监督问责制度

从法律层面上讲,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传播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如果因为主客观原因出现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情形发生,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因信息不透明而面临威胁。对此,应针对政府信息传播中出现的不作为等行为对责任主体实行监督问责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可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问责制度。一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做到依法追责。以法律的方式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责任的重要内容,当相应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未能依法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而造成后果或损失时,可依照法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失职与尽职的边界,避免问题发生后出现的“甩锅”现象。同时要减少追责的随意性,建立公正的追责机制,避免责任还未明确前急于处置相关人员。二是充分发挥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问责制度的作用。加强“问责”制度建设是预防和减少政府失责行为的重要制度[19]。与承担法律责任不同,问责制度更加强调以对话、公开辩论等方式达到控制和减少失误行为发生的目的。单一的违法归责不足以满足公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建立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有过错与无过错相关行为责任的问责模式,可以有效规范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公开行为。问责的结果可以是道歉、更正、答复,也可以是对公民权利受损的补偿等,而非一定是法律处罚或行政处分,以此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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