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究
2021-01-13张海燕刘启云王新媛
张海燕 刘启云 王新媛
(呼伦贝尔学院 内蒙古 海拉尔 021008)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主要通过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目前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即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2019年以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2019年起初步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即混合税制模式,其在组织财政收入、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尤其是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也拓宽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一方面可以使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得到更好的实施,以达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轻职工税负,达到纳税人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本文从企业及个人两方面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筹划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筹划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职工是水,企业是船,水涨则船高,企业为职工做纳税筹划,能体现出企业与职工同呼吸共发展,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二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通过整合职工综合所得收入,帮助职工减轻税负或延缓税负,在应发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职工实际到手工资的金额,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的收益最大化;三是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居民收入的重要税种,但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了解并不深,不能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促进纳税人学习和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知识,从而促进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不够,缺乏自我意识
税收法规的调整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一般只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才会去学习了解,其他人不会去关注,甚至在本次个税改革前,部分职工觉得缴税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扣多扣少、交多交少都是办税人员决定的。有职工依旧会问“为什么我每个月工资都一样,扣的税却越来越多呢?”这也是此次个税改革后的最大亮点。改革后工资、薪金的预缴税款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全年累计应纳税额超过36000元税率会由3%上升到10%,所以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应纳税额也会随之增加。
此次个税改革要求每位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这使纳税人逐渐意识到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有必要深入地学习和熟悉个税的税收法规。以某高校为例,该高校需要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教职工约1100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是靠税务机关及学校财务部门人员一对一辅导完成的,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只有部分职工需要辅导完成,半数以上的职工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软件提示独立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但对综合所得的计算方法及原理并不明确。
(二)对纳税筹划存在误解
部分企业及个人对纳税筹划存在误解,认为少交税就是犯法,更有企业管理者告知财务人员“多交点税没关系,免得税务机关找麻烦”。事实并非如此,纳税筹划是在遵守税收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偷税漏税是瞒报漏报相关收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虽然目的都是少交税,但合法与否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三)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筹划不够重视
纳税筹划部分企业已有涉及,但更多的是侧重与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是由企业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并且个人所得税是由企业进行计算的,所以个人所得税筹划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依靠于企业筹划,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职工个人,所以实际工作中企业缺乏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筹划的重视。如果企业为降低职工的税负而做纳税筹划,可以增加职工的归属感,同时加强职工的纳税意识,可以达到企业与职工双赢的效果。
(四)企业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
企业的各部门的信息系统是相对独立且缺乏沟通,财务部门不掌握职工工资的构成,人事部门仅核算应发工资,一般不去了解后续扣了多少税,实际发了多少,其他部门依旧觉得工资是财务部门发出去的,那么与工资有关的事情财务部门负责就好[3]。这就导致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这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施存在很大的阻碍。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筹划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不同,其受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特殊性、纳税人的自我意识、企业需求的多样性、个人看待收入角度的不同、纳税人数多少等多方因素的影响,笔者站在具备可行性前提条件下,对优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 单位及税务部门做好普法普规工作
首先,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勤学勤问,积极参加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实时掌握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到学深悟透并贯彻好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对于从业人数较少的单位,财务人员可以采用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中学习或者一对一辅导的方法让每一位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从业人员较多的单位,税务机关要协同单位定期组织培训辅导,在每年年初专项附加扣除采集高峰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进行定点培训、精准辅导,切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最后,每位职工也要积极配合,认真学习,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利益。
(二)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职工税负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房屋租金、住房贷款、继续教育以及大病医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原则,其中子女教育、房屋租金、住房贷款(假设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的情况)可以选择在夫妻一方100%扣除,另外,子女教育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各扣50%,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根据各自的工资高低选择最利于降低家庭税负的方式;比如一个三口之家,夫妻双方都有工资收入,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考虑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丈夫全年未扣除专项附加前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妻子为120000元,第一种情况:假设妻子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家庭全年税负为(150000×20%-16920)+[(120000-1000×12)×10%-2520]=21360元;第二种情况:假设丈夫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家庭全年税负为[(150000-1000×12)×10%-2520]+(120000×10%-2520)=20760元。由此可见,该家庭选择由丈夫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降低600元的税负。同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非独生子女的也可以根据兄弟姐们的工资水平选择不同的分摊方式(但每人最多不能超过1000元),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负。
(三) 职工工资福利化,同时降低职工与企业税负
企业工资一般由很多项构成,例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餐补、房补、通讯补助、交通补助、高温津贴等。那么对于距离市区较远且有大量职工需要集体通行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通勤车代替交通补助;一些生产型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提供食堂和职工宿舍,代替餐补、房补;另外,类似销售岗位的职工可以配工作专用电话卡,用每月缴纳电话费发票报销代替通讯补助等方式,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同时通讯费用作为企业成本进行列支,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4]。
对于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将其基本工资福利化来降低税负。比如,某企业高管年薪500000元,每月专项扣除金额为10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该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0-10000×12-5000×12)×25%-31920=48080元。那么如果该企业将工资待遇方案修改为年薪450000元,另每年提供50000元培训费用于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那么该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50000-10000×12-5000×12)×20%-16920=37080元。如此,该企业的实际成本500000元不变,但可以降低该纳税人48080-37080=11000元的税负。
(四) 人才引进的短期待遇长期化,既降低税负同时延缓税负
很多企业或地区的人才引进方案中都会有一次性给与几十万安家费的政策。比如,某高校为引进高端人才,准备为每位符合招聘条件的教师发放安家费300000元,那么何时发放就是纳税筹划的关键。企业可以给出两种支付方案供职工选择,第一种方案:一次性发放300000元;第二种方案: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100000元。假设某教师2021年1月份入职该高校,每月减除专项扣除后的工资为8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如选用第一种方案,该教师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0+8000×12-60000)×25%-31920=52080元,2022年、202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60000)×3%=1080元,三年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080+1080×2=54240元;如选用第二种方案该教师2021-2023年每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0+8000×12-60000)×10%-2520=11080元,三年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1080×3=33240元。两种方案相比,一方面,第二种方案三年合计少缴纳54240-33240=2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第一种方案第一年税负较重,后两年税负较轻,而第二种方案三年的税负更均衡,企业的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优的支付方案。
由此可见,企业可以采取将人才引进的短期待遇长期化,不但为职工降低了税负,同时延缓了职工的税负。
(五)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选择
首先,根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5]。如果职工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会使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如果职工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要根据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进一步分析。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选择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的。
其次,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那么在实际发放时要留意税率临界点。比如某校教师全年课时费为36,000元,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计税,应纳税额为36000×3%=1080元,实发金额为34920元;但由于本年度课程需要,额外多上一门课程,额外课时费1000元,应纳税额为(36000+1000)×10%-210=3490元,实发金额为33510元,结果该教师多上一门课反而实际到手的奖金少了1410元(34920-33510=1410元),那么这种情况企业或个人则需要对该笔课时费进行纳税筹划。
众所周知,高校的教职工人数相对较多,从企业角度筹划该问题可行性不强。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该教师可以通过公益捐赠1000元的方式,将该笔课时费的应纳税所得额降到36000元,这样该笔奖金的应纳税额依旧为1080元。由此可见,合理的运用公益捐赠的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以在特定的前提下降低职工的个人税负,也可以为国家的慈善事业做贡献。
(六)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企业为了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会聘请专家进行讲座或授课,劳务报酬的发放金额、次数与其他费用的支付形式可以进行纳税筹划。例如,甲煤炭企业需某专家为职工进行为期一周的技能与安全培训,成本预算为28000元。费用支付形式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培训费为4000元/天,该专家的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等费用3500元自行承担,该专家本次授课的应纳税额为28000×(1-20%)×30%-2000=4720元,本次授课净收入为28000-4720-3500=19780元;方案二:培训费为3500元/天,该专家的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等3500元费用由甲企业承担,该专家本次授课的应纳税额为24500×(1-20%)×20%=3920元,本次授课净收入为24500-3920=20580元。两种方案中,企业的实际成本均为28000元,但方案二的应纳税额减少4720-3920=800元,专家的净收入增加800元,并且如果专家住宿交通等发票符合增值税规定的抵扣标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由此可见,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可在不影响企业成本的情况下,达到同时降低纳税人与企业税负、增加纳税人实际收益的目的。
(七) 纳税人主动参与、企业各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完成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筹划是需要纳税人与企业各部门共同完成。职工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发放从纳税人与企业订立合同时就开始了,所以,综合所得纳税筹划首先需要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其次企业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使工作量的多少、应发工资的核算、财务相关制度等信息实现信息同步。如此才能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筹划落实到每位职工身上,达到为职工节税降负的目的,同时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展。
结语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职工综合所得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尽一份力既是职工的义务也是一份责任。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进行纳税筹划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为职工减轻税负,不仅促进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纳税筹划需要企业与职工共同参与、协力完成,可以增加职工的归属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与企业文化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