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思考
2021-01-13杨春梅
杨春梅
(呼伦贝尔学院 内蒙古 海拉尔 021008)
一、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界定、运行模式及价值
(一)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界定
公益法律服务一词来源于拉丁文,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在国外发达国家是较为常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现象。比如美国法学教育中,进行法律援助性质的公益性服务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第302条e款明确规定:“法学院应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1]在国外一些学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学生取得毕业的条件之一。如在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学生若想顺利毕业,则需完成70个小时的减免费法律服务。[2]我国虽然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没有对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做出明确界定,只是以提倡的方式提出,但结合各大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将之理解为:是以大学为依托,以大学法科师生为核心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人民群众以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智力活动为表现形式的服务工作。
(二)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运行模式
1. 以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社团为组织的运行模式。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以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主的社团自发形成的法律援助组织,最为常见的就是以社团为主体的组织,社团组织注重自由发展,自由入团、自由退团,社团成员处于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能够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但由于法律服务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进入法律服务社团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筛选,需要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以此保障提供服务的质量。
2.以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为组织的运行模式。在以法律援助中心为组织的运行模式中,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在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教师带领和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救济途径或解决措施。以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为组织的运行模式比以高校学生社团为组织的运行模式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
3.以高校与知名律所进行校企合作为组织的运行模式。在以高校与知名律所进行校企合作为组织的运行模式中,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在律所的律师带领和指导下,为社会中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根据律所办案专业方向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法律事务部,使法律服务越来越精细化,进而使法科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和所擅长的专业方向的专业选择不同的法律事务部从事法律公益服务。这种模式既给高校提供了专业的法学实习场所,也能与公益律师形成合力,提升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满意度。
(三)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价值
1. 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律的生命在于信仰,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高校师生通过法律宣讲、法律咨询等形式让法律从“字面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让弱势群体获得有效的救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定纷止争,解决民事纠纷,这不仅是提升公众法律信仰的途径之一,也可以为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2. 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是实现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实效和课程思政教育的重要途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是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重要观点,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大学生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中,不仅可以使法学专业课堂教学延伸到第二课堂,让大学生可以更直接地了解社会,还可以更好地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真正实现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实践教学效果。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能够获取正向的精神滋养,提升法律执业素质,这也是提升课程思政教育效果的有效途径。
二、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代理资格的欠缺
因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备案的管理机构及部门,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合法注册,而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多数是由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在面对诉讼案件时,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合法的身份,使得法院对于学生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予认可,在校法科学生难以直接参与诉讼,严重阻碍了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发展。
(二)服务主体过于单一且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
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核心成员是法学教师和在校高年级法科学生,而法学教师一般是双师型教师,既是高校教师,同时又是兼职律师,平时的工作任务比较繁忙,对主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甚至部分教师有功利主义思想;低年级的法科学生知识储备能力有限,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能力有限,有些望而却步;高年级的法科学生忙于考研、参加法考、毕业找工作,无暇顾及公益法律服务,虽然部分高校引进了校外人士,如外聘的客座教授、法律专家,国内的公益律师等,但校外人士平时事务繁忙加之从事公益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仅偶尔参与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没有与校内师生形成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服务团队。
(三)与服务对象衔接不畅通
高校公益法律服务面向有法律需求的客户,但集中服务的对象是本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因此沟通的对象也主要是这两个群体。在校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一般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其社交范围多局限在本学院或者本专业,使需要法律服务的师生不能准确对接法学院的师生;在校外,由于校园具有封闭性,使得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信息沟通不畅,难以达到较好的服务效果。
(四)服务缺少经费保障
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部门的运行要通过国家给予的专项资金满足自身的运作需求,而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多以学生社团的形式存在,其运行没有政府部门拨款、也没有学校给予的经费支持,又因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公益性质,不能通过法律服务获得盈利,但是服务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会产生差旅费和相关的日常办案等费用,目前,部分高校采用社团经费或科研课题经费临时解决,但面临着没有对应的报销名目、无法报销或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样使公益法律服务因缺少经费保障很难长久维持。另外,各高校对于校外赞助的态度不一,多数高校为维持社团管理秩序对校外赞助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或持否定态度。
三、完善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建议
(一)明确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合法代理人身份
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为了使高校公益法律服务主体成为受援人的合法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可作为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进行援助工作。即与当地具有合法资质的法律援助机构达成合作协议,以合作的方式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这是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采取的常用办法,这种方法较为简单和便捷;2.学生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案件。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培训或考核合格后,加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及援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从而可以完全地参与到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工作中。
(二)拓宽服务主体,形成复合型的服务系统
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应该是具备一定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包括本校的法学教师,外聘的客座教授、法律专家,国内的公益律师,高校的法科大学生志愿者,甚至鼓励那些毕业后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继续从事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很多公益性法律服务并非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还会掺杂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要实现法律专业信息和资源共享,联合政府、公益组织、学者、公益律师等各种力量,形成多元化、复合型的公益服务主体,理论型服务主体与实践型服务主体相互指导,通过“内脑+外脑”的合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制定激励机制,大力培育参与者公益服务观念
制定鼓励、倡导机制,如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可以在教师职称评聘、学生综合测评时作为加分项,量化考核分数;校外服务者通过校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参与公益服务事迹,制定参与积分的鼓励机制、与校外服务者的所在单位沟通,给予精神奖励等形式。对于低年级的法科学生,应先使其接触法律实践,引导他们敢于尝试,挑战困难,可通过高年级的学生传帮带学徒模式,快速提升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从思想根源上引导学生树立法律职业人的荣誉感,获得“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愉悦感。
(四)加大宣传,畅通与服务对象的有效衔接机制
通过宣传,让更多人知晓高校公益法律服务,通过总结其他较为成熟的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经验进行分析,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运用网络融媒体宣传来推动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利用官网咨询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广播电视专题平台、微博等网络手段进行法律宣传,对受助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而积累人气、扩展资源、挖掘潜在的法律服务对象;2.入驻高校创业孵化中心,为学校优秀创业团队提供法律帮助。学生创业孵化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创新能力,但同时也要注重法律风险防控,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应与高校创新创业团队相衔接,为高校学生创业、创新团队的发展把好法律关,保驾护航;3.与“优秀学生团体”加强合作,扩大校内公益法律服务的影响。高校中有许多以训练营、俱乐部等形式存在的优秀学生社团,发挥优秀社团影响力和号召力,加强校内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与优秀学生社团建立良好的互动联系,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公信力,扩大公益法律服务的影响;4.定期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向社区居民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工作以及对居民所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既可以增强公益法律服务的社会性又可以增加案源。
(五)建立完善的资金筹措机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必须应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由政府特设专项资金,为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提供支持和保障,也可以争取学校在经费列支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公益法律服务;另外,规范社会资本对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资金的保障机制,在政府监管下允许高校向社会发起募捐、众筹等活动,同时还可以通过律师协会、各类基金会或自然人进行资金筹措,从而建立合理、完善的资金筹措机制,给予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以有力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