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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政权建设思想及其启示

2021-01-13梁军峰沈建波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巴黎公社专政政权

梁军峰,沈建波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江苏 扬州 225007)

近年来,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建设思想有一定的研究,但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政权建设思想研究很少,且缺乏系统性。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理论和巴黎公社“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的经验总结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架构进行了初步勾勒,形成了一个从国体到政体、民主与专政有机统一的思想体系,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无产阶级专政”:“过渡时期”的新社会国家形态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国家政权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了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国体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P373)由此可见,无产阶级专政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无产阶级掌权的一种新社会国家形态。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是打碎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建立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政权。马克思之所以把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冠以无产阶级专政之名,主要是基于过渡时期阶级斗争尖锐,资产阶级必然不甘心丧失政权而进行破坏活动和妄图复辟,无产阶级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来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以保卫和巩固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经指出:“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以武器反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要是巴黎公社面对资产者没有运用武装人民这个权威,它能支持哪怕一天吗?反过来说,难道我们没有理由责备公社把这个权威用得太少了吗?”[1](P277)“专政”只是巩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特殊斗争形式,其根本作用就是保障人民真正当家做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造条件。恩格斯在1891年版的《法兰西内战》导言中明确肯定巴黎公社“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P56),主要就是因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工人的工人阶级代表”[1](P98)。正是在此意义上,波兰无产阶级革命家罗莎·卢森堡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开始于社会主义政党夺取政权的时刻。社会主义民主不是别的,它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P45)这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提出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夺取政权、“争得民主”[3](P421)的思想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语境中,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与民主背道而驰,而是民主与专政有机统一、相辅相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最早是由布朗基派提出来的,后来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接受并使用。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3](P532),突出强调了“阶级专政”四个字,这与布朗基派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划清了界限。布朗基派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除了用暴力对抗、镇压资产阶级外,还依靠“先进的少数”来强制“落后的多数”。马克思恩格斯赞成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但坚决反对“服从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专政”[1](P294)。

二、“民主共和国”:无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形式

“民主共和国”作为政治形式,本身不带有阶级性质和社会制度属性,可以为任何阶级所用。古希腊就有雅典的民主制,古罗马也曾采用共和制。恩格斯曾指出:“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4](P652)也就是说,民主共和国被资产阶级掌握时,它就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当它被无产阶级掌握后,它就是无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把巴黎公社视为未来社会的雏形,已经提出了公社的共和国形式。马克思说:“公社正是这个共和国的毫不含糊的形式。”[1](P98)恩格斯认为,民主共和国是国家的最高形式,无产阶级政党可以通过议会斗争,争取大多数人民的选票支持从而掌握国家政权,这也是无产阶级在实行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夺取政权的一种可能方式。一旦真正“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4](P293),那时的民主共和国自然就是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现成的政体组织形式。1894年3月,恩格斯在《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深刻指出:“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4](P652)

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的民主共和国,要不要实现法治?对这一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的表述,但从他们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来看,答案是肯定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P176)。这与恩格斯主张“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1](P324)的思想是一致的。那种把无产阶级专政同实行法治完全对立起来的看法是没有道理的。“专政”只是最特殊的形式,其本身并不等于政治统治方式,显然不应该成为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常态,依法治国才是人民民主和自由的基本形式和重要保障。

三、“议行合一”:巴黎公社的经验及其普适性

在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上,马克思通过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认为公社建立了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与地方事情由地方自治的体制。政府体制由三个层级组成,即基层的农村公社、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中央政府的国民代表会议。基层公社由公社通过普选选出的委员组成,然后向上一级政府的代表会议派出代表。马克思把这一体制称之为“公社制度”。这一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有什么本质区别呢?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1](P98)马克思的这段话,后来被人们概括为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原则。

所谓“议行合一”,从本意上讲,是指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合而为一,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进行行政管理,立法和行政机关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最早提出“议行合一”思想的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卢梭在严厉批判当时的议会民主制的弊端时,提出了直接民主思想。卢梭说,“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加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6](P87)。显然,马克思肯定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实践是受了卢梭直接民主思想的影响。

马克思肯定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政权体制,其历史依据是认为资产阶级议会制已经寿终正寝,并认为它是无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所应采取的非常措施。实行“议行合一”的前提是必须进行普遍的直接民主实践,但“议行合一”并没有经过实践的足够检验。它在巴黎公社的实行是无效和短暂的,是巴黎公社在革命的特殊时期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其有效性并没有经过历史的检验。“议行合一”本身带有明显的空想和集权色彩,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配置和政权组织的一般原则[17]。

四、权力监督: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国家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对阶级国家的官僚机构进行了深刻批判。官僚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把国家权力变成为自己谋利的工具,把从事政治活动变成他们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为了使他们的统治无处不在、极其敏捷地“管制、控制、指挥、监视和监护着市民社会——从它那些最广大的生活表现起,直到最微不足道的行动止,从它的最一般的生存形式起,直到个人的私生活止”,他们不断地扩大政府权力的容量,“每天都要增加国家政权的经费和人员”,在官僚机构中不断地“安插自己的多余的人口,并且以国家薪俸形式来补充它用利润、利息、地租和酬金形式所不能获得的东西”[3](P708)。

恩格斯在1891年版的《法兰西内战》导言中明确指出,政府工作人员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以权谋私,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这不仅在世袭君主国内存在,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内也同样存在。那么,在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如何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实行普选制。无产阶级要摆脱资产阶级政治模式,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等民主的基本形式,而在于改变代议机构的性质,使之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还特别强调:“如果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那是最违背公社精神不过的。”[1](P100)二是建立“廉价政府”。巴黎公社用国民军代替了常备军,真正精简了军队人数和官员队伍。巴黎公社规定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拿和普通工人一样的工资,最高薪金为每年不超过六千法郎。恩格斯认为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1](P55)。三是实行民主监督。马克思认为,“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5](P179)。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和媒体舆论工具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巴黎公社存在期间公开发行的报刊有16种,几乎每天都对公社领导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公开报道,普通民众也可以随时对公众事件发表自由评论,这样就使公社的工作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活动,没有文牍主义的敷衍拖拉的作风”,“公平地、老老实实地办事”[8](P630)。

五、民主建党: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保障

人类社会进入政党政治时代,政党主导着国家发展。政党政治立足于阶级的利益来整合力量,大大超越了此前主要依靠血缘、宗法、裙带乃至宗教等政治形式,成为阶级统治的最高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政党是阶级的组织,政党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本阶级的成员进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必须建立自己独立的政党组织。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发展经历了从自发斗争到自觉斗争的两个阶段。在自发斗争阶段,无产阶级的觉悟还不高,阶级组织还不完善,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还是依附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的斗争之中,无产阶级仅仅作为一个“自在的阶级”而存在。无产阶级在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在痛感自己被出卖、被吞并之后,才逐渐认识到自己独立的阶级利益。这时他们就不再满足于跟在资产阶级之后做其附庸了,而产生了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追求。这时无产阶级就逐渐由“自在的阶级”变为“自为的阶级”。随着阶级意识的成熟和发展,无产阶级建立自己政治组织的要求也被提上日程,逐渐进入自觉斗争阶段。然而,起初“无产者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这件事,不断地由于工人的自相竞争而受到破坏”,但是,“这种组织总是一次又一次的重新产生,并且一次比一次更强大、更坚固、更有力。”[3](P409-410)从最初成立兄弟会、工会到后来成立各种类型的政治组织,如英国的宪章协会、法国的四季社、德国的正义者同盟,一直发展到成立共产主义者同盟,这一历史的确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组织筚路蓝缕、披荆斩棘的艰难发展历程。

1847年,正义者同盟在马克思恩格斯领导下进行改组,更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政党确立了民主建党的基本原则。第一,确立民主制的组织原则。恩格斯指出:“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政党彼此联合起来的时候,他们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9](P664)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各个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严格贯彻执行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强调“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0](P413)。第二,坚持所有党员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个人崇拜。《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11](P572)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个人迷信和歌功颂德,提出“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12](P289),要求所有盟员“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人或那个人为准绳”[13](P420)。

六、余论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现实命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发展。这是基于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创新,表明中国正逐渐形成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又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我们并没有直接借用国外学术界广泛流行的“治理”和“善治”等概念,而是创造了“国家治理”这一新概念,凸显中国的治理是以国家为主导的治理,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强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要在坚持党和人民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整个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进一步实现国家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长期并存,并积极推动三种力量互相促动、合作治理和协同发展。它既超越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又是对执政党和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超越,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突破与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就意味着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政权建设思想汲取政治智慧和前进力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新形势下,坚持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1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

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完善制度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治理国家中的主体作用。马克思主义一以贯之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让人民大众摆脱奴役压迫,成为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实现人类解放。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15],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其次,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方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彰显优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方法,它强调在实践中要坚持运用辩证思维,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既要看到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既要看到自身的优势,也要看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我们一方面要看到,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已逐渐形成了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又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形成了十三个方面的显著制度优势,必须坚定制度自信,始终坚持和巩固这一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还不完善,仍然需要改革和发展,例如选举、协商、决策、监督等基本民主治理制度还不健全,公共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制约,社会自治的程度较低,公民参与的渠道还不畅通,公共利益部门化现象未得到有效缓解,官员的失职渎职现象时有发生等。凡此种种都意味着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方面还面临诸多挑战。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才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才有了分阶段的路线图和任务表。所以,我们一定要辩证认识和对待保持定力和改革创新的关系,既要固根基、扬优势,又要补短板、强弱项,在守正和创新的辩证统一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16]。

最后,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政权建设思想为指引,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政权建设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对革命成功后的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架构的科学构想,是在深刻批判西方现代国家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总结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按新的方式组织社会”的经验而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就整体而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未来社会要建立“真正的民主制”,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取向,即要以确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逻辑起点来构建和完善各种政治制度安排,把民主原则从政治领域贯彻到各个社会领域,从形式民主过渡到实质民主,使国家回归社会,还政于民,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自由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具体来说,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民主理论,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探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有效制度体系;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民主建党的理论,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展党内民主机制,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建立“廉价政府”的思想,必须健全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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