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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标准的合法性

2021-01-13,龚

海峡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规主体评估

许 皓 ,龚 攀

同立法实施后需要评估相似,党内法规实施后亦需要评估。虽然目前党内法规评估标准尚未明确规定,①伊士国:《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4期,第98页。但“合法性”作为党内法规实施后最重要的标准已形成共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标准合法性是检验党内法规在现实中的运行情况,并得出客观的结论,进而将其反馈到党内法规的制定中去的一个动态过程。所谓合法性,简而言之,即公共权力或政治秩序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和实际有效性,②任中平、李睿:《论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关系及其调适》,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6期,第64~71页。因此,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作为衡量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尺,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科学性与完备性的重要环节。③王建芹、农云贵:《法治视野下的党内法规评估制度——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载《党政研究》2018年第1期,第13页。

对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进行全面分析,从本质上讲,是提升党内法规的科学性与合法性的需要。本文进一步明晰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标准的若干特征:其一,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标准具有客观性。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推动党内法规科学运行的一种工具,科学的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标准是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中的重要节点,也是其有效评价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其二,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活动具有目的性。其主要体现在党内法规施行后,将评估结果应用到党内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得出科学客观的评估结果,从而提升党内法规立、改、废、释的科学性,使其符合立法逻辑。其三,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活动与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具有一致性。党内法规的评估主体要积极回应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需要为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提供党内法规在客观运行中的真实情况,提升党内法规的可行性。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合法性既符合立法的规律,也是党内法规增强可适用性的内在要求,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可以说明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质量。①伊士国、郭康:《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之构建》,载《政法论丛》2019第4期,第96~107页。党内法规的制定事项主要围绕方向、制度和问题三个方面,具有全局性、总揽性、协调性、规范性、操作性的重要作用。②赵谦:《论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科层化事项配置》,载《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132~140页。所以,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机制就是为了更好地优化党内法规的制定。

一、党内法规制定目的合法

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制定本党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有其固有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意义。党内法规制定的目的聚焦于规范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党规要严于国法,同时,党内法规既姓党,也姓法。③欧爱民:《党内法规的双重属性》,载《湖湘论坛》2018年第3期,第54页。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为《党章》)规定,党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需要履行党员义务。党员的义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要先于党员权利而存在,依规治党是执政党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党内法规不仅调整党员的行为,而且调整党员的意识活动,同时规范党员的思想意识。④刘长秋:《论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定位》,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11期,第111~117页。党内法规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法律只能调整行为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与意识,党内法规则调整党员的意识活动,从思想或者内心深处规范党员言行,使他们不敢、不想、不能出现负面思想和行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党内法规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并提出了“形成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任务。⑤《依党内法规从严治党》,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126/c1001-26093313.html,下载日期:2021年7月6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法学界也应当将党内法规纳入到法学话语体系中。⑥王伟国:《党内法规作为新时代中国法学新范畴论纲》,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第46~59页。因而,党内法规制定的目的既要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尊重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也要符合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以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目标。党内法规在其表现形式上与法律虽有不同,但其本质和法律是相同的,都是在规范人的行为。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通过制定下位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和执行《党章》和上级党内法规的内容,使调整同一事项的党内法规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⑦祝捷、王萌:《论党内法规配套立规的政治逻辑及其制度实现》,载《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第15~25页。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与其他评估活动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应当具备评估结果的可借鉴性,在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中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借鉴或引用评估结果。评估的目的和动机不同也直接影响评估的方式与方法,从党内法规的评估可以看出,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和运行现状,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对党内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还可以发现党内法规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升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⑧秦前红、庞慧洁:《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研究——以制定程序为中心的考察》,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6页。同时,推进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的落实。

(一)定性分析

党内法规具有固有之目的,从党内法规的性质来分析:第一,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主要集中在充分调研党内法规的客观运行基础之上,不能笼统、粗略得出党内法规运行情况的结论,必须掌握党内法规的运行情况到细枝末节之处。若有问题具体反应在哪个环节,哪个地方设置的比较好,好在哪里,全方位去看待党内法规,多角度去分析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第二,对于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除的党内法规,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收悉党内法规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掌握党内法规的修改或者废除。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也必须及时分析,弄清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党内法规制定的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什么缘由导致党内法规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对于调查问卷中的结论和访谈的内容及时分析并总结,党内法规的评估主体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不断增强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第三,有些党内法规实施时间较短,还未发现在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对于这些党内法规,可以跟踪调查,在党内法规的运行中发现其问题,进行适度修订、调整,推动并且促进党内法规制定目的实现。同时,党内法规运行良好的领域,总结出党内法规的优势,并在党内法规的制定中继续发扬优势,逐步推动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最早应用于经济学领域,分析特定量的收益与效率,在经济学中对相关事物的分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而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也逐渐采用该方法。①曾刚、周全:《党内法规评估机制系统性建构》,载《党内法规研究》2020年第8期,第9页。定量分析有几种常用的定量分析的具体方法,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具体分析法、收入分析法以及其他综合分析方法。定量分析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与不足之处,其分析的结果对于方法的改进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且能更准确的得出结论,可以和定性分析共同作用于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提升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从我国现阶段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中可以看出,对于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缺乏定量分析的方法,甚至没有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这对于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结果是不利的,削弱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因此,定量分析法可以引入,作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方法之一,也可以全方位、多层次运用定量分析法评估党内法规的实施。将定量分析的优势融入到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之中,分析党内法规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产出率是否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当然,指标权重的确定在建立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中占据重要地位,权重的合理性会直接影响并决定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②孙瑞山、吴丛、唐品:《关于评估指标权重体系中权重计算方法的探讨》,载《统计与决策》2014年第22期,第13页。引入定量分析法,规范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流程,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最终实现党内法规质量的提升。

二、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合法

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党内政策制定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科研机构。党委作为各项事业的中心与领导核心,比其他组织更具有影响力、协调力和组织力。③蒙慧:《构建与逻辑:“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模式创新研究》,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127~134页。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为《党内法规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有五类。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党内法规,是确保科学制定党内法规的前提,也是确保党内法规质量的必经之路。④祝捷、宋润润:《论党内法规制定中的前置审核程序——基于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第16~22页。党内法规是从严治党的制度要求,同时,党内法规也是从严治党的前提。党员属于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毋庸置疑,非共产党员、党外人士、其他民主党派人士的行为与思想是否受党内法规的调整,目前仍然属于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党内法规的遵守是党内法规得以实施的最主要的形式。⑤朱景文:《关于党内法规实施及其效果评估的几个问题》,载《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7期,第24页。众所周知,党内法规比国家法律更加严格,普通群众受国家法律调整,但是,某些党内法规也调整非党员的行为,对党外人士和其他非党内活动的组织也产生约束力。一部好的党内法规实施以后,对社会秩序、人的行为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使社会稳定等产生综合效益。⑥汪全胜著:《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32页。例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作为一项反对铺张浪费的党内法规,该条例不仅调整党员和党组织,还包括非党员和非党内组织,甚至有的行政机关引用该条例中的某些具体规定,来规范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属于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其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没有中国共产党就不会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同样具有影响党外人士和党外组织的政党力量。党内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般规定,能够引领社会前进的方向,其他组织和非党员也有遵守的必要,可以减少社会的铺张浪费,节约国家资源,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我国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第一,党的中央组织。党的中央组织作为全国党组织中最高的领导机构,拥有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所有党组织和党内人士都接受党中央的领导。第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构,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及时纠错、防止不正之风的出现。第三,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工作机关有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为了严肃地方党纪,省级党委拥有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第五,七个省会城市和作为试点的副省级城市的党委。作为赋予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试点城市,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要求严格,制定程序要求也很严格。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不同的主体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同,并且带有自身的特点。同时,需要厘清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与评估主体之间的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将削弱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机制的权威性。

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内工作和党员行为的规则体系,其本质上要求体系内各子系统之间能够有效衔接和协调一致,以提供一个确定性的行为指引和明晰的行为范式。②李长喜:《立法质量检测标准研究》,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因此,完善的党内法规是一个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绝对不是空想出来的,需要一定量的党内法规制度基础。党内法规的制定在不断的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党内法规体系需要有一个科学的框架,同时注意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③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思考》,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5~10页。从严治党与依规治党从来都不是口号,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党内法规不断深入、不断推进、不断得到实施,党内法规所涉及到的事项不断增加,调整的领域不断扩大。具有党内法制制定权的五类主体总共制定了 4100多部党内法规,④《近4100多部党内法规,效力如何排序?》,https://www.12371.cn/2019/09/18/ARTI1568766153698858.shtml,下载日期:2021年7月9日。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工作,首先需要评估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明晰制定主体的职责与权限,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主体进行评估:第一,党内法规的范围。党内法规的制定应当有明确的调整范围,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属于制定主体的制定范围,否则有损制定主体的科学性。党内法规的本质是规范性文件,其调整的事项有界限,党内法规调整的事项不能超越自身的边界,否则属于越权调整。党内法规在制定时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按照职责和权限科学民主依法制定党内法规,否则,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因越权而导致党内法规无效。第二,级别权限评估,即评估上下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是否有超越级别越权立规的现象,下级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不能违反级别越权制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制定的党内法规。第三,地域权限评估,即评估地方同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地域越权立规的现象。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地区权限限制,因为不同的区域之间所出现的问题具有差异性。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往往对自己管辖区域的问题比较清楚,规范自己所在地区的问题,但对其他地区的问题未必了解,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就地域越权立规现象,需要重新审视进行评估。第四,事项权限评估。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拥有制定法规的权限是党内法规存在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制定权限,其制定出来的党内法规本身就存在问题,更用说发挥其功能与作用,因此,应同时处理好授权主体与再授权主体的党内法规制定的评估。⑤赵谦:《论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科层化事项配置》,载《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132~140页。

三、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合法

《党内法规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必须法定,参照立法活动来制定党内法规。我国立法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我国立法机关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必须遵循科学、合法、民主的立法基本原则,通过程序公正来提升党内法规的文本质量。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进一步说明了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有利于实现党内法规的实体公正,确保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党内法规的文本质量是其发挥作用与功能的基础,没有好的文本质量也就很难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法律获得充分的规范意义,既不是通过其形式本身,也不是通过先天既与的道德内容,而是通过立法程序,正是这种程序产生了合法性”。①[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7页。

首先,构建党内法规“法治化”,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一方面,明确“谁来立法”,立法主体的确定性是科学制定党内法规的前提,也涉及时代与政策的公共维度,②汪全胜著:《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页。如前所述,立法主体只有五大类,明确五大类主体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且必须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不能超越边界制定党内法规,避免无权立规、越权立规、重复立规等现象。另一方面,明确“怎么立法”,确定立法方式与科学制定党内法规的流程,坚持“开门立法”理念,起草党内法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法规草案形成后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注重听取党代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现实中的运行情况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广大人民群众也积极参与到党内法规的监督中去,确保党内法规的阳光运行。人民群众的监督方式是党内法规有效运行的必要方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党内法规的执行中去,并且建立激励机制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把人民群众的建议吸纳到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中去,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党内法规实施的热情,提升他们的监督意识,有利于提升党内法规的民主性。

其次,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必须是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统一,制定程序必须符合《党章》的要求。党内法规的语言、逻辑、体例应当具有规范性,党内法规可以参照立法的要求,但是又应具有党内法规自身的特色,吸收立法的相关精髓。③秦前红、庞慧洁:《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研究——以制定程序为中心的考察》,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6页。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民主化,需要收集多元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引导党员参与到党内法规的制定当中去。④管华:《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论纲》,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第118~138页。党内法规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也应当具有法律的某些特征,需要具有反复适用的特征。党内法规满足党和国家的需要,符合国家的国情,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发挥其功能。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方面的评估指标应包括七项内容:一是是否按照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或者计划,党内法规不是随便制定的,党内法规的制定有其制定计划,确保党内法规能够形成体系,体系化的党内法规完整,能够相互补充,因此,需要按照党内法规的制定计划来落实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二是受到党规影响的党员在起草过程当中的参与情况,党内法规所调整的对象需要参与到具体的党内法规的制定中,因为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是这部分党员,他们参与到具体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中,一方面,体现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民主性,他们可以在党内法规的制定中建言献策;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党员对党内法规制定细节和制定内容的理解,推动党内法规的实施;三是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参与情况,相关部门参与到党内法规的制定中,能够更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党内法规,能够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四是相关专家学者的咨询或参与情况,党内法规的制定需要专家学者对条文的内容进行论证与说明,专家学者对于党内法规具有很深的研究,他们对于党内法规制定的建议和意见具有专业性,对提升党内法规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五是听取相关群众意见的情况,人民群众对党内法规的制定具有知情权,因为我们的政党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党,党内法规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为人民谋福祉;六是是否及时发布,党内法规制定以后,需要及时向党内外人士公布,让社会公众知悉该党内法规的规定,从而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制定党内法规后,如果党内法规没有及时公布,那么该党内法规的作用可能会大打折扣;七是党内法规实施后,党员和群众对该党内法规的了解情况等。社会公众对党内法规的了解情况是判断党内法规是否发挥其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公众在党内法规实施后,能够加强对党内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监督是发挥党内法规作用的“催化剂”,监督也是最好的“防腐剂”。所以,社会公众要及时学习党内法规的内容,监督党内法规的落实情况,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

四、党内法规制定依据合法

党内法规作为依法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规范,①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第41页。科学立规是中国共产党有规可依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依据是科学立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科学立规才能保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目标实现。②周叶中、邵帅:《论依规治党》,载《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2期,第35~45页。党内法规的制定依据有《宪法》、其他基本法律、《党章》和《党内法规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制定不能违反上位法,更不能违反《宪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不同层面,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奠定扎实的规则基础。国家治理需要依靠良好的法律,形成良法善治的良好局面,而党内规范则需要依靠良好的党内法规。国家的治理,政党的规范,二者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共同推动法治国家的前进。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可以与党内法规相融合,党内法规与国家的法律之间并不冲突,二者可以相互协调,可以实现高度统一。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依据《宪法》、符合《宪法》,依宪立规,保证党内法规的合法性。③莫纪宏:《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第89~109页、第206页。

党内法规的合法性评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党内法规不能违宪;其二,党内法规不能违反一般的基本法律规定,也不能违反一般的法律原则。党内法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是否与《宪法》相悖。党内法规的制定依据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宪法原则,更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该制度的依据是违法的,且不能适用,更不能发挥其预期效果;宪法可以通过党内法规来发挥其功能,党内法规也会对国家宪法带来一些影响,这是宪法本身不会反对的。④陈景辉:《宪法的性质:法律总则还是法律环境?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第285~304页。第二,是否能够与相关法律衔接和协调。国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存在的目的是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是《党内法规条例》的目标之一,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与国家的基本法律相协调的,能够辅助国家基本法律规范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国家基本法律有着共通的规范体系。第三,是否规定了本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法律规定的事项是有依据的,是基本法立法本已经论证并且具有正当性、科学性的前提基础。党内法规规定的规则调整的范围比国家基本法律小,调整的对象比国家基本法律窄。党内法规如果规定了基本法律规定的事项,需要根据事实情况对党内法规予以调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形成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良好格局。二者之间并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五、党内法规的内容合法

党内法规的内容需要遵守法律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内容是由文字和文本组成,制定主体按照立规的目的,起草党内法规的文本。内容合法主要体现在具体细则合法、规定之间的逻辑合理、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相冲突。党内法规的起草更多的是带有中国共产党自身治理的特色,这也是增强党内法规应用性的必然需要,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特征和自身的特色。党内法规的内容完整、结构严谨、语言规范,能够解决党内法规与国法容易混淆的问题。⑤管华:《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论纲》,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第118~138页。党内法规具有严谨性、规范性、系统性等特征,同时有利于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的目标实现,这也是党内法规制定的深层次目的之一。党内法规内容合法具体表现为:

第一,党内法规的规定细则合法,增强细则的可操作性。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是其能否实现从应然到实然、从文本到实践良好过度的核心条件。⑥《中国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17年6月26日,第1版。党内法规在内容上的细则可以参照立法文本的起草,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水平已经达到了新高度,并且拥有丰富的立法经验,在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参照立法活动,提升党内法规内容制定的科学性,党内法规的制定是一项技术性立法活动,兼具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3页。

第二,党内法规的各项文本之间的规定符合逻辑和经验。党规由语句组成,语句中的规范性内容构成了党规规范。②黎芳宇:《党内法规评估:价值与标准》,载《理论导刊》2020年第1期,第29页。党内法规不是冷冰冰的文字组合,各项具体细则之间环环相扣,具有内在的或外在的逻辑关联。各项规定之间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规定之间要具有逻辑上的系统性。党内法规的内容前后连贯、密不可分、有机统一、前后对照、合理科学、规范有力、相辅相成。党内法规的语言文字、标点要规范,党内法规是由汉字和符号有机组合而成,不同的符号放在不同的位置,就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党内法规的符号选择要严谨,不能增加歧义。科学的立法语言文字,不能带有歧义和指代不明的情况,科学规范的汉字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重要的党内法规制定的工具。汉字的选择要斟酌,不同的形容词和副词都会带有不同程度的修饰,党内法规内容的确定性与唯一性是需要衬托与修饰的,文本不能带有制定者的感情色彩。规范严谨的立法文本,让执法者能够更加精确的理解立法文本的精髓,对党内法规文本的理解更加深刻和准确。党内法规的立法文本应当比一般法律文本更加规范,党内法规的约束作用更加明显。党内法规的格式规范要求是党内法规具备法属性的内在本质决定的,作为规范的党内活动、党内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的制定还应当以法律规范为核心,通过对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促成其实质结构的完善。③汤唯、毕可志著:《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党内法规的内容合法是党内法规发挥作用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增强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基础,唯有如此,党内法规作用更加凸显。

第三,党内法规的内容不能与其他法律相冲突。党内法规是由特定主体制定,起草文本时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党内法规不产生效力。党内法规本身就是规范党员与党组织的行为,因此,比一般的法律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具体。

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在内容方面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具体考量,得出相应的党内法规评估结论。党内法规的内容也是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党内法规的运行质量与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息息相关。所以,党内法规实施后的内容方面的评估需要评估者重视,内容评估的环节设计需要合理科学,需要进行文本评估、细节评估、逻辑评估,以便更好地推动党内法规科学化发展。

六、结语

党的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④肖金明、冯晓畅:《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党内法规定位——兼与“党内法规是软法”商榷》,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101页。党内法规制定后,全体党员都需要认真学习,遵守党内法规刻不容缓,否则,党内法规的制定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⑤秦前红、庞慧洁:《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研究——以制定程序为中心的考察》,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20年第1期,第1~6页。党内法规实施后的评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目的是使之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永远继续前进的使命感的重要体现之一。通过依规治党实现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建构的一条可行而有效的道路。⑥王若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28页。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合法化,对于党领导国家立法、党政联合发文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升党政联合发文的整体性、协同性和权威性。⑦封丽霞:《党政联合发文的制度逻辑及其规范化问题》,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3~19页。党内法规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党内法规文本。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在实践中经过反复检验,不断得以完善,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价值,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与功能,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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