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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宰牲、作酱、酿酒禁忌探讨

2021-01-12田学慧巩宝平

荆楚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禁忌秦汉酿酒

田学慧 巩宝平

摘要: 秦汉时人在宰牲、作酱、酿酒等饮食加工方面流传某些禁忌。宰牲禁忌主要指杀日、敫日、反支日等忌日皆不得杀,作酱禁忌与器具优劣、天气时令、食品性质等密切相关。酿酒过程禁忌涉及曲米质量及火候大小等,酿酒时日禁忌主要指其受国家政策影响产生的禁令。凡此禁忌不乏合理之处,可为当代提升饮食技艺提供积极启示。

关键词:秦汉;禁忌;宰牲;作酱;酿酒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1)06-0037-06

收稿日期:2021-09-10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汉代民间社会势力治理研究”(18CLSJ07)

作者简介:田学慧(1996-),男,山东烟台人,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曲阜师范大学民俗文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秦汉社会史研究。

巩宝平(1979-),男,河北阳原人,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两汉社会史、先秦思想史研究。

近年来,杨爱国、王子今等先生探讨汉代画像庖厨图、“盐菜”“酱”“豉”饮食消费等饮食加工方面的问题,成果颇丰,极具启示。但所论鲜有从禁忌文化角度探讨者,关于饮食加工中宰牲、作酱、酿酒的禁忌、成因与影响等尤待发覆。笔者不揣浅陋,充分利用出土简牍和传世文献中相关资料,对之略作探析,望方家指正。

一、宰牲时日禁忌

秦汉时期是中国禁忌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禁忌现象对社会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刘敏先生认为:“当时生活在基层乡里的人们全部生活都处于神秘主义的指导支配之下,不论做什么事情都有宜忌规则。”[ 1 ]食品加工时日亦是如此,其所受到的禁忌制约主要体现在牲畜的宰杀时日上。之所以如此言说,是因为随着秦汉养殖业的发展,六畜在国家军备、饮食生活、医疗卫生等方面皆起着重要作用,为防止其被过度宰杀消费以致功能削弱,其宰杀时日因此受到严格禁忌限制。陈伟武先生认为:“在不同的日子,无论是饲养、屠宰、食用家养牲畜,还是捕猎野生动物,都是有所宜,有所不宜。”[ 2 ]汪桂海先生亦认为:“当时人在家禽、家畜的饲养、买卖、宰杀等方面,也同样十分注意选择良日,避开忌日。”[ 3 ]78宰杀牲畜的时间受禁忌制约,忌日不可宰杀。近年來出土的《睡虎地秦简》(简称睡简)《居延汉简》和《放马滩秦简》(简称放简)等文献中,皆有关于牲畜宰杀忌日的记载,并整理列表如下(表1)。笔者即以此表为依据,再结合部分传世文献,尝试对牲畜宰杀忌日的具体所指及其可信性进行探究。

由上表可知,简牍所见宰杀牲畜的时日禁忌主要集中在杀日、入月七日、夏丑、敫日、反支日等。其中,杀日禁杀牲畜材料多见载于《睡虎地秦简》《放马滩秦简》以及《孔家坡汉简》等出土文献。睡虎地秦简中杀日禁杀指“丙辰,丁未,丙寅不可杀猪。丙午不可杀羊。辛不可杀鸡,不利田邑。壬辰,壬戌不可杀狗,杀之不利于妻子及子女”[ 4 ]373。放马滩秦简同样提到杀日禁杀六畜[ 5 ]。孔家坡汉简中杀日禁杀指“戊午不可杀牛,子不可杀鸡,壬辰不可杀猪,戊己也不可杀猪,如果杀猪,长子会死”[ 6 ] 129。由睡虎地秦简至孔家坡汉简所载杀日具体所指可知,自秦至汉,杀日的具体时日已多发生改变,且时人认为,若杀日不顾禁忌宰杀牲畜,则会给自身及家人带来不利影响。《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土忌》篇载:“凡入月七日及夏丑、秋辰、冬未、春戌,不可坏垣、起之,必有死者。以杀豕,其肉未索必死。”[ 7 ] 81此处“入月七日”,注者注为“每个月上旬的前七天”[ 7 ] 82。而“以杀豕,其肉未索必死”句,刘乐贤先生认为,此处指猪肉尚未吃尽,主人就会死亡。王子今先生认为此处的“主人”应指“杀豚”者[ 4 ] 377。笔者认为,上述两位学者所论皆合理。然若将此事例与其他违忌宰杀六畜而受惩罚的事例同列,可知受罚对象往往为直接宰杀者及其亲属,如孔家坡汉简载:“戊己杀豕,长子死。”[ 6 ] 129此处虽不能排除宰杀者为主人的可能,但结合各地所出土庖厨图及《论衡·讥日》篇所论可知,家境稍宽绰的人家,主人便较少亲自宰杀牲畜。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王子今先生观点。论及敫日,《睡虎地秦简》载,四敫日指“春三月戌、夏丑、秋三月辰、冬未”[ 8 ],其同样被认为是凶日,不宜宰杀牲畜。而反支日在《睡简·日甲·反支》《睡简·日乙·反支》《孔简·日书·反支》等篇中皆载。后两者的推算方法及结果相同,而与《睡简·日甲》所载有异。孙占宇先生《简帛日书所见早期数术考述》及田雪梅先生《睡虎地秦简<日书>、孔家坡汉简<日书>比较研究》等文对此已探讨颇多,此处便不再详述。此外,由《居延汉简》所载可知,汉代河西地区宰杀牲畜的时日禁忌较为细致,已具体到某月某日,这反映出牲畜在边区军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作用,其受到人们严格保护。严禁随意宰杀牲畜的禁忌还以国家法令的形式被规定下来,如《居延新简》载:“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口所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敢口口。掾谭。”[ 9 ]若违反此项禁令,则地方官员会“按期上报上级部门,然后进行严格处罚”[ 10 ]。此外,汉代还有血忌、月杀之日不得杀牲见血的禁忌,俗以为若违犯,则必有祸患。

上述可见,牲畜宰杀的时日禁忌对秦汉社会影响颇深,而“这种择日宜忌的信仰,来源于当时盛行的阴阳五行思想”[ 3 ] 79。人们的言行举止皆受其影响。多数普通民众囿于认知水平,难以清醒认识所谓宰杀忌日的错谬性和荒诞性,无法摆脱此禁忌的制约。然当时社会亦不乏有识之士,王充即对该忌日的科学性提出了质疑:“生人饮食无日,鬼神何故有日?如鬼神审有知,与人无异,则祭不宜择日。如无知也,不能饮食,虽择日避忌,其何补益?……如以杀牲见血,避血忌、月杀,则生人食六畜亦宜辟之。海内屠肆,六畜死者,日数千头,不择吉凶,早死者,未必屠工也。”[ 11 ] 161王充指出,人们出于推生事死的心理,认为鬼神饮食类于人。但生人饮食无日,鬼神亦应如之,若鬼神有知,不宜择日,鬼神无知,择之无益。且禁忌说杀牲应避血忌、月杀,否则便会遭祸早死,但每天六畜被宰杀数千头,也未见宰杀者就一定早死遭祸,因此此说并无科学性,经不起推敲。但客观而言,这种忌日的存在确实起到了保护牲畜的作用,使其得以顺利繁衍生息,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动物消费与牲畜保护之间的平衡。

二、作酱禁忌

秦汉时期,食品加工制作方法禁忌主要体现在作酱之法上,其原因有三:其一,酱在人们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饮食必需之物。王子今先生指出,“此时期社会各阶层皆嗜食酱,其是边塞军人基本生活配给之一。从事制作酱的工商业者因此获得丰厚利润,酱甚至被人们用于阐述家训以教戒子孙”[ 12 ]。其二,作酱时间跨度长,制作难度大,易衍生禁忌。其三,细究秦汉史料,食品制作方法禁忌材料多集中于作酱之法。故笔者综合上述三点而作此选择。此时期酱的种类颇多,主要有豆酱、肉酱、鱼酱、蟹酱等等。笔者即以时人饮食生活中消费量较大的豆酱制作为例,对汉代作酱方法禁忌进行探讨。

汉代有作酱恶闻雷的说法,《论衡·四讳》载:“世讳作豆酱恶闻雷,一人不食,欲使人急作,不欲积家逾至春也。”[ 11 ] 159古今学者对此说产生原因,作了种种有益的探讨,笔者总结分析各家观点,将其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类,子路之死论。应劭《风俗通义·释忌》载:“俗说:雷鸣不得作酱,雷已发声作酱,令人腹内雷鸣。器案:御览一三引论衡:子路感雷精而生,尚刚好勇,亲涉卫难,结缨而死,卫人醢之,孔子覆醢,每闻雷,心恻怛耳,故后人忌焉,以为常也。”[ 13 ] 404《释忌》篇认为,雷鸣作酱,腹中会有雷鸣。而之所以产生此说,是因为子路感雷精而生,后被剁成肉酱而死,孔子遂弃食肉酱,不忍闻雷,由此产生雷鸣不得作酱的禁忌。子路之说并无科学性,仅是一种盲目的比附与联想,并不能真正合理解释该禁忌。第二类,雷雨作酱易腐论。马新等先生认为,“此说根源应当是夏日不宜制作豆酱,凡夏日制作豆酱者,极易腐败”[ 14 ]。俞为洁先生认为,“雷雨天气很容易造成烂曲,所以人们不希望制酱时遇到雷雨天气”[ 15 ]。李秋香先生认为,“豆酱做成后,需要每日在太阳下晒,而且要坚持若干天,才能保证酱的质量。而雷鸣则意味着天要下雨,这时若急作豆酱,那么雷鸣过后的雨天必然对晒酱极为不利,也易使豆酱变质、腐败”[ 16 ]。第三类,上天发怒论。赵建伟先生指出,“汉时人认为电闪雷鸣是上天发怒的象征。而作酱则以杵捣器,铿然有声,与雷争鸣,自然是不祥”[ 17 ]。此观点受到了天人感应思想影响,人们认为,雷鸣意味着上天发怒,而作酱时的铿然之声无疑会与上天争鸣,使其更加愤怒,从而给作酱者带来不祥,因此雷鸣时不可作酱。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作酱恶闻雷说法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其中以第二类说法最为合理。诸位学者都注意到了雷雨天气对作酱的不利影响,不仅容易烂曲,也会造成豆酱变质腐败等不良后果。正如任骋先生所说:“食品制作方面的禁忌是与食物食品禁忌有关的。”[ 18 ]然笔者认为,除上述学者观点外,还可从其他角度对此说产生原因进行阐述,笔者即以《齐民要术·作酱等法》所载为依据,尝试探讨雷鸣不得作酱的原因及作酱法中的禁忌。

作酱法:十二月正月为上时,二月为中时,三月为下时。用不津瓮,置日中高处石上。用春种乌豆,于大甑中燥蒸之。气馏半日许。复贮出,更装之:迥在上居下,气馏周遍。以灰覆之,经宿无令火绝。啮看:豆黄色黑色极熟,乃下。日曝取干。临炊舂去皮,更装入甑中蒸,令气馏则下。一日曝之。明旦起净簸,择满臼舂之而不碎。簸拣去碎者。作热汤,于大盆中浸豆黄。良久淘汰,按去黑皮,漉而蒸之。一炊倾,下置净席上,摊令极冷。预前日曝白盐、黄蒸、草蕎、麦麴,令极干燥。……亦面向太岁内著瓮中,手授令坚,以满为限,半则难熟。盆盖密泥,无令漏气。熟便开之。当纵横裂,周迥匝瓮,底生衣。悉贮出,搦破块,两瓮分为三瓮。日未出前,汲井花水于盆中,以燥盐和之。率一石水,用盐三斗,澄取清汁。又取黄蒸于小盆内减盐汁浸之。接取黄滓,漉去滓,合鹽汁泻著瓮中,仰瓮口曝之。十日内,每日数度,以杷彻底搅之。十日后,每日辄一搅。三十日止。雨即盖瓮,无令水入。每经雨后,辄须一搅解。后二十日堪食,然要百日始熟耳[ 19 ]。

由上述材料可知,雷鸣之所以不能作酱,其原因有二:其一,制作难度大。夏季雷鸣示雨,而作酱周期又较长,若此时作酱,首先会面临制作难度较大的问题。作酱过程中,晒瓮,晒豆,晒酱等多处环节都要求避免水的渗入,而夏季雨水又偏多,为避免作酱失败,制作者需经常进行“聚覆”、“盖瓮”、“搅解”等操作,无疑加大了制作难度。其次,即便前期作酱顺利,后期若想作酱成功,必须长期晾晒曝干,而夏季多雨,此过程易被多次打断,且很难保证雨水不会渗入酱中,造成豆酱变潮,腐败变质,难以食用。其二,必需之盐难以确保干燥。盐为作酱必备之物,“酱成于盐而咸于盐,夫物之变,有时而重。”[ 13 ] 439而盐需提前长期暴晒,令之极度干燥,方可投入使用。夏日多雨,加大了其晾晒难度,若盐不幸沾水湿润,则会令酱壤坏,降低酱的品质。综合上述两点,雷鸣多雨时节确不适合作酱。此外,作酱法中的禁忌亦较多:首先,作酱忌选晚豆,其粒大而杂,不易蒸熟。宜选春豆,春豆粒小而均匀,易蒸熟。其次,蒸豆时,尽量少用草。不仅灰尘多,易起烟,且有时燃烧未尽,易失火。宜选用干牛屎,烟少安全。再次,热汤浸豆时,忌更换。容易走失豆味,令酱不美,仅添汤即可。最后,忌加盐量过少。豆黄一斗应用白盐五升左右,若加盐过少,则易使酱过酸,难以食用。《齐民要术》所载作酱禁忌,于今依旧有较大的借鉴意义,若积极规避,错开多雨时节,则可有效降低劳动强度,提高作酱成功率。

三、酿酒过程禁忌

秦汉饮酒之风盛行,酒不仅味美怡人,还有着诸多功用,《汉书·食货志》载:“酒者,天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天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 25 ] 87。其因此成为此时期饮品中人们最为喜爱之物。对酒的大量需求刺激了酿酒业的快速发展,继而推动酿酒技术不断进步,同时也提高了人们对酿酒过程中种种禁忌的认识。自先秦时期,人们便已开始对酿酒过程的各个要素严格把控,以规避禁忌,防止酿酒失败。《礼记·月令》载:“孟冬之月……乃命大酋,秫稻必齐,麹糵必时,湛炽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监之,毋有差贷。”[ 20 ]此处“大酋”,注者注为:“酒官之长。”即主管监督酿酒事务的官员。“秫稻必齐”指选用的粘稻米忌不熟瘪粒,需成熟且颗粒饱满;“麹糵必时”指使用酒曲忌失时失当,应在合适时间使用合适的量;“湛炽必絜”指渍米和蒸煮所用设备忌肮脏有杂质,应保持清洁;“水泉必香”指酿造所用水忌污秽、异味,需洁净甘美;“陶器必良”指盛酒所用陶器忌破损泄露,需精良可靠;“火齐必得”指炊米和酒之时,忌火候过大或过小,而应保持火候合适。上述六种禁忌,皆应回避,以免对所酿酒产生不利影响,而主管官吏亦忌玩忽职守,不用心监察把关,使酿酒失败。汉代对此法多有继承,且其已传至西北边塞地区,《居延新简》载:“掌酒者秫稻必斋麴蘖必时湛饎必洁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斋必得兼六物大酋。 ”[ 21 ]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创新酿酒工艺。

汉代酿酒工艺的提升,首先体现在“复式发酵法”的发明上。“此法直接以未经发芽的谷物作为原料,使用含有大量霉菌和酵母菌的曲进行酿酒”[22],使糖化与酒精发酵同时进行。四川新都县出土的一块汉画像砖,“画面内容为一处酿酒作坊,正中大釜为酿缸,一妇人左手扶缸,右手正在缸内操作,似在和曲和搅拌”[ 23 ]。此画面中,妇人已认识到和曲过程应防止外来杂质的掺入,因此将双袖挽起,身子与酿缸保持一定距离,以免使所酿酒被污染。其次,体现在“九酿春酒法”的发明上。东汉末年,曹操向汉献帝上表进献“九酿春酒法”的酿造工艺,其言:“臣县故令南阳郭芝,有九酝春酒法。用曲三十斤,流水五石。腊月二日清曲,正月解冻。用好曲米,漉去曲滓,便酿法饮。日譬诸虫,虽久多完,三日一酿,满九斛米止。臣得法酿之,常善。……今谨上献。”[ 24 ]这种在酿酒的过程中采取连续投料的方法,“目的是保持一定浓度的糖分,使酵母菌充分发酵,从而增加酒的醇厚”[ 25 ]。此法酿造时禁忌有二:其一,酿酒时避忌选用质量较差的曲米,此种曲米所酿之酒品质下乘,质量不高。其二,酿酒时应避忌诸虫的掺入,以免使所酿之酒混入杂质,导致酿酒失败。此外,酿酒过程中,米曲之间的配比亦有严格规定,以求效益最大化,严禁胡乱搭配。《汉书·食货志》载,王莽时期羲和鲁匡言曰:“一酿用粗米两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 26 ] 87汉代酿酒技术较前代已有较大发展,“复式发酵法”和“九酿春酒法”的发明运用,对现代酿酒工艺依旧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正确认识酿酒过程禁忌并努力规避,将有效提高所酿之酒的品质及成功率。

四、酿酒时日禁忌

秦末汉初,土地荒芜,粮食产量锐减,而酿酒业费粮颇多,所酿酒又非必需品,若任其发展,则势必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因此,西汉初年政府采取禁酒政策,禁止酒的酿造。《汉书·文帝纪》载:“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六畜之食焉者众与?”[ 26 ] 16文帝指出,汉初民食不足,百姓皆趋利酿酒,而酿酒又大量耗粮,反过来加剧了粮食不足的问题。景帝中元三年更直接下令,“夏,旱,禁酤酒”[ 26 ] 18注:“酤,谓卖酒也。”即不允许百姓以粮食酿酒售卖。而除战乱之余,缺粮禁酿酒外,若国家遭受天灾,禾稼多伤,政府亦采取禁酒政策,以防止粮食过度消耗。西汉昭宣时期,邴吉便因天灾上言,请求禁止酿造和售卖酒,“省诸用,宽租赋,弛山泽波池,禁秣马酤酒贮积,所以周急继困,慰安元元,便利百姓之道甚备”[ 26 ] 381。禁酒政策秦代便已存在,《睡虎地秦简》载:“百姓居田舍者勿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27 ]整理者认为田舍指农村中的居舍。此则律文即指禁止农民以余粮酿酒售卖取利,由田啬夫、部佐予以监督制止,对违反法令者予以惩罚。《岳麓秦简》亦载:“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酤酒,有不令者迁之。田嗇夫、士吏、吏部弗得,貲一甲。’”[ 28 ]此律进一步具体了惩罚内容,黔首迁之,而田嗇夫、士吏、吏部则罚款一甲。汉代边塞地区同样有相关禁令,《居延汉简》载:“甲日初禁酤酒群饮者。”[ 29 ]汉代政府在战乱和天灾之时,实行禁酒政策的目的是防止糧食的不必要浪费,保证百姓基本生活所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汉代酿酒业利润颇丰,武帝时即推行榷酒政策,将其利收归官府,由官府垄断酿酒,而禁止民间私酿。《汉书·武帝纪》载:“天汉三年春二月,私榷酒酤。”韦昭注曰:“以木渡为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 26 ] 36政府为酤榷卖酒,设立了许多酿酒作坊。俞伟超先生认为,“汉长安城遗址中出土的‘槐里市久’、‘咸阳亭久’等陶瓮残片,可能就是官府酿酒作坊使用的器具”[ 30 ]。胡寄窗先生认为,在榷酒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大致是由官府垄断其生产,而销售仍由私人办理”[ 31 ]。笔者认为,胡先生观点有值得商讨之处,武帝实行榷酒政策后,于各郡国设立榷酤官主持卖酒,《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六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26 ]381由此可知,在昭帝裁撤榷酤官之前,酒的销售一直是由政府直接把控,并未由私人办理。此政策开创了我国酒类专卖之史,朱存明等先生认为,“其所带来的巨大利润,为扭转西汉中期财政危机起到了巨大作用,并对后世酒业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32 ]。酿酒业因利润丰厚,售卖较易,故许多民间酿酒作坊乃至个人仍私自酿售,屡禁不止。此现象全国各地多有存在,首都长安亦不例外,《汉书·赵广汉传》载:“初,广汉客私酤酒长安市,丞相吏逐去。”[ 26 ] 392而西北边塞地区则更加严重,《居延汉简》载:“博受口卖酒二石,隧私为酒醪各亭,事方可知欲小为酒劳,隧私为酒醪各亭(觚)。”[ 33 ]此外,《居延汉简》亦载:“所得酒饮之拓奴对曰从厩徒周昌取酒一石,昌私沽酒一石拓奴。”[ 34 ]由“博受口卖酒”、“昌私沽酒”等句可知,居延地区军民确实存在违反禁令,私自酿售的现象。而王子今先生认为,“隧私为酒醪各亭”句代表着“当时甚至存在军事单位违抗禁令有组织地从事酿酒的情形”[ 35 ]。汉政府对这种私自酿酒售卖,与官府争利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赵广汉传中,广汉门客私酿酒之事被揭发后,其随即便被丞相吏所驱逐。而有时对疑似酿酒者的过度惩罚,则会令人啼笑皆非。《三国志·蜀书·简雍传》载:“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36 ]国家安定之时,政府对私酿酒者进行打击,是为了独占其利,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以维护统治。汉代官方虽实行榷酒政策,控制酒的酿造售卖,但官方所酿之酒,难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再加上榷酒政策本身便存在特权阶层受限少,边远地区管理薄弱等漏洞,这导致民间私酿难以彻底禁止,私户与官方经常处于酿酒售酒的利益争夺状态。

五、结语

综上所述,秦汉时人受认知水平所限,无法真正认识所谓杀日、敫日、反支日等宰杀忌日的错谬性,出于求吉避祸的心理,多不愿在忌日宰杀牲畜,唯恐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利影响。但换角度言之,人们在规避了这些宰杀忌日之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心理焦虑,获得精神上的安宁。此外,众多宰杀忌日的存在,对牲畜起到了保护作用,有利于其繁衍生息。而“雷鸣不得作酱”的说法虽来源较为荒诞,为一种错误的比附与联想,但此说本身是时人“生产与生活常识的归纳与总结”[ 37 ],确具合理性,可指导百姓改进加工制作技术。此外,人们在总结酿酒知识基础上,加深了对酿酒各环节禁忌的认识,继而努力避忌,提升所酿酒的成功率和品质。酿酒业受社会物质水平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制约,在国家经历战乱、灾荒或亟需大批财政收入之时,民间酿酒业便被禁止,这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粮食损耗,维持百姓基本生计,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禁忌并非皆无科学性,亦有其可取之处,诚如东汉王充言:“若夫曲俗微小之讳,众多非一,咸劝人为善,使人重慎,无鬼神之害,凶丑之祸。”[ 11 ] 159许多禁忌有时确会起到教人經验、劝人为善的作用。对此,我们应辩证看待,合理分析,取精去糟,以为现代饮食加工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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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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