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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导向的传统民俗文化生态型改造可行性研究*
——基于湖州市全域“双禁”成效的制度因素考察

2021-01-12汪德飞沈馨雅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燃放烟花生态型爆竹

汪德飞,沈馨雅

(湖州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党的十九大明确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判断,并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作出了新的概括,彰显出了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的转变,同时也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突出“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这一最新部署凸显了制度因素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但关键问题是,在新时代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因素的介入解决生态文明诉求与传统文化(如民俗文化)传承之间的冲突。

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来看,传统民俗文化(如燃放烟花爆竹)衍生的生态问题尚未在全社会引起充分重视。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传统民俗虽承载了中华民族千年文化基因,但富裕起来的国人不断扩增这种缺乏生态位的民俗实践,从而加重了环境污染。一个民族的文化可视为生命体基因,一般很难从内部实现快速改造,除非借助诸如法律等制度外力的介入,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对其不良基因的改造。当然,还需注意的是,如此宏大的改造工程如果忽视制度介入过程控制的适当性,那么很可能会发生不确定性变异,致使改造偏离既定目标,甚至出现反弹。因此,本文借助对浙江省湖州市全域“双禁”(禁止生产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实践的考察,着力从制度因素介入角度讨论传统民俗文化如何实现生态型转向。同时,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的全面推进寻找着力点,以期在制度导向下,实现文化、生态、社会等因素的适应性和互融式发展。

一、湖州市全域“双禁”背景及基本情况

作为中国传统民俗文化之一,燃放烟花爆竹为何在当下却成为众多地区禁止的对象?本文拟着重从其衍生的生态问题来讨论其生态型转向之必然性。

烟花爆竹是华夏文明千年民俗文化的物质载体之一,表征着中华农业文明中的文化显性基因,属于中华“龙文化”的一部分。在婚礼、乔迁、寿宴与祭祖等民俗仪式场合,民众会燃放大量烟花爆竹,借其声响与色彩来烘托节日气氛,强化事件仪式感,同时也寄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随着烟花爆竹产业规模日益扩大,其带来的安全问题和生态问题逐渐增多。尽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多次出台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但其产供储消(燃放)等环节每年仍会发生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既有技术因素如可燃物质配伍问题[1]54-56,也存在管理不善和燃放不当等问题。

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空气污染也是节日期间雾霾天气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每至春节,各地爆竹声四起,周边空气污染会严重超标,空气质量指数呈现明显峰值[2]30-32。具体来说,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中CO、可吸入颗粒物(PM10,其中日均浓度最高值达323μg/m3)、细微颗粒物(PM2.5,其中日均浓度最高值达239μg/m3)、SO2等浓度有较为明显影响。可见,除存在安全隐患外,燃放烟花爆竹衍生的生态问题更不可忽视。特别在新时代,这一民俗文化生态位的缺失既与生态文明建设相悖,也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冲突。首先,烟花爆竹生产需要大量土纸、红白泥土、硫磺、土硝、炭末等可燃物作为加工原料,这些会加重林木等资源消耗和污染问题。其次,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会增加空气中各种粉尘,加剧雾霾,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最后,燃放带来的上述问题,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矛盾。如燃放造成燃放者的文化需要与他者安全、健康和勿扰的自由相冲突,自身的美好与他者的美好相冲突,一时的美好与长久的美好相冲突,这一民俗实践带来的单一美好与新时代全面的美好相冲突,亟待从制度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因烟花爆竹在产供储消等环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近几十年来,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制度性规范文件(1)本文所称制度性规范文件即是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具体见表1),构成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环。

在浙江省出台相应规范文件基础上,湖州市结合本地区实际颁布《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确自2018年1月1日始所辖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双禁”。随后,市所辖各县区政府也明确自2018年6月1日起,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全面“双禁”。应当说,全域(城区+农村地区)“双禁”的实施,表明了湖州各级政府希望通过制度外力介入来解决这一民俗文化内生性生态位缺失的决心。

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传统民俗文化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从国典到民俗活动,皆以烟花爆竹这一有形载体来表达人们的精神寄托。农业文明时期,人们通过这一民俗文化活动表达对自然、祖先和神灵的敬畏,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工业文明以来,烟花爆竹制作技术升级,产业链扩展,民众消费需求扩大,产销两旺。然而,烟花爆竹燃放恣肆扩张引发的生态问题已影响人们生活,必然迫使公权力介入。第一步,政府通过柔性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燃放。如通过广泛宣讲、榜样示范和推广电子鞭炮及互联网+新民俗等形式,营造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氛围。第二步,在柔性制度施行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湖州地区于2018年推行全域“双禁”,以制度外力强力介入这一民俗文化改造。新规实施后,这一民俗实践得到根本性改变。首先是源头禁止。自2019年春节开始,湖州市场上基本不再销售烟花爆竹。针对原有存量,鼓励销售者自觉上缴。同时,鼓励民众劝阻、举报违反“双禁”行为。此外,县区职能部门通过用绿植、福字等替代品兑换市民家中烟花爆竹存品。可以说,这种源头上“全域”禁止销售为实现零燃放打下了坚实基础。自“双禁”新规实施以来,湖州市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现场发现制止率、案件受理率和违规行为查处率均达100%。截至2019年2月4日,全市共查处烟花爆竹违规案件168起,具体涉及违规燃放、非法运输和储存等行为;共处置烟花爆竹成品12万箱,收缴销毁各类非法烟花爆竹7 284箱[3]。

从目前看,对于这一民俗文化的制度导向改造,多数民众表示理解和配合,但也有民众对婚庆和春节期间不能燃放烟花爆竹表示遗憾。不过,也由此产生了替代性的改进活动,如通过爆响气球、礼花筒和电子音乐鞭炮等新形式来传达祝愿。

湖州全域“双禁”之所以效果显著,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趋势判断上,新规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新时代下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不断扩展,尤其是在工业化后期,良好生态环境成为稀缺且必不可少的公共产品。湖州市各级政府顺应民众需求,适时以制度介入来保护这类稀缺公共产品。第二,整体安排上,新规执行到位,突出重点和分类推进。为实现这一政策预期效果,全市利用各种方式宣讲新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鼓励各类基层组织制定自治公约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倡导使用环保替代产品。针对重点工作,着重从传统民俗服务机构和个体入手,从销售源头入手,从而由点到面实现“双禁”。针对分类推进,从城市建成区与农村地区之间政策执行效果实际差距出发,先城市建成区后农村地区的推进策略,分步骤并最终实现全域“双禁”。第三,操作过程上,规程明确,力争全程渗入。在“双禁”推进过程中明确违规处罚内容,不留余地。例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介入烟花爆竹产业各个环节,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市民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4]。“双禁”制度介入烟花爆竹产供储消全过程,以网格管理、定人定片定责、事前预防事后严格执法等形式,确保“双禁”制度落在实处。第四,制度方向上,禁疏结合,持续监管。为有效改造这一传统民俗文化,采取堵疏相结合的方式。如引导商店售卖福字、春联、鞭炮状装饰物,倡导民众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替代产品。这些措施引导民众将原本寄托在烟花爆竹上的情感与关注度转移到替代物上,既使民众情感能够得到正常释放,又消弭民众对“双禁”制度的抵触情绪。此外,强调事前执法,降低执法难度。为确保新规有效落实,职能部门在全域范围内开展常态“双禁”执法检查[5]。这些举措有力保障了“双禁”工作的推进,降低了执法难度。与此同时,广泛发动群众参与,逐渐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平安志愿者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局面,形成对这一传统民俗文化改造的良性互动体系。

由“富起来”进入“强起来”的新时代,人民生活水准得到全方位提升,以往被相对忽视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因素甚至是更根本的因素应该得到凸显[6]125-132。但人民对美好生活日益广泛的需求却因涉及更多利益纠葛(如燃放烟花爆竹民俗中的文化诉求与生态诉求的冲突)而无法实现。正因如此,必然需要制度因素干预,并植入生态位基因来改造此类传统民俗文化,使之获得新生命。

可见,全域“双禁”制度实施是湖州人民对日益广泛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但问题是,这种制度导向的传统民俗文化改造,能否将生态位基因长久植入且不会发生不确定性变化?

二、基于结构主义的传统民俗文化特征

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传统民俗文化塑造着世代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精神情感与价值观念。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民俗文化不但融入民间日常仪式和节日场合,而且在公共机构的活动中也无处不在。总之,它正以传统风格、新形式融入现代社会,承载传统文化记忆,不断建构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体系。

中国传统民俗在历史上此衰彼长,并非亘古不变。但问题是为何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在现代社会仍有如此强盛生命力?对此,社会文化人类学之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民俗文化之所以能够传承,是因为文化作为一个系统,其每个构成元素都扮演特定角色,相互联系并具有一定功能。诚如拉德克里夫·布朗所言,“原始社会的每个风俗和信仰在该社会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某些决定性的角色,恰如以生物的每个器官在该有机体的生命中扮演某种角色一样”[7]214。可见,一种(民俗)文化的价值在既定社会结构中是不可替代的,至于具有何种功能及如何实现则取决于这个既定社会结构及其内含的文化结构。那么,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的核心功能是什么?

首先,从列维-斯特劳斯人类学结构主义观点看,每种文化都有深层结构和浅层结构,前者是文化现象间的内在关系,后者则停留在现象层。重要的是,深层结构决定结构主体的功能,是一种文化现象长久存在的根本原因。由于构成文化深层结构整体的各个文化要素具有“干细胞”功能,故研究“干细胞”再生功能及其如何改造和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本尼迪特克文化模式论观点看,每一种文化在内部具有多样性的同时,也具有区别于其他文化的主旋律,即“民族精神”[8]47。这便是文化核心功能。可以说,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承载和传递着中华农业文明中祈求平安和幸福等深层心理意识。它是农业文明体系中的子系统,其外显结构由特定时空、人、物质载体和活动内容相互关联而构成;内隐结构则由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而构成,此文化核心功能深藏其中。这种民俗文化结构除具有外显的社会共同体功能、经济功能外,更具有内在的民族文化认同的传承功能。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言,“深深地将此等(社会里面的传统)势力与价值印在每代人的心目中,并且极其有效地传延部落的风俗信仰,已使传承不失,团体团结”[9]23。随着中华文明的演变,必然在总结长期的经验中创造出人与神、人与社会之间娱神娱己的方法,并逐渐以一种属于自己民族精神和信念的外在形式——烟花爆竹,来承载中华社会某种普遍心理和精神气质的亚文化形态。

再次,从文化结构组合情况看,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不仅是一种生活仪式,也是一种复合文化模式。“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特质所构成的复合体……是由许多特质构成的复合整体。”[10]123正如基辛所言,文化模式“既是文化的又是公共的,恰如历史积累起来的有关一个民族的知识和一种语言的体现,还有认知力,如理解世界所依据的范式”[11]308。这种由外显结构和内隐的精神心理结构构成的复合文化模式具有稳定结构功能,故只有把握其内外结构的不同功能才能精准实现生态型改造。其一,外显结构及其功能是指这一民俗文化外在显现的物质内容和动态形式,表现为各式烟花爆竹实体及仪式中动态和花样展现过程。如精美花哨外形、各种响彻云霄的响声和夜晚各色花火,以及白天炸后飞舞的斑斓彩纸。其二,内隐结构是指蕴藏其中的民族传统、价值取向、心理情感、审美情趣和精神追求。不同民族创造的文化不仅需要满足不同的生存或工具性需要,而且也是不同内在心理结构和精神需求发展的结果。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其实是从对人与神、人与自然发展到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精神向往的一种集中表达。就人类而言,和谐是永恒追求,需要通过一些仪式(如燃放烟花爆竹)缓解可能受到的来自天地神、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惩罚”,是某一特定时期(如农业文明时期)寻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保持和谐共生的生存方式。

重要的是,我们可以通过这一民俗文化的外显结构洞察其内隐结构及功能,探究其内生性生态问题所在,如此才有可能在新时代通过制度外力介入来扬弃这一民俗文化,拓展其在当代社会的新文化功能。

三、制度如何介入民俗文化生态型改造

(一)制度对民俗文化生态型转向的影响力

有学者指出,文化“是过往进程的产物,它与以往的客观条件相适应,因此总是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要求。……故文化——包括思维习惯、具体观点和处事态度——(在演进过程中)总是相对保守的因素,这是社会惰性、思维惰性和保守主义的根源”[12]191。可见,文化是社会中最稳定或变化缓慢的存在。但它的惰性对于制度介入具有双重影响:其积极因子能够巩固和放大制度的推动作用,而消极因子(或随演变过程中变为消极因子)则会干扰甚至阻碍制度作用的发挥。故针对这种惰性,在制度设计和介入时既要尊重又不必迁就而放弃必要的改造。但因这一惰性的存在,文化生态型改造必然面临困境,故有必要考察生态文明制度如何有效介入民俗文化生态型改造。

一般地,当这种民俗文化内生式自我变革发生困难而又必须对其改造时,就需要强制性制度外力的介入。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的内外结构只有在制度外力介入时才能发生实质性改变。如此,则必须在解析民俗文化外显和内隐功能特性的基础上,探寻其生态型改造之路。

首先,依据文化因素的稳定性,文化差异可分为时代性和非时代性两种。前者是指因发展不平衡而形成的发展程度差异,后者则不随时代变化和发展程度而变,具有超越时代性的民族形式和风格等方面的差异。一方面,时代性差异是以(民俗)文化发展皆具有超越民族性的普遍价值原则为基础,亦即尽管各种文化存在差异,但皆假定有经济富裕、政治公正、社会和谐和生态文明的共同诉求。就此而言,若处于某种发展阶段的文化已阻碍所属群体的上述诉求,则必须对其进行改造,不必由于为了维持其原有内外结构而阻碍内外因素的变革。另一方面,非时代性差异是指无关优劣的不同文化的民族品格。作为一种“集体记忆”,它不会随制度和历史变迁而轻易丢失。就此来看,非时代性差异更多关涉文化较为稳定的内隐结构。

其次,从进化论视角看,文化因素可分为积极、中性和消极三类。这一区分可为制度精准介入传统民俗文化改造提供基础。为此可以按照上述“两个差异”来区分烟花爆竹民俗文化的文化因子。确切地说,在识别“时代性差异”文化因子中的积极和消极成分后,制度因素才能够发挥作用。而在不同时代,这种区分的进步性是相对的。例如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在农业文明中具有进步性,而在“新时代”生态文明中却存在生态位缺失等消极因素。但其中的“非时代性差异”文化因素,对于介入的生态制度而言又是“中性的”。这是因为民俗文化中性部分一般对制度变迁面貌的影响并不剧烈,两者可并行不悖。就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而言,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虽然存在生态位缺失等消极文化因子,不过其非时代性差异文化因素仍有民族共同体认同作用,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彰显人间温情具有特别意义。但由于这种民俗文化整体互生的系统性使得在巩固其非时代性差异“积极”成分的同时,也会增大摈弃时代性差异的“消极”因子的难度。究其原因,可归为以下两种:一是它们根深蒂固;二是其消极面源于人性共有弱点或源于认识误区。而要克服人性弱点和打破固有关系就不能单靠软性教化,必须借助制度外力的介入实现对民俗文化内外结构的强力改造。

(二)民俗文化与生态文明制度双向互动

1.识别并区别对待三类不同文化因子

可以说,制度难以推进的症结并不一定在于制度本身。如果不了解制度所涉文化因素中上述三类文化因子的特性,制度推进效果则必定有限。为此,必须对民俗文化因子的类型特性作出准确判断,然后有区别地加以引导和改造,方可融入制度设计和推行中。三类不同文化因子的具体处理思路见表2。

表2 传统民俗文化因子生态特征及其改造措施

具体来说,在民俗文化改造中,针对积极因子,应因势利导,适时调整制度;针对中性因子,应注重扬长避短;针对消极因子,则应将其作为制度介入的重点对象,既要结合非制度因素促使其走内生式进化道路,更要以制度强力介入对其反作用进行规训。

2.制度介入民俗文化改造,推进两者共同进步

在民俗文化现代化自我改造中,虽然其内生动力会促使自身作出一定程度的适应性改造,但制度因素作为一种外力更能加速其改造进程。只是还需关注制度介入后的溢出效应,如是否过度脱离现实,成为无根之在,进而助长公民漠视制度。这就需要认识到制度介入改造后的引导和疏通的长期性,关注其内有或内生力量的变化,以真正实现民俗文化生态型改造。因此,从长远观点来看,以制度改造民俗文化,制度也需与民俗文化的特殊性和地方性相适应。尽管民俗文化的遗传性对社会发展影响深远,但对其消极因子改造已成必然,只是还需考察如何实现两者良性互动。

关键是,当制度介入时,作为理性的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既要关注制度和文化两种力量在自然状态下的均衡结果,更要注重有选择性地引导积极因子优先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在民俗文化和制度变迁中创造路径依赖理论中“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的“条件”,优化其中的承袭机制、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如果说承袭机制对民俗文化和制度变迁中的惰性因子起到强化作用,那么必须从文化和制度变迁的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入手,削弱文化中消极因子对制度的阻碍作用,壮大积极因子的变革力量。如果新生的变异机制和选择机制力量超过承袭机制所决定的传统力量,那么传统民俗文化的变革时机即会出现。但在具体情形中到底哪一种力量会取得最终胜利,则需根据改革的紧迫性来判断。对此,我们可从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的不同时长、传承方式、文化层次深浅度等三个角度来考察。

首先,就不同时长而言,针对历史久远的“传统”文化因素,制度介入时要注重顺应,循序渐进地推动改造。针对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阶段性”文化因素,因其影响力有限,故可借助制度外力先行推动变革。其次,就民俗文化传承方式而言,依据接收方式可区分为被动型和主动型两种。被动型民俗文化一般是指隐性、不自觉和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文化沿袭和积淀,潜移默化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主动型民俗文化是指通过自觉选择来保护或发扬光大的文化,一般呈现于有组织的公共生活中。可见,针对主动型民俗文化的改造,在制度介入时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有较多操控空间,能够借助外力对民俗文化实施改造。最后,民俗文化存在深层次与浅层次之分。前者具有质态稳定性,很难与异质文化整合,从而极具隐性和坚固性。针对此类文化的改造,应以渐进式制度设计和温和执行方式改造为主。否则,可能扼杀这种民俗文化的独特性,形成断裂带。后者与文化核心价值观之间黏性不强,对其改造难度较低,制度操控空间更大,因此可用携有这一民俗文化核心价值观的新行为方式(如电子烟花爆竹等)来取代这种浅层行为方式,从而实现对民俗文化生态型改造。

四、博弈论视域下民俗文化生态型转向的基本对策

(一)促进博弈主体多元化

内外动力介入必然引起民俗文化中各方主体的动态博弈。因民俗文化的内在传承力量过于强大,尽管在历史演化过程中曾出现过阶段性的外在形式变化,但其核心内容难以改变,故若要实现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的生态型转向,则必须借助制度外力介入。不可否认,民俗文化的改造必然关涉所有相关博弈主体。从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变革实践来看,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与所涉主体缺位、错位或越位有关。应调动烟花爆竹产业链上所涉企业、消费者、媒体和这一民俗文化其他行动者共同参与,增强决策和行动的民意基础和可操作性。

就湖州市全域“双禁”的制定和执行而言,基本体现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但在这一制度推行过程中,在各级政府和社区与产供储消环节参与者都介入的同时,还应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博弈主体缺位、错位或越位的情况。其中,是否存在运动式死灰复燃是其重要观察指标之一。现实中,倘若参与主体充分多元化并发出多种声音,出现博弈均衡结果,那么经博弈冲撞出来的制度更有理性,且更易操作和持久。当然,提高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改造过程的“公共性”还需遵循以下两点:第一,尽可能让每一相关社会阶层的利益代言人(如烟花爆竹产业协会,民俗文化继承和保护协会等)表达诉求;第二,用制度赋予民俗文化所有相关利益主体应有权利,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是我们因袭的共有行为习惯,制度介入则仅是补缺其生态位的缺失,而非废除其文化内核。故在制度运行过程中要真正体现公共性,避免这一民俗的生态型改造出现反弹。

(二)追求博弈主体目标达成共识

如何使民俗文化改造中各相关博弈方达成一致的利益诉求,是制度介入传统民俗文化改造能否取得成功的又一关键。倘若各相关参与方的诉求目标显著不同,则博弈过程的有效性将打折扣,生态型导向的传统文化改造将会出现偏差,很难形成正向的均衡结果。这一推断的反例则是为推进新农村建设而推行禁止农村饲养猪和家禽的政策[13]。在中美贸易摩擦和猪瘟流行叠加时期,博弈参与主体在博弈目标上的分歧被不断放大,由于博弈各方诉求目标相左,无法实现生态型导向的正向均衡结果,最终导致猪肉价格一路飙升。这一推断的正面例子则是湖州“双禁”的推行。就这一民俗文化改造各方目标共识而言,有两点值得关注:第一,国家战略目标和民众博弈目标趋同,制度介入只强调改造其浅表外在形式,如“双禁”中将电子烟花爆竹作为替代品,保留其内核部分(如仪式感和凝聚力),从而使这一改造在社会上得到理解和支持;第二,地方政府和中央的政绩目标与民众经济文化双赢目标趋同。将生态型导向作为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非唯GDP论,这就实现了地方政府利益诉求与国家发展战略和民众利益诉求达成共识。

归根到底,只要制度设计和执行能够将各方利益统一到多重社会福祉平衡这一总目标下,就可以完成民俗文化生态型转向。

(三)增强博弈信息透明度

如果博弈相关方信息获得不完整,或信息辨识能力不足,则会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不均衡博弈结果。要想获得信息充分下的均衡博弈结果,就需提高各方所获信息数量和质量的能力及信息辨识能力。比如在“双禁”制度制定和执行中,强调并非全盘抛弃这一民俗文化,而是保留其内核,扬弃其生态位缺失的外在形式。如果信息供给不畅且解读有误,在盲听状态下,民众势必会因根深蒂固的文化感情被刻意抹杀而产生抵触情绪。故培养信息弱势群体对传统民俗文化生态型转向紧迫感的警醒意识至关重要。

同时,也应注重从信息入手促进民俗文化改造所需变异机制的良性发展。由路径依赖理论可知,传统文化的传承机制能够让位于变异机制的原因是,其原有信息知识体系遭到内在或外在力量的破坏而不得不变革自身认知体系。同样,要想使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文化的生态型转向成为可能,可有意识地从信息入手,打破原有路径依赖。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民俗文化已有的价值位、情感位、行为习惯位的基础上,借助制度外力改造原有文化基因信息传承系统,嵌入生态位,使传统文化信息遗传发生定向变异。可见,生态知识的教育和传播在“双禁”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此不仅能够巩固核心文化的传承机制,也可培育传统文化中新的变异机制,以冲破传统惯性束缚,实现定向生态靶点的传统文化改造目标。总之,信息充分与否会影响到各博弈主体对策略的选择。因为信息越充分,辨识度越高,意味着博弈行为选择的风险越低。

(四)保持动态和多次博弈

“双禁”制度的介入,使利益博弈方必然呈现交替出招的动态状。在制度设计和形成阶段,博弈主体间行动必然不一致,其最终会在政府主导的决策程序中给博弈过程划上句号。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作为制度推行者肯定具有先动优势,但不足之处是其他博弈者可充分进行策略选择和应对,甚至削弱、冲抵制度介入的最初预期效果,故政府在制度设计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嵌入相应预防机制。

第一,调整利益博弈各方的他利、自利和公利间的关系,明确制度在民俗文化改造中的职能。应当重新定义社会公平正义概念,既要关注全局结果公平,也要关注规则均衡公平,更要关注制度介入过程公平,不可顾此失彼,一刀切。只有在“堵”和“疏”中权衡各方利益诉求,才能使各利益主体获得公平性疏导或补偿。尤其是针对传统文化传承等精神层面的受损问题,政府要推出类似的补偿性文化公共产品,切不可为了民俗文化生态型改造而长期忽视这种“文化缺位”。否则,死灰复燃或其他新的无引导型文化形态会悄然补位,以致造成新的社会管理不确定性,从而难以实现制度瞄准文化中生态基因靶位改造的最初目标。

第二,积极引导民俗文化生态型转向的理性追求,强化制度介入的规范性,构筑稳健的民俗文化变革的微观基础。就此而言,培养生态型公民意识,需要以完备和稳健的制度来保障。对生态型公民意识的培养,需要法律规章先行、政府规训、社会精英示范、媒体宣传和监督。特别是,针对传统民俗文化中礼治向法治社会转型,需要以规范且易于接受的制度来厘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其一,明确制度中的权利内容。将公民的生态和民俗文化享有权渗入制度形成、设计和实施全过程。首先,制度形成过程中公民和相关企业充分参与。如通过尽可能多的表达渠道和博弈平台(如各种协商体制),尊重和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其次,制度设计上体现对公民和相关方的生态和民俗文化享有权利的尊重,防止制度和权力对个体民俗文化享有权的侵蚀。如尝试开发的一些替代产品,实际隐含着对相应民俗文化享有权的一种间接承认和尊重。最后,制度实施过程中要赋予各方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应适时公布相关工作推动的信息,以确保各方能够准确介入监督和表达意见。其二,明确制度中的义务内容。在民俗文化改造中强调自律、遵守社会道德舆论监督和法律约束等三项义务,三者从公民和责任主体的自觉责任意识、社会道德底线意识和最后的法制防线等层面来确保传统民俗文化的改造。一方面要借助现代传媒和教育体系,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制度先行引导和规范力量来培养公民和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从而制止传统民俗文化改造中的非理性行为,进而合理引导其生态型转向。

新时代,内在嵌入“礼治秩序”的传统民俗文化要完成适用现代化“法治秩序”的生态型转向,需培育公民和相关主体的生态责任意识,更需以制度介入来重构改造中的传统民俗文化的微观基础。

第三,明辨民俗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增强制度介入传统文化生态型改造工作方法的开拓性。针对民俗文化中积极因子,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将其作为“民族性”进行坚守,对于不符合“时代性”生态型转向的消极因子应当抛弃或改造。目前来看,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传统民俗文化与现代性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其生态位的缺失。但要提高介入其中的制度因素的民主性、公共性和规范性,就必须从传统民俗内在结构和制度外力来完成其适应性改造。从经济层面看,改革意味着重新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就文化层面而言,就是改造传统文化结构,进而全部或部分改变原有观念的路径依赖。但从历史经验看,任何改革想取得经济和文化两方面更多的“帕累托改进”大都会受到质疑。故在无更多经验可借鉴情况下,应有试错勇气、宽容态度和持之以恒的毅力。

不可否认,中国传统民俗文化既有传承中国“民族性”的积极因子,彰显民族正向力量,起到凝聚民心作用,但也有不符合“时代性”且历史悠久的消极因子,即生态位缺失。这就需要在传统民俗文化变革中探索“中国特色”解决之道:改造前期,各种博弈力量未有充分展现之时,采取“渐进式”变革;改造后期,还需完善制度外力的作用,避免对消极因子的改造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并积极寻找其中需要改造的部分替代因子,以求适应生态文明之需,从而真正使之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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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最严烟花“禁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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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爆竹真的很危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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