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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021-01-12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合法权益手段

罗 宁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人们思想价值理念的变化及社会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刑事犯罪数量不断增加,且犯罪形式逐渐升级,以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等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愈演愈烈,对原有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实际发展的角度看,公开侦查手段难以有效发现和解决各类犯罪问题,为此,秘密侦查这种新型侦查手段被人们应用到侦查工作中。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学术界对秘密侦查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为此,结合秘密侦查的内涵和特点,站在发展的角度,对秘密侦查相关问题展开深入分析,提出可行性强、操作性强的完善对策,为秘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秘密侦查的内涵和特点

(一)秘密侦查的内涵

首先是秘密侦查的主体。秘密侦查的主体主要包含申请主体和实施主体。其中,申请主体是指具备提出使用秘密侦查申请资格的国家机关,如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在应用各类侦查方法仍然无法获得充分证据的时候,侦查人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申请,在申请中还需要明确特定的秘密侦查手段和侦查对象,从而提升秘密侦查成效。其次是秘密侦查的对象和范围。在选择秘密侦查对象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对社会的危害大小,犯罪的性质等因素。通常而言,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发展的案件需要采取秘密侦查的方式,通过秘密侦查方式的有效使用来确保国家发展的安全。最后是秘密侦查的方式。在开展秘密侦查的过程中,需要将侦查意图和侦查行为方式隐蔽化,提升侦查操作的自然性。

(二)秘密侦查的特征

1.隐蔽性。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秘密侦查的隐蔽性特点是其和公开侦查行为相区分的特点[1]。秘密侦查的操作是一种技术操作,为了能够提升侦查效果,秘密侦查需与合适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同时还要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保证其严谨性、秘密性,避免出现因侦查操作不当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现象。秘密侦查隐蔽性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秘密侦查操作人员身份的隐蔽性。秘密侦查操作人员身份的隐蔽性主要是指不管是秘密侦查人员还是秘密侦查协助人员,他们在开展秘密侦查的时候均需要隐藏他们的真实身份,从而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周旋的时候确保自身安全。秘密侦查人员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是秘密侦查工作的内在要求,能够为秘密侦查行为取得良好成效提供重要支持。在秘密侦查人员任务完成之后,仍然可以对他们的真实身份进行保密。另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公开身份之后有危险的侦查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工作中的特定身份。第二,秘密侦查意图的隐蔽性。侦查意图主要是指侦查行为所需要达到的目的。和秘密侦查相比,公开侦查不需要隐藏侦查机关的侦查意图。而秘密侦查为了提升侦查成效,往往需要隐藏侦查意图。第三,秘密侦查行为方式的隐蔽性。秘密侦查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深受秘密侦查人员身份的影响,在秘密侦查实施过程中,秘密侦查行为如若被侦查对象察觉,不仅会影响整个秘密侦查工作成效,严重的还会危及秘密侦查人员的生命安全。比如,在开展卧底侦查工作的时候,侦查人员一般需要用一定的虚假身份进行掩护,从而争取侦查对象的信任。在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举止行为需要与其假借的身份符合,不然就会被侦查对象识破,造成严重的后果。

2.复杂性。秘密侦查工作的开展比任何一种简单的侦查行为或者强制性措施都更加复杂化、多样化,且此项工作的开展还可能应用高新技术手段进行,因此秘密侦查工作更具复杂性,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打破原有的固定的侦查程序。

3.容易侵权性。侦查机关所采取的侦查行为有时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或大或小的威胁,个别情况下可能还会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构成威胁。比如在进行电话监听操作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其中还会获得一些和犯罪毫不相关的信息,有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的威胁[2]。

4.强必要性。秘密侦查的强必要性也被人们称作是最小侵犯原则,最温和的方式原则等。在强必要性原则的要求下,在开展秘密侦查的时候,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秘密侦查工作进行严格把控。从属性主要是指秘密侦查的非必要性(补充性),也就是说在开展秘密侦查的时候,需要以保护人权和控制犯罪为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秘密侦查手段,从而避免出现因为侦查手段选择不恰当而对人们的隐私安全带来损害。为此,秘密侦查的从属性就要求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和公开侦查相比,秘密侦查并不是一种首选的侦查方式,对于应用公开侦查能够侦破的案件来说,不需要采取秘密侦查手段。在侦查机关内部也需要根据秘密侦查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的不同程度来选择相适应的侦查手段,而且要优先选择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程度较小的手段。

5.程序性。秘密侦查在开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开展秘密侦查的时候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将秘密侦查设定在一个基本的框架中,规范秘密侦查工作的开展程序,从而将秘密侦查工作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的威胁程度降到最低。比如,在开展秘密侦查的监听工作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规定:首先,需要确定监听技术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其次,在监听工作开展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申请,使得监听工作的开展能够得到程序的认可。

6.功能多样性。与一般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秘密侦查不仅具有传统功能,还具有发现、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功能。尤其是在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秘密侦查工作所起的作用就非常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有些案件没有被害人,则不会被举报,因而也就缺乏能够发现犯罪的渠道。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秘密侦查工作往往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毒品犯罪、假币犯罪案件等。对于这种不容易被发现的犯罪,侦查人员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样化的处理方式,通过多种方式的应用将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避免犯罪危害的加大。

在侦查实践中,有些秘密侦查行为的实施能够达到彻底消灭犯罪的效果,并在此过程中可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秘密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价值理念存在一定偏差

从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来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秘密侦查实施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可能存在个别行为没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现象。同时,在刑事司法实践操作中,人们更加侧重追求实体正义,侦查人员往往围绕案件侦破开展工作。在案件处理上,一些办案人员出现了重视实体、轻视程序的问题。

(二)秘密侦查立法尚不完善

秘密侦查涉及监听、监控和秘密拍摄等内容,这些内容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限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触犯法律的现象,从而使秘密侦查失去法律效力。当前,刑事诉讼法尚未对秘密侦查作出明确规定。

(三)秘密侦查使用范围较为宽泛

秘密侦查是一种非常规手段,适合应用在一些重大、复杂、难以侦破的案件中,简单来说,主要是在一般侦查手段行不通的情况下适用。对于常规性的案件是不能够应用秘密侦查的。从当前我国刑事侦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秘密侦查的案件类型并没有严格的限制,秘密侦查仅仅是作为一种常规手段被应用在案件的侦查中。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范围较为宽泛,缺乏必要的约束。

(四)秘密侦查使用时尚缺乏有效监督

秘密侦查在具体实施时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第一,外部监督的可操作性不够强,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往往会面临困难。第二,秘密侦查内部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到位。在秘密侦查实施的过程中虽然设有专门人员实施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尚缺少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监督[3]。第三,秘密侦查尚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需要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处理案件时,大多数人都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缺乏对秘密侦查使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缺乏监督意识。

(五)秘密侦查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从辩证角度来看,秘密侦查虽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领域中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且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犯罪组织化、隐蔽化、多样化、智能化的今天,秘密侦查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但是秘密侦查在实施过程中,为了获取真实的犯罪信息,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在应用秘密侦查手段的过程中,怎样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来控制犯罪,成为相关人员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秘密侦查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的具体表现有:第一,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威胁。秘密侦查行为采用的是隐蔽法,主要针对犯罪证据、情报进行收集。在此过程中,其核心目标只可限定为与当事人有关的社会沟通、言语交流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属于公民的隐私权,秘密侦查在实施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威胁。第二,可能会威胁到其他诉讼权利。在秘密侦查中,其侵犯对象为第三人、犯罪嫌疑人,而所有人在被依法认定有罪前,均应疑罪从无,这也是刑事诉讼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4]。但个别秘密侦查方法有可能制约辩护作用的发挥,使当事人的辩护权无法有效行使。

三、秘密侦查的优化策略

(一)转变执法理念

侦查部门要严格遵循程序正义的理念,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树立实体和程序、犯罪打击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衡协调发展的思想,严格规范相关人员的执法行为。侦查人员应该转变执法理念,使秘密侦查的功效最大化。

(二)打造司法审查机制

从当前秘密侦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侦查机关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限制了秘密侦查的适用程序,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秘密侦查是否能使用,还需要上级领导依据主观判断来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受审批人立场的影响,他们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侦查活动的需求,需要选择一种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害最小且属于秘密侦查的行为,把一些秘密的行为,如监听、秘密搜查等,归入秘密侦查的行为,并且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5]。

在秘密侦查的司法审查中,具体审查操作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部分。事前审查是秘密审查行为的启动机制,但是事前审查可能无法审查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为此,需要设立事后审查机制来弥补事前审查的不足。在事中和事后审查时要全程引入监控机制,对审查人员的审查行为进行高度关注。

(三)完善秘密侦查立法

进一步完善秘密侦查立法。第一,明确主体,侦查主体包含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部门和个体不具备使用秘密侦查的权力。第二,明确秘密侦查的社会适用条件,严格规范秘密侦查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和范围,避免秘密侦查滥用现象的出现。第三,明确使用期限,确保秘密侦查使用的合理性。在秘密侦查实施过程中,如若秘密侦查措施使用不恰当,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6]。为此,在使用秘密侦查手段的时候需要严格限定手段使用的范围。

(四)加大保护力度

秘密侦查在实施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运用了大量技术手段开展侦查工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这些人当中当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7]。 我们国家的《宪法》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给予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任何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还处于被侦查和被审判的地位,我们更应该关注和保护他们的权益[8]。

在侦查过程中,当我们采取了相应的侦查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出现对侦查结果的真实性产生异议的情况。对此,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事后告知制度来开展工作。在侦查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将秘密侦查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到犯罪嫌疑人,在执法过程中落实事后监督制度。 做到这一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不是一句空话,司法的公正性才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呈现出多变、复杂的特点,仅靠一般的侦查措施无法有效应对,但科技的进步开拓了侦查的空间。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新的侦查方法也随之而来,我们所说的秘密侦查就属于其中的一种。这种方法是在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和犯罪不断斗争中衍生出来的。

秘密侦查适用于具有很强隐蔽性的案件。这种方法在使用时,犯罪嫌疑人不容易察觉,因此比常规的侦查手段优势更大,可起到有效打击犯罪的作用。且秘密侦查一般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布控,故可将犯罪活动消灭在犯罪预备阶段,减少更为严重的犯罪的发生。为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能够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一定要加强对秘密侦查内涵、特点的认识,并结合当前秘密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探寻相应的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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