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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与责任原则的关系
——以雅各布斯的功能责任论为中心

2021-01-12张峰铭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罪责雅各布刑罚

张峰铭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引言

雅各布斯声称责任原则服务于刑罚目的。许多综合论者拒绝这一观点,因为他们认为雅各布斯的观点取消了责任原则的独立性,无法约束刑罚,导致侵犯个人自由[1]。但是这一批评真的成立吗?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相关批评与雅各布斯的回应,说明这种批评误解了雅各布斯的观点。本文认为,雅各布斯不是要通过刑罚目的来瓦解责任原则,而是试图从责任原则出发来重构刑罚目的。在他看来,责任的功能在于筛选出扰乱法规范系统的行为,而刑罚则是对这些行为的适当回应。本文进一步认为,罗克辛与雅各布斯之所以对责任概念存在分歧,是因为责任概念存在两个理论难点,罗克辛与雅各布斯分别强调了其中一个。这两个难题是:在道德层面,如何既实现刑罚目的,又不侵犯公民个人自由;在结构层面,如何既实现刑罚目的,又不损害责任原则的体系独立性。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处理使得他们分别走向了一种综合式和一体式刑罚观。本文的结论是,一体式进路相对于综合式进路更具有初步吸引力,应当被优先考虑。

一、一个误读:用刑罚目的消解责任原则

责任概念之争的一个难点在于,如何既保证责任原则的独立性,又保证刑罚能够实现其目的。批评者认为,雅各布斯用刑罚目的瓦解了责任原则的独立性,进而取消了责任原则的刑罚限制功能。上述批评是错误的:第一,雅各布斯并不试图取消责任原则的独立性,相反,他试图从责任原则的独立性出发反思刑罚目的;第二,在雅各布斯看来,责任原则并非是外在于刑罚目的的限制,相反,责任原则的限制性体现在,思考刑罚目的是什么的时候,必须要将责任原则的必要性考虑在内。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责任原则与刑罚目的的和谐一致。

雅各布斯功能责任论有三个层次的主张:第一,刑事责任概念的内容应由其目的确定[2]6;第二,责任概念的目的依赖于刑罚制度的整体目的;第三,刑罚制度的整体目的是稳定法规范系统,责任概念服务于这一目的[2]8。前两个主张是方法论立场,第三个主张是其关于刑罚目的的实质立场[3]153。

批评者可能会同意雅各布斯第一、第三个主张,但往往反对第二个主张。在他们看来,雅各布斯的观点实质上是将“能否实现刑罚目的”作为判断刑事责任的标准,这将损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如果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能否实现一般预防目的,那么一个人先前做了什么、持有何种主观态度根本就不重要,个人自由就有可能为了实现预防效果而被牺牲,个人完全沦为稳定社会的工具。

持这种批评观点的代表学者是罗克辛。他认为,用一般预防目的来解释责任概念“牺牲了罪责原则限制刑事可罚性的功能”,使得“个人的刑事可罚性不再仅仅指向那些存在于其人格中的情况,而是指向虚构的对训练公民的法律忠诚、对稳定他们对秩序的信任所需要的东西上了”[4]。这种将人用作维持秩序工具的做法违反了《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的尊严”条款。

但这一批评部分源于对雅各布斯观点的误解。说雅各布斯用刑罚目的来解释责任概念,实际上并不准确。他并不是说,在探讨责任内涵之前要先确定刑罚的目的,然后根据是否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来判断行为人什么时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相反,雅各布斯的思考出发点是将责任原则视作刑罚制度的一个内在结构性特征,然后整体性地思考刑罚制度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考察刑罚目的时,要将责任原则视作一个待解释项,思考什么目的必须要通过责任原则来实现。他并不主张先确定刑罚目的,再用之解释责任原则;他的真实观点是,从责任原则的独立性出发,考虑怎样的刑罚目的能解释责任原则。因此,他的观点也可以被表述为,通过思考责任目的来揭示刑罚制度的目的。这种表述可能比人们通常的理解更接近雅各布斯的真实观点。

这一解读的文本依据是《罪责原则》一文中的一段话:

“罪责的目的”当然只是一个走出两难的说法,亦即从罪责的概念出发的说法。这个两难的出路也可以从稳定社会秩序上面来说。这可以是这样一个秩序:对这个秩序而言,罪责原则可能是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是这样,那么贯彻这个原则将是非常合乎目的的,于是有个问题有待回答。对这个问题比较准确的说法是:罪责有什么样的目的,或者对哪一种社会秩序而言,罪责原则是一个必要条件[5]48?”

显然,雅各布斯并不试图先确定刑罚目的,再用之解释责任原则。相反,他试图从责任原则出发,思考包含了责任原则的刑罚制度究竟服务于什么目的。因此,雅各布斯的理论并不会瓦解责任原则的体系独立性,而是探究什么样的刑罚目的能够保留责任原则的体系独立性。

进一步说,这里的“刑罚目的”不能仅仅被理解为刑罚执行阶段的目的,而是刑罚制度整体的目的。雅各布斯考虑的是: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无论是犯罪论层面的“不法”“责任”的判断,还是刑罚的执行,最终都服务于一个统一的目的。因此,“责任原则服务于刑罚目的”这种表述具有一定误导性,使人产生“责任从属于预防”的误解。更好的表述是“责任原则与刑罚执行都服务于一个共同的目的,二者都是实现这一目的必不可少的步骤”。

有学者认为,雅各布斯的功能责任论存在循环论证:“因为预防的概念作为刑罚目的依赖于罪责;预防是指防止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以罪责为基础的,罪责将犯罪跟不可抗拒的自然事件区分开,对后者不需要人来负责。从刑罚理论的角度看预防就是防止罪责,所以根据功能罪责概念的逻辑就出现:什么是罪责? 罪责是预防所需要的。那么什么是预防?预防是防止罪责。”[6]本文认为这一批评不成立。之所以出现这种批评,恰恰是因为批评者一方面意识到了雅各布斯的责任概念的确先于预防概念,但又固守“雅各布斯用预防解释责任”的前见。根据本文的解释,既然雅各布斯不是用刑罚目的去解释责任原则,而是从责任原则出发反思刑罚目的、考虑责任与刑罚如何能够被统一于同一目的之下,因此,就不存在循环论证。

雅各布斯的观点之所以遭到误解,部分原因是他的一些表述被孤立地理解。例如他说责任是“一般预防派生物”[2]34,导致许多读者认为雅各布斯以能否产生经验性的一般预防效果来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瓦解了责任原则的独立内涵。雅各布斯当然并不持有这种主张。相反,他是在以“能否解释责任原则的必要性”来检讨各类刑罚目的观点。如果经验性的积极一般预防无法解释责任原则的各种具体要求,那么要被取代的不是责任原则,而是经验性的积极一般预防目的。他的后期主张非常接近于当代英美流行的沟通报应主义[7]496[8],部分正是这种思考方式的结果。总之,他所做的不是根据刑罚目的来解释责任原则,而是从责任原则的要求出发来思考刑罚目的。

二、责任原则的独立性与合目的性

上文初步回应了雅各布斯功能责任论所遭受的一个常见误解。雅各布斯并不试图将刑罚目的直接注入责任原则,而是从责任原则出发反观刑罚目的,思考什么样的刑罚目的必须以责任原则为前提条件。接下来的问题是,雅各布斯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思考方式呢?本文认为,这是因为雅各布斯意识到,责任理论的一个难点在于,既要保证责任原则的体系独立性,又要保证刑罚制度整体的合目的性。综合论通过将责任概念空洞化回避了这一问题。而雅各布斯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将责任原则定位为实现刑罚制度整体目的的一个必要步骤。

雅各布斯认为,综合论仅仅考虑了责任原则的独立性,却没有考虑责任原则如何与刑罚目的保持一致。他反复指出,综合论难以解释不同目的之间的融贯性,因此面临一个两难:“忽略罪责原则,则刑罚不合法;如果罪责原则限制了能实现目的的手段到一定的程度,则罪责原则有其重要性而且不是空洞的概念,但是刑罚就有可能无法达到目的,并因而变成不合法。换句话说,不受罪责原则的限制、能实现目的的刑罚,是将受处罚的人当作物看待,而在相当程度上受罪责限制的刑罚,则失去实现目的的能力。”[5]48

简而言之,综合论需要说明为什么刑罚目的与责任约束之间能够和谐共存,为什么责任原则的限制不会导致刑罚功能陷入瘫痪,不会影响刑罚目的有效实现。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下述例子说明:假定针对某类犯罪,必须要施加严酷程度为10的刑罚才能使得刑罚效用超过其实施成本,但责任原则仅仅允许严酷程度为5的刑罚。此时,要想实现刑罚目的,必然突破责任原则,如果要尊重责任原则,那么就不应将此类行为入刑,因为低于必要程度的刑罚无法实现刑罚目的。如果此类冲突情形普遍存在,那么整个刑罚制度都应当被废除。综合论者必须回答为什么此类冲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雅各布斯认为,综合论在实践中之所以没有面临这种困难,恰恰是因为综合论的消极责任概念根本就是空洞的,并没有对刑罚目的起到限制作用。一些综合论者认为责任限制了刑罚上限。但雅各布斯质疑称,责任原则如何能为刑罚给出一个确定的上限[2]4?无论是“点的理论”还是“幅的理论”,都要求划定一些大致确定的界限,这是如何做到的?

综合论的一种回应是,“是否存在这个点”与“这个点如何被认识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属于存在论领域,后者属于认识论领域[9]。但一旦作出这种回应,综合论的优势就丧失殆尽,实际上重归了报应主义。现代刑法理论之所以从报应主义走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综合论,部分正是因为报应主义的形而上学主张是无法证实或证伪的,往往沦为人们道德偏见的载体。综合论者如果认为存在形而上学的刑罚界限,为什么不能进一步认为存在形而上学的刑罚根据呢?在雅各布斯看来,只要涉及具体的量刑幅度或点的确定,那么实际上仍然是将责任作为了积极的刑罚理由,此时“责任约束了预防”还是“预防约束了责任”实际上没有区别[2]4。另一方面,如果一个领域完全不能认识,那么就无法对该领域作出任何判断。不能认识的确推不出不存在,但也推不出存在,综合论者有责任说明为什么虽然人们无法认识量刑界限,但这个确定界限却是存在的。因此,通过区分存在论与认识论来回应雅各布斯会导致综合论的自我溃败。

综上,在雅各布斯看来,综合论的消极责任主义要么是空洞的,要么与刑罚目的之间存在难以化解的冲突。解决这一两难的方案是从刑罚制度整体出发,将责任原则视作实现刑罚制度整体目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样,一方面责任原则将获得实质内涵,另一方面责任原则与刑罚目的之间将能够和谐统一。如此才能兼顾责任原则的独立性与合目的性。下文将阐述雅各布斯如何统一责任原则与刑罚目的。

三、作为“归责”要素的不法与责任

本部分将首先回应一种针对雅各布斯的批评,然后阐述雅各布斯对责任功能的重新定位。这种批评认为,雅各布斯的功能责任论会使得责任原则丧失道德正当化功能。这一批评往往与前面提到过的“取消责任独立性”的批评混淆,但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批评。“取消责任独立性”针对的是体系性问题,而“丧失道德正当化功能”是一个关于刑罚正当化的道德批评。而在雅各布斯看来,让责任原则承担保障刑罚道德正当性的重任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责任原则的功能在于筛选出具有“否定法规范”意义的、扰乱了法规范系统的行为。

对于前述道德批评,有学者回应称,雅各布斯的功能责任论仍然能够体现对人性尊严的尊重[10]。但责任原则本身至多能够体现对形式人格的尊重,也就是将个体视作由法律所规范的人格体[5]70。但这种程度的尊重与奴隶制也是相容的[5]68,因此上述回应是失败的。

在雅各布斯看来,责任原则的功能并不是保障个人自由。相反,不论是不法阶层还是责任阶层,其功能都是一致的,即“归责”,也就是筛选出具有“否定法规范”这一社会沟通意义的、扰乱了法规范系统的行为。因此其观点也被称为一阶层的“整体归责构成要件”[3]183理论。刑罚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法规范系统,而法规范系统之所以需要稳定,是因为法规范是一种可被挑战的弱规范,不像物理规律那样不可违背。否定物理规律的行为会被视作荒谬,而否定法规范的行为则使法规范呈现出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规范系统需要对规范否定行为作出回应,将此类行为边缘化,排除于法规范系统之外,从而维持公民的守法期待。

哪些行为具有否定法规范的意义?一个简单回答是,只有那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排除于法规范系统之外的行为才具有否定法规范的意义。此观点常常遭受误解。很多人认为,这是根据能否产生一般预防效果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但雅各布斯的真实意思是,刑罚不是一种普通的规制工具,相反,刑罚只能针对一类特殊的行为——具有规范否定意义的行为。这背后蕴含的是雅各布斯对“意义”与“自然”之间的基本区分[7]500。如果一个行为能被视作外在环境、也就是因果自然秩序的一部分,那么就不需要通过刑罚来回应。这绝不是说在个案审理中,要根据是否有助于稳定法秩序来确定刑事责任。相反,雅各布斯主张责任阶层的功能是筛选出那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被排除于法秩序之外的行为。责任判断关注的是行为具有怎样的社会沟通意义,而非惩罚此类行为能否产生经验性的预防效果。

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雅各布斯宣称只有在医学能够对冲动犯人进行成功治疗之后,冲动犯罪才能成为免责事由[2]10。他并非认为法官可以基于经验层面的预防必要性来判断刑事责任的有无。相反他是认为,只有结合具体的社会认知条件,才能确定哪些行为具有规范否定意义,哪些行为是不具有意义的“疾病”表现。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责任原则服务于刑罚制度整体目的,而非在个案中法官可以基于预防必要性来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雅各布斯是从制度整体的一般性视角出发,说明责任原则虽然具有独立内涵,但最终仍然服务于稳定法规范系统这一目的。这一目的的实现以主观责任要素的独立判断为必要条件。

具体而言,整体归责可以分为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两个部分,责任阶层主要对应主观归责。现实世界所发生的经验事实只是归责的“材料”,归责的核心内容是基于某些客观的规范标准对这些“材料”进行评价。所谓客观归责,就是先为各类情形中的行动者划定各自的角色定位和管辖范围,然后基于这种角色定位来评价现实中各个行动者的举止和后果归属问题。这个阶段主要考虑的不是个别行动者的主观状态和能力,而是对于不同角色的一般性要求[7]500。而主观归责则是根据守法公民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具体个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及行动能力,考察其是否缺乏法忠诚的主导行为动机[7]505。因此严格来说,这两个阶段都是基于客观标准对相关经验要素进行评价和筛选,以判断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刑罚来回应的规范否定行为。

上面的阐释再一次说明了,雅各布斯并不主张用个案中的预防必要性来判断责任。雅各布斯所说的“预防必要性”,不关乎刑罚执行会带来什么经验效果,而关乎法规范系统是否受到扰乱。责任原则不是前瞻性地指向刑罚执行的效果,而是回顾性地考察在哪些情形下法规范系统遭受了扰乱。责任原则就像一个过滤器,筛除那些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排除于法规范系统之外的因素,留下必须通过刑罚来回应的规范否定行为。

进一步说,在雅各布斯的理论框架中,任何一个法秩序的维持都离不开刑事归责。刑罚是对规范否定行为的再否定,而归责是筛选。雅各布斯作出的不是一个经验性主张,而是一个概念性主张,他称之为“社会的功能性条件的描述”[5]72,是说刑事归责和刑罚是法秩序有效性的必然要素。保证刑罚的道德正当性并不是责任原则的任务,责任原则的任务仅仅是筛选出具有规范否定意义的行为。刑罚是否正当,最终取决于刑事立法的正当性。

有学者可能质疑称,即使立法本身是正当的,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刑罚这种特殊回应方式的正当性,这一批评在雅各布斯的体系内部并不难解决。在他看来,任何一个去魅化的法秩序,无论是否合法,当面临规范否定行为的扰乱时,都必须通过刑事归责和刑罚来维持效力,这是无可逃避的。归责与刑罚是任何一个法秩序的内在构成部分。如果人们想要维持某个法秩序的正当性,就必须建立一个配套的刑罚体系,否则这一秩序无法维持其现实中的同一性。正如他在《罪责原则》一文中所指出的:

个人的尊严如果有意义的话,它将会和不准解释社会能理解的沟通逻辑这件事完全不相容。如果我们同时了解,这种具有社会性的因果关联始终是罪责和刑罚的基础的话,那么关于有罪宣判的对象不是一个存在于他自己本身的个人,而是一个社会的个人,也就是社会制度有其构成的条件,而没有人能摆脱这些条件的束缚等的看法,无论如何应该几乎不可能使得我们要离开社会,否则要到哪里去呢[5]72?

综上,在雅各布斯的理论框架中,责任原则的功能是筛选出具有规范否定意义的、扰乱了法规范系统的行为。将这些行为排除于法规范系统之外是任何一个法规范系统维持效力的必要条件。因此,责任原则本身不具有保障刑罚道德正当性的功能。通过将责任原则融入刑罚目的,一方面责任概念本身获得了实质内涵,另一方面责任功能与刑罚功能也实现了和谐统一。

四、综合式与一体式的两种刑罚观

上文大体说明了,雅各布斯并非是用刑罚目的瓦解责任原则,而是结合责任原则整体性地思考刑罚目的。在雅各布斯的体系中,责任原则旨在筛选出具有规范否定意义、扰乱了法规范系统的行为,刑罚则旨在对这类行为进行再否定,将这类行为边缘化,从而维持法规范系统的稳定。责任与刑罚最终都服务于维持法规范系统稳定这一目的。

笔者试图进一步挖掘雅各布斯与罗克辛关于责任功能之争背后更基本的分歧。罗克辛认为,刑罚制度的不同环节可能对应了不同的政策目的,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责任原则看上去与预防并不相关,但却是刑罚执行的必要条件。雅各布斯反对的其实是综合论的思考方式本身,其将整个刑罚制度视作一个整体,赋予统一的目的,以此确保刑罚整体制度内部各要素的和谐统一[5]48。

他们的分歧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在德国,要对一个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人执行刑罚,需要满足一系列前提,本文仅列出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要符合明确的刑罚规定。德国《刑法典》第212条规定,非特殊加重情形下的故意杀人判处5年以上监禁。

第二,不存在免责的禁止性错误。德国《刑法典》第17条规定,当行为人存在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时,他应当免责。

第三,不存在免责的紧急避险。德国《刑法典》第35条规定了当行为人面临紧迫的生命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而实施的不法行为应当免责。

针对此三个条件,罗克辛与雅各布斯给出的解释有所区别。罗克辛认为,之所以规定故意杀人者要被执行相应的刑罚,其目的主要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4]50;要对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错误给予免责,是由于此时行为人在规范上是不可交谈的,因而不具有可谴责性[4]610;要对紧迫生命危险下的避险行为免责,是由于这类情况有高度的不可重复性,因而没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必要。在此基础上,罗克辛将责任与预防必要性合称为答责性[11]271。其中,第二个条件(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持法治国与公民自由价值对刑罚的约束,而第一、第三个条件反映的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需要。

而在雅各布斯看来,这三个条件均指向同一目的——稳定法规范系统。责任指向其行为人对于法忠诚的意志欠缺,这种意志欠缺使其行为具有一种社会可理解的沟通性意义,构成对法规范系统的扰乱[5]78。刑罚就是反驳行为人对于世界的诠释[5]69,将犯罪事实归属于行为人而不是法规范系统,反事实地维护公众对于法规范有效的期待,从而稳定法规范系统[2]10。当行为不具有这种沟通意义时,法规范系统没有受到扰乱,因而不存在责任。当存在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错误时,行为人不具有欠缺法忠诚意志的前提;而对处于免责紧急避险情形中的人,法律并不对其施加毫无限制的动机期待,故而他的动机也就没有违背法律的期待[12]80。二者的免责根据都在于行为并没有表达出欠缺法忠诚的沟通意义,因而不存在稳定法规范系统的必要性。

如何理解罗克辛与雅各布斯各自的关切呢?本文认为,他们之间的分歧根本上是两种刑罚制度观的分歧,本文分别称之为综合式与一体式刑罚观。在罗克辛看来,刑罚制度(乃至整个刑法体系)的不同特征可能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不需要一个统一目的解释刑罚制度的所有特征。这一思路贯彻了罗克辛的整个研究[11]271。本文将这种刑罚观称为综合式刑罚观,这种刑罚观不要求刑罚制度内部的各个特征最终服务于同一目的,仅仅要求各目的之间保持消极的不冲突关系。这就像希腊传说中的奇美拉怪物,由不同动物的部分组装而成。

而雅各布斯则试图将刑罚制度内部的各个特征视作一个互相和谐的整体,进而整体性地把握整个刑罚制度的目的,在这个目的内部说明责任原则的功能。本文将这种刑罚观称作一体式刑罚观,其内部的各个特征如同人体的各个内脏,虽然有各自独立的功能,但最终均服务于人的生命健康这一目的。

英美学界的刑法讨论同样涉及了这一根本分歧。哈特的思考方式与罗克辛类似,在他看来,关于刑罚证成的问题可以分为“刑罚的一般目标”与“分配原则”两个子问题,而二者内部又可以分出更多小问题[13]3。并不需要一个统一目的来解释所有这些问题,相反,他认为刑罚制度本身就是众多价值目的妥协共存的产物。

而罗尔斯的思考方式则与雅各布斯类似,他试图从规则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将包含了责任原则的刑罚制度视作一个整体,说明为什么功利主义能够解释责任原则的体系重要性[13]12。他指出,某个具体特征看上去与功利目标并不直接相关,不代表着功利主义无法解释,相反功利主义是从制度视角出发,使制度整体服务于功利目标[14]。可见,他与雅各布斯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分歧已经呈现出来,接下来的问题是,哪一种思考路径更正确呢?下一部分将主张,雅各布斯和罗克辛各自强调了责任与刑罚理论的核心难题,对这两个核心难题的解决能力将成为相关理论是否成功的检验标准。

五、一体论的初步吸引力

刑罚问题较为核心的难点有二:道德层面,刑罚目的的实现如何能不侵犯公民个人自由;结构层面,如何保证责任原则既具有体系独立性,又能与刑罚目的和谐统一。罗克辛认为雅各布斯无法解决前一矛盾,因为他取消了责任原则对刑罚的限制;雅各布斯认为罗克辛无法解决后一矛盾,因为综合论难以说明责任原则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内在和谐。本节试图说明,雅各布斯式的一体论具有初步吸引力,应当被优先考虑,因为综合论看上去试图综合各类理论的优势,但实际上却综合了各类理论的缺陷,在解决道德问题上,综合论与一体论面临同样的难题,而在解决体系性问题上,综合论要承受额外的论证负担。在思考刑罚问题时,不能将责任原则视作一个外在于刑罚制度的要素,而要将责任原则视作刑罚制度的一个内在必要部分,从整体角度思考刑罚制度的目的。

综合论的策略是将公民个人自由的价值目标赋予责任原则,让责任原则来分担刑罚制度面临的道德压力,声称满足了责任原则的刑罚就可以实现对个人自由的尊重。综合论者在此作出了一个非常隐蔽的话题转换,一开始的问题是,后果主义的刑罚目的如何保障个人自由,但通过引入责任原则,问题就不再针对刑罚目的本身,而成了责任原则如何保障个人自由。

但在一体论看来,综合论无法说明刑罚目的与责任原则如何实现内在和谐。一体论的出发点更具雄心:如果某种刑罚目的既可以体现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又内在蕴含了责任原则的要求,那么这两个问题就都能够得以解决。雅各布斯将他的工作称为“对社会的功能条件的描述”[5]72,这不是说刑法不用考虑道德正当性问题,而是说他的描述在道德上是中立的,至于怎样的刑事立法具有道德正当性需要单独讨论[5]68。

本文认为,相较于综合论,一体论具有理论上的初步吸引力,因而应当得到优先考虑。这一结论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第一,在道德正当性方面,综合论并不比一体论具有初始优势。综合论者抛弃了报应主义的积极主张,保留其消极限制维度,将规范上的可谴责性作为可罚性的前提和量刑约束。但问题在于,这种“可谴责性”如何理解,为什么能够成为施加刑罚的许可并约束量刑?这些边界又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确定?这些都需要给出合理说明。如前文所说,如果综合论者主张存在某些形而上学的约束,实际上是将报应主义重新引入,报应主义所面临的一系列理论难题亦随之回归。因此,综合论仍然要面对报应主义的内在困境。

第二,综合论需要额外说明为什么刑罚目的与责任约束之间能够和谐一致。综合论主张责任原则对刑罚目的构成约束,但如果责任原则真的总是限制了刑罚目的的实现,那么刑罚制度就是无价值的。如果综合论者并不想否定刑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就必须说明刑罚目的与责任原则之间为什么不会总是冲突。

可见,综合论既无法摆脱报应主义的论证负担,又要额外说明为什么刑罚制度内的诸种价值可以和谐共存,并不是一个具有初步吸引力的研究路径。但综合论者可能质疑称,有什么目的能够同时兼顾个体自由和责任原则呢?本文认为,存在三种与刑罚实践类似的私人实践,这些实践会对探索刑罚目的有所启发。

这三类实践分别是道德谴责、民事赔偿与正当防卫。首先,这些实践都内在包含类似于刑罚中责任原则的要素。道德谴责与民事赔偿自不必提,值得说明的是正当防卫。一般认为,对于无责任能力人引发的危险,受害人有初始的躲避义务,而对于具有可谴责动机的不法侵害,受害人有权直接反抗,并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比例限制。这种考量十分类似于刑罚实践中的责任原则。

其次,这些实践本身都能够与尊重个人自由相容。不论是对实施道德不当行为的人施加谴责,还是强制要求民事责任人履行赔偿义务,抑或是对不法侵害人施加防卫行为,都不侵害他人的个人自由。例如,在说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时,人们不必主张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同时主张个人自由价值对自我保护施加限制。人们可以直接主张,自我保护的目的是捍卫自身的正当权利,在捍卫正当权利必要限度内产生的损害都是正当的[15]。

雅各布斯式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所构想的刑罚实践更接近于道德谴责,公平游戏理论则会将刑罚与民事赔偿类比[16],而当代的消极一般预防理论则致力于将刑罚威慑理论奠基于自卫理论之上[17]。当然,这些实践都与刑罚实践存在一定差异。道德谴责不具有强制性和严酷性,民事赔偿针对的是损害后果的填补,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实施中的不法行为而非已经结束的不法行为。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这些路径进行详细检讨,而在于说明一体式讨论路径的初步吸引力。比起一开始就假定刑罚制度是一个拼凑而成的组装品,一体式的论证路径至少面临更少的论证负担。因为综合论虽然试图抛弃各种理论的缺陷,实际上却将各类观点的缺陷都揽于己身。

结论

综上,本文认为,雅各布斯的功能责任论并不是简单地用预防必要性去解释刑事责任,而是从责任原则出发,考察何种刑罚目的的实现以责任原则为必要条件。他这么做的理由在于,一方面要保证责任原则的体系独立性,另一方面要保证责任目的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内在和谐,这是一种整体性的思考方式。在具体主张上,他认为刑罚制度整体的功能是稳定法规范系统,责任阶层的功能在于筛选出具有规范否定意义的、扰乱了法规范系统的行为,而刑罚目的是通过对规范否定行为进行再否定来维持法规范系统的同一性。这样,责任原则既获得了实质内涵,又保证了其与刑罚目的的一致性。责任原则并不承担刑罚正当化的功能,相反,刑罚是否正当依赖于法规范本身的正当性。本文认为,这种整体性的思考方式较之罗克辛式的综合论,能够更好兼顾责任原则的独立性和正当性基础,具有初步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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