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竞技发展的异化与复归
2021-01-12陈杨
陈 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从“电子海洛因”到“中国制造”[1],从电子游戏到体育运动,电子竞技在中国经历了一个渐变的发展过程。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电子竞技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第99个运动项目(2008年更改为第“78号运动”)。2017年,国际奥委会官方认证电子竞技为一项“体育运动”(sporting activity)[2]。如今,电子竞技作为新兴体育产业正逐渐占据市场的重要位置,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2020年,中国电竞市场整体规模突破1 400亿元,电竞用户规模达到5.2亿[3],电子竞技产业的高速发展已成必然趋势。
然而,在电子竞技发展进程中,一些与电子竞技本质相背离的异化现象频频发生。尤其是在商业利益驱动和多元价值冲突的影响下,电竞亚文化环境中出现大量网络詈言、网络犯罪、网络成瘾等现象,使电子竞技发展逐渐偏离体育本质,并造成行为主体的异化以及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影响,引起了社会对电子竞技运动价值和发展定向的质疑与反思,揭示出电子竞技置入体育体系发展的困境与隐忧。
由此,笔者不禁思考,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呈现?应该如何理解电子竞技异化的本质?带着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将研究目光聚焦于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在阐述理论内涵的基础上,分析电子竞技异化现象的类型及产生原因,在透视现象的过程中进一步厘清电子竞技本质,为电子竞技发展的复归提供理论基础。
1 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
异化理论最早由黑格尔系统建立和集中论述,他将异化概念真正变成一个把握整体和发展的辩证概念[4]。之后费尔巴哈将异化概念延伸到宗教中,着重批判宗教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在批判吸收前人异化思想的基础上,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系统阐述了著名的异化劳动理论,并指出异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东西反过来控制人类的状态[5]。此后,随着异化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发展变化,异化理论逐渐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各领域之中。
当前,学界虽无直接针对电子竞技开展的异化研究,但竞技体育、网络游戏等相关领域异化研究从不同侧面映射出了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例如竞技体育异化研究大多从本质、过程与结果阐述竞技体育异化[6],集中论述了假球黑哨、训练过度、权钱交易等异化表现[7]。网络游戏异化研究则是研究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作用和影响过程中的异化现象[8],或是基于网络游戏自身特点,研究网络游戏对人的行为、心理的异化作用[9]。可以看出,电子竞技的异化本质与竞技体育异化和网络游戏异化紧密联系,又均有区别。电子竞技既是国家正式承认的竞技体育运动,又是网络游戏发展的最高形态[10],兼具体育性、虚拟性和游戏性。因此,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不仅存在于竞技体育的本质、过程与结果中,更产生于虚拟环境与现实社会之间。具体而言,就是电子竞技发展过程中衍生出阻碍、限制电子竞技正向发展的失序现象,不仅与电子竞技作为竞技体育的本质、目标相背离,并且基于电子竞技自身特性造成行为主体的异化以及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威胁。
1.1 本质异化:对竞技体育本质的背离
作为国家正式认可的体育项目,电子竞技发展自应符合体育本质属性,即教育性和身体活动性,并发挥强化体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本质功能[11]。然而,当前电子竞技参与者更多追求即时的精神娱乐,电子竞技发展也更注重商业性与娱乐性,与竞技体育本质愈加背离。一方面,电子竞技追求选手操作的极致化,过度训练反而有损体质健康。电竞选手通常用每分钟操作次数(APM)作为技能指标,初学者的每分钟操作次数比率往往低于50,而职业选手通过训练可以达到300~400[12]。在高度竞争的电竞环境中,职业选手为追求游戏时间最大化与非必要干扰,每天要花14到16h敲击键盘和鼠标以建立熟练的操作方式[13],长期高强度训练不仅严重损害选手的身体健康,更会弱化选手对竞技运动本身的兴趣,因过度追求竞技成绩出现急功近利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商业利益驱使下,电子竞技假赛事件频发,有违奥林匹克精神。近年来,包括《英雄联盟》《CS:GO》在内的几个大型电竞赛事均曝出过假赛事件。基于电子竞技规则特性,电竞选手以完全符合赛事逻辑的操作方式就能实现假赛目的。例如在电竞选手向人杰假赛事件中,操控方只要求该选手在比赛中拿出一套对抗性较强的角色阵容,并在比赛初期攫取特定游戏资源,就完成假赛交易[14]。部分电竞选手认为打假赛不会直接影响比赛的输赢,极大降低了心理成本,进而将打假赛视作便捷的获利手段,完全背离体育的公平竞争精神。
1.2 行为异化:从规则失衡到行为越轨
电子竞技是以电子游戏为载体的竞技性运动,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智力对抗,强调公平的竞技起点和游戏环境。基于电子竞技产业发展需要,市场交易规则被引入电竞游戏之中,衍生出虚拟游戏币、虚拟装备等商品,与现实社会产生经济互动。然而在部分电竞项目中,玩家购买虚拟商品不仅获得了角色特效等观赏性功能,而且能够直接提升游戏角色的竞技实力,例如通过购买虚拟游戏装备、宝物等增强角色属性,形成了“运动器械”层面不公平的竞技起点,甚至无需智力上的对抗就能大概率获取竞技胜利。不成熟的虚拟游戏交易体系打破了游戏规则的平衡,促使玩家用持续的充值消费行为替代人与人之间智力对抗的竞技行为,造成玩家参与行为异化,看似自由、公平的竞技环境实则成了现实社会经济实力的博弈。此外,玩家参与游戏行为异化会进一步衍生现实社会中的越轨行为,直接影响社会秩序。例如电子竞技引发的网络诈骗问题在现实中频频发生,部分玩家以出售或收购游戏装备、游戏金币为由进行虚拟商品交易诈骗,通过钓鱼网站吸引电竞用户购买虚拟货币并盗取其游戏账号,或是冒充高人气电竞主播骗取粉丝礼物和游戏账号等等,对现实社会秩序产生极大威胁。
1.3 交往异化:交往主体的淡漠与疏离
电子竞技作为虚拟环境中的竞技活动,在给玩家带来自由言论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交往主体之间以及主体自我的疏离感,引发虚拟交往中的异化现象。在电子竞技中,交往主体的身份被抽象成游戏角色与符号,玩家脱离身体实体和现实身份,通过对虚拟角色的型塑展示自我形象。在虚拟交往中,交往主体对游戏角色的控制具有自主性和不确定性,交往过程演变成角色与角色、符号与符号的交流。如果交往结果不符合预期,玩家可以随时置换和更改新的游戏角色,因而愈加缺乏自我规范,在游戏世界中模糊对真实自我的认知与认同,进而造成交往主体自我的疏离感。此外,游戏障碍(Gaming Disorder)的产生也会进一步引发交往异化现象。2019年5月,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游戏障碍”被正式作为精神与行为疾病归类于“由成瘾性行为导致的障碍”[15]。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游戏障碍时,将其特点表述为“日益沉溺于游戏,以致其他兴趣和日常活动都须让位与游戏”。由此可见,游戏障碍不仅会使玩家沉迷于虚拟的游戏世界,依赖游戏世界带来的精神娱乐和即时满足,更会促使个人游离现实世界之外,造成个人与社会的分裂以及情感联系的瓦解,导致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逐渐演变成虚拟世界中工具对工具的联系,进而形成人与人、人与自我的交往异化。
1.4 价值异化:暴力倾向与认知偏差
电子竞技不仅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同时也是依托虚拟空间形成交互网络和话语形构的文化场域,通过虚拟角色、游戏符号以及其他载体传递电子竞技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电子竞技参与者的价值取向与行为选择。当前,我国电子竞技行业缺少积极的文化内容与价值,偏离社会主流文化的偏差行为和言论大量存在,形成了电子竞技亚文化环境,并逐步产生电子竞技参与者人格与价值观念的异化现象。一方面,电子竞技中的暴力画面给玩家带来了即时刺激和冲击感,同时也催生了电竞用户的暴力倾向与攻击性人格[16]。对此,有研究表明,电竞用户观看电子竞技的频率与电竞运动员表现出的攻击性行为呈显著相关性[17]。近年来,随着电子竞技直播平台迅速发展,电子竞技的话语环境愈加自由化、低俗化和无序化,为暴力画面、低俗言论的即时传输提供了便利条件,给予受众错误的价值导向。2020年,国家网信办指导约谈处置虎牙斗鱼等10家网络直播平台,直接指出直播内容低俗庸俗、涉嫌网络犯罪等诸多直播乱象[18],映射出电竞直播平台在文化传输、价值引领等方面的严重问题。另一方面,沉迷电子竞技导致人们理性思维能力下降,进而产生价值和认知偏差。在电竞游戏沉迷现象中,玩家将自身的精神索求寄托于电子竞技的虚拟世界,将虚拟游戏空间视作现实社会的延伸,逐渐失去对现实行为的理性判断,甚至违背现实社会规范产生偏差行为。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完全取决于玩家现实生活水平的好坏,对此,2021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剖析的“年仅30岁的中层干部因沉迷游戏堕于围猎”的腐败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19]。
2 电子竞技异化的成因剖析
电子竞技异化现象的产生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电子竞技发展取向、监管体系、政策环境诸方面的不协调性及其矛盾,且是近年来一直饱受社会诟病却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提出从电子竞技发展过程中的3个矛盾现象来解释电子竞技异化形成的原因与基础。
2.1 竞技体育定位与商业化发展取向的矛盾
造成电子竞技本质异化的核心是电子竞技的发展定位问题。从体育视角出发,实现增强体质健康、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促使人的全面发展的体育目标,是电子竞技作为一项竞技体育运动的应有之义。然而,当下电子竞技在体育领域的发展不仅不成体系,反而饱受质疑,专业人才匮乏、俱乐部发展错位、青少年沉迷游戏等问题成为阻碍电子竞技体育化的主要挑战。2016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增补了“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正式开启电子竞技学历教育,但近年来关于授课教师的专业性、课程设置规范性、就业抉择等方面却一直争议不断[20]。总体来看,电子竞技的体育化进程仍处于探索期。
相比之下,由于过度的商业化与利益驱使,电子竞技作为资本控制下的经济产业发展更为迅速。大量资本涌入带来了电子竞技商业上的繁荣,但同时也使电子竞技愈加偏离体育化本质。商业视角下的电子竞技核心就是迅速让目标对象成瘾,以攫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移动电子竞技的迅速扩张促使了电竞市场的快餐化,移动端的电竞游戏操作时间更短且更便捷,比起传统电子竞技呈现出更强的成瘾特质,逐步抢占了玩家的碎片时间。长时间沉迷于电竞游戏不仅有损体质健康,更会让参与者沉浸在虚拟游戏世界的情感体验,弱化对现实生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形成异化现象。
2.2 责任主体多元化与管理体制碎片化的矛盾
制度缺位与监管错位是电子竞技异化产生的体制原因。随着电子竞技被正式列为一项体育运动,电子竞技已经纳入体育范畴管理,但由于电子竞技产业链同时涵盖工信、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实践中电子竞技行业由多个监管部门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然而,现阶段多元责任主体并未形成监管合力,反而造成管理体制碎片化,弱化了监管部门对电子竞技中失序及失范问题的控制,逐步衍生异化现象。
一方面,电子竞技的体育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措施仍较为局限,难以发挥监管的主导功能。当前,体育领域对电子竞技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等,局限于体育运动范畴,对电子竞技文化产业、游戏审批、俱乐部管理等方面并无明确规范。虽然各级体育部门均承担着电子竞技管理的主要职责,但体育部门既不是电竞项目的研发单位,也缺乏对电子竞技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能力,难以有效应对电子竞技中的失序问题。另一方面,多头交叉监管反而造成监管效率降低。例如,针对近年来兴起的电竞直播平台、陪玩平台产业,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规范,导致电竞博彩、电竞诈骗、直播涉黄涉暴等问题频发。直到2016年央视对网络直播乱象进行曝光,相关部门才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此予以规范[21]。由此看出,目前体育、文化、广电、教育等部门对电子竞技产业的监管职责分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电子竞技监管中仍存在真空现象。
2.3 政策目标多重性与配套措施滞后性的矛盾
现阶段我国关于电子竞技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仍存在不协调现象,既要着力实现体育化又要限制其发展态势,既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又要防止电竞游戏沉迷,引发了一系列现实矛盾。例如,2016年教育部印发《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实现网络教学环境全覆盖。在推进教育信息化过程中,学生的触网频率大大增加,了解和参与电竞游戏的频次自然也随之增加。如何在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中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实在发人深省。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至第八十条对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但现实中大多数电竞直播平台并无账号登录的限制,未成年人通过使用家长信息也能实现网络游戏的全部功能,政策的配套措施显然无法适应监管需要。并且,根据《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选手年满18周岁即可申报注册电子竞技运动员,这意味着电竞选手在18岁之前就要进行长时段、高强度的电子竞技训练。如何在培养高水平电竞职业选手的同时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这仍然是个现实矛盾。然而,当下政府出台的配套性措施仍较为滞后,无法有效衔接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具体管理措施跟不上电子竞技自身的发展进程,导致电竞游戏沉迷等问题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造成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不断蔓延。
3 电子竞技发展复归之展望
研究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目的是为电子竞技发展的复归提供理论基础。这不仅需要我们进一步理解复归的本质与目标,更要探寻电子竞技的发展定向与路径,并通过制度设计予以保障。
3.1 复归本质:对电子竞技异化的扬弃
首先应厘清的是,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是否应该全盘否定?当前关于竞技体育异化与网络游戏异化研究更多是将异化描述为一种变质、偏离或者危害现象。有学者在论证竞技运动的目的异化时,特别指出要区分泛化和异化,目的泛化表明了竞技运动的发展与进步[22]。值得思考的是,异化现象本身是否也具有积极价值?尽管异化现象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从历史评价的角度看,我们首先还是要肯定它,因为只有通过异化才会形成充裕的社会财富和全面发展的个人[23]。可以看出,异化现象对于社会发展同样具有积极作用。纵观电子竞技近几十年的演变轨迹,电子竞技发展实质上必然要经过异化阶段,无论是其带来的经济价值或是社会价值,均是为电子竞技进一步变革所做的重要铺设。
因而,电子竞技发展的复归并非是全面否定异化现象,而是对异化的扬弃。一方面要遏制电子竞技异化中的失序现象,规避其对现实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要在克服异化的过程中寻找电子竞技的真正价值与发展定向,在控制适度异化的基础上维持行业秩序与发展活力的平衡,最终逐步消除异化,实现电子竞技的全面健康发展。
3.2 复归目标:推动游戏化社会变革与重构
电子竞技发展的复归目标在于推动游戏化社会变革与重构,实现其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积极价值。随着电子竞技不断介入和拓展虚拟网络空间,人们依托虚拟游戏符号产生联系与交互,形成了新的组织形式与文化场域,“个人-游戏-社会”的关系充实乃至部分替代传统的“个人-组织-社会”关系格局,可以说,游戏化社会的到来已成新趋势[24]。在游戏化社会变革中,电子竞技为参与者带来了虚拟空间的情感体验,满足人的沉迷、卷入和心流[25],尤其对缓解青年群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剥离感、疏离感与焦虑感具有积极作用。但更重要的是,电子竞技对现实社会的渗透改变了社会成员的互信关系、权利意识与行为倾向,直接影响现实社会的运行与建构。人们可以通过游戏中的行为塑造和习惯养成来指导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将对现实社会的想象置于虚拟游戏中进行形构和检验,用游戏弥补现实世界的缺陷与不足。
游戏可以成为一种人类社会进步的推动性力量,一种重塑文明的快乐生产力[26]。在游戏化社会背景下,电子竞技发展的复归不仅可以实现个人心理层面的满足,更能带来社会层面的深层影响,成为游戏化社会变革与重构的重要驱动力。
3.3 实现路径:构建电子竞技“产教体”发展共同体
如何实现电子竞技发展的复归以发挥其社会价值,这关乎电子竞技发展的路径选择。现阶段,电子竞技已然取得了体育运动的实体地位,无法再从体育中完全分离出来。当然,忽略电子竞技作为网络游戏发展新阶段和商业运作的产物,将其完全作为体育运动进行管理显然也不可取。那么,如何兼顾电子竞技的体育本质、教育功能与商业属性?对此,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与2020年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提供了很好的政策导向。基于该政策背景与电子竞技自身特性,电子竞技发展应同时着眼于体育建设、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在体教融合与产教融合视域下构建产业、教育、体育发展共同体,更好地发挥电子竞技的积极价值以促进人的全面提升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一,要加强电子竞技教育体系建设,探索和完善电子竞技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高中阶段的电竞教育[27],着力解决电子竞技人才供给不足、学历教育体系滞后等问题,改变电竞教育远落后于产业发展的现状。第二,要推动电子竞技体育化、正规化发展,通过构建电子竞技赛事体系、规范电竞俱乐部选拔和培训机制等措施加快电子竞技体育化进程,实现其体育功能与价值。第三,发挥电竞产业重要主体作用,鼓励将电竞相关产业引入电竞教育体系实现协同育人,通过创新优化产业结构研发出具有积极文化价值和竞技价值的精品电竞项目,开创电子竞技产教体融合发展的全新局面。
3.4 制度保障:电子竞技的法律规制
从法律、政策层面对电子竞技予以规范,既是解决现行管理体制矛盾的必然选择,也是抵抗电子竞技异化的坚实保障。对此,本文从电子竞技监管主体、行业规范和政策衔接3个方面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第一,出台关于电子竞技行业监管职责的实质性法律法规,在立法上明确体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的职责权限,厘清工信、文旅、教育等其他行政部门的权责义务。参照韩国、法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管理经验,考虑整合中国互联网协会电子竞技工作委员会、全国电子竞技协会联盟等多个全国性电竞组织,建立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管理的电竞委员会,实现从多元碎片化管理到多元一体化管理的转变,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现象。
第二,对电子竞技行业重点领域进行严格立法,针对电竞俱乐部、电竞直播平台、电竞陪玩平台等领域出台专门性法律规章,从严从实加强源头把控,尤其是关于电子竞技中暴力恐怖、色情低俗等内容的治理职责,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第三,及时出台配套制度做好政策衔接。例如,针对教育信息化建设与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矛盾,相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应着力完善未成年人参与电竞游戏的防沉迷措施,探索建立电竞游戏在全国范围内的实名验证平台。再如,针对电子竞技运动员启动训练年龄较小问题,应考虑建立和完善由体育部门主导的电子竞技运动青训体系,严格把控参与者的资质和条件,分梯次对训练过程予以规范。
4 结语
电子竞技异化是其多元发展目标与多重价值取向相互交织、作用而衍生的副产品。研究电子竞技中的异化现象既是对已有问题的反思,也是对未来发展定向的展望。电子竞技发展的复归是对异化的扬弃,从控制适度异化到最终消除异化,在推动游戏化社会变革与重构过程中发挥其对于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价值,实现电子竞技全面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