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意与公证的矛盾与平衡
2021-01-11刘雪冬
刘雪冬
摘要:民意与公证是两个单独个体,但却具有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公证体现民意,民意影响公证,但民意与公证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司法独立视角下的,由此可知,在宏观角度而言,要想促使民意与公证平衡发展,需立足唯物辩证法,从矛盾中剥离出二者平衡点。基于此,本文将浅析民意与公证的矛盾与平衡,以期为相关学者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意;公证;矛盾与平衡
民意是指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基于改革开放后民意成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是公民行使权力,表达意愿以及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与基础,其不仅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民主,还能够切实提高公证的权威性,但民意不能对公证进行束缚,干扰公证的独立性。
一、民意与司法公正的矛盾
(一)民意与公证的同一性
民意不是一方的固执己见也不是单一群体的自我看法,而是对事物本身真相的探索态度,是人们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而公证的核心则是对事物剥丝抽茧,将事实真相公平、公正、公开展露在群众面前,由此可见,民意与公证具有同一性,均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1]。
在《民法典》实施后,就公证实务中涉及宅基地的问题及城镇户口的子女可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问题来论证民意与公证的同一性。一、转让。宅基地上使用权不得单独处分,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转让。【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775号】。二、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带来的问题是仅可以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之唯一住房变理困难。三、继承。《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2020)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四、赠与或遗赠。宅基地上房屋不得对非本村成员赠与或遗赠。五、出租。《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发经{2019}4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流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公证业务办理中,我们的公证人员应当注意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首先,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在公证实业中,如果居民取得宅基地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现在房屋状况完好,其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所谓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明确规定在下述两情形上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一是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肯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基于以下理由:(一)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将其完全归属于私权范畴,具有一般用益物权的性质,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立法和理论对于遗产的特征要求,应为可继承遗产;(二)淡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法上的色彩,认为承包方虽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实际上仍是按户内人口分配土地,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共有);(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分配达致社会保障功能后,后续的自由流转和继承无须再承载该功能,且继承体现了权利的自主性和流动性,有利于提高财产权利的利用效率,进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
民意与公证的斗争性
在真实案件中公证人员应听取民意,获取有价值的建议,但不能被民意所左右,根据民意对案件进行评判,我国《宪法》第131与136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该宪法条例的制定是因民意具有“易操控、易改变、感性化”等特性,不利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3]。
基于在公证实务当中我们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在办理公证时要慎重审查原则上租赁的问题。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最高法院认为,自动续期20年和签订二份期限前后衔接的20年租赁合同均为无效。同时我们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应注意用途限制。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等问题。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三权分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农业用地(耕地、林地或五荒承包地)并包括宅基地】以流转经营权为名”规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是非法的。公证机构应汲取司法经验,在涉及宅基地问题处理时借鉴司法公正理念,不被民意所左右,合理听取民意,从而妥善处理涉及宅基地问题,坚持“资源、合法、合法”原则,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转让农房、农房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如买受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注重民意与公证的同一性。
二、民意与公证的平衡路径
(一)优化公开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4]。由此可知,司法公开对维护我国司法公正,确保群众参与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但根据有关情况调查发现,我国目前针对司法公开的制度仅限于审判公开层面,这种界限不利于民意与公证和谐发展,因此,为进一步提升全民法律意识,实现公民参与司法权力,应优化司法公开制度,该举措也是现阶段民意与公证的平衡路径之一。
(二)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
让公证人员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是民意的最佳体现。人民陪审员人员相对固定,主要由基层推荐、法院审核、人大任命,每屆任期五年。我国人民陪审员相较于美方陪审员而言不仅具有突出的自由、民主、公正、人道四大价值,还能够利于实现审判公开、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利于实现司法的廉洁、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利于提高司法效益等作用价值。但现阶段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些弊端,例如陪审员参与率较低、陪审功能缺失等,公证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份子,让公证员更多的参与其中可以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更好的实现民意与司法公正平衡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实现民意与公证和谐发展,充分发挥1+1>2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应在唯物辩证视角下明晰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从而找到民意与公证的平衡路径。
参考文献:
[1]王庆廷.民意的三个层次——兼论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定位[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5(6):75-80+95.
[2]韩宏伟.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及司法对民意的超越[J].天中学刊,2020,35(2):12-18.
[3]傅卫东.大众伦理与司法伦理冲突的反思及重构[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0(1):58-63.
[4]张岑沁.论民意与司法公正的矛盾与平衡[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6):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