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RISP”监管工作流程治理监管顽疾
2021-01-10聂燕庆
聂燕庆
摘要:近年来,内河船舶违法参与涉海运输已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针对内河船超航区航行,一般还伴随着"三无"船舶,船舶证照不齐,船舶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A海事局通过源头治理,区域联动,疏堵结合,动静态监管等举措,有效打击了内河船舶的违法行为,遏制了海上交通事故的多发态势。2019年A海事局总结多年整治内河船涉海运输经验,摸索出台“RISP”监管工作流程,将内河船整治流程规范化、完整化。
关键词:内河船;超航区;RISP
一、背景
近年来,受内河限采、禁采砂石政策及建筑市场砂石需求持续旺盛的双重影响,大量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这一行为已成为当前影响水上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因素。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数据显示,2018年共发生砂石运输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事故53件、死亡失踪124人、沉船23艘,分别占2018年造成人员死亡失踪事故件数、死亡失踪人数及沉船艘数的47.3%、52.3%、27.7%,其中15件较大事故,占2018年较大事故件数的57.7%。虽然A海事局还未发生沉船及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但非法从事涉海运输内河船舶也是辖区面对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RISP监管工作流程实施之前遇到的难点
针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内河船舶的监管和查处,2019年之前,A海事局一直采取传统模式,伴随着工作的开展,以及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船舶的增加,传统模式的弱势就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力量相对薄弱。B海巡执法大队除了查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还要日常监管维护航道通航秩序、护航和应急救助等工作,上述监管模式要求,“抓”和“查”两个环节都由B海巡执法大队来完成,连续夜间的查处工作消耗了大量执法力量的同时还需兼顾日常其他工作,这样显现出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二是缺少后续的管理措施。大量参与涉海运输的内河船舶船况差,人员素质低,在被海事主管机关查处后,仅对配员不足、AIS未开启和招录不适任等违章方面进行调查纠正,对涉及到船舶方面的安全检查类的缺陷未做出有效监管,完成行政处罚后,该类船舶仍然存在危及通航安全的重大隐患。三是廉政风险隐患点凸显。众所周知,权力如果仅存在于某些人手上时,会出现很大的弊端,管理方面会产生漏洞,同时,廉政风险点會凸显。所以,在上述监管模式下,B海巡执法大队承担了内河船查处过程中相当重要且多的环节,某些行政相对人在接受高额处罚过程中,对另外一些由于违章项目少、处罚金额少的船舶表示不理解,出现了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恶意举报、中伤我执法人员的现象出现。但是,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充分保护工作人员,遏制廉政风险点的存在。
所以,针对传统程序过程中面临的困境,A海事局积极作为,实践探索,研究策略,大胆引用国际通用的“RISP环”模型。建立以指挥中心为中枢,执法大队、政务中心等各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模式,即“涉海运输内河船RISP监管工作流程”。
涉海运输内河船“RISP”监管工作流程解读
RISP模型最早由Griffin等人在1999年提出,RISP模型( Risk Information Seeking and Processing Model,风险信息寻求与处理模型)作为风险信息寻求和处理行为中最主流、最成熟的理论模型之一,该模型提供了一个描述人们在寻求和处理相关风险信息方面系统而全面的框架,指导着不少关于风险寻求与处理的实证研究。
A海事局特根据此模型创新出涉海运输内河船“RISP”监管工作流程,并根据查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的实际情况,赋予其特定含义,其中“RISP”中R是Rapport指指挥中心在整个涉海运输内河船舶查处过程中的协调作用;I一是Intercept指B海巡执法大队对涉海运输内河船舶的拦截;I二是Investigate指C/D海巡执法大队对涉海运输内河船舶的行政调查;S是security inspection指C/D海巡执法大队对涉海运输内河船舶的安全检查;P是Punish指政务中心涉海运输内河船舶的行政处罚;RISP中的四个字母合成后为风险信息寻找处理模型是指执法督查处在整个涉海运输内河船舶查处过程的监督。涉海运输内河船RISP法监管模式具体流程如下图:
四、RISP监管工作流程的优点
1. 制定程序、有章可循,提高执法效率
A海事局在实施RISP监管工作流程中,根据以往执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归纳总结,先后制定《查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工作程序》、《指挥中心与海巡执法大队联动指南》和《海巡执法大队之间协作指南》等工作程序,使各部门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联动联勤,提高执法效率。
2. 优化分工、高效协作,发挥监督效能
A海事局在实施RISP监管工作流程后,在查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过程中将C/D海巡执法大队纳入其中,并要求不同执法人员分别开展行政调查和安全检查,使以海巡为主的B海巡执法大队专职专责全力拦截查获涉海运输内河船舶,使执法人员人力资源优化,发挥各个部门职能职责,高效协作,持续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海运输内河船舶,发挥海事监管效能,维护辖区通航秩序安全稳定。
3. 闭环管理、多级监督,防止廉政风险
A海事局在RISP监管工作流程中,使查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过程各个部门专职专责形成一个闭环管理。通过构建“1+1+X”工作机制,将各支部纪检委员作为兼职监督力量,纳入常态化监督主体,形成多级监督层次,促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同时A海事局也可通过闭环管理过程形成基础数据的“台账”,当面对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恶意举报、中伤我执法人员的现象给予有力回应,遏制廉政风险隐患的存在,维护海事执法的权威和形象。
五、RISP监管工作流程取得成效明显
1. 2018年和2019年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A海事局2018年查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170艘次,2019年查处涉海运输内河船舶322艘次,比去年全年查处船舶艘次上升84.1%;2018对涉海运输内河船舶存在无证驾驶人员移交公安拘留8人次,2019年移交公安拘留26人次,比去年全年上升225%。
2. 2019年实施RISP监管工作流程的前后对比情况
2019年4月份开始正式实施运行RISP监管工作流程,实施RISP监管工作流程的前后对比情况按月平均数据来看。今年1至3月份,A海事局查获涉海运输船舶54艘次,平均每月查处18艘次,4至10月份查获268艘次,平均每月查处29.7艘次,正式实施RISP法监管模式后与之前相比,平均每月查处船舶艘次上升65.4%。
从以上数据的对比中,可以看出A海事局在对涉海运输内河船舶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强,并有效体现出A海事局在维护辖区通航秩序持续安全稳定的实际行动和决心。
参考文献:
[1]刘婧、伍麟,《从风险信息到自我认同:RISP模型的范式演变》,心理技术与应用,2016年第07期
作者简介: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8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