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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能否申请个人破产? 如何防止钻法律空子?专家来答疑

2021-01-10陈显玲

南都周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清偿破产法老赖

陈显玲

公司破产时有发生,个人破产却是新鲜事,今年深圳出了三个破产首案都被关注:7月,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也是首宗审结的个人破产案件产生。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11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产生。

新闻下的评论区里,一系列疑问待解:破产就不用还钱了吗?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老赖”是否能申请破产?个人如何才能申请破产?……带着这些读者关注的疑问,南都周刊采访了三位研究破产法的专家和律师。

一旦法院批准免责,未清偿的债务就不用债务人再偿還。

南都周刊:这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呢?

我们或许可以换个角度来理解,如果一个债务人陷入债务的泥潭不能自拔,在遭受频频索债的各种压力之下,一辈子失去了东山再起的机会,一辈子无法赚钱来还债,那么,即便债权人一辈子拥有这笔债权可能最终也无法得到清偿。因此,不免除债务并不意味着就是对债权人的最好保护。

在债务人免责后,债权人的债权就不会再获得清偿,实际上这也是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表现,因为我们可能不能用很多的资源去不断地追讨债务,这也是对人权的保障和关怀。但有些债务不会免除,比如侵权形成的债务、婚姻家庭之债等等。

此外,这一条例表面上有损债权人利益,但其实对债权人也是一个救济。他可以合理地、及时地计提损失,在会计上做处理,也可以花更多精力去做更有意义的事情,集中于主业,而不是去追债。其实对债权人来讲,这也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

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等属于豁免财产,债务人可以保留。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期间,债务人将受到三方面行为限制: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债务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共八种消费。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如果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接受了赠予或捐赠,由此增加的收入应当归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出现了经济好转,因此带来的收入须用于偿债。

如果是在法院批准免责之后出现了经济状况的好转,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债务人偿还已经被法院裁定免除的未清偿债务,但不影响债权人去向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追索。

一旦法院裁定免责,未清偿的债务实际上转化为了一种自然之债,无法得到司法强制力的保障。

但债务人自愿清偿是可以的,甚至这种自愿清偿还可以获得道德上的肯定,但不再属于法定的清偿义务了。

在债务人免责后,债权人的债权就不会再获得清偿,

实际上这也是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表现。

“老赖”能不能破产,这个问题不能这么来表述,因为“老赖”不是法律上的术语,我们也没有法律的标准来界定“老赖”,所以我们只能说有些情形是不允许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这些情形里面可能有一些属于大家平时所说的老赖的表现形式,比如转移财产、制造破产原因、故意弄得资不抵债来申请破产。还有不是故意制造破产原因,但确实是因为转移或隐匿了财产,事实上导致出现了破产原因来申请破产的。

对于这些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的行为,或者是看到有个人破产法出台,故意制造破产原因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案例》规定的第2条和第14条,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情形是属于法院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可以驳回的情形。不过从今后来看,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导致资不抵债,然后申请破产,从法律上来讲,是允许进入破产程序的,然后在破产程序中把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追回,公平分配给债权人,最终鉴于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不批准他免除剩余债务,这是今后我们可能要采取的立法的一种选择。

这也就是说,允许那些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对他施加行为的限制,然后归集财产,公平偿债,不批准免责,这也是现代很多国家的破产法采取的一种做法。现在深圳市因为是试点,所以在这方面还是采取了比较严格的措施,不允许这类人进入破产程序,今后可能会允许进入破产程序,但是不允许免责,这是一种更好的处理。

现在深圳颁布的个人破产条例,实际上对所谓的老赖(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清偿债务或恶意逃债的人)申请个人破产是有规定的。比如第14条说如果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的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是虚假陈述、提供证据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破产申请的时候,应当驳回申请,所以申请破产是有前置审查的,这实际上是在技术、立法上对所谓的老赖申请破产做了限制。

在国外也有对这类申请的限制,在美国有一个善意标准,叫做good faith原则,这实际上授予法院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看当事人申请破产是否具有善意这个基本的因素,而不是利用破产程序来达到一些不当目的。

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事实上还可以起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作用,避免让某一个债权人来承受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带来的全部损失。

可以的。

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该程序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

和解程序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反而是打击“老赖”逃债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制度可以把债务人提前转移、隐匿的财产追回来,把破产前的偏袒性清偿行为纠正过来,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设置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和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通过他们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破产前交易情况的调查,通过法律赋予债务人如实申报的义务,赋予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的协助调查义务,可以对债务人进行全面的“体检”,那些试图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甚至是虚构债务的情形,都将暴露无遗,并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破产信息登记系统将全流程记录自破产程序启动之后的债务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动状况,面向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开放,实现全方位的监督。

最后,对于钻法律空子、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即便进入了个人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也将依法不批准免除未清偿债务。换言之,个人破产程序可以为全体债权人提供公平受偿的法律机制,但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获得破产免责的待遇。

一旦免责考察期届满,人民法院不批准免责,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债务人也将继续收到法律规定的行为限制措施的限制。

这是不准确的理解。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事实上这个企业最终将被注销掉,未能清偿的债务也将随着企业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破产法》第94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说破产免责,但事实上是可以豁免部分债务的。

再说个人破产,符合条件的个人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这是个人破产制度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遵循债务人合作理论、宽恕和人道主义理论、社会效用理论等学说,在债务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国际普遍遵循的立法惯例,不存在所谓打击信贷市场一说。

当然,无论是企业破产制度还是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是会对信贷市场产生影响的,但应该要看到的是积极的影响。

首先,破产制度的充分有效实施,是帮助信用市场清除信用垃圾和修复信用的有效法律途径,也有助于信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破产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可以倒逼信贷市场内部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增强银行等信贷机构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谨慎审查义务。

毕竟,市场经济生活中,所有市场主体的所有市场行为都是有风险的,既包括卖出去商品可能收不回货款、投出去资本可能看不到回报的风险,也包括发放出去的贷款可能收不回来的风险。

至少,个人破产制度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事实上还可以起到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作用,避免让某一个债权人来承受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带来的全部损失。

徐阳光:我认为中国已经在企业破产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过程中和浙江、江苏等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相关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套制度机制也基本建立健全,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财产登记制度、征信制度和联合失信惩戒制度,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制度环境。因此,我觉得中国有必要也有条件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

但是,在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中,关于债务人每月的必要支出,不宜一刀切,应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经济数据来确定。

个人申请破产和隐私有一定的矛盾冲突,但申请破产的个人仍然有隐私权,受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需要全社会营造一种对“诚实而不幸”的人比较宽容的氛围。当然,对于老赖是要坚决打击的。

个人破产的政策导向需要根据不同时代特点、消费信贷发展以及国家政策导向和国民消费信贷心理不断调整,呈现钟摆式运动。

美国破产法的“重新开始(Fresh Start)”政策为那些把资金投入美国经济的人提供了社会安全网。尽管有利益集团不断鼓吹美国破产法中以对个人债务人宽宏大量为特征的“重新开始”政策,但是即使那些主张为经济脆弱的个人提供最广泛“重新开始”机会的立法者,也转而倾向于限制个人债务人获得“重新开始”的资格和范围。

立法者对个人破产滥用的担忧是这一转向的主要原因。

中国的国情与外国不同,中国自古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在个人破产改革的过程中,要审慎推进,要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尤其是债权人意见,把矛盾化解在改革过程中。

(本文内容仅为受访者意见,不代表周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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