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研究
2021-01-09连晓雯袁信代庆仁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昆明650228
连晓雯,袁信,代庆仁 (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 昆明 650228)
0 引言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废弃金属产生量,增加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减少重金属排放,对改善环境有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很多金属冶炼企业都在回收冶炼废旧金属,但废旧金属中可能夹带有放射源,或金属制品可能被放射性污染,存在辐射环境安全隐患[1]。本文针对云南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辐射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的辐射安全管理。
1 云南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现状
云南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共56家 (其中停产8家,目前正常运营的企业有48家),主要集中在昆明、曲靖、楚雄、玉溪四州 (市)(占全省85.7%)。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的原材料有废钢铁、废有色金属,以废钢铁为主,主要来源于废旧市场外购以及企业本厂的边角废料。云南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以后再生产的产品主要有机床铸件、机械配件、矿山配件、五金配件、电机铸件、汽车零部件等。
根据调查,2019年云南省废旧金属年回收量约450万t,单个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年回收规模大多在5万t以下。大部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配备了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少数大型钢铁企业配备了通道式车辆放射性监测系统。
2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存在的主要问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提出“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3]提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应当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云南省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的管理初步形成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监管,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对辖区内的单位承担具体监管职责的监管构架,目前大部分企业成立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了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部分企业开展了辐射监测,但也还存在重视程度不足,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不建全、不完善,缺乏较为规范和严格的管理措施,辐射监测记录不完整,辐射监测仪器配备率低,辐射监测开展不规范等具体的问题。
2.2 原因分析
一是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不到位。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对辐射环境安全和开展辐射监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未规范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对原材料把关不严。部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仍然没有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人员,即使配备了监测设备,由于监测过程中无技术依据,监测人员在开展辐射监测工作的过程中仍存在操作不规范、不能有效实施监测工作、监测结果不准确等问题。
二是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不规范。
配备有2套通道式车辆放射性监测系统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2套通道式车辆放射性监测系统分别安装在进厂过磅区域和产品出厂过磅区域,实现了对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的有效监测。配套有1套通道式车辆放射性监测系统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通道式车辆放射性监测系统安装在企业进厂过磅区域,对进厂的每车次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测;出厂前产品则使用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进行监测。其他只配备便携式放射性监测仪器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仅能对运输废旧金属原料的车辆四周进行监测,以及在产品库对产品进行监测,部分企业仅采取抽批监测,未能覆盖所有废旧金属原料和产品。
部分配备辐射监测设备的企业监测工作开展不规范,监测布点设置不合理、未设置环境本底对照点、监测记录不规范、监测设备未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定,同时监测人员均未参加过辐射监测的系统培训,缺乏放射性基础知识,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不能做出正确判断。
3 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规范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的辐射安全监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3]等法规对金属冶炼企业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产品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4]要求所有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对检出被污染的金属必须进行回收和处理,并明确了安全责任界定原则、放射性污染检测方法、被污染金属处置方法、相关费用承担主体等。但对如何开展辐射监测未细化相关内容。
3.1.1 细化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管理要求
全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要强化辐射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的辐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需配备专职或兼职辐射工作人员,制定企业的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辐射监测设备检验与刻度管理等制度,建立辐射监测档案、监测仪器检验与刻度档案,并规范记录。
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管下,开展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每年梳理本企业辐射安全管理年度报告并上报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3.1.2 进一步落实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
加强废旧金属原料和熔炼产品的辐射监测是金属熔炼行业辐射监管的关键环节。企业采取适宜的监测措施,在熔炼前及时发现废旧金属中夹带的放射源,在产品出厂前发现放射性异常,就可以防止放射性污染事件[4]。因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要加强辐射监测,建议不同规模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配备不同的辐射监测设备:对废旧金属量年使用量5万t及以上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要求配备通道式监测系统2套;对废旧金属量年使用量5万t以下的企业,要求配备通道式监测系统1套或至少2台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设备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检定,同时要建立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的辐射必检制度,现场进行监测时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同时布设环境辐射水平对照点并进行详细监测,由专人负责记录台账的管理,落实生产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杜绝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的潜在环境辐射安全隐患。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人员进行培训,要加强对其进行放射性基础、仪器设备操作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3.2 加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力度
云南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使用的废旧金属原料主要是废钢铁,现已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体系下,目前未发现失控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的现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的监管,一是严把环评审批关,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建设项目均要求配置辐射监测设备;二是严格日常监管,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年初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要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纳入日常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三是扩大宣传,加强对金属熔炼企业的核安全文化宣贯,强化文化培育,提高云南省企业辐射安全意识。
3.3 建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数据库
建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数据库并实现按时更新维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每年将辐射安全管理年度报告上传至数据库,年度报告中需明确主要废旧金属原料、来源、废旧金属年用量、产品类型、生产规模、产品去向,以及配备的辐射监测设备、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监测水平。通过建立数据库,便于生态环境部门更好地实现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监管。
4 结语
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作为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再利用的有效方式,正在被广泛运用。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要配备专业的辐射监测设施、加强辐射监测和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夹杂放射源的废旧金属熔炼后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